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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虚拟货币借区块链“还魂”,全国性清理整顿大幕已开启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22 22:56 • 来自相关话题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上证报记者22日从接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人士处获悉,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打击态度没有丝毫改变。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通盘部署,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打早打小。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加大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及交易场所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早在2017年9月,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前期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蹭着区块链的热度,虚拟货币有卷土重来之势,部分非法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记者注意到,一方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价格出现飙升,市场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过时”等不当言论;另一方面,有些机构虽然不涉币,但打着区块链的名义搞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接近整治办人士强调,区块链的内涵很丰富,并不等于虚拟货币。目前所有机构打着区块链旗号关于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的。

本月13日央行官网也发布公告澄清,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对于虚拟货币炒作“还魂”的苗头,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纠偏乱象。

记者获得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共关闭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通过2家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微信平台方面,关闭宣传营销小程序和公众号接近300个。

而且刑事手段也开始介入。“对于打着虚拟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界的共识进一步加深,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杭州、北京已经先后‘端掉’虚拟货币交易所,目前进入起诉程序的已有100多人。”上述人士透露。

展望下一阶段,这种重拳出击的严打态势还将持续。接近整治办人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于区块链技术规范引导,尤其是对于以区块链旗号展开的违法违规行动,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清理。

一方面,前期监管部门已经给全国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惕借助区块链推广宣传死灰复燃的虚拟货币的炒作情况,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打早打小。

11月1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向各省市处非办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

记者观察到,近期各地纷纷积极行动。继上海本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要求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后,深圳21日也宣布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急中心进行全网搜排,对发现的新冒头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ICO活动,以及境外“出海”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及时处置。同时,支付机构被要求从支付结算环节加强排查、清理。
上述人士表示,下一步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技术搜排系统,有些地区的金融办则与应急中心建立实时技术接口,定期由应急中心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紫豪 李丹丹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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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上证报记者22日从接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人士处获悉,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打击态度没有丝毫改变。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通盘部署,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打早打小。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加大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及交易场所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早在2017年9月,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前期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蹭着区块链的热度,虚拟货币有卷土重来之势,部分非法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记者注意到,一方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价格出现飙升,市场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过时”等不当言论;另一方面,有些机构虽然不涉币,但打着区块链的名义搞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接近整治办人士强调,区块链的内涵很丰富,并不等于虚拟货币。目前所有机构打着区块链旗号关于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的。

本月13日央行官网也发布公告澄清,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对于虚拟货币炒作“还魂”的苗头,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纠偏乱象。

记者获得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共关闭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通过2家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微信平台方面,关闭宣传营销小程序和公众号接近300个。

而且刑事手段也开始介入。“对于打着虚拟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界的共识进一步加深,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杭州、北京已经先后‘端掉’虚拟货币交易所,目前进入起诉程序的已有100多人。”上述人士透露。

展望下一阶段,这种重拳出击的严打态势还将持续。接近整治办人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于区块链技术规范引导,尤其是对于以区块链旗号展开的违法违规行动,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清理。

一方面,前期监管部门已经给全国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惕借助区块链推广宣传死灰复燃的虚拟货币的炒作情况,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打早打小。

11月1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向各省市处非办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

记者观察到,近期各地纷纷积极行动。继上海本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要求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后,深圳21日也宣布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急中心进行全网搜排,对发现的新冒头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ICO活动,以及境外“出海”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及时处置。同时,支付机构被要求从支付结算环节加强排查、清理。
上述人士表示,下一步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技术搜排系统,有些地区的金融办则与应急中心建立实时技术接口,定期由应急中心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紫豪 李丹丹

解读SFC监管新规:如何在香港运营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

攻略binary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8 11:11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1

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2

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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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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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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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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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地区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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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英国财长:FCA具有是否实施加密衍生品禁令的最终决定权

地区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10-23 16:28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10月22日报道,英国政府近日强调,是否推进拟议的针对散户投资者的加密衍生品禁令,取决于监管机构,而非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高管。

据Finance Feeds报道,10月21日,英国财政部长约翰•格伦(John Glen)回答了有关英国对待加密资产态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了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一直提议的加密货币禁令。格伦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只是强调道:

    “最终决定将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做出,因为该机构在运作上独立于政府。”



政府将“继续支持”监管机构的做法
 

在2018年7月首次公布并于当年10月更新的《英国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最终报告》(UK Cryptoasset Taskforce Final Report)中,FCA公开承诺将发布一份咨询文件,内容涉及可能禁止价差合约(CFD)和交易所交易票据(ETN)等加密衍生品。

格伦提到了FCA的这一承诺,并强调“政府将继续支持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方法,认为这是促进创新、同时又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正确途径”。

Finance Feeds报道称,在向财政部部长提出的问题中,有的特别提到,FCA收到了消费者就出售和分发涉及加密资产ETN而提出的诸多正式投诉。

在发起咨询文件时,FCA曾表示,它认为非专业交易员无法可靠地评估加密CFD和CFD类产品的价值和风险。

FCA认为这里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在确定标的资产价值的可靠基础方面存在固有的困难;市场滥用和金融犯罪的盛行,如黑客入侵二级加密市场;资产类别的极端波动性;消费者对加密资产的认识不足;对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产品缺乏明确的投资需求。

FCA当时提议,如果实施禁令,散户投资者每年将节省2.67亿至4.51亿英镑。

虽然FCA仍在考虑限制散户投资者交易价差合约,但它已得出结论,认为主流加密货币是“交易型代币”,不属于FCA的监管范围。


批评声音
 

今年9月,英国受监管的公共交易所Coinshares声称,FCA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拟议中的对加密货币ETN的禁令是合理的。

本月早些时候,由公开监管的交易所组成的全球贸易协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敦促FCA不要实施价差合约禁令。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uk-govt-fca-will-make-final-decision-on-banning-crypto-derivatives
作者:Marie Huillet
编译:Libert 查看全部
201910230523516048.jpg

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10月22日报道,英国政府近日强调,是否推进拟议的针对散户投资者的加密衍生品禁令,取决于监管机构,而非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高管。

据Finance Feeds报道,10月21日,英国财政部长约翰•格伦(John Glen)回答了有关英国对待加密资产态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了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一直提议的加密货币禁令。格伦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只是强调道:


    “最终决定将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做出,因为该机构在运作上独立于政府。”




政府将“继续支持”监管机构的做法
 

在2018年7月首次公布并于当年10月更新的《英国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最终报告》(UK Cryptoasset Taskforce Final Report)中,FCA公开承诺将发布一份咨询文件,内容涉及可能禁止价差合约(CFD)和交易所交易票据(ETN)等加密衍生品。

格伦提到了FCA的这一承诺,并强调“政府将继续支持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方法,认为这是促进创新、同时又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正确途径”。

Finance Feeds报道称,在向财政部部长提出的问题中,有的特别提到,FCA收到了消费者就出售和分发涉及加密资产ETN而提出的诸多正式投诉。

在发起咨询文件时,FCA曾表示,它认为非专业交易员无法可靠地评估加密CFD和CFD类产品的价值和风险。

FCA认为这里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在确定标的资产价值的可靠基础方面存在固有的困难;市场滥用和金融犯罪的盛行,如黑客入侵二级加密市场;资产类别的极端波动性;消费者对加密资产的认识不足;对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产品缺乏明确的投资需求。

FCA当时提议,如果实施禁令,散户投资者每年将节省2.67亿至4.51亿英镑。

虽然FCA仍在考虑限制散户投资者交易价差合约,但它已得出结论,认为主流加密货币是“交易型代币”,不属于FCA的监管范围。


批评声音
 

今年9月,英国受监管的公共交易所Coinshares声称,FCA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拟议中的对加密货币ETN的禁令是合理的。

本月早些时候,由公开监管的交易所组成的全球贸易协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敦促FCA不要实施价差合约禁令。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uk-govt-fca-will-make-final-decision-on-banning-crypto-derivatives
作者:Marie Huillet
编译:Libert

SEC盯牢币圈,8月以来6起指控最高罚千万美金

地区pa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9-09-26 11:19 • 来自相关话题

随着Facebook的Libra横空出世,美国诸如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加密货币的关注度似乎大幅提升,不仅频频开听证会,指控和罚款也多了起来。

9月24日,就加密货币和Libra的监管问题,美国国会举行主题为“SEC监管:华尔街的巡逻警察”的听证会。就ICO监管问题,SEC主席Jay Clayton认为,ICO监管仍然是个监管难题,目前的《证券法》并没能真正解决问题,目前SEC的监管方式仍然是基于将保护投资者作为首要考量因素。而SEC正在寻求更广而有效的监管方式。

SEC委员Jackson认为,SEC已有规则的确落后于加密行业发展速度,SEC的规则应该朝着鼓励加密货币,为投资者提高行业透明度的方向发展。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ICO项目被SEC盯上,罚单和指控频出,据PANews梳理,自8月以来,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已经将众多公司告上法庭。本文盘点了SEC 8月以来在加密货币领域的6起指控案件,涉及ICO项目公司、数字资产交易所、区块链技术公司、评级公司等,已公开的处罚金额从26万至1024万美元不等。


8月以来SEC发起6起加密融资指控案件


01

时间:8月12日 公司:Reginald Middleton、Veritaseum Inc.和Veritaseum LLC 原因: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 处罚形式:冻结涉嫌1500万美元ICO欺诈的资产

8月12日,美国SEC对一名纽约男子及其两家公司提起诉讼。SEC指控这些实体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期间进行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并要求美国地方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资产进行紧急冻结。SEC正式对Reginald Middleton、纽约公司Veritaseum Inc.和总部位于特拉华州的Veritaseum LLC提起诉讼。SEC表示,从2017年末到2018年初,被告通过ICO筹集约1480万美元,并声称向投资者做出了重大虚假陈述和疏漏。


02

时间:8月12日 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 原因:发行未注册证券 处罚形式:退还筹集资金

8月12日,SEC在官网发文宣布,其已在8月12日对一家位于新英格兰的区块链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提起诉讼,因该公司向公众提供和出售约630万美元的未注册证券。


03

时间:8月20日 公司:ICO Rating 原因:未能披露发行者披露其数字资产证券发行所得款项 处罚:罚金26万美元

8月20日,SEC对俄罗斯加密分析公司ICO Rating开出罚单,因该公司没有披露那些获得正面评级的加密项目给他们支付了多少钱。目前,ICO Rating已同意支付罚金268,998美元。

据SEC称,ICO Rating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评估了一些通过特定ICO募集资金的项目,但SEC认为这些项目都属于证券,而且应该对潜在投资者进行适当信息披露。

为此,SEC裁定,ICO Rating的评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7(b)条的反兜售规定。在不承认或否认SEC的调查结果的情况下,ICO Rating评级公司同意停止在未来犯下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并支付10.6998万美元的所获收益和延迟利息,以及16.2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04

时间:8月29日 公司: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 原因:运营未注册的数字资产交易所 处罚形式:退还1300万美元筹集资金并民事罚款1024万美元

8月29日,SEC宣布对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通过发行证券欺骗投资者,并经营一家未经注册的交易所。据悉,Bitqyck和创始人Bruce Bise及Sam Mendez通过创建并出售数字资产Bitqy和BitqyM从超过1.3万名投资者筹集了超过1300万美元。

SEC沃思堡地区办公室主任David Peavler表示:“数字资产投资是一种非常吸引人的新投资方式,尤其是当投资者认可时,数字资产很容易进入到大众市场。”

在这次诉讼中,Bitqyck需要支付8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两位创始人一共被罚款约174万美元。


05

9月18日 公司: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 原因:指控违反美国证券法

9月18日,SEC已经起诉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属于未注册经纪商且从事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SEC称,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通过向2000多名投资者出售该公司的ICO代币非法募集到约1460万美元资金,并且承诺使用这些代币能在其平台上打折购买其他加密货币,但现在这些代币几乎毫无价值。


06

9月23日 公司:Fantasy Market及其创始人 原因:非法发行ICO

9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在线成人娱乐平台Fantasy Market首席执行官、27岁的Jonathan Lucas在2017年涉嫌操纵一项欺诈性的首次代币公开发行(ICO)计划。起诉文件表明,除了Lucas,该公司的所有团队成员都是虚构的,文件列出了该公司在宣传ICO时做出的许多虚假陈述。

SEC对加密货币的态度很明确,即ICO产生的数字货币属于证券,因此发行过程需要按照证券法来监管。而比特币不是ICO产生的,因此比特币不属于证券,不在SEC监管范围内。但是数字货币的ETF,属于SEC的监管范畴。目前,SEC要求所有ICO项目都要遵循现有的证券法规,合规注册,否则将受严厉打击。
 

SEC现已批准39个STO,2个ICO
 

尽管SEC对加密资产的非法融资监管力度加大,但也尝试开放了更多的渠道。今年7月,SEC批准区块链初创公司BlockStack用RegA+方式公开对外发行数字货币。同月,SEC批准Props以同样的方式发行STO,募集2560万美元。另据火币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10月,SEC已经批准了39个STO项目。

PANews此前在《美国SEC加码监管!已罚12起ICO,中国币圈也难逃》一文中已指出,在2018年,美国将加密货币纳入到现行的证券监管中加码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2019年以来,美国对加密货币监管越发谨慎,政策出台放缓,逐渐转向规范政策。

2018年3月,美国SEC或将监管使用SAFT协议的首次公开发行通证,其向80家数字货币公司发出传票,而SAFT协议也包含其中。

2018年5月,美国和加拿大的监管机构联合开展了大约70项针对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发行通证欺诈和诈骗的调查,该行动也被成为“数字货币净化行动”。

2018年8月,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局长Kenneth Blanco指出,无论可兑换数字货币的货币转移机构位于美国还是境外,即使境外实体并未在美国设实体机构,只要其业务完全或部分涉及美国,都应同样遵循《银行保密法》(BSA)的要求。

2019年7月,美国纽约州的金融监管机构---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在其内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管加密货币业务的新部门。该部门将负责追踪新兴的金融技术,并负责授权和监管虚拟货币。

事实上,美国SEC对加码监管力度不是个案,随着加密货币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对加密领域的态度越来谨慎。尤其是Facebook宣布成立联盟发行Libra非主权稳定币的计划之后,全世界的目光重新聚焦在数字货币。Libra的出现,意味着大量私人投资机构将进驻加密货币领域,数字经济将快速崛起,更挑战着各国主权货币的地位,将给整个金融货币体系带来新的冲击,而这也倒逼着各国监管者不得不加快对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布局。

诚如此次听证会上Jay Clayton所提,Libra将让更多的人关注到加密资产,监管者尤甚。加密资产作为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方式,有着不同于其他证券和支付系统的特点,其监管方式也是不同的。自2008年比特币诞生至今,加密行业的发展尚且处于雏形阶段,而对其的监管也仍在充斥着争议与修正的荆棘路上摸索前进。


文 | 周文怡 编辑 | 毕彤彤Tong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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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Facebook的Libra横空出世,美国诸如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加密货币的关注度似乎大幅提升,不仅频频开听证会,指控和罚款也多了起来。

9月24日,就加密货币和Libra的监管问题,美国国会举行主题为“SEC监管:华尔街的巡逻警察”的听证会。就ICO监管问题,SEC主席Jay Clayton认为,ICO监管仍然是个监管难题,目前的《证券法》并没能真正解决问题,目前SEC的监管方式仍然是基于将保护投资者作为首要考量因素。而SEC正在寻求更广而有效的监管方式。

SEC委员Jackson认为,SEC已有规则的确落后于加密行业发展速度,SEC的规则应该朝着鼓励加密货币,为投资者提高行业透明度的方向发展。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ICO项目被SEC盯上,罚单和指控频出,据PANews梳理,自8月以来,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已经将众多公司告上法庭。本文盘点了SEC 8月以来在加密货币领域的6起指控案件,涉及ICO项目公司、数字资产交易所、区块链技术公司、评级公司等,已公开的处罚金额从26万至1024万美元不等。


8月以来SEC发起6起加密融资指控案件


01

时间:8月12日 公司:Reginald Middleton、Veritaseum Inc.和Veritaseum LLC 原因: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 处罚形式:冻结涉嫌1500万美元ICO欺诈的资产

8月12日,美国SEC对一名纽约男子及其两家公司提起诉讼。SEC指控这些实体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期间进行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并要求美国地方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资产进行紧急冻结。SEC正式对Reginald Middleton、纽约公司Veritaseum Inc.和总部位于特拉华州的Veritaseum LLC提起诉讼。SEC表示,从2017年末到2018年初,被告通过ICO筹集约1480万美元,并声称向投资者做出了重大虚假陈述和疏漏。


02

时间:8月12日 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 原因:发行未注册证券 处罚形式:退还筹集资金

8月12日,SEC在官网发文宣布,其已在8月12日对一家位于新英格兰的区块链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提起诉讼,因该公司向公众提供和出售约630万美元的未注册证券。


03

时间:8月20日 公司:ICO Rating 原因:未能披露发行者披露其数字资产证券发行所得款项 处罚:罚金26万美元

8月20日,SEC对俄罗斯加密分析公司ICO Rating开出罚单,因该公司没有披露那些获得正面评级的加密项目给他们支付了多少钱。目前,ICO Rating已同意支付罚金268,998美元。

据SEC称,ICO Rating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评估了一些通过特定ICO募集资金的项目,但SEC认为这些项目都属于证券,而且应该对潜在投资者进行适当信息披露。

为此,SEC裁定,ICO Rating的评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7(b)条的反兜售规定。在不承认或否认SEC的调查结果的情况下,ICO Rating评级公司同意停止在未来犯下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并支付10.6998万美元的所获收益和延迟利息,以及16.2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04

时间:8月29日 公司: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 原因:运营未注册的数字资产交易所 处罚形式:退还1300万美元筹集资金并民事罚款1024万美元

8月29日,SEC宣布对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通过发行证券欺骗投资者,并经营一家未经注册的交易所。据悉,Bitqyck和创始人Bruce Bise及Sam Mendez通过创建并出售数字资产Bitqy和BitqyM从超过1.3万名投资者筹集了超过1300万美元。

SEC沃思堡地区办公室主任David Peavler表示:“数字资产投资是一种非常吸引人的新投资方式,尤其是当投资者认可时,数字资产很容易进入到大众市场。”

在这次诉讼中,Bitqyck需要支付8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两位创始人一共被罚款约174万美元。


05

9月18日 公司: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 原因:指控违反美国证券法

9月18日,SEC已经起诉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属于未注册经纪商且从事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SEC称,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通过向2000多名投资者出售该公司的ICO代币非法募集到约1460万美元资金,并且承诺使用这些代币能在其平台上打折购买其他加密货币,但现在这些代币几乎毫无价值。


06

9月23日 公司:Fantasy Market及其创始人 原因:非法发行ICO

9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在线成人娱乐平台Fantasy Market首席执行官、27岁的Jonathan Lucas在2017年涉嫌操纵一项欺诈性的首次代币公开发行(ICO)计划。起诉文件表明,除了Lucas,该公司的所有团队成员都是虚构的,文件列出了该公司在宣传ICO时做出的许多虚假陈述。

SEC对加密货币的态度很明确,即ICO产生的数字货币属于证券,因此发行过程需要按照证券法来监管。而比特币不是ICO产生的,因此比特币不属于证券,不在SEC监管范围内。但是数字货币的ETF,属于SEC的监管范畴。目前,SEC要求所有ICO项目都要遵循现有的证券法规,合规注册,否则将受严厉打击。
 

SEC现已批准39个STO,2个ICO
 

尽管SEC对加密资产的非法融资监管力度加大,但也尝试开放了更多的渠道。今年7月,SEC批准区块链初创公司BlockStack用RegA+方式公开对外发行数字货币。同月,SEC批准Props以同样的方式发行STO,募集2560万美元。另据火币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10月,SEC已经批准了39个STO项目。

PANews此前在《美国SEC加码监管!已罚12起ICO,中国币圈也难逃》一文中已指出,在2018年,美国将加密货币纳入到现行的证券监管中加码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2019年以来,美国对加密货币监管越发谨慎,政策出台放缓,逐渐转向规范政策。

2018年3月,美国SEC或将监管使用SAFT协议的首次公开发行通证,其向80家数字货币公司发出传票,而SAFT协议也包含其中。

2018年5月,美国和加拿大的监管机构联合开展了大约70项针对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发行通证欺诈和诈骗的调查,该行动也被成为“数字货币净化行动”。

2018年8月,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局长Kenneth Blanco指出,无论可兑换数字货币的货币转移机构位于美国还是境外,即使境外实体并未在美国设实体机构,只要其业务完全或部分涉及美国,都应同样遵循《银行保密法》(BSA)的要求。

2019年7月,美国纽约州的金融监管机构---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在其内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管加密货币业务的新部门。该部门将负责追踪新兴的金融技术,并负责授权和监管虚拟货币。

事实上,美国SEC对加码监管力度不是个案,随着加密货币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对加密领域的态度越来谨慎。尤其是Facebook宣布成立联盟发行Libra非主权稳定币的计划之后,全世界的目光重新聚焦在数字货币。Libra的出现,意味着大量私人投资机构将进驻加密货币领域,数字经济将快速崛起,更挑战着各国主权货币的地位,将给整个金融货币体系带来新的冲击,而这也倒逼着各国监管者不得不加快对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布局。

诚如此次听证会上Jay Clayton所提,Libra将让更多的人关注到加密资产,监管者尤甚。加密资产作为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方式,有着不同于其他证券和支付系统的特点,其监管方式也是不同的。自2008年比特币诞生至今,加密行业的发展尚且处于雏形阶段,而对其的监管也仍在充斥着争议与修正的荆棘路上摸索前进。


文 | 周文怡 编辑 | 毕彤彤Tong

土耳其宣布最新战略:打造全国性区块链基础设施

地区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9-19 14:46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9月19日报道,土耳其政府宣布建立一个全国性区块链基础设施的计划,该设施将在公共管理中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

9月18日,土耳其工业和技术部在安卡拉发布了《2023战略》,文件阐述了其发展愿景。《2023战略》强调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是该部门在接下来几年的工作重点。此外,该文件还提到了来自初创企业Genome的调查,调查将区块链列为增长最快的科技趋势之一,全球区块链初创企业的早期融资增长了近101.5%。

 
区块链管理沙箱即将到来
 

《2023战略》文件中写道,土耳其将建立一个开源的区块链平台。这项计划将分析不同用例,例如土地注册、学术证书和海关等,以确定区块链技术在公共部门的潜在应用。

工业和技术部还计划与土耳其监管机构合作,为区块链应用程序创建一个监管沙箱。

 
土耳其政府文件首次提及比特币
 

正如报道所述,《2023战略》是土耳其第一个提到比特币的部级文件。土耳其今年7月公布了一份经济路线图,其中描述了一种由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但没有提到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加密货币。此外,《2023战略》还提供了区块链技术的定义:

    区块链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受到欢迎,它提供了一个分布式的通信基础设施,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而不需要一个中央权威机构。该特性支持许多不同用例,这些用例可以处理从智能合约到供应链的各种透明性和可靠性问题。因为区块链技术消除了任何中介,因此它建立了新的商业模式,并将塑造未来。


土耳其各机构一直在各个领域采用区块链技术。今年8月,伊斯坦布尔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在Bahceşehir大学成立。该中心主任Bora Erdamar说,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将成为“土耳其最重要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中心,所有的科学研究都将使用区块链技术。”

在本月早些时候,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清算、结算和托管银行Takasbank宣布开放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实物黄金交易平台。Takasbank的新项目旨在使用户能够转移存放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的实物黄金。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turkey-announces-plans-for-a-national-blockchain-infrastructure
作者:Erhan Kahraman
编译:Captain Hir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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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9月19日报道,土耳其政府宣布建立一个全国性区块链基础设施的计划,该设施将在公共管理中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

9月18日,土耳其工业和技术部在安卡拉发布了《2023战略》,文件阐述了其发展愿景。《2023战略》强调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是该部门在接下来几年的工作重点。此外,该文件还提到了来自初创企业Genome的调查,调查将区块链列为增长最快的科技趋势之一,全球区块链初创企业的早期融资增长了近101.5%。

 
区块链管理沙箱即将到来
 

《2023战略》文件中写道,土耳其将建立一个开源的区块链平台。这项计划将分析不同用例,例如土地注册、学术证书和海关等,以确定区块链技术在公共部门的潜在应用。

工业和技术部还计划与土耳其监管机构合作,为区块链应用程序创建一个监管沙箱。

 
土耳其政府文件首次提及比特币
 

正如报道所述,《2023战略》是土耳其第一个提到比特币的部级文件。土耳其今年7月公布了一份经济路线图,其中描述了一种由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但没有提到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加密货币。此外,《2023战略》还提供了区块链技术的定义:


    区块链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受到欢迎,它提供了一个分布式的通信基础设施,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而不需要一个中央权威机构。该特性支持许多不同用例,这些用例可以处理从智能合约到供应链的各种透明性和可靠性问题。因为区块链技术消除了任何中介,因此它建立了新的商业模式,并将塑造未来。



土耳其各机构一直在各个领域采用区块链技术。今年8月,伊斯坦布尔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在Bahceşehir大学成立。该中心主任Bora Erdamar说,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将成为“土耳其最重要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中心,所有的科学研究都将使用区块链技术。”

在本月早些时候,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清算、结算和托管银行Takasbank宣布开放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实物黄金交易平台。Takasbank的新项目旨在使用户能够转移存放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的实物黄金。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turkey-announces-plans-for-a-national-blockchain-infrastructure
作者:Erhan Kahraman
编译:Captain Hiro

“加密妈妈”:美国加密人才正在流失,明确监管迫在眉睫

观点odaily 发表了文章 • 2019-09-19 11:50 • 来自相关话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员 Hester Peirce 并不是一位典型的政府官员。她是一位自由主义监管者,对数字货币的友好态度使其赢得了 “加密妈妈” 的称号。

但是 Peirce 也不是典型的加密爱好者。一个例子是她不喜欢 “生态系统” 这个词——而这可能是区块链世界中使用最多的流行语之一。Peirce 称:

    “我认为人们在不知道自己想说什么的时候才会用这个词。”


今年夏天早些时候,Peirce 访问了新加坡,此行目标之一就是更多地了解那里的加密环境。当被问及 “新加坡与美国相比如何” 时,她说:

    “在新加坡,监管机构的态度要开放得多,他们往往试图与社区中的人们打交道。”


这件事说来话长。加密技术的未来可能在亚洲,而不是美国。亚洲已经是加密货币交易所、挖矿业以及散户投资者的关键所在地。亚洲部分地区也具有监管优势,加密货币人才和投资将流向监管规则清晰且友好的国家。

如今,大部分活动都在新加坡进行。去年 8 月,新加坡的进行的 ICO 数量超过了美国。新加坡社会科学大学(Singapore University of Social Sciences)研究员 Robert W. Greene 表示,在 2017 年至 2018 年进行代币销售的智能合约平台项目中,有超过 40% 都是在新加坡进行的。Greene 说,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加坡接受了公开数字代币销售,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没有提供这样的环境。ICO 作为加密货币初创企业曾经的一种流行融资方式,现在正在逃离美国。这一步棋,对于加密初创企业来说可能也是正确的。

“我从这里(新加坡)的人那里听到的是,他们正在逃离美国,这与我在美国时从项目方那里获得的说法一致。”Peirce 说道。那些一度想把工作基地设在美国的人告诉她,他们目前“在其他地方工作,因为在监管变得更清晰之前,在美国开展工作没有任何意义。”

另一方面,新加坡 “正在以一种我们(美国)尚未做到的方式提供透明度。这样一来,如果不是真正的证券发行,你就不必一直做一些证券发行的事情。” 有关新加坡对数字货币政策的信息可以在《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和《数字代币发行指南》(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中找到。

“我们真正想要达到的是一个 ICO 提供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或支付型代币的世界。”Peirce 称,

    “我认为,新加坡比我们更清楚地思考了这些问题。如果你想达到这一点,我不确定你能否以我们一直以来采取的方式来应用证券法框架。”


这里说的不仅仅是新加坡。Peirce 注意到,亚洲其他国家的政府也正在从非常务实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领域。他们把加密货币视为机遇,而不是威胁。重点不是监管,而是:

    “我们能实施这项技术吗?”


美国曾发出了一个不那么友好的信息。美国总统唐纳德 ·J· 特朗普(Donald J. Trump)在有关比特币的第一条推文中表示,“我不是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热衷者,它们不是货币,它们的价值波动很大,而且是凭空而来的。不受监管的加密资产可以促进非法行为,包括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

Peirce 对加密货币的友好态度也不一定代表 SEC。去年,SEC 主席 Jay Clayton 曾表示,他所见过的每一个 ICO 都是一种证券。SEC 还否决了 Winklevoss 兄弟的比特币 ETF 申请,Peirce 曾公开反对这一决定。

SEC 对这只 ETF 的担忧主要集中在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的价值上。Peirce 认为,应该允许投资者自己做出判断。

人们对 ETF 有各种各样的担忧。“我认为眼下托管是一个大问题。”Peirce 说,“这是托管、市场操纵,以及更普遍的价格问题。”当被问及 “ETF 获批(或者 Peirce 所说的交易所交易产品(ETP)还有希望吗?” 她坦言:

    “我对此总是心怀希望的。”


至于 ICO,Peirce 表示,SEC 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其中一些是基于欺诈行为。“我们的潜在执法议程上条条框框众多。我们的规则真的很复杂,人们的一些所作所为总是会与其产生冲突。所以必须思考:资源有限,我们要如何运用?我们总是在自己所涉及的任何领域做出这些判断。”

在被问及 “SEC 将如何处理 Facebook 的新加密货币 Libra?” 时,Peirce 说:

    “我还没有亲自和 Facebook 谈过。考虑到我们目前有的也就是一份简短的白皮书以及国会举行的听证会,我认为对于他们究竟在做什么,以及这可能会在什么地方影响到证券法,到时会产生很多问题。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但存在一些可能发布 Libra 的方法。”


 
“我不想失去这一代人才”


美国的问题不在于加密管理过于严格,而在于不够清晰。Peirce 说:

    “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明确性,因为大多数和我交谈过的人都表示‘只要告诉我们监管框架是什么,我们就会在其中工作’。”


一些监管机构正在监管加密货币,而一些法规因州而异,且还很难区分证券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确定这一点的一种方法是通过 Howey Test(豪威测试),但存在多种解读方法。今年早些时候,SEC 发布了关于豪威测试的指导意见,Peirce 称,该指导意见“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和担忧,而不是给出答案。”

Odaily 星球日报注:Howey Test(豪威测试)是美国最高院在 1946 年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标准。如果被认定为证券,则需要遵守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豪威测试需要考虑四个因素,但 SEC 的框架有 38 个考虑因素,其中许多还包含子因素。“我担心,非律师以及不精通证券法及其相关知识的律师将不知道该如何解读这份指南。”Peirce 表示。

加密初创公司可能无意中违反了美国的规则,谁愿意冒这个风险呢?"该行业的个人和公司必须遵守我们的证券法,否则可能成为执法行动的对象," Peirce 称,

    “因此,作为规管机构,我们有责任就公众如何遵守法例,向其提供清晰的指引。但我们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


如果美国在加密方面落后了,会有大的影响吗?对此,Peirce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跟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人接触后发现,很多人都非常聪明勤奋且具备奉献精神,我不想失去这整整一代人——我不想看到所有这样以一种新方式思考问题的人才流入另一个国家。”


“很高兴看到创新真在遍及世界各地,但与此同时,有这样一群非常聪明、工作非常努力的人在美国,我们的经济和社会都从中受益。所以我不想把这些人都赶到海外去。”Peirce 表示。

她正在考虑的一个解决方案是,为销售和发行某些代币提供一种“安全港(safe harbor)”。“这基本上意味着,如果你在做 X、Y 和 Z,并向人们提供这类信息,我们不会让你遵守所有的证券法,”Peirce 解释说。

 
政府监管的局限性
 

从表面上看,Peirce 是一个矛盾的人物。她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监管者,但同时也是一名政府官员——尽管她支持一种旨在独立于政府的货币。然而,Peirce 并不一定把这些看作是矛盾。她说,她受到了经济学家 Friedrich Hayek 的影响:“他非常欣赏这样一个事实: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才能和知识。”加密货币可以帮助实现这些想法。或者正如 Peirce 所说,“权力下放的理念确实抓住了一种观点,即他们的知识是通过社会传播的。”

另一个影响她的经济理论是公共选择,以及“思考政府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不管你是谁,不管你的局限是什么,每个人都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我很关注这样一个社会:它能让人们释放内心的潜能,过上充实的生活,同时也能为他人服务。这就是成为资本市场监管者让我兴奋的地方。因为我想我可以成为释放这种潜力的一部分力量。”


“监管机构通常不以这种方式运作。”Peirce 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当有人说她的判断比别人的好时,她就会回应道,“我不太确定,因为那个人了解我所不知道的事情。”

一些人会说,比特币不受任何央行控制,会危害政府。但是 Peirce 认为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是为了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她说:“这种权力下放的做法是,当人们看到了社会上的一个问题,就会想到有一个解决方案。比特币白皮书紧随金融危机发布的,人们就会想:我们看到了明显存在的问题,那么有没有办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我认为,当人们在社会上聚在一起讨论并思索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时,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这也许是政府,也许不是。”她说道。

    “所以我不觉得受到威胁,我认为这是监管机构要意识到的一件重要事情。我们有自己的定位,但不一定要代表一切。”


  
原文:https://www.longhash.com/news/in-cryptocurrency-will-asia-surpass-the-us-exclusive-interview-with-sec-commissioner-hester-peirce
本文来自 LongHash,原文作者:Emily Parker
Odaily 星球日报译者 | 念银思唐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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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员 Hester Peirce 并不是一位典型的政府官员。她是一位自由主义监管者,对数字货币的友好态度使其赢得了 “加密妈妈” 的称号。

但是 Peirce 也不是典型的加密爱好者。一个例子是她不喜欢 “生态系统” 这个词——而这可能是区块链世界中使用最多的流行语之一。Peirce 称:


    “我认为人们在不知道自己想说什么的时候才会用这个词。”



今年夏天早些时候,Peirce 访问了新加坡,此行目标之一就是更多地了解那里的加密环境。当被问及 “新加坡与美国相比如何” 时,她说:


    “在新加坡,监管机构的态度要开放得多,他们往往试图与社区中的人们打交道。”



这件事说来话长。加密技术的未来可能在亚洲,而不是美国。亚洲已经是加密货币交易所、挖矿业以及散户投资者的关键所在地。亚洲部分地区也具有监管优势,加密货币人才和投资将流向监管规则清晰且友好的国家。

如今,大部分活动都在新加坡进行。去年 8 月,新加坡的进行的 ICO 数量超过了美国。新加坡社会科学大学(Singapore University of Social Sciences)研究员 Robert W. Greene 表示,在 2017 年至 2018 年进行代币销售的智能合约平台项目中,有超过 40% 都是在新加坡进行的。Greene 说,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加坡接受了公开数字代币销售,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没有提供这样的环境。ICO 作为加密货币初创企业曾经的一种流行融资方式,现在正在逃离美国。这一步棋,对于加密初创企业来说可能也是正确的。

“我从这里(新加坡)的人那里听到的是,他们正在逃离美国,这与我在美国时从项目方那里获得的说法一致。”Peirce 说道。那些一度想把工作基地设在美国的人告诉她,他们目前“在其他地方工作,因为在监管变得更清晰之前,在美国开展工作没有任何意义。”

另一方面,新加坡 “正在以一种我们(美国)尚未做到的方式提供透明度。这样一来,如果不是真正的证券发行,你就不必一直做一些证券发行的事情。” 有关新加坡对数字货币政策的信息可以在《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和《数字代币发行指南》(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中找到。

“我们真正想要达到的是一个 ICO 提供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或支付型代币的世界。”Peirce 称,


    “我认为,新加坡比我们更清楚地思考了这些问题。如果你想达到这一点,我不确定你能否以我们一直以来采取的方式来应用证券法框架。”



这里说的不仅仅是新加坡。Peirce 注意到,亚洲其他国家的政府也正在从非常务实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领域。他们把加密货币视为机遇,而不是威胁。重点不是监管,而是:


    “我们能实施这项技术吗?”



美国曾发出了一个不那么友好的信息。美国总统唐纳德 ·J· 特朗普(Donald J. Trump)在有关比特币的第一条推文中表示,“我不是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热衷者,它们不是货币,它们的价值波动很大,而且是凭空而来的。不受监管的加密资产可以促进非法行为,包括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

Peirce 对加密货币的友好态度也不一定代表 SEC。去年,SEC 主席 Jay Clayton 曾表示,他所见过的每一个 ICO 都是一种证券。SEC 还否决了 Winklevoss 兄弟的比特币 ETF 申请,Peirce 曾公开反对这一决定。

SEC 对这只 ETF 的担忧主要集中在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的价值上。Peirce 认为,应该允许投资者自己做出判断。

人们对 ETF 有各种各样的担忧。“我认为眼下托管是一个大问题。”Peirce 说,“这是托管、市场操纵,以及更普遍的价格问题。”当被问及 “ETF 获批(或者 Peirce 所说的交易所交易产品(ETP)还有希望吗?” 她坦言:


    “我对此总是心怀希望的。”



至于 ICO,Peirce 表示,SEC 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其中一些是基于欺诈行为。“我们的潜在执法议程上条条框框众多。我们的规则真的很复杂,人们的一些所作所为总是会与其产生冲突。所以必须思考:资源有限,我们要如何运用?我们总是在自己所涉及的任何领域做出这些判断。”

在被问及 “SEC 将如何处理 Facebook 的新加密货币 Libra?” 时,Peirce 说:


    “我还没有亲自和 Facebook 谈过。考虑到我们目前有的也就是一份简短的白皮书以及国会举行的听证会,我认为对于他们究竟在做什么,以及这可能会在什么地方影响到证券法,到时会产生很多问题。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但存在一些可能发布 Libra 的方法。”



 
“我不想失去这一代人才”


美国的问题不在于加密管理过于严格,而在于不够清晰。Peirce 说:


    “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明确性,因为大多数和我交谈过的人都表示‘只要告诉我们监管框架是什么,我们就会在其中工作’。”



一些监管机构正在监管加密货币,而一些法规因州而异,且还很难区分证券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确定这一点的一种方法是通过 Howey Test(豪威测试),但存在多种解读方法。今年早些时候,SEC 发布了关于豪威测试的指导意见,Peirce 称,该指导意见“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和担忧,而不是给出答案。”

Odaily 星球日报注:Howey Test(豪威测试)是美国最高院在 1946 年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标准。如果被认定为证券,则需要遵守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豪威测试需要考虑四个因素,但 SEC 的框架有 38 个考虑因素,其中许多还包含子因素。“我担心,非律师以及不精通证券法及其相关知识的律师将不知道该如何解读这份指南。”Peirce 表示。

加密初创公司可能无意中违反了美国的规则,谁愿意冒这个风险呢?"该行业的个人和公司必须遵守我们的证券法,否则可能成为执法行动的对象," Peirce 称,


    “因此,作为规管机构,我们有责任就公众如何遵守法例,向其提供清晰的指引。但我们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



如果美国在加密方面落后了,会有大的影响吗?对此,Peirce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跟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人接触后发现,很多人都非常聪明勤奋且具备奉献精神,我不想失去这整整一代人——我不想看到所有这样以一种新方式思考问题的人才流入另一个国家。”



“很高兴看到创新真在遍及世界各地,但与此同时,有这样一群非常聪明、工作非常努力的人在美国,我们的经济和社会都从中受益。所以我不想把这些人都赶到海外去。”Peirce 表示。

她正在考虑的一个解决方案是,为销售和发行某些代币提供一种“安全港(safe harbor)”。“这基本上意味着,如果你在做 X、Y 和 Z,并向人们提供这类信息,我们不会让你遵守所有的证券法,”Peirce 解释说。

 
政府监管的局限性
 

从表面上看,Peirce 是一个矛盾的人物。她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监管者,但同时也是一名政府官员——尽管她支持一种旨在独立于政府的货币。然而,Peirce 并不一定把这些看作是矛盾。她说,她受到了经济学家 Friedrich Hayek 的影响:“他非常欣赏这样一个事实: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才能和知识。”加密货币可以帮助实现这些想法。或者正如 Peirce 所说,“权力下放的理念确实抓住了一种观点,即他们的知识是通过社会传播的。”

另一个影响她的经济理论是公共选择,以及“思考政府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不管你是谁,不管你的局限是什么,每个人都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我很关注这样一个社会:它能让人们释放内心的潜能,过上充实的生活,同时也能为他人服务。这就是成为资本市场监管者让我兴奋的地方。因为我想我可以成为释放这种潜力的一部分力量。”



“监管机构通常不以这种方式运作。”Peirce 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当有人说她的判断比别人的好时,她就会回应道,“我不太确定,因为那个人了解我所不知道的事情。”

一些人会说,比特币不受任何央行控制,会危害政府。但是 Peirce 认为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是为了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她说:“这种权力下放的做法是,当人们看到了社会上的一个问题,就会想到有一个解决方案。比特币白皮书紧随金融危机发布的,人们就会想:我们看到了明显存在的问题,那么有没有办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我认为,当人们在社会上聚在一起讨论并思索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时,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这也许是政府,也许不是。”她说道。


    “所以我不觉得受到威胁,我认为这是监管机构要意识到的一件重要事情。我们有自己的定位,但不一定要代表一切。”



  
原文:https://www.longhash.com/news/in-cryptocurrency-will-asia-surpass-the-us-exclusive-interview-with-sec-commissioner-hester-peirce
本文来自 LongHash,原文作者:Emily Parker
Odaily 星球日报译者 | 念银思唐

摩根溪CEO安东尼·庞皮里亚诺:比特币只用10年即成G7讨论主角

资讯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8-23 11:39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据Bitcoinist 8月22日报道,七国集团(G7)将于下周召开会议,探讨有关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定。不出所料,摩根溪数字资产(Morgan Creek Digital Asset)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Anthony Pompliano)对此并不担心,并一直对比特币的前景充满信心。


G7将讨论比特币相关话题
 

下周,七国集团(G7)峰会将如期举行,这次,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领导人将花一些时间详细讨论比特币和数字货币相关话题。

此前,G7代表团讨论了对该新兴行业内部进行监督和监管的必要性,但最终的结果是,有些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监管框架,有些却没有采取什么行动。

本周早些时候,摩根溪数字资产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就比特币即将在七国集团峰会前的第二次“亮相”简短地接受了CNBC记者乔•科恩(Joe Kernen)的采访。

这位数字资产分析师关注的事实是,在短短10年内,比特币从互联网上技术极客讨论的边缘代币,变成了全球监管机构严肃讨论话题的主角。


特朗普政府表示监管措施即将出台
 

据Bitcoinist网站此前报道,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财政部长史蒂文•努钦(Steven Mnuchin),甚至国务卿迈克•蓬佩奥(Mike Pompeo)都发表了官方声明,强调了他们对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看法。

庞皮里亚诺认为,未来的监管将可能将目标锁定像钱包提供商商和加密交易所这样的法币入口。这位分析师承认,这些有针对性的监管“在短期内肯定会造成伤害”,因为它们将影响市场情绪,并构成人们投资加密货币的障碍。

最终,庞皮里亚诺和许多其他分析人士一致认为,监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没有人会喜欢政府监督、监管及税收合规等想法,但为了让该行业得到真正发展,主流监管是必要的。
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

庞皮里亚诺告诉CNBC主持人乔•科恩,七国集团可能制定的任何监管规定,都将“最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比特币的发展”,因为比特币面向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敞口将现加宽阔。

下周会议的背景和基调可能会给加密市场蒙上短期看空的阴云,但庞皮里亚诺对比特币的长期前景仍充满信心。

这位分析师指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批准Bakkt推出实物结算的比特币期货,证明比特币将继续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anthony-pompliano-says-it-only-took-bitcoin-10-years-to-get-to-the-g7/
作者:EUSTACE CRYPTUS
编译:Libert 查看全部
201908221120391384.jpg

图片来源:pixabay


据Bitcoinist 8月22日报道,七国集团(G7)将于下周召开会议,探讨有关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定。不出所料,摩根溪数字资产(Morgan Creek Digital Asset)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Anthony Pompliano)对此并不担心,并一直对比特币的前景充满信心。


G7将讨论比特币相关话题
 

下周,七国集团(G7)峰会将如期举行,这次,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领导人将花一些时间详细讨论比特币和数字货币相关话题。

此前,G7代表团讨论了对该新兴行业内部进行监督和监管的必要性,但最终的结果是,有些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监管框架,有些却没有采取什么行动。

本周早些时候,摩根溪数字资产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就比特币即将在七国集团峰会前的第二次“亮相”简短地接受了CNBC记者乔•科恩(Joe Kernen)的采访。

这位数字资产分析师关注的事实是,在短短10年内,比特币从互联网上技术极客讨论的边缘代币,变成了全球监管机构严肃讨论话题的主角。


特朗普政府表示监管措施即将出台
 

据Bitcoinist网站此前报道,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财政部长史蒂文•努钦(Steven Mnuchin),甚至国务卿迈克•蓬佩奥(Mike Pompeo)都发表了官方声明,强调了他们对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看法。

庞皮里亚诺认为,未来的监管将可能将目标锁定像钱包提供商商和加密交易所这样的法币入口。这位分析师承认,这些有针对性的监管“在短期内肯定会造成伤害”,因为它们将影响市场情绪,并构成人们投资加密货币的障碍。

最终,庞皮里亚诺和许多其他分析人士一致认为,监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没有人会喜欢政府监督、监管及税收合规等想法,但为了让该行业得到真正发展,主流监管是必要的。
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

庞皮里亚诺告诉CNBC主持人乔•科恩,七国集团可能制定的任何监管规定,都将“最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比特币的发展”,因为比特币面向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敞口将现加宽阔。

下周会议的背景和基调可能会给加密市场蒙上短期看空的阴云,但庞皮里亚诺对比特币的长期前景仍充满信心。

这位分析师指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批准Bakkt推出实物结算的比特币期货,证明比特币将继续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anthony-pompliano-says-it-only-took-bitcoin-10-years-to-get-to-the-g7/
作者:EUSTACE CRYPTUS
编译:Libert

华盛顿对比特币的渗透与战争:不存在绝对自由货币

地区ccvalue 发表了文章 • 2019-08-16 10:21 • 来自相关话题

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周二时,8000余名亚特兰大的公务员终于接到了睽违已久的通知:他们可以打开电脑了。”

2018年3月纽约时报一篇亚特兰大遭遇网络攻击的报道中这样写道。在接近一周的时间中,亚特兰大的主要公共设施与机构均无法正常工作,包括国家实验室、大学、政府的交通部门、医院等等,都遭受了勒索软件的攻击,后者指示受攻击者缴纳一定的比特币以解锁电脑。

事实上,除了主要“受灾区”亚特兰大外,洛杉矶、圣地亚哥、堪萨斯州等地区也有所波及,据称这是美国本世纪遭遇的最严重的网络攻击之一。黑客成功得手了彼时价值51000美元的比特币,而受害者花费了3000多万美元去修复电脑系统并恢复数据。

巨额的损失以及严峻的形势,使得美国政府勃然大怒,历经半年左右的调查后,矛头被指向了伊朗的Sam Sam集团,该集团被控同伊朗政府有瓜葛,帮助前者逃脱美国的制裁。

由于美国财政部认定两位伊朗公民Ali Khorashadizadeh与Mohammad Ghorbaniyan,参与协助隶属于Sam Sam集团的黑客的比特币变现,使得二人及其比特币地址被列入了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特别人员名单”与“被阻止人员名单”,这意味着:

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或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指定人员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被禁止,美国人一般被禁止与这些人进行交易。





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位于其德黑兰的家中 | 来源:纽约时报


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比特币和政府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我们不妨先从美国政府对比特币禁令的可能性开始讨论。

 
01 比特币禁令的可能诱因
 

尽管迄今比特币已走过十余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但其仍有可能面临美国政府的封禁——其他类似比特币的无许可加密货币也或将有同样的命运。

尽管从技术上来说,由于这类无需许可的开放式网络的点对点特性(任何人均可以运行一个全节点),封禁是无法实现的,但政府可以引入态势严苛的监管,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来将所有加密货币/美元的交易定性为犯罪——从而使所有中心化交易所都无法开展业务——包括Coinbase、Gemini以及其他交易所等。

2.对个人施加严格的KYC/AML要求,具体来说,如果某比特币UTXO同受制裁人员相关,那么美国人拥有该比特币UTXO或者向该UTXO转账便是非法的,正如对两位伊朗公民及其比特币地址的制裁。

3.对ASICs以及其他矿业相关的硬件课以更高的进口税,美国政府可能利用反华情绪,将对比特币矿业相关设备的进口课税作为贸易战的一部分。

4.通过聚拢足够的哈希算力以发起51%攻击,并对那些没有实施检点系统(checkpointing system)的PoW区块链进行深度重组,以动摇相关投资者信心,令价格下坠,降低发起攻击的成本。

 
02 数据分析公司的魅影
 

美国对涉嫌违规的加密货币地址与人员以及公司的一次次制裁、封禁与对垒的背后,或许正是一众区块链分析公司投射的魅影,支撑着政府逐渐渗入这个去中心化的世界之中。

区块链数据分析是一个在行业中颇有时日的领域,相关公司往往负责提供法律、政策的合规事宜,追踪分析勒索软件、暗网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会追踪业内投资公司与金融公司的动态进而挖掘潜力资产等,可以为业内外人士提供更多的视角与信息。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业务范围不难看出,它们同政府实际上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后者有大量的监控、调查、起诉通过加密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洗钱、诈骗、勒索等),以及洞悉普通公民与企业同区块链尤其是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的需求。

Diar于2018年9月2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有力地论证了二者的这种关系。这份报告指出,区块链公司的分析结果既可被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用于跟踪AML与KYC的落实情况,也可以被执法机构用于完善其手中信息,进而得以悄然打击隐藏于匿名加密货币钱包地址之下的非法活动。

Diar还列出了详尽的数据,截至报告发布之时,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已经达到了570万美元,这些资金的主要来源是IRS(美国税务局)、ICE(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以及FBI。





联邦政府各部门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与签约合同数量 | 来源:Diar


这在一定程度上或可反映出,对加密货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在美国政府内部居于更高优先级。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近日也暗示,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将居于首要位置,或采取积极手段净化行业。





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逐年增长,这一定程度印证了行业发展同政府执法需求的正相关关系 | 来源:Diar,碳链价值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融资情况来看,随着行业的纵深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潜在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融资额呈现逐年增加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仅仅2019年以来,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获资便达到6640万美元,其中知名区块链分析公司Chainalysis今年以来完成两轮融资,共获3600万美元,占今年迄今为止融资额的半壁江山。需要指出的是,其中有一笔融资是以收购形式完成的,即Coinbase作价1350万美元于今年2月份完成的对Neutrino的收购案。





2019年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融资一览(注:在Diar的报告中,还有一家名为Bitfury的公司同样有区块链分析业务,但并非主业,故未纳入列表;此外,Blockchain Intelligence Group的被收购价未知,故未标注融资额,所以迄今为止该领域融资总额为至少8798.92万美元) | 来源:Crunchbase,Diar,碳链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中,Chainalysis是最显眼的企业之一,不但以超过5000万美元的总融资数(迄今为止公开披露的数据)傲视群雄,也同美国政府有着最为紧密的合作(上文援引的Diar报告中称,美国政府机构对相关公司570万美元的投资中,高达530万美元的资金都流向了Chainalysis公司,其中就包含一笔由IRS完成的高达160万美元的订单)。

据路透社4月24日的报道,Chainalysis的实时交易监测工具已经涵括BTC、ETH、BCH、LTC、TUSD、GUSD、USDT、USDC、PAX以及BNB这十个币种,这意味着公司、政府和执法机构能够通过相关工具,追踪这10种加密货币的流向并跟踪涉嫌违法交易。

 
03 如何降低禁令风险
 

需要明晰的是,上文中那四种攻击方式代表的最坏的情况的集合,这将使联邦政府面临诸多法律挑战,更不用说其需要在多机构中指导和协调各种实质性优先事项,与此同时,同加密货币相关的机构如SEC和IRS早已公开承认人手不足是其执法的掣肘因素。更具体而言,以下是相关风险或部分地减轻的一些原因:

1.政府很有可能对交易所运营方颁布禁令,这正是中国政府曾在禁止ICO的同时所做的事情。然而,美国的系统与机制使得政府要直接实施类似的行为面临着更多的法律挑战,这就要求相关禁令在美国的实现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

我们已经看到Bitfinex的母公司、Tether稳定币相关方iFinex,与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NYAG)诉诸法律之战,这意味着其他位于美国的交易所,由于从庞大的营收与富裕的VC手中获资颇丰(如Coinbase在2018年第四季度的E轮中获资3亿美元),在面对政府关闭它们的业务的决策时,或更有底气与能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进一步,如果政府真的拿交易所开刀,加密世界中的用户、资金将会迅速涌入DEX中,币安创始人赵长鹏近来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而今年1月份以来,以太坊上的DEX的交易量更是有着3倍左右的增幅,并且,这些DEX中,无许可的DEX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这种趋势将进一步降低重监管对加密货币交易造成的影响。





以太坊上的DEX交易量,1月份时为8600万美元,6月份时陡然增至3亿美元+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无许可 vs 许可型 DEXs的市场份额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2.如上文所讲,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封禁了两个比特币地址(149w62rY42aZBox8fGcmqNsXUzSStKeq8C 与 1AjZPMsnmpdK2Rv9KQNfMurTXinscVro9V ,这两个地址的最后一笔交易均停留在2019年3月13日,余额分别为0.00024812 BTC与 0.00098789 BTC),即美国公民不得向该这两个地址转账。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比特币并非法外之地,被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列入黑名单的方式对比特币持有者进行制裁。

这种制裁当然值得加密社区警醒——比特币可能无法永远是“自由货币”,但是从其实际的效果来说,目前可能是十分有限的。

“基本上来说,美国财政部是通过谷歌搜索到了我与我的比特币地址,而我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向纽约时报表示道。换言之,所有受制裁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更换一个新的比特币地址来逃脱美国政府的制裁。而事实上,纽约时报的消息也表明, 两位受制裁人在禁令不久后便又重新以新的网站和加密货币地址重返商场。

退一步来说,就算美国政府因此去起诉违规的美国人或者身居美国的外国人。定罪的可能性几何也尚待观察,因为暂且尚无这方面的判例可循——正如美国人并无义务去核查联邦储备券(federal reserve note)的前后使用者的身份情况。

3.就施加关税而言,由于中美贸易的推进以及数千亿美元的商品业已被裹挟其中,矿业相关设备被课以重税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但这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它仅仅能够减少算力的增量,但却对现有的算力存量没什么影响—,这进一步使得第四种糟糕情况(即美国聚拢足够的算力来发动51%攻击)难以实现,因为无论从ASICs制造能力、芯片生产以及相关的设备、供应链来来说,美国手中的牌都不足够多,这一产业同以台湾、香港//深圳、日韩等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密切相关。





在加密矿业方面,中国的商家占据压倒性优势 | 来源:btc.com


4.上述第四种攻击场景是后果最为严重的(就其对比特币以及其他公有区块链的风险来说),但也是最不可能发生的。许多加密货币社区早期的密码朋克仍然担心CIA/FBI渗入开发者社区,秘密收集哈希算力,最终将比特币一锅端。有些人甚至认为中本聪已经被逮捕并目前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类想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51%攻击的实际影响在主流媒体的叙事中被放大了——尽管一些双花是可能会发生的,但通常来说一个人的资金是安全的,并且比特币或者区块链区块链网络都可以回滚,并在受到显著攻击之前分叉以恢复网络状态。

类似这样的事情对于比特币的价格来说显然极具负面影响,从用户情绪的角度来说,这是一场彻底的战争,将比特币的推及普罗大众的时间节点延后至少5-10年。
然而这需要美国政府积攒海量的ASIC,并且从政府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仍在寻找可以帮助其运营全节点以辅助政府部门进行基于区块链的分析的外包商。
最新一例美国政府试图直接涉足加密货币的事件是SEC聘请外包商来运营比特币、以太坊以及瑞波币的节点,以绕过第三方来直接从各个区块链内部收集和分析数据,然而这也暂时只是出于招聘阶段,尚未有实际的影响。

    一些人关于CIA及FBI渗透开发者社区的想法,实质上错误地高估了开放式无许可网络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毕竟对美国政府来说,中东的乱局、与中国和俄罗斯的关系比加密货币更为重要。

    如果中本聪真的被美国政府逮捕了,那川普关于Libra在推特上发表的系列言论以及美国财长姆努钦在新闻发布会中就加密货币提出的观点,都会因此而相当不同。

这可能同我们尚未有明确证据表明外星人的存在一样,如果中本聪由美国政府把控这一想法属实,总统可能难以在推特上管住自己的嘴巴不去声张,白宫也无法保证其部分内部职员向华盛顿的媒体喂料。



04 提高接受度:涌向华盛顿的智库和说客
 

要想获得一个较为轻松的监管环境,如对于早期互联网相对友好的《1996年电信法案》,全球的加密货币社区都需要更好地说服立法者,推动他们改变。达成此事最好的方式是驱动消费者对加密货币的的注意力,提升其接受率,并进行广泛的用户教育,并尽快扭转技术接受率S曲线。

同时,需要有更多加密世界原生的组织、个人去与政府部门沟通,建立深度联系。Circle创始人、Libra项目负责人最近落座国会参与数小时的专题听证会就是很好的一种沟通方式。再如,由业内头部公司Coinbase、Circle、DCG、Protocol Labs等牵头成立的Blockchain Association,Coin Center,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等组织,聚焦于区块链、加密货币相关的研究、政策立法推动等,也都是加密世界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

这是所有公有无许可区块链、由企业背书的区块链项目(如Libra),甚至是央行数字货币的共同任务。只有让数字资产的世界更为人熟悉、理解,并将其融入于尽可能多的美国人的生活,我们才能消除华盛顿一众政客们的对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担忧,并释放该技术最终能带给这个社会的积极力量。


参考:《Mr. Nakamoto Goes to Washington》https://medium.com/messaricrypto/mr-nakamoto-goes-to-washington-4c66a8feb13c
作者:王泽龙
编辑: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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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周二时,8000余名亚特兰大的公务员终于接到了睽违已久的通知:他们可以打开电脑了。”

2018年3月纽约时报一篇亚特兰大遭遇网络攻击的报道中这样写道。在接近一周的时间中,亚特兰大的主要公共设施与机构均无法正常工作,包括国家实验室、大学、政府的交通部门、医院等等,都遭受了勒索软件的攻击,后者指示受攻击者缴纳一定的比特币以解锁电脑。

事实上,除了主要“受灾区”亚特兰大外,洛杉矶、圣地亚哥、堪萨斯州等地区也有所波及,据称这是美国本世纪遭遇的最严重的网络攻击之一。黑客成功得手了彼时价值51000美元的比特币,而受害者花费了3000多万美元去修复电脑系统并恢复数据。

巨额的损失以及严峻的形势,使得美国政府勃然大怒,历经半年左右的调查后,矛头被指向了伊朗的Sam Sam集团,该集团被控同伊朗政府有瓜葛,帮助前者逃脱美国的制裁。

由于美国财政部认定两位伊朗公民Ali Khorashadizadeh与Mohammad Ghorbaniyan,参与协助隶属于Sam Sam集团的黑客的比特币变现,使得二人及其比特币地址被列入了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特别人员名单”与“被阻止人员名单”,这意味着:

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或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指定人员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被禁止,美国人一般被禁止与这些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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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位于其德黑兰的家中 | 来源:纽约时报


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比特币和政府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我们不妨先从美国政府对比特币禁令的可能性开始讨论。

 
01 比特币禁令的可能诱因
 

尽管迄今比特币已走过十余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但其仍有可能面临美国政府的封禁——其他类似比特币的无许可加密货币也或将有同样的命运。

尽管从技术上来说,由于这类无需许可的开放式网络的点对点特性(任何人均可以运行一个全节点),封禁是无法实现的,但政府可以引入态势严苛的监管,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来将所有加密货币/美元的交易定性为犯罪——从而使所有中心化交易所都无法开展业务——包括Coinbase、Gemini以及其他交易所等。

2.对个人施加严格的KYC/AML要求,具体来说,如果某比特币UTXO同受制裁人员相关,那么美国人拥有该比特币UTXO或者向该UTXO转账便是非法的,正如对两位伊朗公民及其比特币地址的制裁。

3.对ASICs以及其他矿业相关的硬件课以更高的进口税,美国政府可能利用反华情绪,将对比特币矿业相关设备的进口课税作为贸易战的一部分。

4.通过聚拢足够的哈希算力以发起51%攻击,并对那些没有实施检点系统(checkpointing system)的PoW区块链进行深度重组,以动摇相关投资者信心,令价格下坠,降低发起攻击的成本。

 
02 数据分析公司的魅影
 

美国对涉嫌违规的加密货币地址与人员以及公司的一次次制裁、封禁与对垒的背后,或许正是一众区块链分析公司投射的魅影,支撑着政府逐渐渗入这个去中心化的世界之中。

区块链数据分析是一个在行业中颇有时日的领域,相关公司往往负责提供法律、政策的合规事宜,追踪分析勒索软件、暗网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会追踪业内投资公司与金融公司的动态进而挖掘潜力资产等,可以为业内外人士提供更多的视角与信息。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业务范围不难看出,它们同政府实际上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后者有大量的监控、调查、起诉通过加密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洗钱、诈骗、勒索等),以及洞悉普通公民与企业同区块链尤其是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的需求。

Diar于2018年9月2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有力地论证了二者的这种关系。这份报告指出,区块链公司的分析结果既可被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用于跟踪AML与KYC的落实情况,也可以被执法机构用于完善其手中信息,进而得以悄然打击隐藏于匿名加密货币钱包地址之下的非法活动。

Diar还列出了详尽的数据,截至报告发布之时,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已经达到了570万美元,这些资金的主要来源是IRS(美国税务局)、ICE(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以及F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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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各部门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与签约合同数量 | 来源:Diar


这在一定程度上或可反映出,对加密货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在美国政府内部居于更高优先级。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近日也暗示,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将居于首要位置,或采取积极手段净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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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逐年增长,这一定程度印证了行业发展同政府执法需求的正相关关系 | 来源:Diar,碳链价值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融资情况来看,随着行业的纵深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潜在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融资额呈现逐年增加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仅仅2019年以来,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获资便达到6640万美元,其中知名区块链分析公司Chainalysis今年以来完成两轮融资,共获3600万美元,占今年迄今为止融资额的半壁江山。需要指出的是,其中有一笔融资是以收购形式完成的,即Coinbase作价1350万美元于今年2月份完成的对Neutrino的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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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融资一览(注:在Diar的报告中,还有一家名为Bitfury的公司同样有区块链分析业务,但并非主业,故未纳入列表;此外,Blockchain Intelligence Group的被收购价未知,故未标注融资额,所以迄今为止该领域融资总额为至少8798.92万美元) | 来源:Crunchbase,Diar,碳链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中,Chainalysis是最显眼的企业之一,不但以超过5000万美元的总融资数(迄今为止公开披露的数据)傲视群雄,也同美国政府有着最为紧密的合作(上文援引的Diar报告中称,美国政府机构对相关公司570万美元的投资中,高达530万美元的资金都流向了Chainalysis公司,其中就包含一笔由IRS完成的高达160万美元的订单)。

据路透社4月24日的报道,Chainalysis的实时交易监测工具已经涵括BTC、ETH、BCH、LTC、TUSD、GUSD、USDT、USDC、PAX以及BNB这十个币种,这意味着公司、政府和执法机构能够通过相关工具,追踪这10种加密货币的流向并跟踪涉嫌违法交易。

 
03 如何降低禁令风险
 

需要明晰的是,上文中那四种攻击方式代表的最坏的情况的集合,这将使联邦政府面临诸多法律挑战,更不用说其需要在多机构中指导和协调各种实质性优先事项,与此同时,同加密货币相关的机构如SEC和IRS早已公开承认人手不足是其执法的掣肘因素。更具体而言,以下是相关风险或部分地减轻的一些原因:

1.政府很有可能对交易所运营方颁布禁令,这正是中国政府曾在禁止ICO的同时所做的事情。然而,美国的系统与机制使得政府要直接实施类似的行为面临着更多的法律挑战,这就要求相关禁令在美国的实现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

我们已经看到Bitfinex的母公司、Tether稳定币相关方iFinex,与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NYAG)诉诸法律之战,这意味着其他位于美国的交易所,由于从庞大的营收与富裕的VC手中获资颇丰(如Coinbase在2018年第四季度的E轮中获资3亿美元),在面对政府关闭它们的业务的决策时,或更有底气与能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进一步,如果政府真的拿交易所开刀,加密世界中的用户、资金将会迅速涌入DEX中,币安创始人赵长鹏近来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而今年1月份以来,以太坊上的DEX的交易量更是有着3倍左右的增幅,并且,这些DEX中,无许可的DEX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这种趋势将进一步降低重监管对加密货币交易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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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上的DEX交易量,1月份时为8600万美元,6月份时陡然增至3亿美元+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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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 vs 许可型 DEXs的市场份额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2.如上文所讲,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封禁了两个比特币地址(149w62rY42aZBox8fGcmqNsXUzSStKeq8C 与 1AjZPMsnmpdK2Rv9KQNfMurTXinscVro9V ,这两个地址的最后一笔交易均停留在2019年3月13日,余额分别为0.00024812 BTC与 0.00098789 BTC),即美国公民不得向该这两个地址转账。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比特币并非法外之地,被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列入黑名单的方式对比特币持有者进行制裁。

这种制裁当然值得加密社区警醒——比特币可能无法永远是“自由货币”,但是从其实际的效果来说,目前可能是十分有限的。

“基本上来说,美国财政部是通过谷歌搜索到了我与我的比特币地址,而我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向纽约时报表示道。换言之,所有受制裁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更换一个新的比特币地址来逃脱美国政府的制裁。而事实上,纽约时报的消息也表明, 两位受制裁人在禁令不久后便又重新以新的网站和加密货币地址重返商场。

退一步来说,就算美国政府因此去起诉违规的美国人或者身居美国的外国人。定罪的可能性几何也尚待观察,因为暂且尚无这方面的判例可循——正如美国人并无义务去核查联邦储备券(federal reserve note)的前后使用者的身份情况。

3.就施加关税而言,由于中美贸易的推进以及数千亿美元的商品业已被裹挟其中,矿业相关设备被课以重税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但这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它仅仅能够减少算力的增量,但却对现有的算力存量没什么影响—,这进一步使得第四种糟糕情况(即美国聚拢足够的算力来发动51%攻击)难以实现,因为无论从ASICs制造能力、芯片生产以及相关的设备、供应链来来说,美国手中的牌都不足够多,这一产业同以台湾、香港//深圳、日韩等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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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密矿业方面,中国的商家占据压倒性优势 | 来源:btc.com


4.上述第四种攻击场景是后果最为严重的(就其对比特币以及其他公有区块链的风险来说),但也是最不可能发生的。许多加密货币社区早期的密码朋克仍然担心CIA/FBI渗入开发者社区,秘密收集哈希算力,最终将比特币一锅端。有些人甚至认为中本聪已经被逮捕并目前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类想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51%攻击的实际影响在主流媒体的叙事中被放大了——尽管一些双花是可能会发生的,但通常来说一个人的资金是安全的,并且比特币或者区块链区块链网络都可以回滚,并在受到显著攻击之前分叉以恢复网络状态。

类似这样的事情对于比特币的价格来说显然极具负面影响,从用户情绪的角度来说,这是一场彻底的战争,将比特币的推及普罗大众的时间节点延后至少5-10年。
然而这需要美国政府积攒海量的ASIC,并且从政府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仍在寻找可以帮助其运营全节点以辅助政府部门进行基于区块链的分析的外包商。
最新一例美国政府试图直接涉足加密货币的事件是SEC聘请外包商来运营比特币、以太坊以及瑞波币的节点,以绕过第三方来直接从各个区块链内部收集和分析数据,然而这也暂时只是出于招聘阶段,尚未有实际的影响。

    一些人关于CIA及FBI渗透开发者社区的想法,实质上错误地高估了开放式无许可网络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毕竟对美国政府来说,中东的乱局、与中国和俄罗斯的关系比加密货币更为重要。

    如果中本聪真的被美国政府逮捕了,那川普关于Libra在推特上发表的系列言论以及美国财长姆努钦在新闻发布会中就加密货币提出的观点,都会因此而相当不同。

这可能同我们尚未有明确证据表明外星人的存在一样,如果中本聪由美国政府把控这一想法属实,总统可能难以在推特上管住自己的嘴巴不去声张,白宫也无法保证其部分内部职员向华盛顿的媒体喂料。




04 提高接受度:涌向华盛顿的智库和说客
 

要想获得一个较为轻松的监管环境,如对于早期互联网相对友好的《1996年电信法案》,全球的加密货币社区都需要更好地说服立法者,推动他们改变。达成此事最好的方式是驱动消费者对加密货币的的注意力,提升其接受率,并进行广泛的用户教育,并尽快扭转技术接受率S曲线。

同时,需要有更多加密世界原生的组织、个人去与政府部门沟通,建立深度联系。Circle创始人、Libra项目负责人最近落座国会参与数小时的专题听证会就是很好的一种沟通方式。再如,由业内头部公司Coinbase、Circle、DCG、Protocol Labs等牵头成立的Blockchain Association,Coin Center,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等组织,聚焦于区块链、加密货币相关的研究、政策立法推动等,也都是加密世界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

这是所有公有无许可区块链、由企业背书的区块链项目(如Libra),甚至是央行数字货币的共同任务。只有让数字资产的世界更为人熟悉、理解,并将其融入于尽可能多的美国人的生活,我们才能消除华盛顿一众政客们的对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担忧,并释放该技术最终能带给这个社会的积极力量。


参考:《Mr. Nakamoto Goes to Washington》https://medium.com/messaricrypto/mr-nakamoto-goes-to-washington-4c66a8feb13c
作者:王泽龙
编辑:唐晗
出品:碳链价值(cc-value)

【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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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地区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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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福布斯:加密货币交易所监管将面临哪些挑战?

观点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8-16 10:06 • 来自相关话题

Coinfirm公司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全球216家加密货币交易所中只有14%具有监管机构的许可。考虑到很多司法管辖区内的加密货币交易所都发生过黑客攻击、诈骗以及市场操纵等情况,如此低的监管覆盖率不足为奇。

Forbes认为,统计数据部分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仍在研究如何对加密货币和相关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将面临很多挑战:

1.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监管机构和企业必须努力了解对方在合作制定监管标准时的立场,对交易所实施严格的监管政策可能会使其转移到监管宽松的司法管辖区内。当不同国家的政府应用不同的加密定义并采用不同的加密政策时,就会出现这种不一致的情况。

2.加密货币模糊的定位。目前,不同类型的加密资产之间的区别及其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现行的证券法在数字货币发明之前就已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使用70多年前的Howey测试方法来确定投资性的代币是否是证券。不过,某些SEC官员承认市值排名前二的加密货币比特币和以太坊并非证券。

3.分散的监管体系。除了在联邦层面拥有多个监管机构外,美国的金融系统还把一些职责下方到各州。CFTC前主席Timothy Massad表示,国会距离解决加密资产的监管问题还有很大的鸿沟。Massad写道,

“所有加密资产交易网站都应该发布相同的警告,因为监管方面的鸿沟宽且危险。现在的情况是,欺诈很普遍,投资者保护很薄弱。这个鸿沟是我们支离破碎的监管体系造成的。虽然少数机构拥有一定的管辖权,但没有那个机构拥有足够的权力。鸿沟正处于交易活动最频繁的地方。”

4.金融技术创新。加密资产等金融技术在早期创新的过程中往往不是那么成熟稳健,这应该允许用户进行规避或内部控制。此外,加密交易所可能会承担多种功能,同时作为市场、经纪人、托管方甚至是资产的专有持有者。这可能导致难以监管的利益冲突风险增加。与股票和商品交易所相比,该领域还缺乏足够的对交易或账户进行监管的第三方工具。

这种监管的缺失会导致加密货币市场对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保护造成持续威胁。 《彭博商业周刊》在2019年7月25日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加密交易所操纵交易的问题。作者表示,“交易股票等传统资产的主要交易所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但加密货币交易所没有这些,投资者无法知道他们看到的交易量和价格真实与否。”前CFTC主席Gary Gensler指出,该监管机构的重点是通过防止市场操纵来保护投资者。

美国一些州在数字资产监管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

怀俄明州区块链联盟的Caitlin Long提到怀俄明州通过了13条符合区块链的法律,并制定了建立直接产权的监管框架,确保拥有加密货币的人受到保护。他们的重点是使消费者免受交易所或托管人破产的影响。

 
图片来源:pixabay
作者 Xiu MU
本文来自比推bitpush.news,转载需注明出处。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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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firm公司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全球216家加密货币交易所中只有14%具有监管机构的许可。考虑到很多司法管辖区内的加密货币交易所都发生过黑客攻击、诈骗以及市场操纵等情况,如此低的监管覆盖率不足为奇。

Forbes认为,统计数据部分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仍在研究如何对加密货币和相关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将面临很多挑战:

1.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监管机构和企业必须努力了解对方在合作制定监管标准时的立场,对交易所实施严格的监管政策可能会使其转移到监管宽松的司法管辖区内。当不同国家的政府应用不同的加密定义并采用不同的加密政策时,就会出现这种不一致的情况。

2.加密货币模糊的定位。目前,不同类型的加密资产之间的区别及其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现行的证券法在数字货币发明之前就已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使用70多年前的Howey测试方法来确定投资性的代币是否是证券。不过,某些SEC官员承认市值排名前二的加密货币比特币和以太坊并非证券。

3.分散的监管体系。除了在联邦层面拥有多个监管机构外,美国的金融系统还把一些职责下方到各州。CFTC前主席Timothy Massad表示,国会距离解决加密资产的监管问题还有很大的鸿沟。Massad写道,

“所有加密资产交易网站都应该发布相同的警告,因为监管方面的鸿沟宽且危险。现在的情况是,欺诈很普遍,投资者保护很薄弱。这个鸿沟是我们支离破碎的监管体系造成的。虽然少数机构拥有一定的管辖权,但没有那个机构拥有足够的权力。鸿沟正处于交易活动最频繁的地方。”

4.金融技术创新。加密资产等金融技术在早期创新的过程中往往不是那么成熟稳健,这应该允许用户进行规避或内部控制。此外,加密交易所可能会承担多种功能,同时作为市场、经纪人、托管方甚至是资产的专有持有者。这可能导致难以监管的利益冲突风险增加。与股票和商品交易所相比,该领域还缺乏足够的对交易或账户进行监管的第三方工具。

这种监管的缺失会导致加密货币市场对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保护造成持续威胁。 《彭博商业周刊》在2019年7月25日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加密交易所操纵交易的问题。作者表示,“交易股票等传统资产的主要交易所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但加密货币交易所没有这些,投资者无法知道他们看到的交易量和价格真实与否。”前CFTC主席Gary Gensler指出,该监管机构的重点是通过防止市场操纵来保护投资者。

美国一些州在数字资产监管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

怀俄明州区块链联盟的Caitlin Long提到怀俄明州通过了13条符合区块链的法律,并制定了建立直接产权的监管框架,确保拥有加密货币的人受到保护。他们的重点是使消费者免受交易所或托管人破产的影响。

 
图片来源:pixabay
作者 Xiu 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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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报告:直击 Libra 听证会, 解析美参众两院立场与监管思路

攻略leeks 发表了文章 • 2019-07-19 12:58 • 来自相关话题

美国参、众两院针对 Libra 举行的听证会,引发了各国监管机构、企业、学者和区块链从业者等各行业的广泛关注。虽然监管层态度较为强硬,但 Libra 表示会积极配合,整体来说对 Libra 项目的推进不会产生致命性的阻碍,双方的沟通渠道依旧畅通。

同时,从听证会上双方的问答可以明显看出监管层对于 Libra 和区块链技术的理解还是不足的,双方还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如何弥合监管层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差可能会成为 Libra 下一步的重要工作。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也加快了美国从国家层面对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行业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推进,同时也引发了其他国家对 Libra 模式和数字货币未来发展方向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个数字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的发展。


前言


2019 年 6 月 18 日,在 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之后,引来了全世界的关注。一方面这让主流社会对加密数字货币有了更深入和更广泛的了解,但是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国监管层对 Libra 在数据隐私和金融风险等方面的担忧。

Facebook 作为一家美国公司,首先迎来了美国监管机构们的质疑。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The U.S. Senate Committee on Banking,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在 7 月 16 日主要就 Libra 数据隐私问题举行了听证会。紧接着,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The U.S. House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ttee)也在 7 月 17 日针对 Libra 的运营方式和和其对美国投资者、消费者以及美国金融系统的影响等问题举办了听证会。

两场听证会上,议员们就 Libra 的监管归属如何界定、用户数据隐私如何保护、商业模式细节和是否存在垄断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询问,并表达了对 Libra 项目在监管、安全和垄断等方面的担忧,且对 Facebook 的信用都持怀疑态度,当然也有部分议员表达了对 Libra 商业模式创新上的赞赏和肯定,认为 Libra 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监管机构不能由于自身的制度缺位和不清晰而扼杀创新。

这两场听证会不管是对 Libra,对监管者,还是对区块链行业从业者都意义重大,是推动监管机构认知数字货币、认知区块链行业的里程碑事件,推动了区块链行业朝着合规方向加速发展。火币研究院详细剖析了参众两院在面对 Libra 项目上各自的立场异同,以及由此释放出来的监管思路。本文主要就参众两院关心的核心话题进行了梳理和深入解读,包括如何满足多国监管、寡头机构如何做到数据隐私、Libra 数字货币的性质、Libra 的安全性、Libra 在金融层面的稳定性以及 Facebook 发起 Libra 项目的动机等话题。

此外,在深入解读开始前将先为大家介绍听证会相关的背景知识、当前美国的政治环境以及听证人马库斯的背景,以帮助大家理解后文做好铺垫。


1. 美国国会听证会背景分析


1.1 听证会背景

本次 Libra 的听证会先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发起,参、众两院是美国国会最高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美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致力于通过协商、辩论和妥协,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机制。美国就某一重大的社会争议问题,在判定其是否合法或违法之前,通常都会先举行听证会听取和审议正反双方或者事件主角的辩解。因此,听证会仅仅只是听证委员会听取听证人的辩解,并根据听证人的说辞进行质疑和提问,不代表参与听证会的人、公司或涉及议题就已触犯相关法律。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 Libra 项目性质的定义、监管以及如何应对 Libra 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及隐私安全问题进行讨论。若经会议讨论后认定 Libra 未来会在以上方面带来较大风险、且难以进行控制,则会采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强力监管或直接叫停,但这也要分两种情况:第一,若对 Libra 的监管判定适用于现有法律,国会将要求 Libra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行,包括用户数据隐私、KYC、AML 等都需满足现有监管框架;第二,若现有法律无法支持对 Libra 进行全面监管,则国会将要起草新的相关法律以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1.2 立法流程

如果美国国会想制定一个适用于 Libra 的新法案,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将会花费较长时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出一份有针对性的立法草案,需先获得委员会内部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果多数人不同意,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如果多数人同意了,那这项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第二步,众议院全院就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将送到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但是,众议院和参议院有时会在同样一个议题上有不同看法,这样就需要参众两院进行反复的磋商协调直至参众两院达成一致。第三步,假如这项立法草案经过参众两院的一致同意并在两院都得到通过,那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最终成为法律。


1.3 听证会前美国政界动态

听证会在即,美国各界纷纷表达了其对 Libra 的看法,对于这种跨国性金融模式、去中心化组织机制以及可能影响的广泛的潜在用户群体,大家不免担忧。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诸多机构、政要和意见人士纷纷对 Libra 在数据安全性、金融稳定性和监管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想法,也为参、众两院听证会的召开铺垫了基调,增加了群众的讨论热情。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 Maxine Waters 甚至在 Libra 白皮书公布当天就公开要求 Libra 暂停项目研发。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主席也就其关心的问题给 Facebook 写信质询,Libra 项目负责人马库斯于 7 月 8 日已回信答复,表达了 Libra 希望接受适当的反洗钱监督和检查,并接受适当的政府监管的态度。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也曾多次表达对 Libra 的看法,声称「Libra 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担忧,涉及到隐私、洗钱、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等。这些都是应该彻底公开解决的问题。若 Facebook 不能回答 Libra 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并获得普遍的满意,这个项目就不能继续。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非常彻底和仔细地加以解决,而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同时美联储也在和 Libra 项目组进行积极的沟通,在几个月前就会见了 Libra 项目相关代表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且也正在与其他监管机构和世界各地其他中央银行进行「协调」,可见美联储对该项目的谨慎和重视。

7 月 11 日,特朗普曾在 Twitter 上表示其对加密货币的担忧,并且声称如果 Libra 的项目要推进将需满足美国银行业的监管。

7 月 12 日,一份由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讨论草案《让科技巨头远离金融法案》(Keep Big Tech out of Finance Act)提前曝光,该草案意欲阻止大型科技公司成为金融机构,「不允许其设立、持有或运营可广泛使用、交换或储存的数字资产」。根据该草案,所有年利润超过 250 亿美元的科技公司都将在监管范围之内。很显然,该草案是针对 Libra 项目提出的,且赶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曝光,对 Libra 项目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1.4 听证人大卫·马库斯简介

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是一位出生于法国的美国企业家,现任 Facebook 加密货币项目 Libra 的负责人。马库斯曾任支付巨头 Paypal 的总裁,任职期间带领 Paypal 通过推出新产品 Paypal Here 和并购 Braintree 公司,让 Paypal 成为移动支付领域增长最快的公司。随后,在 2014 年离开 Paypal 加入 Facebook,以公司即时通讯副总裁的身份负责 Facebook Messenger 部门业务,并在他的带领下 Facebook Messenger 一年后月活突破 7 亿,安卓下载量超过 10 亿,成为 Facebook 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这让 Facebook 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赞不绝口。此外,2015 年马库斯推出了 Facebook Messanger 的点对点支付平台,让 Messanger 有了支付功能。

除了在 Facebook 任职之外,大卫·马库斯因其出色的能力,也在其他公司以兼职身份任职了重要职位。2017 年 12 月,大卫·马库斯因其在 Paypal 和 Facebook 期间积累的丰富的数字支付经验,以及作为加密货币早期的投资者和促进者,被任命为全球知名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Coinbase 的董事会成员。大卫·马库斯从 2013 年就开始购买比特币,并因为非常喜欢比特币,以至于曾考虑过从 Paypal 辞职,自己开一家比特币交易所。Coinbase 任命大卫·马库斯为董事会成员,正是因为看中了其在加密货币的多年积累,以及开发过有效的移动支付产品的一手知识和经验。

但是,大卫·马库斯在 2018 年 8 月从 Coinbase 辞职,给出的理由是因为他正在 Facebook 建立新的区块链团队,如果继续待在 Coinbase 董事会,可能会让 Facebook 和 Coinbase 产生利益冲突。随后,2019 年 5 月起,大卫·马库斯就开始担任 Facebook 新设立的区块链部门负责人,并在 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之后,开始负责 Libra 项目并出任 Facebook 区块链子公司 Colibra 的首席执行官。Facebook CEO 马克·扎克伯格之所以让大卫·马库斯担任 Libra 的负责人,一方面是因为马库斯在 Paypal 和 Facebook Messanger 上已取得过举世瞩目的成绩,其业务能力让人放心;另一方面是因为马库斯在加密货币和支付领域拥有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使得其成为扎克伯格的不二之选。


2. 参众两院听证会重点内容解读


听证会前美国政要高层释放的强硬信号为听证会的召开营造了更紧张的氛围,参众两院的代表们也毫不客气地开启了唇枪舌剑的诘问,当然也有议员站出来赞扬了 Libra 项目的创新性和划时代的意义,议员们态度是有所分化的。此次 Libra 听证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关注重点在于「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数据隐私的问题」,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关注重点则在于「Libra 的性质、商业模式,以及其是否有较好的金融稳定性和安全性」。本章将对这两次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并且对参众两院两次听证会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2.1 参议院听证会重点内容解读

2.1.1 监管新挑战

Facebook 作为一家美国企业,而其发起的 Libra 项目基金会主体却注册在瑞士,这难免引发监管机构的质疑,恐其有逃避监管之嫌,且在 Libra 开展全球化的业务时如何满足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也是听证会上议员们甚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马库斯表达了积极接受监管的姿态,表示 Libra 会致力于支持监管者、中央银行和立法者的努力,以确保 Libra 有助于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活动。并且表示 Libra 将会在达到美国的监管要求后才会正式启动。由于 Libra 协会的注册地在瑞士,关于用户数据隐私的问题,Libra 将会接受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委员会(FDPIC)的监管。但随后 FDPIC 的发言人 Hugo Wyler 在接受美国媒体 CNBC 采访时却表示:「直到今天,我们尚未与 Libra 的发起人交流过。我们希望 Facebook 或 Libra 的其他推动者,在时机成熟时为我们提供具体真实的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检查我们的法律咨询和监督能力的程度」。而对于如何满足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以及在非法跨境资产交易的情况下 Libra 将遵守哪个国家法律来保护用户的问题上,马库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事实上,马库斯在目前的状态下也的确很难给出答案。一方面,对于 Libra 这种新兴的去中心化跨国金融组织,监管层是缺乏监管经验的,也没有案例可寻;另一方面,Libra 只是提供基础网络运营,基于 Libra 开发的应用其业务模式会各不相同,这些应用的开发方需要独立去迎合各国的监管需求,Libra 无法为每一个应用去谋求合规。

不论 Libra 项目成功与否,Libra 事件迫使各国监管层开始思考全球数字货币的合规和监管问题,提高主流社会对区块链技术可能带来的新商业模式变革的认知,推动合规和立法进程。并且可能催生新的全球性数字货币专业监管机构诞生,在数字货币领域里建立起新的国际金融秩序。

在随后的众议院听证会上马库斯表示,未来不排除吸纳政府机构成为 Libra 协会成员的可能性,这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新的监管方案和更多讨论的可能性。若未来多国政府机构入驻 Libra 协会,则 Libra 将变成美国等强主权货币国家在未来占据数字货币时代先机的有利工具。


2.1.2 寡头垄断之下的数据隐私

关于数据隐私的讨论是本次参议院听证会发起的主题,但听证会现场却将对该问题的讨论从技术 / 商业解决方案的路径上拉到了对 Facebook 企业本身信用问题的质疑上,言语之间表达了对 Facebook 这家有泄露用户数据隐私前科的互联网巨头强烈的不信任感。虽然 Facebook 解释到其只是作为 Libra 协会的一个成员单位,在未来不会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但 Facebook 作为 Libra 项目的发起人,以及坐拥约 2 亿用户的互联网社交巨头,不免让监管者担心 Facebook 借此会成为一个社交+金融领域的超级寡头, 不仅垄断了用户社交数据还垄断了金融支付等更核心的商业数据。

监管者的担忧不无道理,Facebook 在 Libra 协会虽然只是成员单位,没有实权,但 Libra 网络的钱包 Calibra 是 Facebook 旗下的子公司,也就意味着 Facebook 基于 Libra 开发的应用 Calibra 很可能成为该网络一个巨大的流量和资金入口。当然,其它机构和公司也完全可以开发一个 Calibra 的同类竞品,只是很难竞争的过而已,毕竟 WhatsApp 和 Messenger 的用户体量是一般公司难以超越的。Facebook 在 Libra 项目上的优势确实是难以掩饰的一个事实。

回归到数据隐私的问题上来,马库斯表示 Calibra 的所有用户都将先获得其所在国家的授权 ID 后才允许注册使用,并且 Calibra 不会将其用户数据直接共享给其母公司 Facebook 以提升其业务,但可以将聚合后的数据提供给 Facebook。此外,Facebook 的数据在用户的同意和授权下也是可以给到 Calibra 的,用以提升用户体验等。总之,由于 Calibra 和 Facebook 这种强关联性,其两者之间的数据不是直接相互流通,也会间接地流通,至于这其中的分寸问题还需要依靠 Facebook 来拿捏。


2.2 众议院听证会重点内容解读

2.2.1 Libra 的性质

关于 Libra 的性质,马库斯确切地否定了参议员提出的 Libra 是证券和 ETF 的说法,认为 Libra 只是表面上看起来像 ETF,但是购买 Libra 并不会盈利,它更像是一种商品,而 Facebook 只是将其看做支付工具。很显然,马库斯在有意弱化 Libra 的货币属性,减弱监管层的担忧。但从 Libra 的白皮书中我们看到,其愿景远不止做支付工具和通道,而是要做普惠金融。支付只是其要实现的第一个小目标,未来在其有了足够多的用户基础和货币体量之后,基于 Libra 做一下衍生的金融产品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更进一步,当 Libra 拥有的金融属性之后,Libra 也不可能仅仅是一种商品这么简单,而是具备了货币的某些基本职能,Libra 协会或者网络也将转变为商业银行的角色,能够产生货币乘数的效应。

尽管马库斯多次表示,Libra 不会影响主权国家货币发行权,也不会和央行竞争,甚至还会和美联储合作。但按照其现有的方案来说,当其达到一定规模以后,不影响很难。


2.2.2 Libra 安全吗?

听证会上有议员直言若 Libra 被恐怖组织利用或者攻击,那对美国的危害可能堪比 911 事件,并且认为 Libra 是天生适合洗钱的。且先不论议员的言辞是否过于激烈以至于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我们可以借此讨论一下 Libra 的安全性,是否真如该议员所述。

Libra 的资产是在区块链上的,由钱包进行管理,虽然 Calibra 承诺会做用户的 KYC,因此通过 Calibra 钱包进行的所有交易都是可监管的,如果有用户傻到用这种途径去洗钱,怕是只会更快地被监管部门控制住,从这个层面上来说,Calibra 是可以帮助监管提高效率的。但我们要知道,Libra 是一个开放式的公链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到网络中,并且开发钱包应用,所以 Calibra 拥抱了监管,不代表其它钱包应用也会同样拥抱监管。因此,Libra 确实存在能够洗钱的可能性。当然,普通用户在选择钱包时也会有所考量,那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钱包势必难以获得大批用户,并且可能会被节点抵制,这样也从侧面抑制了用 Libra 网络进行洗钱大规模泛滥。

就像马库斯所说的,即使在现有的中心化的货币体系里,也是很难杜绝洗钱的行为,Libra 同样也难以杜绝,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它反而能帮助监管者更有效的管理。


2.2.3 Libra 稳定吗?

对 Libra 价值的稳定性讨论主要集中在对其资产储备池是否稳定的讨论上,马库斯直言 Libra 不是绝对稳定的,而是有一定波动性的,这种波动性主要来自于其资产储备池中法币资产的波动。为了降低这种波动性,马库斯进一步披露,Libra 的储备池会锚定美元、日元、英镑和欧元这类主流货币,并且美元将占据储备池一半的资产份额。其它货币的占比比例需要进一步和 G7 等组织进行讨论和磋商。

由此可以看出,Libra 的管理和发行已不仅仅某一个国家中心化决策的问题,而是多成员国之间协商后的成果。Libra 若未来可以成功,其必然离不开主流国家的支持,而且 Libra 很可能成为国家之间争夺数字货币制高点的博弈平台。

借此,马库斯也多次向国会议员们表示,如果美国不积极参与这场数字货币的新变革,那全世界会有其它的,甚至是对美国不友好的国家发起这种全球性的数字货币,并且占据先机。


2.2.4 Facebook 动机何在

在参议院的听证会上有议员询问 Facebook 在 Libra 的项目上投入了多少资金,马库斯并没有正面回答,第二天的众议院听证会又有议员继续追问 Facebook 投入的成本,以及 Facebook 将如何从 Libra 的项目上盈利。问题的本质无非是想知道 Facebook 发起 Libra 项目的根本动机。企业的最终目的无非是盈利,马库斯也向议员们披露,Facebook 旗下的 Calibra 钱包项目是有盈利模式的,主要包括两钟,一是 Calibra 提供的支付业务将惠及数十亿人,并且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这间接地推动了 Facebook 广告业务的发展;二是 Calibra 钱包将拥有众多的线上和线下商家,Calibra 未来将在此基础上开展借贷、理财等金融服务,并和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由此可见,Facebook 的动机很明显,借助 Libra 项目,Facebook 可以在其体系内完善金融闭环,促进整个 Facebook 生态的蓬勃发展。社交+金融的帝国将最终建立。


2.2.5 再议监管

众议院听证会上,议员们再次问及 Libra 声称要满足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委员会(FDPIC)的监管,但为什么至今却未曾和 FDPIC 接触过。马库斯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 Libra 之所以提前发布白皮书就是为了和监管机构有充足的沟通时间。并且众议院上多位议员让马库斯多次表态,Libra 在未满足监管要求前不会发布产品,马库斯就此也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关于监管,有议员提出一个由美联储和 SEC 监督的 100 万用户的小型试点计划,马库斯并未就此给出正面回答。

此外,议员们还问道在不同国家如何满足当地国家监管问题,比如说在有货币管制政策的国家 / 地区,Libra 将如何在这类开展业务。马库斯表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一国一论,Libra 将在不同的国家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推广。潜台词是马库斯并没有确认在有货币管制的国家将不会在该国推行 Libra,也就意味着,未来 Libra 很有可能还是会面向中国用户进行某种形式的推广。并且,马库斯也明确表示,Libra 和微信和支付宝是直接的竞争关系,这也从侧面肯定了,即使中国政府禁止 Libra 进入中国,它也会为中国用户提供服务并且进行推广。


2.3 参众两院听证会对比

参众两院提起听证会的委员会职能各不相同,一个是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一个是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但大家对 Libra 的担忧却有不约而同的一致性,当然也都肯定了 Libra 的创新性和划时代的意义。两场听证会关注的相同点具体如下:

a. 参、众两次听证会关注的主要重点都是:监管归属、数据隐私、商业模式、垄断问题等四个问题。

b. 参、众两院都对 Facebook 缺乏信任,听证会上反复提起 Faceboook 泄露数据的黑历史。对 Facebook 的不信任,超过了对区块链的不信任。

c. 从结果来看,参、众两院均表示听证会过后,现在对 Libra 暂时还是无法信任,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听证会。

d. 虽然对 Libra 表达了很多的担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 Libra 的创新和意义。例如,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表示,撇开 Libra 天秤座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Facebook 尝试打造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设施的是值得称赞的;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华盛顿必须避免成为扼杀创新的地方,不能因为暂时无法理解技术创新就选择禁止。事实上,无论今天是不是 Facebook,这种改变已经到来,区块链技术是真实存在的,Facebook 进入这个新世界只是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中本聪的比特币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我们不应该去阻止这种创新,政府也无法阻挡这种创新。

e. 参、众两院对 Libra 的听证会释放出了明显的监管信号 , 不仅用严苛地态度表明了 Libra 必须要接受监管,而且通过对 Libra 的高度重视也传达了美国监管机构对 Libra 的监管决心。


对于 Libra 的关注的焦点,参众两院是有所侧重的,在经历了参议院更宏观层面的提问后,马库斯在众议院又接受了更深层次、更细节和更犀利的追问。两场听证会的不同点主要包括以下 5 个方面:

a. 参议院听证会关注点更偏向于数据隐私问题,众议院听证会关注点更偏向于金融稳定和商业模式。

b. 众议院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相比参议院听证会上提到的问题,要更加具体和细节,并且更进一步。比如,非常关心 Libra 的具体运营模式、盈利模式、Libra 定性问题、是否愿意接受先小范围试点运行再推进等等。

c. 众议院听证会上提到了 Libra 可能会涉及到的中国相关问题,比如,提到了 Libra 跟微信和支付宝的竞争,以及中国企业是否会成为 Libra 协会的成员。

d. 在众议院议员的追问下,马库斯也披露了更多的细节,比如 Libra 的一揽子货币中美元将占据一半,另一半的分配比例需要进一步和 G7 等组织进行讨论和磋商。

e. 众议院直言将进一步评估 Libra 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并将讨论之前被曝光的《让大型科技公司远离金融法案》(Keep Big Tech Out of Finance Act)的讨论草案。

 
这次参、众两院对 Libra 的听证会释放出了明显的监管信号:首先,Libra 必须接受监管,而且 Libra 若想运行下去,隐私、洗钱、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等这些所有问题都需要认真地加以对待。其次,参、众两院对 Libra 监管问题的重视程度非常之高,因为 Libra 跨国性金融模式和去中心化组织运行方式,除了数据隐私和金融稳定问题之外,还将会一方面触及到国家的金融利益,另一方面也会瓜分传统金融的蛋糕。因此,我们能看到参、众两院,以及之前也表示过鲜明态度的美国总统、美联储主席等美国监管层对 Libra 的一致的监管决心。

除了对强监管的坚持和 Libra 安全性的担忧,听证会上也有一些议员肯定了 Libra 项目的意义,认为 Libra 的创新机制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并呼吁立法者和监管者加强和企业的沟通,不要因监管机制的缺位和不清晰就扼杀了创新。


2.4 听证会事件影响

2.4.1 对 Libra 项目影响

美国参、众两院同时对 Libra 举行公开听证会,表明了美国监管层对以 Libra 为代表的这类新商业模式的重视和担忧。一方面,通过此次听证会 Libra 介绍了更多的项目细节,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 Libra,从而有助于减少人们对 Libra 项目的信息不对称 ; 另一方面,听证会上释放出来的审慎态度和监管决心,让 Libra 的顺利推进也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听证会过后虽然短期内 Libra 的曝光度会加大,但是如何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成为 Libra 是否能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


2.4.2 对数字货币发展影响

美国参、众两院此次对 Libra 的听证会,一方面,加快了美国从国家层面对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行业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推进,而这促进了区块链行业向着合规的方向加速发展,为行业繁荣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引发了其他世界各国对 Libra 模式和数字货币未来发展方向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让数字货币不再只是一种小众的投资标的,而逐渐上升到国家层面紧迫的金融议题和世界级的关注热点。


3. 其它国家各界对 Libra 的态度分析


对于 Facebook Libra,除了美国的监管机构,全世界各国的政界、商界和学术界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整体而言,政界非常谨慎、商界较为积极、学术界意见各异。政界上,中、俄、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的政界(监管层)都保持谨慎态度,仅有瑞士等极少数国家态度积极,其中,谨慎态度主要来源于,Libra 的合规和监管问题以及因披露的信息过少而导致的缺乏信任;积极态度,则主要来源于 Libra 的创新模式和借助区块链以增强自己国际影响力的野心。商界上,就 Libra 公开发表观点的巨头企业中,大多数表示了期待和积极态度,只有少数表示不感兴趣,其中,期待和积极的态度主要来源于 Facebook 延伸了一个企业的「影响力」:企业发行超主权货币+世界性流通,给了其他巨头公司很大的想象空间;有些企业尤其是金融相关企业冷淡的态度则主要来源于,现在的金融系统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并不认为需要 Libra。学界上,各个学者态度各异,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景象,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模式创新和数据隐私两个方面。


3.1 政界







背靠 27 亿用户的 Facebook,发布 Libra 白皮书发布之后,引起了世界各国政界(监管层)的担忧。跟美国的监管机构一样,其主要担忧聚焦在监管问题、金融稳定和信息不对称等三个问题。首先,监管问题分为两类,第一类是 Libra 必须要纳入到监管的问题。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Libra 创造的是跨境自由流动的可兑换数字货币。这类稳定币的出现和发展,无论是从对货币政策的执行,还是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都离不开央行的支持和监管,以及各国央行及国际组织的监管合作」。第二类是 Libra 监管标准制定问题,例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欧洲中央银行均呼吁监管机构应尽快制定标准,以应对即将到来的 Facebook 的加密货币 Libra。其次,金融稳定问题。金融稳定问题主要是担心 Libra 会威胁到本国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是即便同样担心金融稳定性,不同国家之间态度也不一样。例如虽然俄罗斯杜马金融委员和韩国金融委员会都担心 Libra 会对本国的金融构成威胁,但前者明确表示 Libra 将不会在俄罗斯合法化,后者则没有明确表示会禁止 Libra 在韩国的使用。最后,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因为 Facebook Libra 项目仅在白皮书上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监管机构信服,例如意大利中央银行和印度经济事务部均表达了 Libra 尚未充分解释清楚自身设计,无法让人信服的态度。

虽然大部分主要国家态度谨慎,但也并不是所有国家和所有监管机构对 Libra 持消极态度。首先,有些国家对 Facebook Libra 持有非常积极的态度。例如,瑞士国际金融秘书处表示「Libra 在瑞士受到欢迎,同时瑞士可以在一个雄心勃勃的醒目中发挥作用,这是一个积极现象」。其次,认为 Libra 值得研究。例如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现中国金融协会会长周小川认为「Libra 代表数字货币的趋势,中国应未雨绸缪」,日本中央银行行长黑田东彦也表示「密切关注 Libra 是否会被普遍应用于支付,也会评估对现有金融和支付体系的影响」。最后,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监管机构有着截然相反的态度。例如,俄罗斯杜马金融委员会主席表示 Libra 在俄罗斯不会合法,但是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则表示不会对 Libra 做任何特别规定,并称没有人会禁止 Libra。

这表明,在监管层面上虽然 Libra 因为监管问题、金融稳定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大部分国家对 Libra 担忧,但是因其创新模式和可能会造成的世界级影响力,使得不少国家在密切关注其进一步发展和所披露的信息。


3.2 商界







相比较政界(监管层)对 Libra 的担忧,商界很多巨头企业则对 Libra 表达了期待和积极态度。这种积极态度主要在金融模式创新和给了其他巨头公司很大的想象空间。首先,Libra 作为一种金融模式创新,可以为传统金融的发展借鉴经验。例如,高盛 CEO 就表示「全球支付体系正朝着稳定币的方向发展,未来必然会依赖于区块链,银行不得不做出改变,因为与支付先关的交易将不再那么有利可图。在我看来,Facebook 这样的大型科技公司将试图与银行建立伙伴关系,而不是成为银行本身」。其次,Libra 给了其他巨头很大的想象空间。例如,腾讯 CEO 马化腾表示「技术都很成熟,并不难,就看监管是否允许而已」,之前对区块链态度偏消极的搜狗 CEO 王小川也表示「Facebook 可享受未来的钱包(发卡)业务,参与联盟的组织可获得未来的金融话语权与收益」。如果 Libra 模式成功,那么将意味着企业将拥有「超主权货币」的发行权,一方面这让其他巨头公司也可以效仿 Libra,锚定一篮子货币发行自己的稳定币;另一方面自己也可以选择加入 Libra 协会,成为其中一个节点分享「越变越大的蛋糕」。虽然铸币权由主权国家或经济体所垄断的情况没有变,但是「货币发行权」将不再由主权国家垄断,有足够实力的企业也可以分得一杯羹,这给了商界极大的想象空间。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表示对 Libra 项目不感兴趣,因为现在的金融系统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并不认为需要 Libra。例如,摩根士丹利 CEO James Gorman 表示,「对加密货币 Libra 表示不感兴趣,虽然也有可能我的观点是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但是我并未看到对另一种价值存储形式的需求,我也不明白为什么系统需要另一种价值存储形式。我们有货币,有贵金属,有储备货币,也有备用票据。显然,那也存在一定的需求,但事实上我们不在其中,根本不会困扰到我。」

商业是逐利和讲究效率的,因此在面对 Libra 这种具有提升效率且富有想象空间的金融创新,商界的态度较为积极。


3.3 学界







政界上担忧多于欣喜,商界上不少人叫好,而学界则呈现出态度各异、「百花齐放」的景象。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模式创新和数据隐私两个方面。首先,在模式创新上争论的点在于 Libra 是否有突破式创新。一些学者认为 Facebook Libra 没有突破式创新,例如数字经济学家刘志毅认为,对全球金融市场来说,Libra 的出现只是多了一个来自于互联网的新玩家,不过这个玩家背后却是一大堆传统的金融行业的机构,与其它玩家相比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异,其效果相比过去的稳定币如 GUSD、摩根大通的 JPMcoin 暂时也看不到特别明显的差异。唯有国家主权作为信用背书的中央银行具备法币信用,任何一种稳定币的模型只不过是对这种信用的「借用」和「组合」,并不会真正挑战现有的全球金融秩序,因此无法撼动传统金融秩序;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 Libra 有创新。例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Libra 不符合金融学的货币定义,不是由主权国家进行发行,可以说是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但不是法定货币。和以往的数字货币相比,Libra 的特点是,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商圈,是一个超级商圈币,并且它加入了支付机构、持卡机构、实物商家。其次,在数据隐私上争论的点在于 Libra 和 Facebook 是否可信。一些学者认为 Libra 和 Facebook 在保护用户数据隐私方面不可信。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Joseph Engene Stiglit 表示,参与 Libra 交易的用户的信息很容易被 Facebook 盗取,就像他曾通过别的途径盗取用户信息一样,只有傻子才会相信 Faceboook 的 Libra。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Facebook 还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信任。例如康奈尔大学经济学教授 Eswar Presad 表示,Libra 的稳定性问题将与脸书的声誉有关,至少在其成立之初将是如此。尽管脸书在隐私上的做法令人担忧,但它「在用户中仍拥有相当程度的信任。另外,此前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持偏消极态度学者,对 Libra 的态度则较为积极。例如,经济学家郎咸平表示「Libra 值得关注,金融科技也会因此引发一轮新的热潮」。


4. 总结

美国参、众两院针对 Libra 举行的听证会,引发了各国监管机构、企业、学者和区块链从业者等各行业的广泛关注。

通过本次听证会,一方面我们看到监管层释放的强硬的监管信号,并且国会将就此问题进行更深入探讨,不排除为此制定新法案的可能性;《让大型科技公司远离金融法案》讨论草案的提出更进一步反应出监管者对于数字货币这种新金融模式的担忧。另一方面,马库斯也在听证会上诚恳地表示将拥抱监管,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完成 KYC、反洗钱、隐私保护等工作;同时给出了关于 Libra 更多的细节信息,比如盈利模式,比如储备池资产分配等。虽然监管层态度较为强硬,但 Libra 表示会积极配合,整体来说对 Libra 项目的推进不会产生致命性的阻碍,双方的沟通渠道依旧畅通。

同时,从听证会上双方的问答可以明显看出监管层对于 Libra 和区块链技术的理解还是不足的,双方还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如何弥合监管层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差可能会成为 Libra 下一步的重要工作。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也加快了美国从国家层面对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行业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推进,同时也引发了其他国家对 Libra 模式和数字货币未来发展方向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个数字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的发展。


作者:火币区块链研究院袁煜明、李慧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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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众两院针对 Libra 举行的听证会,引发了各国监管机构、企业、学者和区块链从业者等各行业的广泛关注。虽然监管层态度较为强硬,但 Libra 表示会积极配合,整体来说对 Libra 项目的推进不会产生致命性的阻碍,双方的沟通渠道依旧畅通。

同时,从听证会上双方的问答可以明显看出监管层对于 Libra 和区块链技术的理解还是不足的,双方还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如何弥合监管层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差可能会成为 Libra 下一步的重要工作。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也加快了美国从国家层面对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行业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推进,同时也引发了其他国家对 Libra 模式和数字货币未来发展方向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个数字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的发展。


前言


2019 年 6 月 18 日,在 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之后,引来了全世界的关注。一方面这让主流社会对加密数字货币有了更深入和更广泛的了解,但是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国监管层对 Libra 在数据隐私和金融风险等方面的担忧。

Facebook 作为一家美国公司,首先迎来了美国监管机构们的质疑。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The U.S. Senate Committee on Banking,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在 7 月 16 日主要就 Libra 数据隐私问题举行了听证会。紧接着,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The U.S. House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ttee)也在 7 月 17 日针对 Libra 的运营方式和和其对美国投资者、消费者以及美国金融系统的影响等问题举办了听证会。

两场听证会上,议员们就 Libra 的监管归属如何界定、用户数据隐私如何保护、商业模式细节和是否存在垄断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询问,并表达了对 Libra 项目在监管、安全和垄断等方面的担忧,且对 Facebook 的信用都持怀疑态度,当然也有部分议员表达了对 Libra 商业模式创新上的赞赏和肯定,认为 Libra 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监管机构不能由于自身的制度缺位和不清晰而扼杀创新。

这两场听证会不管是对 Libra,对监管者,还是对区块链行业从业者都意义重大,是推动监管机构认知数字货币、认知区块链行业的里程碑事件,推动了区块链行业朝着合规方向加速发展。火币研究院详细剖析了参众两院在面对 Libra 项目上各自的立场异同,以及由此释放出来的监管思路。本文主要就参众两院关心的核心话题进行了梳理和深入解读,包括如何满足多国监管、寡头机构如何做到数据隐私、Libra 数字货币的性质、Libra 的安全性、Libra 在金融层面的稳定性以及 Facebook 发起 Libra 项目的动机等话题。

此外,在深入解读开始前将先为大家介绍听证会相关的背景知识、当前美国的政治环境以及听证人马库斯的背景,以帮助大家理解后文做好铺垫。


1. 美国国会听证会背景分析


1.1 听证会背景

本次 Libra 的听证会先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发起,参、众两院是美国国会最高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美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致力于通过协商、辩论和妥协,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机制。美国就某一重大的社会争议问题,在判定其是否合法或违法之前,通常都会先举行听证会听取和审议正反双方或者事件主角的辩解。因此,听证会仅仅只是听证委员会听取听证人的辩解,并根据听证人的说辞进行质疑和提问,不代表参与听证会的人、公司或涉及议题就已触犯相关法律。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 Libra 项目性质的定义、监管以及如何应对 Libra 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及隐私安全问题进行讨论。若经会议讨论后认定 Libra 未来会在以上方面带来较大风险、且难以进行控制,则会采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强力监管或直接叫停,但这也要分两种情况:第一,若对 Libra 的监管判定适用于现有法律,国会将要求 Libra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行,包括用户数据隐私、KYC、AML 等都需满足现有监管框架;第二,若现有法律无法支持对 Libra 进行全面监管,则国会将要起草新的相关法律以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1.2 立法流程

如果美国国会想制定一个适用于 Libra 的新法案,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将会花费较长时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出一份有针对性的立法草案,需先获得委员会内部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果多数人不同意,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如果多数人同意了,那这项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第二步,众议院全院就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将送到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但是,众议院和参议院有时会在同样一个议题上有不同看法,这样就需要参众两院进行反复的磋商协调直至参众两院达成一致。第三步,假如这项立法草案经过参众两院的一致同意并在两院都得到通过,那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最终成为法律。


1.3 听证会前美国政界动态

听证会在即,美国各界纷纷表达了其对 Libra 的看法,对于这种跨国性金融模式、去中心化组织机制以及可能影响的广泛的潜在用户群体,大家不免担忧。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诸多机构、政要和意见人士纷纷对 Libra 在数据安全性、金融稳定性和监管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想法,也为参、众两院听证会的召开铺垫了基调,增加了群众的讨论热情。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 Maxine Waters 甚至在 Libra 白皮书公布当天就公开要求 Libra 暂停项目研发。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主席也就其关心的问题给 Facebook 写信质询,Libra 项目负责人马库斯于 7 月 8 日已回信答复,表达了 Libra 希望接受适当的反洗钱监督和检查,并接受适当的政府监管的态度。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也曾多次表达对 Libra 的看法,声称「Libra 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担忧,涉及到隐私、洗钱、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等。这些都是应该彻底公开解决的问题。若 Facebook 不能回答 Libra 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并获得普遍的满意,这个项目就不能继续。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非常彻底和仔细地加以解决,而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同时美联储也在和 Libra 项目组进行积极的沟通,在几个月前就会见了 Libra 项目相关代表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且也正在与其他监管机构和世界各地其他中央银行进行「协调」,可见美联储对该项目的谨慎和重视。

7 月 11 日,特朗普曾在 Twitter 上表示其对加密货币的担忧,并且声称如果 Libra 的项目要推进将需满足美国银行业的监管。

7 月 12 日,一份由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讨论草案《让科技巨头远离金融法案》(Keep Big Tech out of Finance Act)提前曝光,该草案意欲阻止大型科技公司成为金融机构,「不允许其设立、持有或运营可广泛使用、交换或储存的数字资产」。根据该草案,所有年利润超过 250 亿美元的科技公司都将在监管范围之内。很显然,该草案是针对 Libra 项目提出的,且赶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曝光,对 Libra 项目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1.4 听证人大卫·马库斯简介

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是一位出生于法国的美国企业家,现任 Facebook 加密货币项目 Libra 的负责人。马库斯曾任支付巨头 Paypal 的总裁,任职期间带领 Paypal 通过推出新产品 Paypal Here 和并购 Braintree 公司,让 Paypal 成为移动支付领域增长最快的公司。随后,在 2014 年离开 Paypal 加入 Facebook,以公司即时通讯副总裁的身份负责 Facebook Messenger 部门业务,并在他的带领下 Facebook Messenger 一年后月活突破 7 亿,安卓下载量超过 10 亿,成为 Facebook 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这让 Facebook 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赞不绝口。此外,2015 年马库斯推出了 Facebook Messanger 的点对点支付平台,让 Messanger 有了支付功能。

除了在 Facebook 任职之外,大卫·马库斯因其出色的能力,也在其他公司以兼职身份任职了重要职位。2017 年 12 月,大卫·马库斯因其在 Paypal 和 Facebook 期间积累的丰富的数字支付经验,以及作为加密货币早期的投资者和促进者,被任命为全球知名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Coinbase 的董事会成员。大卫·马库斯从 2013 年就开始购买比特币,并因为非常喜欢比特币,以至于曾考虑过从 Paypal 辞职,自己开一家比特币交易所。Coinbase 任命大卫·马库斯为董事会成员,正是因为看中了其在加密货币的多年积累,以及开发过有效的移动支付产品的一手知识和经验。

但是,大卫·马库斯在 2018 年 8 月从 Coinbase 辞职,给出的理由是因为他正在 Facebook 建立新的区块链团队,如果继续待在 Coinbase 董事会,可能会让 Facebook 和 Coinbase 产生利益冲突。随后,2019 年 5 月起,大卫·马库斯就开始担任 Facebook 新设立的区块链部门负责人,并在 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之后,开始负责 Libra 项目并出任 Facebook 区块链子公司 Colibra 的首席执行官。Facebook CEO 马克·扎克伯格之所以让大卫·马库斯担任 Libra 的负责人,一方面是因为马库斯在 Paypal 和 Facebook Messanger 上已取得过举世瞩目的成绩,其业务能力让人放心;另一方面是因为马库斯在加密货币和支付领域拥有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使得其成为扎克伯格的不二之选。


2. 参众两院听证会重点内容解读


听证会前美国政要高层释放的强硬信号为听证会的召开营造了更紧张的氛围,参众两院的代表们也毫不客气地开启了唇枪舌剑的诘问,当然也有议员站出来赞扬了 Libra 项目的创新性和划时代的意义,议员们态度是有所分化的。此次 Libra 听证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关注重点在于「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数据隐私的问题」,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关注重点则在于「Libra 的性质、商业模式,以及其是否有较好的金融稳定性和安全性」。本章将对这两次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并且对参众两院两次听证会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2.1 参议院听证会重点内容解读

2.1.1 监管新挑战

Facebook 作为一家美国企业,而其发起的 Libra 项目基金会主体却注册在瑞士,这难免引发监管机构的质疑,恐其有逃避监管之嫌,且在 Libra 开展全球化的业务时如何满足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也是听证会上议员们甚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马库斯表达了积极接受监管的姿态,表示 Libra 会致力于支持监管者、中央银行和立法者的努力,以确保 Libra 有助于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活动。并且表示 Libra 将会在达到美国的监管要求后才会正式启动。由于 Libra 协会的注册地在瑞士,关于用户数据隐私的问题,Libra 将会接受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委员会(FDPIC)的监管。但随后 FDPIC 的发言人 Hugo Wyler 在接受美国媒体 CNBC 采访时却表示:「直到今天,我们尚未与 Libra 的发起人交流过。我们希望 Facebook 或 Libra 的其他推动者,在时机成熟时为我们提供具体真实的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检查我们的法律咨询和监督能力的程度」。而对于如何满足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以及在非法跨境资产交易的情况下 Libra 将遵守哪个国家法律来保护用户的问题上,马库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事实上,马库斯在目前的状态下也的确很难给出答案。一方面,对于 Libra 这种新兴的去中心化跨国金融组织,监管层是缺乏监管经验的,也没有案例可寻;另一方面,Libra 只是提供基础网络运营,基于 Libra 开发的应用其业务模式会各不相同,这些应用的开发方需要独立去迎合各国的监管需求,Libra 无法为每一个应用去谋求合规。

不论 Libra 项目成功与否,Libra 事件迫使各国监管层开始思考全球数字货币的合规和监管问题,提高主流社会对区块链技术可能带来的新商业模式变革的认知,推动合规和立法进程。并且可能催生新的全球性数字货币专业监管机构诞生,在数字货币领域里建立起新的国际金融秩序。

在随后的众议院听证会上马库斯表示,未来不排除吸纳政府机构成为 Libra 协会成员的可能性,这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新的监管方案和更多讨论的可能性。若未来多国政府机构入驻 Libra 协会,则 Libra 将变成美国等强主权货币国家在未来占据数字货币时代先机的有利工具。


2.1.2 寡头垄断之下的数据隐私

关于数据隐私的讨论是本次参议院听证会发起的主题,但听证会现场却将对该问题的讨论从技术 / 商业解决方案的路径上拉到了对 Facebook 企业本身信用问题的质疑上,言语之间表达了对 Facebook 这家有泄露用户数据隐私前科的互联网巨头强烈的不信任感。虽然 Facebook 解释到其只是作为 Libra 协会的一个成员单位,在未来不会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但 Facebook 作为 Libra 项目的发起人,以及坐拥约 2 亿用户的互联网社交巨头,不免让监管者担心 Facebook 借此会成为一个社交+金融领域的超级寡头, 不仅垄断了用户社交数据还垄断了金融支付等更核心的商业数据。

监管者的担忧不无道理,Facebook 在 Libra 协会虽然只是成员单位,没有实权,但 Libra 网络的钱包 Calibra 是 Facebook 旗下的子公司,也就意味着 Facebook 基于 Libra 开发的应用 Calibra 很可能成为该网络一个巨大的流量和资金入口。当然,其它机构和公司也完全可以开发一个 Calibra 的同类竞品,只是很难竞争的过而已,毕竟 WhatsApp 和 Messenger 的用户体量是一般公司难以超越的。Facebook 在 Libra 项目上的优势确实是难以掩饰的一个事实。

回归到数据隐私的问题上来,马库斯表示 Calibra 的所有用户都将先获得其所在国家的授权 ID 后才允许注册使用,并且 Calibra 不会将其用户数据直接共享给其母公司 Facebook 以提升其业务,但可以将聚合后的数据提供给 Facebook。此外,Facebook 的数据在用户的同意和授权下也是可以给到 Calibra 的,用以提升用户体验等。总之,由于 Calibra 和 Facebook 这种强关联性,其两者之间的数据不是直接相互流通,也会间接地流通,至于这其中的分寸问题还需要依靠 Facebook 来拿捏。


2.2 众议院听证会重点内容解读

2.2.1 Libra 的性质

关于 Libra 的性质,马库斯确切地否定了参议员提出的 Libra 是证券和 ETF 的说法,认为 Libra 只是表面上看起来像 ETF,但是购买 Libra 并不会盈利,它更像是一种商品,而 Facebook 只是将其看做支付工具。很显然,马库斯在有意弱化 Libra 的货币属性,减弱监管层的担忧。但从 Libra 的白皮书中我们看到,其愿景远不止做支付工具和通道,而是要做普惠金融。支付只是其要实现的第一个小目标,未来在其有了足够多的用户基础和货币体量之后,基于 Libra 做一下衍生的金融产品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更进一步,当 Libra 拥有的金融属性之后,Libra 也不可能仅仅是一种商品这么简单,而是具备了货币的某些基本职能,Libra 协会或者网络也将转变为商业银行的角色,能够产生货币乘数的效应。

尽管马库斯多次表示,Libra 不会影响主权国家货币发行权,也不会和央行竞争,甚至还会和美联储合作。但按照其现有的方案来说,当其达到一定规模以后,不影响很难。


2.2.2 Libra 安全吗?

听证会上有议员直言若 Libra 被恐怖组织利用或者攻击,那对美国的危害可能堪比 911 事件,并且认为 Libra 是天生适合洗钱的。且先不论议员的言辞是否过于激烈以至于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我们可以借此讨论一下 Libra 的安全性,是否真如该议员所述。

Libra 的资产是在区块链上的,由钱包进行管理,虽然 Calibra 承诺会做用户的 KYC,因此通过 Calibra 钱包进行的所有交易都是可监管的,如果有用户傻到用这种途径去洗钱,怕是只会更快地被监管部门控制住,从这个层面上来说,Calibra 是可以帮助监管提高效率的。但我们要知道,Libra 是一个开放式的公链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到网络中,并且开发钱包应用,所以 Calibra 拥抱了监管,不代表其它钱包应用也会同样拥抱监管。因此,Libra 确实存在能够洗钱的可能性。当然,普通用户在选择钱包时也会有所考量,那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钱包势必难以获得大批用户,并且可能会被节点抵制,这样也从侧面抑制了用 Libra 网络进行洗钱大规模泛滥。

就像马库斯所说的,即使在现有的中心化的货币体系里,也是很难杜绝洗钱的行为,Libra 同样也难以杜绝,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它反而能帮助监管者更有效的管理。


2.2.3 Libra 稳定吗?

对 Libra 价值的稳定性讨论主要集中在对其资产储备池是否稳定的讨论上,马库斯直言 Libra 不是绝对稳定的,而是有一定波动性的,这种波动性主要来自于其资产储备池中法币资产的波动。为了降低这种波动性,马库斯进一步披露,Libra 的储备池会锚定美元、日元、英镑和欧元这类主流货币,并且美元将占据储备池一半的资产份额。其它货币的占比比例需要进一步和 G7 等组织进行讨论和磋商。

由此可以看出,Libra 的管理和发行已不仅仅某一个国家中心化决策的问题,而是多成员国之间协商后的成果。Libra 若未来可以成功,其必然离不开主流国家的支持,而且 Libra 很可能成为国家之间争夺数字货币制高点的博弈平台。

借此,马库斯也多次向国会议员们表示,如果美国不积极参与这场数字货币的新变革,那全世界会有其它的,甚至是对美国不友好的国家发起这种全球性的数字货币,并且占据先机。


2.2.4 Facebook 动机何在

在参议院的听证会上有议员询问 Facebook 在 Libra 的项目上投入了多少资金,马库斯并没有正面回答,第二天的众议院听证会又有议员继续追问 Facebook 投入的成本,以及 Facebook 将如何从 Libra 的项目上盈利。问题的本质无非是想知道 Facebook 发起 Libra 项目的根本动机。企业的最终目的无非是盈利,马库斯也向议员们披露,Facebook 旗下的 Calibra 钱包项目是有盈利模式的,主要包括两钟,一是 Calibra 提供的支付业务将惠及数十亿人,并且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这间接地推动了 Facebook 广告业务的发展;二是 Calibra 钱包将拥有众多的线上和线下商家,Calibra 未来将在此基础上开展借贷、理财等金融服务,并和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由此可见,Facebook 的动机很明显,借助 Libra 项目,Facebook 可以在其体系内完善金融闭环,促进整个 Facebook 生态的蓬勃发展。社交+金融的帝国将最终建立。


2.2.5 再议监管

众议院听证会上,议员们再次问及 Libra 声称要满足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委员会(FDPIC)的监管,但为什么至今却未曾和 FDPIC 接触过。马库斯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 Libra 之所以提前发布白皮书就是为了和监管机构有充足的沟通时间。并且众议院上多位议员让马库斯多次表态,Libra 在未满足监管要求前不会发布产品,马库斯就此也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关于监管,有议员提出一个由美联储和 SEC 监督的 100 万用户的小型试点计划,马库斯并未就此给出正面回答。

此外,议员们还问道在不同国家如何满足当地国家监管问题,比如说在有货币管制政策的国家 / 地区,Libra 将如何在这类开展业务。马库斯表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一国一论,Libra 将在不同的国家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推广。潜台词是马库斯并没有确认在有货币管制的国家将不会在该国推行 Libra,也就意味着,未来 Libra 很有可能还是会面向中国用户进行某种形式的推广。并且,马库斯也明确表示,Libra 和微信和支付宝是直接的竞争关系,这也从侧面肯定了,即使中国政府禁止 Libra 进入中国,它也会为中国用户提供服务并且进行推广。


2.3 参众两院听证会对比

参众两院提起听证会的委员会职能各不相同,一个是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一个是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但大家对 Libra 的担忧却有不约而同的一致性,当然也都肯定了 Libra 的创新性和划时代的意义。两场听证会关注的相同点具体如下:

a. 参、众两次听证会关注的主要重点都是:监管归属、数据隐私、商业模式、垄断问题等四个问题。

b. 参、众两院都对 Facebook 缺乏信任,听证会上反复提起 Faceboook 泄露数据的黑历史。对 Facebook 的不信任,超过了对区块链的不信任。

c. 从结果来看,参、众两院均表示听证会过后,现在对 Libra 暂时还是无法信任,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听证会。

d. 虽然对 Libra 表达了很多的担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 Libra 的创新和意义。例如,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表示,撇开 Libra 天秤座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Facebook 尝试打造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设施的是值得称赞的;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华盛顿必须避免成为扼杀创新的地方,不能因为暂时无法理解技术创新就选择禁止。事实上,无论今天是不是 Facebook,这种改变已经到来,区块链技术是真实存在的,Facebook 进入这个新世界只是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中本聪的比特币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我们不应该去阻止这种创新,政府也无法阻挡这种创新。

e. 参、众两院对 Libra 的听证会释放出了明显的监管信号 , 不仅用严苛地态度表明了 Libra 必须要接受监管,而且通过对 Libra 的高度重视也传达了美国监管机构对 Libra 的监管决心。


对于 Libra 的关注的焦点,参众两院是有所侧重的,在经历了参议院更宏观层面的提问后,马库斯在众议院又接受了更深层次、更细节和更犀利的追问。两场听证会的不同点主要包括以下 5 个方面:

a. 参议院听证会关注点更偏向于数据隐私问题,众议院听证会关注点更偏向于金融稳定和商业模式。

b. 众议院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相比参议院听证会上提到的问题,要更加具体和细节,并且更进一步。比如,非常关心 Libra 的具体运营模式、盈利模式、Libra 定性问题、是否愿意接受先小范围试点运行再推进等等。

c. 众议院听证会上提到了 Libra 可能会涉及到的中国相关问题,比如,提到了 Libra 跟微信和支付宝的竞争,以及中国企业是否会成为 Libra 协会的成员。

d. 在众议院议员的追问下,马库斯也披露了更多的细节,比如 Libra 的一揽子货币中美元将占据一半,另一半的分配比例需要进一步和 G7 等组织进行讨论和磋商。

e. 众议院直言将进一步评估 Libra 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并将讨论之前被曝光的《让大型科技公司远离金融法案》(Keep Big Tech Out of Finance Act)的讨论草案。

 
这次参、众两院对 Libra 的听证会释放出了明显的监管信号:首先,Libra 必须接受监管,而且 Libra 若想运行下去,隐私、洗钱、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等这些所有问题都需要认真地加以对待。其次,参、众两院对 Libra 监管问题的重视程度非常之高,因为 Libra 跨国性金融模式和去中心化组织运行方式,除了数据隐私和金融稳定问题之外,还将会一方面触及到国家的金融利益,另一方面也会瓜分传统金融的蛋糕。因此,我们能看到参、众两院,以及之前也表示过鲜明态度的美国总统、美联储主席等美国监管层对 Libra 的一致的监管决心。

除了对强监管的坚持和 Libra 安全性的担忧,听证会上也有一些议员肯定了 Libra 项目的意义,认为 Libra 的创新机制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并呼吁立法者和监管者加强和企业的沟通,不要因监管机制的缺位和不清晰就扼杀了创新。


2.4 听证会事件影响

2.4.1 对 Libra 项目影响

美国参、众两院同时对 Libra 举行公开听证会,表明了美国监管层对以 Libra 为代表的这类新商业模式的重视和担忧。一方面,通过此次听证会 Libra 介绍了更多的项目细节,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 Libra,从而有助于减少人们对 Libra 项目的信息不对称 ; 另一方面,听证会上释放出来的审慎态度和监管决心,让 Libra 的顺利推进也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听证会过后虽然短期内 Libra 的曝光度会加大,但是如何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成为 Libra 是否能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


2.4.2 对数字货币发展影响

美国参、众两院此次对 Libra 的听证会,一方面,加快了美国从国家层面对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行业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推进,而这促进了区块链行业向着合规的方向加速发展,为行业繁荣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引发了其他世界各国对 Libra 模式和数字货币未来发展方向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让数字货币不再只是一种小众的投资标的,而逐渐上升到国家层面紧迫的金融议题和世界级的关注热点。


3. 其它国家各界对 Libra 的态度分析


对于 Facebook Libra,除了美国的监管机构,全世界各国的政界、商界和学术界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整体而言,政界非常谨慎、商界较为积极、学术界意见各异。政界上,中、俄、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的政界(监管层)都保持谨慎态度,仅有瑞士等极少数国家态度积极,其中,谨慎态度主要来源于,Libra 的合规和监管问题以及因披露的信息过少而导致的缺乏信任;积极态度,则主要来源于 Libra 的创新模式和借助区块链以增强自己国际影响力的野心。商界上,就 Libra 公开发表观点的巨头企业中,大多数表示了期待和积极态度,只有少数表示不感兴趣,其中,期待和积极的态度主要来源于 Facebook 延伸了一个企业的「影响力」:企业发行超主权货币+世界性流通,给了其他巨头公司很大的想象空间;有些企业尤其是金融相关企业冷淡的态度则主要来源于,现在的金融系统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并不认为需要 Libra。学界上,各个学者态度各异,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景象,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模式创新和数据隐私两个方面。


3.1 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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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 27 亿用户的 Facebook,发布 Libra 白皮书发布之后,引起了世界各国政界(监管层)的担忧。跟美国的监管机构一样,其主要担忧聚焦在监管问题、金融稳定和信息不对称等三个问题。首先,监管问题分为两类,第一类是 Libra 必须要纳入到监管的问题。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Libra 创造的是跨境自由流动的可兑换数字货币。这类稳定币的出现和发展,无论是从对货币政策的执行,还是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都离不开央行的支持和监管,以及各国央行及国际组织的监管合作」。第二类是 Libra 监管标准制定问题,例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欧洲中央银行均呼吁监管机构应尽快制定标准,以应对即将到来的 Facebook 的加密货币 Libra。其次,金融稳定问题。金融稳定问题主要是担心 Libra 会威胁到本国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是即便同样担心金融稳定性,不同国家之间态度也不一样。例如虽然俄罗斯杜马金融委员和韩国金融委员会都担心 Libra 会对本国的金融构成威胁,但前者明确表示 Libra 将不会在俄罗斯合法化,后者则没有明确表示会禁止 Libra 在韩国的使用。最后,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因为 Facebook Libra 项目仅在白皮书上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监管机构信服,例如意大利中央银行和印度经济事务部均表达了 Libra 尚未充分解释清楚自身设计,无法让人信服的态度。

虽然大部分主要国家态度谨慎,但也并不是所有国家和所有监管机构对 Libra 持消极态度。首先,有些国家对 Facebook Libra 持有非常积极的态度。例如,瑞士国际金融秘书处表示「Libra 在瑞士受到欢迎,同时瑞士可以在一个雄心勃勃的醒目中发挥作用,这是一个积极现象」。其次,认为 Libra 值得研究。例如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现中国金融协会会长周小川认为「Libra 代表数字货币的趋势,中国应未雨绸缪」,日本中央银行行长黑田东彦也表示「密切关注 Libra 是否会被普遍应用于支付,也会评估对现有金融和支付体系的影响」。最后,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监管机构有着截然相反的态度。例如,俄罗斯杜马金融委员会主席表示 Libra 在俄罗斯不会合法,但是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则表示不会对 Libra 做任何特别规定,并称没有人会禁止 Libra。

这表明,在监管层面上虽然 Libra 因为监管问题、金融稳定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大部分国家对 Libra 担忧,但是因其创新模式和可能会造成的世界级影响力,使得不少国家在密切关注其进一步发展和所披露的信息。


3.2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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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政界(监管层)对 Libra 的担忧,商界很多巨头企业则对 Libra 表达了期待和积极态度。这种积极态度主要在金融模式创新和给了其他巨头公司很大的想象空间。首先,Libra 作为一种金融模式创新,可以为传统金融的发展借鉴经验。例如,高盛 CEO 就表示「全球支付体系正朝着稳定币的方向发展,未来必然会依赖于区块链,银行不得不做出改变,因为与支付先关的交易将不再那么有利可图。在我看来,Facebook 这样的大型科技公司将试图与银行建立伙伴关系,而不是成为银行本身」。其次,Libra 给了其他巨头很大的想象空间。例如,腾讯 CEO 马化腾表示「技术都很成熟,并不难,就看监管是否允许而已」,之前对区块链态度偏消极的搜狗 CEO 王小川也表示「Facebook 可享受未来的钱包(发卡)业务,参与联盟的组织可获得未来的金融话语权与收益」。如果 Libra 模式成功,那么将意味着企业将拥有「超主权货币」的发行权,一方面这让其他巨头公司也可以效仿 Libra,锚定一篮子货币发行自己的稳定币;另一方面自己也可以选择加入 Libra 协会,成为其中一个节点分享「越变越大的蛋糕」。虽然铸币权由主权国家或经济体所垄断的情况没有变,但是「货币发行权」将不再由主权国家垄断,有足够实力的企业也可以分得一杯羹,这给了商界极大的想象空间。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表示对 Libra 项目不感兴趣,因为现在的金融系统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并不认为需要 Libra。例如,摩根士丹利 CEO James Gorman 表示,「对加密货币 Libra 表示不感兴趣,虽然也有可能我的观点是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但是我并未看到对另一种价值存储形式的需求,我也不明白为什么系统需要另一种价值存储形式。我们有货币,有贵金属,有储备货币,也有备用票据。显然,那也存在一定的需求,但事实上我们不在其中,根本不会困扰到我。」

商业是逐利和讲究效率的,因此在面对 Libra 这种具有提升效率且富有想象空间的金融创新,商界的态度较为积极。


3.3 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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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上担忧多于欣喜,商界上不少人叫好,而学界则呈现出态度各异、「百花齐放」的景象。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模式创新和数据隐私两个方面。首先,在模式创新上争论的点在于 Libra 是否有突破式创新。一些学者认为 Facebook Libra 没有突破式创新,例如数字经济学家刘志毅认为,对全球金融市场来说,Libra 的出现只是多了一个来自于互联网的新玩家,不过这个玩家背后却是一大堆传统的金融行业的机构,与其它玩家相比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异,其效果相比过去的稳定币如 GUSD、摩根大通的 JPMcoin 暂时也看不到特别明显的差异。唯有国家主权作为信用背书的中央银行具备法币信用,任何一种稳定币的模型只不过是对这种信用的「借用」和「组合」,并不会真正挑战现有的全球金融秩序,因此无法撼动传统金融秩序;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 Libra 有创新。例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Libra 不符合金融学的货币定义,不是由主权国家进行发行,可以说是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但不是法定货币。和以往的数字货币相比,Libra 的特点是,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商圈,是一个超级商圈币,并且它加入了支付机构、持卡机构、实物商家。其次,在数据隐私上争论的点在于 Libra 和 Facebook 是否可信。一些学者认为 Libra 和 Facebook 在保护用户数据隐私方面不可信。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Joseph Engene Stiglit 表示,参与 Libra 交易的用户的信息很容易被 Facebook 盗取,就像他曾通过别的途径盗取用户信息一样,只有傻子才会相信 Faceboook 的 Libra。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Facebook 还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信任。例如康奈尔大学经济学教授 Eswar Presad 表示,Libra 的稳定性问题将与脸书的声誉有关,至少在其成立之初将是如此。尽管脸书在隐私上的做法令人担忧,但它「在用户中仍拥有相当程度的信任。另外,此前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持偏消极态度学者,对 Libra 的态度则较为积极。例如,经济学家郎咸平表示「Libra 值得关注,金融科技也会因此引发一轮新的热潮」。


4. 总结

美国参、众两院针对 Libra 举行的听证会,引发了各国监管机构、企业、学者和区块链从业者等各行业的广泛关注。

通过本次听证会,一方面我们看到监管层释放的强硬的监管信号,并且国会将就此问题进行更深入探讨,不排除为此制定新法案的可能性;《让大型科技公司远离金融法案》讨论草案的提出更进一步反应出监管者对于数字货币这种新金融模式的担忧。另一方面,马库斯也在听证会上诚恳地表示将拥抱监管,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完成 KYC、反洗钱、隐私保护等工作;同时给出了关于 Libra 更多的细节信息,比如盈利模式,比如储备池资产分配等。虽然监管层态度较为强硬,但 Libra 表示会积极配合,整体来说对 Libra 项目的推进不会产生致命性的阻碍,双方的沟通渠道依旧畅通。

同时,从听证会上双方的问答可以明显看出监管层对于 Libra 和区块链技术的理解还是不足的,双方还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如何弥合监管层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差可能会成为 Libra 下一步的重要工作。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也加快了美国从国家层面对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行业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推进,同时也引发了其他国家对 Libra 模式和数字货币未来发展方向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个数字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的发展。


作者:火币区块链研究院袁煜明、李慧

Libra听证会火药十足:监管方难以信任Facebook

资讯guigumitan 发表了文章 • 2019-07-17 12:17 • 来自相关话题

(David Marcus在听证会上,图自TechCrunch)


继去年扎克伯格被美国国会议员们就 Facebook与 Cambridge Analytica 合作暴露的数据滥用问题“轮番轰炸”之后,今天,Facebook 又被“传召” 了。

这一次,Libra 数字货币和数据隐私问题成为听证会的主题。

6月18日,随着 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币圈最重量级的玩家进场了。这样的大动作,自然逃不过美国监管者警惕的目光。7月2日,继美国众议员、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 Maxine Waters 呼吁暂停开发 Facebook 的 Libra之后,其他国会议员也加入了她的行列。

美东时间 7 月16 日上午 10 点,“Libra 之父” 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回答了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一系列尖锐提问。


听证会现场:火力十足、气氛紧张


听证会现场的氛围可以用“惨烈”来形容,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议员们公开表达了 “Facebook很危险”、“没有人喜欢扎克伯格”、“这里没有人愿意再信任你们”、“Facebook进入支付就是为了让一个已经太过强大的公司变得更强大” 等言辞一再出现。议员们向马库斯提出的主要问题包括:

    鉴于 Facebook 以往已经有着多次肆意操纵用户隐私数据、枉顾新闻专业主义,操纵用户情绪来卖广告等“黑历史”,凭什么现在你来做最需要信任的金融支付之时,要求我们继续信任你?以往你们承诺要努力解决的问题哪一个真正解决了呢?如果你信任Libra,你个人愿意把自己所有资产和薪水都放到上面吗?

    为什么把 Libra 总部放到瑞士而不是美国?Libra 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数据,如何应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欺诈和盗用等问题?尤其是 Libra 是跨国界的,如果诈骗者是来自西班牙的,诈骗后果是在另一个国家,你们要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来保护用户?用户要打电话给哪个法律部门?

    Facebook会允许其他数字钱包在平台上的使用吗?如何处理竞争者关系?

    Libra的商业模式是什么?委员会到底是哪些人在负责?



面对一个个质疑,马库斯的回答总基调延续了听证会前一天公布的证词里总结的:Libra 将遵守所有美国法规,在美国立法者的担忧得到解决之前不会发币。具体回答如下:

信任问题。人们不必信任Facebook,因为它只是现有 28 个 Libra 基金会成员中的一员,以后可能只是 100 个或更多的理事会成员中的一个。Facebook 只有一票投票权,Libra 建立在开源系统之上,Facebook 不想、也不会控制它。





(现有的Libra基金会的28个成员)


不仅如此,马库斯还表示,愿意将个人资产和薪水都放在 Libra 上,以示对该系统的信任。

此外,马库斯从头到尾多次重复给出的,其他应该信任Facebook做这件事的理由是:

“Facebook选择做这件事,不仅是因为它有资源和能力来做,还因为它认为Libra可以对世界有益。试想一个身处他国的女儿要给母亲汇款,如今要付高昂的转账费用,用的时间还很久。而Libra可以让人们不管身处哪里,都可以用手机迅速、安全、低成本的转钱”。

马库斯还认为,数字货币已经是大趋势,美国在实时支付领域已经落后,如果美国不再主动加入和反应的话,就会冒着在区块链技术竞争上落后的风险,其他国家就会崛起,美国就会继续落后。

Libra 的好处不仅于此,马库斯还认为,Libra “能更好地帮助 Facebook 现有平台上的 9000 多万商业用户降低支付成本,从而创造更多工作”。

监管和用户数据保护 | “Libra基金会选择将总部设在瑞士绝对不是为了逃避任何责任,绝不是为了逃避美国法规 ... 尽管它确实在瑞士注册,但它也是在 FinCEN(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管理下注册的”。

至于为什么要注册在瑞士?马库斯的回答是,因为瑞士 “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优势... 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都在瑞士。

同时马库斯也强调,Libra 不会在解决美国监管当局的忧虑之前发布,美国应该引领世界数字货币的规则制定。

是否会被用于洗钱乃至毒品交易等非法活动 | “Libra不是一个匿名数字货币,用户不是匿名的,要使用它的数字钱包服务,用户需要上传政府支持的真实身份认证文件,Libra正在跟美国FinCEN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Libra 协会不能接触到消费用户。Libra系统本身会有高标准的安全编码,如何使用数字货币的金融教育和共识原则也会嵌入到 Libra。Libra 加密钱包 Calibra 直接销售或直接货币化用户的数据并非“故意为之”,如果它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额外的金融服务,则会要求用户同意为此目的而使用数据。

商业模式与是否垄断 | Libra 的收入主要会来自两方面:一,Facebook上现有平台上的 9000多万商业用户的支付链条更快捷和低成本带来的平台收益;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额外的金融服务产生的收益。

Libra 加密钱包 Calibra 虽然和其它钱包存在竞争关系,但它将会为用户提供多种支付选项,包括信用卡和银行卡。Calibra 将具有互操作性,因此用户可以与其他钱包来回发送资金,数据将具有可移植性,因此用户可以完全切换到竞争对手。

但马库斯同时也表示,在 Messenger 和 Whatsapp 中,Facebook 只会选择集成自己的Calibra加密货币钱包,并拒绝在其中嵌入竞争钱包。考虑到Facebook各类应用的庞大用户基数,这一独家性,可以使 Calibra 比银行、PayPal、Coinbase 或任何其他潜在的钱包开发商更有优势。

 
Facebook 还值得再被信任吗?


硅谷洞察在整场听证会后感触最深的一点是,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议员们反反复复在 “我们没办法再信任Facebook” 这一点上打转。

美国区块链权威媒体 CoinDesk 发文称,本次听证会议员们提问的关于 Facebook 本身的问题显然更多,而关于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本身的问题很少,文章作者认为,这或许体现出法律制定者对 Facebook 的不信任,超过了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不信任。

多次就信任问题发难的 Sherrod Brown 在随后面对记者的采访时也坦承,很难让美国人信任一个巨头公司。“美国人不信任华尔街,他们现在把这些大的技术公司也列为‘同流合污’的对象。






马库斯也在听证会结束后发 Twitter 再次强调:“在我们完全解决监管机构的问题之前,我们不会启动 Libra。 我们也认识到,对于Calibra钱包来说,信任是至关重要的。"






有趣的是,关于 Libra 的监管,马库斯提到,由于 Libra 基金会注册在瑞士,关于用户数据隐私的问题,将自然会接受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委员会(FDPIC)的监管。

但是,FDPIC 的发言人 Hugo Wyler 在接受美国媒体 CNBC 采访时却表示:“直到今天,我们尚未与 Libra 的发起人交流过。我们希望 Facebook 或 Libra 的其他推动者,在时机成熟时为我们提供具体真实的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检查我们的法律咨询和监督能力的程度”。

硅谷洞察就 Libra 听证会的热点,咨询了硅谷的一些区块链从业者。

一位做区块链节点运营服务的朋友提到,从技术角度来看,Libra 使用的是 PoS 共识机制,将带来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去中心化的实现在于不同类型的节点将因为其参与维护网络、确认交易而获得经济回报的激励。而至于回报率如何制定,规则到底是由基金会所有成员来投票决定、还是由 Facebook 这样牵头的巨头来决定,目前还是未知。

另有行业人士提出,Libra 未来的合规成本只会更高。因为任何接触美国服务器的资金转移都必须接受监管 —— 即便交易双方都在美国境外,除非 Libra 在美国不设节点,数据和美国的所有数据中心隔离。

但这样来看,Libra 如果未来不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似乎只能靠 “卖数据” 变现支持系统的运营,这将又回到他们被社会和执法者质疑最多的问题上。

 
Libra VS 中国:数字货币的全球性挑战?


在本次听证会上,马库斯提出的 “美国在实时支付上已经落后,如果美国不主动来做,很有可能会落后” 的观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国内已经无处不在的手机移动支付。

Facebook 提出的 Libra 通过服务平台商家便捷支付,以及和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更多服务的盈利模式也与国内的微信和支付宝有相似之处。仅就实时支付来看,微信便是“社交+支付”的成功范例,但是微信毕竟只是国内用户主导,说到底是“只支付,不跨境”,而全球社交却是 Facebook 最拿手的优势。

那么,Libra 会进入中国吗?

有可能,但可能性很低。在中国能有足够体量与之抗衡的最大可能就只有微信。尽管不够国际范,用户基础也不到 Facebook 总数的一半,可微信渗透的应用场景却很强大。但微信上所有的支付必须依托银行,直接使用法定货币,银行系统为微信支付承担了身份认证和转账结算这两大业务。

看来,微信的社交再厉害,目前也未能撼动传统的金融模式,而 Libra 却是直接对银行构成了威胁。

你看好 Libra 吗?对本次 Libra 听证会,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感谢硅谷洞察特约作者金霞、Susan Wu,以及行业人士Xiaohan Zhu、Emily Xu等对本文的贡献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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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arcus在听证会上,图自TechCrunch)


继去年扎克伯格被美国国会议员们就 Facebook与 Cambridge Analytica 合作暴露的数据滥用问题“轮番轰炸”之后,今天,Facebook 又被“传召” 了。

这一次,Libra 数字货币和数据隐私问题成为听证会的主题。

6月18日,随着 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币圈最重量级的玩家进场了。这样的大动作,自然逃不过美国监管者警惕的目光。7月2日,继美国众议员、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 Maxine Waters 呼吁暂停开发 Facebook 的 Libra之后,其他国会议员也加入了她的行列。

美东时间 7 月16 日上午 10 点,“Libra 之父” 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回答了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一系列尖锐提问。


听证会现场:火力十足、气氛紧张


听证会现场的氛围可以用“惨烈”来形容,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议员们公开表达了 “Facebook很危险”、“没有人喜欢扎克伯格”、“这里没有人愿意再信任你们”、“Facebook进入支付就是为了让一个已经太过强大的公司变得更强大” 等言辞一再出现。议员们向马库斯提出的主要问题包括:


    鉴于 Facebook 以往已经有着多次肆意操纵用户隐私数据、枉顾新闻专业主义,操纵用户情绪来卖广告等“黑历史”,凭什么现在你来做最需要信任的金融支付之时,要求我们继续信任你?以往你们承诺要努力解决的问题哪一个真正解决了呢?如果你信任Libra,你个人愿意把自己所有资产和薪水都放到上面吗?

    为什么把 Libra 总部放到瑞士而不是美国?Libra 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数据,如何应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欺诈和盗用等问题?尤其是 Libra 是跨国界的,如果诈骗者是来自西班牙的,诈骗后果是在另一个国家,你们要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来保护用户?用户要打电话给哪个法律部门?

    Facebook会允许其他数字钱包在平台上的使用吗?如何处理竞争者关系?

    Libra的商业模式是什么?委员会到底是哪些人在负责?




面对一个个质疑,马库斯的回答总基调延续了听证会前一天公布的证词里总结的:Libra 将遵守所有美国法规,在美国立法者的担忧得到解决之前不会发币。具体回答如下:

信任问题。人们不必信任Facebook,因为它只是现有 28 个 Libra 基金会成员中的一员,以后可能只是 100 个或更多的理事会成员中的一个。Facebook 只有一票投票权,Libra 建立在开源系统之上,Facebook 不想、也不会控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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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Libra基金会的28个成员)


不仅如此,马库斯还表示,愿意将个人资产和薪水都放在 Libra 上,以示对该系统的信任。

此外,马库斯从头到尾多次重复给出的,其他应该信任Facebook做这件事的理由是:

“Facebook选择做这件事,不仅是因为它有资源和能力来做,还因为它认为Libra可以对世界有益。试想一个身处他国的女儿要给母亲汇款,如今要付高昂的转账费用,用的时间还很久。而Libra可以让人们不管身处哪里,都可以用手机迅速、安全、低成本的转钱”。

马库斯还认为,数字货币已经是大趋势,美国在实时支付领域已经落后,如果美国不再主动加入和反应的话,就会冒着在区块链技术竞争上落后的风险,其他国家就会崛起,美国就会继续落后。

Libra 的好处不仅于此,马库斯还认为,Libra “能更好地帮助 Facebook 现有平台上的 9000 多万商业用户降低支付成本,从而创造更多工作”。

监管和用户数据保护 | “Libra基金会选择将总部设在瑞士绝对不是为了逃避任何责任,绝不是为了逃避美国法规 ... 尽管它确实在瑞士注册,但它也是在 FinCEN(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管理下注册的”。

至于为什么要注册在瑞士?马库斯的回答是,因为瑞士 “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优势... 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都在瑞士。

同时马库斯也强调,Libra 不会在解决美国监管当局的忧虑之前发布,美国应该引领世界数字货币的规则制定。

是否会被用于洗钱乃至毒品交易等非法活动 | “Libra不是一个匿名数字货币,用户不是匿名的,要使用它的数字钱包服务,用户需要上传政府支持的真实身份认证文件,Libra正在跟美国FinCEN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Libra 协会不能接触到消费用户。Libra系统本身会有高标准的安全编码,如何使用数字货币的金融教育和共识原则也会嵌入到 Libra。Libra 加密钱包 Calibra 直接销售或直接货币化用户的数据并非“故意为之”,如果它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额外的金融服务,则会要求用户同意为此目的而使用数据。

商业模式与是否垄断 | Libra 的收入主要会来自两方面:一,Facebook上现有平台上的 9000多万商业用户的支付链条更快捷和低成本带来的平台收益;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额外的金融服务产生的收益。

Libra 加密钱包 Calibra 虽然和其它钱包存在竞争关系,但它将会为用户提供多种支付选项,包括信用卡和银行卡。Calibra 将具有互操作性,因此用户可以与其他钱包来回发送资金,数据将具有可移植性,因此用户可以完全切换到竞争对手。

但马库斯同时也表示,在 Messenger 和 Whatsapp 中,Facebook 只会选择集成自己的Calibra加密货币钱包,并拒绝在其中嵌入竞争钱包。考虑到Facebook各类应用的庞大用户基数,这一独家性,可以使 Calibra 比银行、PayPal、Coinbase 或任何其他潜在的钱包开发商更有优势。

 
Facebook 还值得再被信任吗?


硅谷洞察在整场听证会后感触最深的一点是,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议员们反反复复在 “我们没办法再信任Facebook” 这一点上打转。

美国区块链权威媒体 CoinDesk 发文称,本次听证会议员们提问的关于 Facebook 本身的问题显然更多,而关于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本身的问题很少,文章作者认为,这或许体现出法律制定者对 Facebook 的不信任,超过了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不信任。

多次就信任问题发难的 Sherrod Brown 在随后面对记者的采访时也坦承,很难让美国人信任一个巨头公司。“美国人不信任华尔街,他们现在把这些大的技术公司也列为‘同流合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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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斯也在听证会结束后发 Twitter 再次强调:“在我们完全解决监管机构的问题之前,我们不会启动 Libra。 我们也认识到,对于Calibra钱包来说,信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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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关于 Libra 的监管,马库斯提到,由于 Libra 基金会注册在瑞士,关于用户数据隐私的问题,将自然会接受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委员会(FDPIC)的监管。

但是,FDPIC 的发言人 Hugo Wyler 在接受美国媒体 CNBC 采访时却表示:“直到今天,我们尚未与 Libra 的发起人交流过。我们希望 Facebook 或 Libra 的其他推动者,在时机成熟时为我们提供具体真实的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检查我们的法律咨询和监督能力的程度”。

硅谷洞察就 Libra 听证会的热点,咨询了硅谷的一些区块链从业者。

一位做区块链节点运营服务的朋友提到,从技术角度来看,Libra 使用的是 PoS 共识机制,将带来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去中心化的实现在于不同类型的节点将因为其参与维护网络、确认交易而获得经济回报的激励。而至于回报率如何制定,规则到底是由基金会所有成员来投票决定、还是由 Facebook 这样牵头的巨头来决定,目前还是未知。

另有行业人士提出,Libra 未来的合规成本只会更高。因为任何接触美国服务器的资金转移都必须接受监管 —— 即便交易双方都在美国境外,除非 Libra 在美国不设节点,数据和美国的所有数据中心隔离。

但这样来看,Libra 如果未来不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似乎只能靠 “卖数据” 变现支持系统的运营,这将又回到他们被社会和执法者质疑最多的问题上。

 
Libra VS 中国:数字货币的全球性挑战?


在本次听证会上,马库斯提出的 “美国在实时支付上已经落后,如果美国不主动来做,很有可能会落后” 的观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国内已经无处不在的手机移动支付。

Facebook 提出的 Libra 通过服务平台商家便捷支付,以及和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更多服务的盈利模式也与国内的微信和支付宝有相似之处。仅就实时支付来看,微信便是“社交+支付”的成功范例,但是微信毕竟只是国内用户主导,说到底是“只支付,不跨境”,而全球社交却是 Facebook 最拿手的优势。

那么,Libra 会进入中国吗?

有可能,但可能性很低。在中国能有足够体量与之抗衡的最大可能就只有微信。尽管不够国际范,用户基础也不到 Facebook 总数的一半,可微信渗透的应用场景却很强大。但微信上所有的支付必须依托银行,直接使用法定货币,银行系统为微信支付承担了身份认证和转账结算这两大业务。

看来,微信的社交再厉害,目前也未能撼动传统的金融模式,而 Libra 却是直接对银行构成了威胁。

你看好 Libra 吗?对本次 Libra 听证会,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感谢硅谷洞察特约作者金霞、Susan Wu,以及行业人士Xiaohan Zhu、Emily Xu等对本文的贡献

Facebook Libra项目遭四大监管机构联合施压,被要求暂停所有相关开发

资讯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7-03 10:25 • 来自相关话题

北京时间7月3日消息,美国立法机构的四位主席已正式向马克·扎克伯格等多名Facebook高管发出公开信,要求其暂停所有有关Libra加密货币的开发。

同时,美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附属小组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Libra将如何运作,以及确定将实施哪些保护措施来保护用户隐私。

据悉,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Maxine Waters(d-ca)代表,投资者保护、创业和资本市场小组委员会主席Carolyn Maloney(d-ny)代表,住房、社区发展和保险小组委员会主席William Lacy Clay (D-MO)代表,监督和调查小组委员会主席Al Green (D-TX)以及金融技术工作组主席Stephen F.Lynch(D-MA)代表都在这封公开信上签了字,而这封信是写给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Facebook首席运营官谢丽尔·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以及 Calibra首席执行官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的。

而在此前,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Waters曾多次呼吁Facebook暂停libra的开发,而此次联合多位监管部门主席正式公开发布信函,也代表了其决心。

在这封信中,监管者们描述了他们对Facebook跟踪用户记录的担忧,以及libra作为一个新的全球货币体系的潜力。

    “看来,这些产品可能会带给他们一个全新的全球金融体系,这个体系以瑞士为基础,旨在与美国的货币政策和美元相抗衡。这不仅给Facebook超过20亿用户带来了严重的隐私、交易、国家安全和货币政策问题,也给投资者、消费者和更广泛的全球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担忧,” 立法者们写道,“虽然Facebook已关于这一项目发表了一份白皮书,但其提供的关于libra和Calibra的意图、角色、潜在用途和安全性的信息不足问题,暴露出巨大的风险,其还缺乏明确的监管保护。如果像这样的产品和服务受到不适当的监管,并且没有充分的监督,它们可能会造成危及美国和全球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这些漏洞可能会被坏人利用和掩盖,就像过去的其他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钱包一样。”



要求立即暂停,Facebook隐私问题引发担忧
 

在这封公开信中,监管者们还提到了Facebook最近暴露的隐私问题,包括剑桥分析丑闻,这家咨询公司获得了超过5000万Facebook用户的数据。由于Facebook与剑桥分析公司的合作,Facebook预计将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支付50亿美元的罚款,并将继续受到监管法令的约束。

信中表示:

    “由于Facebook已拥有了超世界人口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用户,在监管机构和国会有机会审查这些问题并采取行动之前,Facebook及其合作伙伴必须立即停止实施计划。在暂停期间,我们打算就基于加密货币活动的风险和利益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探讨立法解决方案。”


六月初,Libra项目首次面世,有传言称Facebook这一社交媒体巨头已开发该项目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该公司已与27家合作伙伴达成合作,其中包括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并计划Libra协会将至少拥有100家联盟成员,而这一Libra协会将在Libra上线时担任其加密货币的治理委员会。

据悉,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已计划在7月17日举行听证会,对Libra进行审查。

可以说,自Libra项目正式被公开以来,全球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均表示了谨慎或警告的态度,其中,G7集团成员还组成了一个调查该项目的工作组,各部长呼吁Facebook分享更多细节,否则将阻止其开发。

面对重重施压,小扎该如何应对呢?你怎么看。


原文:https://www.coindesk.com/4-us-lawmakers-join-call-to-freeze-facebooks-libra-project
作者:Nikhilesh De
编译:洒脱喜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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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7月3日消息,美国立法机构的四位主席已正式向马克·扎克伯格等多名Facebook高管发出公开信,要求其暂停所有有关Libra加密货币的开发。

同时,美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附属小组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Libra将如何运作,以及确定将实施哪些保护措施来保护用户隐私。

据悉,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Maxine Waters(d-ca)代表,投资者保护、创业和资本市场小组委员会主席Carolyn Maloney(d-ny)代表,住房、社区发展和保险小组委员会主席William Lacy Clay (D-MO)代表,监督和调查小组委员会主席Al Green (D-TX)以及金融技术工作组主席Stephen F.Lynch(D-MA)代表都在这封公开信上签了字,而这封信是写给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Facebook首席运营官谢丽尔·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以及 Calibra首席执行官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的。

而在此前,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Waters曾多次呼吁Facebook暂停libra的开发,而此次联合多位监管部门主席正式公开发布信函,也代表了其决心。

在这封信中,监管者们描述了他们对Facebook跟踪用户记录的担忧,以及libra作为一个新的全球货币体系的潜力。


    “看来,这些产品可能会带给他们一个全新的全球金融体系,这个体系以瑞士为基础,旨在与美国的货币政策和美元相抗衡。这不仅给Facebook超过20亿用户带来了严重的隐私、交易、国家安全和货币政策问题,也给投资者、消费者和更广泛的全球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担忧,” 立法者们写道,“虽然Facebook已关于这一项目发表了一份白皮书,但其提供的关于libra和Calibra的意图、角色、潜在用途和安全性的信息不足问题,暴露出巨大的风险,其还缺乏明确的监管保护。如果像这样的产品和服务受到不适当的监管,并且没有充分的监督,它们可能会造成危及美国和全球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这些漏洞可能会被坏人利用和掩盖,就像过去的其他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钱包一样。”




要求立即暂停,Facebook隐私问题引发担忧
 

在这封公开信中,监管者们还提到了Facebook最近暴露的隐私问题,包括剑桥分析丑闻,这家咨询公司获得了超过5000万Facebook用户的数据。由于Facebook与剑桥分析公司的合作,Facebook预计将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支付50亿美元的罚款,并将继续受到监管法令的约束。

信中表示:


    “由于Facebook已拥有了超世界人口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用户,在监管机构和国会有机会审查这些问题并采取行动之前,Facebook及其合作伙伴必须立即停止实施计划。在暂停期间,我们打算就基于加密货币活动的风险和利益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探讨立法解决方案。”



六月初,Libra项目首次面世,有传言称Facebook这一社交媒体巨头已开发该项目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该公司已与27家合作伙伴达成合作,其中包括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并计划Libra协会将至少拥有100家联盟成员,而这一Libra协会将在Libra上线时担任其加密货币的治理委员会。

据悉,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已计划在7月17日举行听证会,对Libra进行审查。

可以说,自Libra项目正式被公开以来,全球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均表示了谨慎或警告的态度,其中,G7集团成员还组成了一个调查该项目的工作组,各部长呼吁Facebook分享更多细节,否则将阻止其开发。

面对重重施压,小扎该如何应对呢?你怎么看。


原文:https://www.coindesk.com/4-us-lawmakers-join-call-to-freeze-facebooks-libra-project
作者:Nikhilesh De
编译:洒脱喜

G20开始实施统一的加密资产标准

资讯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6-10 10:01 • 来自相关话题

随着G20国家首脑会议的临近,成员国一直在讨论如何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政府间组织制定的标准。尽管在遵守这些标准方面可能存在一些挑战,但欧洲央行表示,加密资产对欧元区金融稳定构成的风险是可控的。

 
G20实施全球标准
 

G20国家重申支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反洗钱等领域的全球标准制定机构,他们还同意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建议,包括那些关于加密资产的建议。

本月早些时候, FATF在奥地利举行了其年度私营机构协商论坛,其成员的300多名私营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FATF成员包括36个国家和两个国际组织,包括欧洲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解释说:

    “讨论的重点是虚拟资产服务和业务模型的映射……以及具体的FATF实施建议。”


在4月份提交给G20的报告中,FATF概述了其在加密资产标准方面的工作,并承诺更新其指导意见,“继续协助司法管部门和私营机构,实施基于风险的方法,以规范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包括对其进行督导和监测,”该报告描述说,“这将有助于各国对该领域实施监督。”在强调洗钱等各种风险的同时, FATF还认识到:

    “技术创新,包括那些潜在的虚拟资产……可能给金融系统和更广泛的经济带来重大利益。”


 
俄罗斯有问题要解决
 

在已宣布计划实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所制定标准的国家中,俄罗斯是其中之一。俄罗斯尚未最终确定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普京总统最初表示,该框架必须在去年7月前完成。由于没有引入加密货币法规,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另一项命令,要求其国家的加密货币法规在今年7月前实施。

然而,另一个拖延也可能是由于国家杜马金融市场委员会主席阿纳托利·阿克萨科夫(Anatoly Aksakov)在5月21日的报告中指出,“由于FATF的要求,数字金融资产法的通过被卡住”。在2019年俄罗斯股票市场会议上,他解释说,这些要求要么在数字金融资产法中实施,要么在单独的法案中实施,并详述到:

    “数字金融资产法已经被暂停……FATF的决定要求我们解决比特币等相关问题。”


该新闻机构还报道了俄罗斯银行第一副主席Olga Skorobogatova,表明数字金融资产法可以在春季会议上通过。她告诉国家杜马:“关于数字金融资产、众筹等的法律,所有这些法案都处于相当高度的准备状态。”“国家杜马委员会的同事们非常乐于助人,我们希望这些法律能够在春季会议期间通过。”她进一步强调,这些法律“对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将为实施新项目提供机会。”


日本与其它G20国家合作


作为6月G20首脑会议的东道主,日本一直在积极致力于实施加密资产的全球标准。上周,该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加密法案,其中包括一些必要的决议。根据Impress的发布,其中一份内容是:

    “我们充分把握G20的监管趋势,与各国合作,实现国际和谐。”


4月份,当地媒体报道说,日本政府正准备向G20国家提供一本手册,帮助他们制定自己的加密法规。这一问题将在6月首脑会议上讨论,同时还将讨论与加密资产有关的广泛监管措施。去年12月,日本最高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FSA)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

    “为了管理和减轻虚拟资产产生的风险,各国应确保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AML/CFT监管。”


它们还需要“获得许可或注册,并遵守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遵守《FATF建议》中要求的相关措施。”

 
韩国希望监管的一致性
 

韩国多次宣布将遵守统一的加密监管标准。在4月份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全体会议上,讨论了即将在日本举行的20国集团会议上提交的进度报告、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以及全球加密监管标准。援引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主席崔钟库的话说:“监管虚拟货币需要跨国合作。”他强调每个国家都必须坚持执行FATF制定的国际标准,以“尽量减少监管不一致”。


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区块链分析公司Chainalysis在4月份就其加密资产指导向FATF提供了反馈。该公司写道:“目前正在起草的《FATF指南》将对加密货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Chainalysis详细说明,

    “有明显的技术障碍,阻止加密货币业务能够遵守这些标准。”该公司援引“加密货币最初被设计成一个没有中央权威和中介机构的对等金融系统”,声称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密货币交易所“无法分辨受益人是否在使用另一个交易所或个人钱包”,并补充说:“在技术上,要求传输识别各方的信息是不可行的。”


该公司继续讨论“技术机会”,建议为了达到FATF的目标,“加密货币交易所可以利用共享分类账的透明度来形成一种有效的基于风险的方法。”他们解释说,交易所应该负责收集/存储相关客户的信息KYC,每笔交易的发起人,并澄清“虽然交易本身是公开的,但交易所也应将其客户与特定交易关联起来,因为这些信息在公共分类账上不可用。”

该公司强调的另一点,他们称之为“意想不到的后果”,是“目前没有基础设施在加密货币业务之间传输信息,也没有人能够改变加密货币区块链的工作方式。”该公司详细阐述:

    “强制对监管企业进行繁重的投资和摩擦,这些企业是执法部门的重要盟友,可能会降低它们的普及率,推动活动向分散和对等交换,并导致金融机构降低风险。”


Chainalysis指出,“这些措施将降低目前执法部门可获得的透明度。”

 
可管理的金融稳定风险
 

欧洲中央银行(ECB)监控加密资产,分析了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及可能对市场基础设施、支付和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的风险。本月早些时候发表的题为“加密资产: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影响”的报告总结了其加密资产工作组的分析结果,并指出:

    “目前,加密资产对欧元区金融稳定、货币政策、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影响和风险有限或可控。”


注意到加密资产不能用于在欧盟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进行货币结算,该行表示,“它们不具备证券资格……[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不能进行加密资产结算。”

即使基于加密的产品将由中央交易对手进行清算,它们也需要得到授权并满足现有的监管要求,该行澄清说,“即使在2018年初达到峰值,加密资产的未偿价值也太小,无法对欧盟金融体系和经济产生影响。”并强调“加密资产市场的发展是动态的,与金融部门和未来经济的联系可能会增加,” ECB声称:

    “因此,欧洲央行与其他有关当局合作,继续监测加密资产现象,提高认识,并为任何不利情况做好准备,这一点非常重要。”


ECB总结道,“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加密资产的金融机构应实施相关的治理安排,也应符合许可标准,并与加密资产或加密资产相关活动投资的重要性相称。”并补充说,从市场发展到加密监管的“非预期 ‘合法化’的影响”等许多因素都可导致加密资产的更大风险暴发。


作者:Larry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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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G20国家首脑会议的临近,成员国一直在讨论如何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政府间组织制定的标准。尽管在遵守这些标准方面可能存在一些挑战,但欧洲央行表示,加密资产对欧元区金融稳定构成的风险是可控的。

 
G20实施全球标准
 

G20国家重申支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反洗钱等领域的全球标准制定机构,他们还同意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建议,包括那些关于加密资产的建议。

本月早些时候, FATF在奥地利举行了其年度私营机构协商论坛,其成员的300多名私营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FATF成员包括36个国家和两个国际组织,包括欧洲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解释说:


    “讨论的重点是虚拟资产服务和业务模型的映射……以及具体的FATF实施建议。”



在4月份提交给G20的报告中,FATF概述了其在加密资产标准方面的工作,并承诺更新其指导意见,“继续协助司法管部门和私营机构,实施基于风险的方法,以规范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包括对其进行督导和监测,”该报告描述说,“这将有助于各国对该领域实施监督。”在强调洗钱等各种风险的同时, FATF还认识到:


    “技术创新,包括那些潜在的虚拟资产……可能给金融系统和更广泛的经济带来重大利益。”



 
俄罗斯有问题要解决
 

在已宣布计划实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所制定标准的国家中,俄罗斯是其中之一。俄罗斯尚未最终确定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普京总统最初表示,该框架必须在去年7月前完成。由于没有引入加密货币法规,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另一项命令,要求其国家的加密货币法规在今年7月前实施。

然而,另一个拖延也可能是由于国家杜马金融市场委员会主席阿纳托利·阿克萨科夫(Anatoly Aksakov)在5月21日的报告中指出,“由于FATF的要求,数字金融资产法的通过被卡住”。在2019年俄罗斯股票市场会议上,他解释说,这些要求要么在数字金融资产法中实施,要么在单独的法案中实施,并详述到:


    “数字金融资产法已经被暂停……FATF的决定要求我们解决比特币等相关问题。”



该新闻机构还报道了俄罗斯银行第一副主席Olga Skorobogatova,表明数字金融资产法可以在春季会议上通过。她告诉国家杜马:“关于数字金融资产、众筹等的法律,所有这些法案都处于相当高度的准备状态。”“国家杜马委员会的同事们非常乐于助人,我们希望这些法律能够在春季会议期间通过。”她进一步强调,这些法律“对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将为实施新项目提供机会。”


日本与其它G20国家合作


作为6月G20首脑会议的东道主,日本一直在积极致力于实施加密资产的全球标准。上周,该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加密法案,其中包括一些必要的决议。根据Impress的发布,其中一份内容是:


    “我们充分把握G20的监管趋势,与各国合作,实现国际和谐。”



4月份,当地媒体报道说,日本政府正准备向G20国家提供一本手册,帮助他们制定自己的加密法规。这一问题将在6月首脑会议上讨论,同时还将讨论与加密资产有关的广泛监管措施。去年12月,日本最高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FSA)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


    “为了管理和减轻虚拟资产产生的风险,各国应确保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AML/CFT监管。”



它们还需要“获得许可或注册,并遵守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遵守《FATF建议》中要求的相关措施。”

 
韩国希望监管的一致性
 

韩国多次宣布将遵守统一的加密监管标准。在4月份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全体会议上,讨论了即将在日本举行的20国集团会议上提交的进度报告、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以及全球加密监管标准。援引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主席崔钟库的话说:“监管虚拟货币需要跨国合作。”他强调每个国家都必须坚持执行FATF制定的国际标准,以“尽量减少监管不一致”。


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区块链分析公司Chainalysis在4月份就其加密资产指导向FATF提供了反馈。该公司写道:“目前正在起草的《FATF指南》将对加密货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Chainalysis详细说明,


    “有明显的技术障碍,阻止加密货币业务能够遵守这些标准。”该公司援引“加密货币最初被设计成一个没有中央权威和中介机构的对等金融系统”,声称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密货币交易所“无法分辨受益人是否在使用另一个交易所或个人钱包”,并补充说:“在技术上,要求传输识别各方的信息是不可行的。”



该公司继续讨论“技术机会”,建议为了达到FATF的目标,“加密货币交易所可以利用共享分类账的透明度来形成一种有效的基于风险的方法。”他们解释说,交易所应该负责收集/存储相关客户的信息KYC,每笔交易的发起人,并澄清“虽然交易本身是公开的,但交易所也应将其客户与特定交易关联起来,因为这些信息在公共分类账上不可用。”

该公司强调的另一点,他们称之为“意想不到的后果”,是“目前没有基础设施在加密货币业务之间传输信息,也没有人能够改变加密货币区块链的工作方式。”该公司详细阐述:


    “强制对监管企业进行繁重的投资和摩擦,这些企业是执法部门的重要盟友,可能会降低它们的普及率,推动活动向分散和对等交换,并导致金融机构降低风险。”



Chainalysis指出,“这些措施将降低目前执法部门可获得的透明度。”

 
可管理的金融稳定风险
 

欧洲中央银行(ECB)监控加密资产,分析了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及可能对市场基础设施、支付和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的风险。本月早些时候发表的题为“加密资产: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影响”的报告总结了其加密资产工作组的分析结果,并指出:


    “目前,加密资产对欧元区金融稳定、货币政策、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影响和风险有限或可控。”



注意到加密资产不能用于在欧盟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进行货币结算,该行表示,“它们不具备证券资格……[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不能进行加密资产结算。”

即使基于加密的产品将由中央交易对手进行清算,它们也需要得到授权并满足现有的监管要求,该行澄清说,“即使在2018年初达到峰值,加密资产的未偿价值也太小,无法对欧盟金融体系和经济产生影响。”并强调“加密资产市场的发展是动态的,与金融部门和未来经济的联系可能会增加,” ECB声称:


    “因此,欧洲央行与其他有关当局合作,继续监测加密资产现象,提高认识,并为任何不利情况做好准备,这一点非常重要。”



ECB总结道,“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加密资产的金融机构应实施相关的治理安排,也应符合许可标准,并与加密资产或加密资产相关活动投资的重要性相称。”并补充说,从市场发展到加密监管的“非预期 ‘合法化’的影响”等许多因素都可导致加密资产的更大风险暴发。


作者:Larry

「纽约共识大会」第三天 | 探讨BTC暴涨逻辑,美总统候选人称监管像噩梦

资讯odaily 发表了文章 • 2019-05-16 10:29 • 来自相关话题

大佬们除了喜欢打赌,还喜欢预测BTC价格。


2015 年至今,Coindesk 的纽约共识大会 Consensus 已经连开五届,吸引了加密货币和区块链世界的主要公司、开发者、创业者和投资者参与,每一年都备受瞩目。今年的共识大会于美东时间 5 月 13 日至 15 日召开。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商业、市场和技术。其主要议题有:代币发行、区块链游戏、企业联盟链、去中心化金融、区块链治理等、区块链应用等。此外,STO和稳定币称为 2019 年共识大会探讨的重点,时下被大家讨论最热的 staking 经济和 POS 挖矿也成为与会嘉宾讨论的热点。

一起来看看开会最后一天,有哪些精彩言论。

 
监管新动态
 

美国 2020 年总统选举的候选人 Andrew Yang 在2019 纽约共识大会上表示,比特币在过去 5 年就像坐过山车一样。Yang 称,分州监管的框架就像个 “噩梦”,他暗示加密行业需要一个国家级监管框架。此外,Yang 表示其总统竞选活动确实接受加密货币捐款。Yang 说道,如果他进入白宫,加密货币社区将获得许多乐趣,会看到估值在哪里。

Yang 还表示,他不持有任何加密货币,但他有一些资金存放在持有加密货币的投资工具中。Yang 认为监管机构通过执法行动而不是发布指导来制定政策,这一做法对人们来说是不公平。因此监管机构欠加密社区一定程度的清晰度。

委内瑞拉国民议会议员、委内瑞拉临时总统 Juan Guaidó 坚定的支持者 Armando Armas 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区块链身份和基于区块链的投票系统可以解决委内瑞拉政治体系固有的一些问题。当被问及石油币(petro),他立即回复说“这不是加密货币,这是一个骗局,这是马杜罗试图通过制造以避免制裁的东西”。此外,他认为区块链有很多很好的用例,但对于加密货币还不知道。

但是Coinbase CEO Brian Armstrong却在2019年纽约共识大会上发出 Coinbase 不需要银行牌照的言论。当 Armstrong 被问到Coinbase 是不是一个数字银行?他表示,Coinbase不是一家银行,因为Coinbase钱包可以让用户自己掌握私钥,所以 Coinbase 不需要银行牌照。

而且 Armstrong 向记者透露,Coinbase 雇佣了大多数工作人员都不知情的间谍,他们会来申请工作、试图渗透到交易所的办公室并破坏网络。通常情况下,只有安全负责人才知道这是一次演习。Armstrong 表示,如果运气好的话,他们可能会破坏一两层安全保障。Armstrong 称,Coinbase 客户的资金存储在地理位置分散的数据库中,并且该交易所正在构建其“第四代”冷库系统。此外,Armstrong 透露 Coinbase 60% 的交易量来自机构。

在下一个5年——区块链在中美两国的机遇和挑战分论坛上, Krypital Group 创始人兼 CEO Maggie Wu 提到区块链主要存在全球监管、区块链不可能三角和没有大规模落地应用三个主要挑战,囤币、trustless金融服务和消费者大规模应用的dapp是其三大机遇,另外他也提出了三大预测,1、比特币价格突破5万美元;2、ETF被批准;3、将会有黑马出现。

 
大佬分析BTC暴涨逻辑
 

ZB集团副总裁Aurora在谈及“近期BTC为何上涨如此迅猛?”时表示,除了空军需要补仓外,投资机构的入场是行情上行主要催化剂。从历史上看,BTC的新高周期一般是300多天,但随着投资机构的入场,周期被缩短,所以近期比特币会上涨迅猛。

但Overstock CEO Patrick Byrne在大会上透露,Overstock销售额中仅有0.2%来自比特币,自从2013年牛市以来这个比例就一直稳定在这个水平。


区块链与互联网

投资人、经济学家 George Gilder 表示,比特币、以太坊以及其他加密货币是对 2008 年经济危机的补救。比特币是中本聪模拟黄金创造出来的,但中本聪错误的地方在于他认为黄金会被挖完,所以他设定比特币 2100 万枚,但黄金是挖不完的。黄金能作为货币是因为它排除了技术和资本的影响,投入更多的技术和资本来挖掘黄金,就更难挖到它。埋的越深,黄金就越分散。因此黄金就等同于时间的度量。

关于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他认为中心化并不安全,区块链才是互联网安全的新架构。

“事实证明,中心化并不安全。去年,我们有超过10亿次安全问题。我们每年在互联网安全上支出增加20-30%,花费越来越多,但安全性却越来越低。安全本质上是架构问题,而区块链则是互联网安全的新架构。”

他总结称,“区块链是第一次有机会创造出比黄金更好的货币。”

谈及加密货币影响下的经济模式,Lubin 表示,“我们不需要像过去那样需要资金来维持商业运转。我们只需要电力,几乎所有东西都会被代币化。这样我们便可以直接交易它,而不需要通过中间方。”

以太坊联合创始人 Joseph Lubin 表示,互联网始于权力下放的梦想,我们最终得到了这些强大的实体。为什么这一切就不会发生在区块链呢?我们可以将网络商业模式或平台通证化,人们可以拥有这些东西并参与其中。

Coinbase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在2019年纽约共识大会上表示:首先被加密经济“攻占”的领域是新兴市场,人们将大量或少量的资金实时跨境汇出。最终加密成功获取那些不想支付(高额)交易费用的大公司的青睐。

亚马逊网络服务(Amazon Web Services,AWS)的区块链经理Rahul Pathak在纽约共识大会上表示,亚马逊网络服务目前只“专注于企业区块链,尚未涉及加密货币”。他称亚马逊网络服务已和40多个合作伙伴在区块链方面进行合作,且一直关注客户并满足他们的需求。


作者 | 遂心,王也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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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们除了喜欢打赌,还喜欢预测BTC价格。



2015 年至今,Coindesk 的纽约共识大会 Consensus 已经连开五届,吸引了加密货币和区块链世界的主要公司、开发者、创业者和投资者参与,每一年都备受瞩目。今年的共识大会于美东时间 5 月 13 日至 15 日召开。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商业、市场和技术。其主要议题有:代币发行、区块链游戏、企业联盟链、去中心化金融、区块链治理等、区块链应用等。此外,STO和稳定币称为 2019 年共识大会探讨的重点,时下被大家讨论最热的 staking 经济和 POS 挖矿也成为与会嘉宾讨论的热点。

一起来看看开会最后一天,有哪些精彩言论。

 
监管新动态
 

美国 2020 年总统选举的候选人 Andrew Yang 在2019 纽约共识大会上表示,比特币在过去 5 年就像坐过山车一样。Yang 称,分州监管的框架就像个 “噩梦”,他暗示加密行业需要一个国家级监管框架。此外,Yang 表示其总统竞选活动确实接受加密货币捐款。Yang 说道,如果他进入白宫,加密货币社区将获得许多乐趣,会看到估值在哪里。

Yang 还表示,他不持有任何加密货币,但他有一些资金存放在持有加密货币的投资工具中。Yang 认为监管机构通过执法行动而不是发布指导来制定政策,这一做法对人们来说是不公平。因此监管机构欠加密社区一定程度的清晰度。

委内瑞拉国民议会议员、委内瑞拉临时总统 Juan Guaidó 坚定的支持者 Armando Armas 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区块链身份和基于区块链的投票系统可以解决委内瑞拉政治体系固有的一些问题。当被问及石油币(petro),他立即回复说“这不是加密货币,这是一个骗局,这是马杜罗试图通过制造以避免制裁的东西”。此外,他认为区块链有很多很好的用例,但对于加密货币还不知道。

但是Coinbase CEO Brian Armstrong却在2019年纽约共识大会上发出 Coinbase 不需要银行牌照的言论。当 Armstrong 被问到Coinbase 是不是一个数字银行?他表示,Coinbase不是一家银行,因为Coinbase钱包可以让用户自己掌握私钥,所以 Coinbase 不需要银行牌照。

而且 Armstrong 向记者透露,Coinbase 雇佣了大多数工作人员都不知情的间谍,他们会来申请工作、试图渗透到交易所的办公室并破坏网络。通常情况下,只有安全负责人才知道这是一次演习。Armstrong 表示,如果运气好的话,他们可能会破坏一两层安全保障。Armstrong 称,Coinbase 客户的资金存储在地理位置分散的数据库中,并且该交易所正在构建其“第四代”冷库系统。此外,Armstrong 透露 Coinbase 60% 的交易量来自机构。

在下一个5年——区块链在中美两国的机遇和挑战分论坛上, Krypital Group 创始人兼 CEO Maggie Wu 提到区块链主要存在全球监管、区块链不可能三角和没有大规模落地应用三个主要挑战,囤币、trustless金融服务和消费者大规模应用的dapp是其三大机遇,另外他也提出了三大预测,1、比特币价格突破5万美元;2、ETF被批准;3、将会有黑马出现。

 
大佬分析BTC暴涨逻辑
 

ZB集团副总裁Aurora在谈及“近期BTC为何上涨如此迅猛?”时表示,除了空军需要补仓外,投资机构的入场是行情上行主要催化剂。从历史上看,BTC的新高周期一般是300多天,但随着投资机构的入场,周期被缩短,所以近期比特币会上涨迅猛。

但Overstock CEO Patrick Byrne在大会上透露,Overstock销售额中仅有0.2%来自比特币,自从2013年牛市以来这个比例就一直稳定在这个水平。


区块链与互联网

投资人、经济学家 George Gilder 表示,比特币、以太坊以及其他加密货币是对 2008 年经济危机的补救。比特币是中本聪模拟黄金创造出来的,但中本聪错误的地方在于他认为黄金会被挖完,所以他设定比特币 2100 万枚,但黄金是挖不完的。黄金能作为货币是因为它排除了技术和资本的影响,投入更多的技术和资本来挖掘黄金,就更难挖到它。埋的越深,黄金就越分散。因此黄金就等同于时间的度量。

关于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他认为中心化并不安全,区块链才是互联网安全的新架构。

“事实证明,中心化并不安全。去年,我们有超过10亿次安全问题。我们每年在互联网安全上支出增加20-30%,花费越来越多,但安全性却越来越低。安全本质上是架构问题,而区块链则是互联网安全的新架构。”

他总结称,“区块链是第一次有机会创造出比黄金更好的货币。”

谈及加密货币影响下的经济模式,Lubin 表示,“我们不需要像过去那样需要资金来维持商业运转。我们只需要电力,几乎所有东西都会被代币化。这样我们便可以直接交易它,而不需要通过中间方。”

以太坊联合创始人 Joseph Lubin 表示,互联网始于权力下放的梦想,我们最终得到了这些强大的实体。为什么这一切就不会发生在区块链呢?我们可以将网络商业模式或平台通证化,人们可以拥有这些东西并参与其中。

Coinbase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在2019年纽约共识大会上表示:首先被加密经济“攻占”的领域是新兴市场,人们将大量或少量的资金实时跨境汇出。最终加密成功获取那些不想支付(高额)交易费用的大公司的青睐。

亚马逊网络服务(Amazon Web Services,AWS)的区块链经理Rahul Pathak在纽约共识大会上表示,亚马逊网络服务目前只“专注于企业区块链,尚未涉及加密货币”。他称亚马逊网络服务已和40多个合作伙伴在区块链方面进行合作,且一直关注客户并满足他们的需求。


作者 | 遂心,王也

SEC高级顾问Valerie Szczepanik:加密货币的春天即将到来

观点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3-18 11:22 • 来自相关话题

SEC高级顾问Valerie Szczepanik乐观地认为监管最终将会推动加密货币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数字资产高级顾问Szczepanik周五在德克萨斯州接受采访时说:

    “我确实认为,如果我们希望闻到加密货币春天的气息,那就需要我们和监管同行。”


在与Morrison&Foerster律师事务所律师Daniel Kahan的问答环节中,Szczepanik强调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法是如何让创新产业蓬勃发展的,尽管它并没有为新型企业提供完全明确的指导方针。

    “缺乏明确的规则反而使监管机构更加灵活,”她说。


她尊重企业家的愿望,他们想知道是否可以完全遵守现行的证券法来经营企业,她说原则上希望让新技术拥有更多机会。

她告诉与会者:“我认为,如果你在没有真正研究的情况下以一种急促的方式提出新的监管制度,你最终可能会将技术引导至别的方向。”

当被问及她对稳定币价格上涨的看法时,Szczepanik指出,有几种方式允许这些代币相对于其他资产保持相对稳定的价格。

    “人们喜欢在标签上贴上标签,”Szczepanik谈到稳定币,“但我们总是会在标签后面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将根据法律赋予它应得的标签。“



恰当的处罚

她在90分钟的谈话中多次提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FinHub, Kahan提供了一条经验:“找到监管机构总比让监管机构找到你更好。

Szczepanik强调,与SEC的对话可给公司带来更好的结果。

Szczepanik认为,企业从一开始就跟监管机构合作是更好的方式,而不是只关注与其作对的监管法则。

她承认,一些公司将转向海外寻求更宽松的监管制度,但她表示,真正的机会在于那些遵守美国强硬规则的公司。“他们这样做的好处是,他们将成为业内的黄金标准,“

Szczepanik表示,除了美国之外,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都经常接触分布式账本技术。 “我认为全球范围内有很多机构对部署DLT以提高效率感到兴奋。” 


原文:SEC’s Valerie Szczepanik at SXSW: Crypto ‘Spring’ Is Going to Come
来源:Coindesk
作者:Brady Dale
编译:Penny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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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高级顾问Valerie Szczepanik乐观地认为监管最终将会推动加密货币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数字资产高级顾问Szczepanik周五在德克萨斯州接受采访时说:


    “我确实认为,如果我们希望闻到加密货币春天的气息,那就需要我们和监管同行。”



在与Morrison&Foerster律师事务所律师Daniel Kahan的问答环节中,Szczepanik强调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法是如何让创新产业蓬勃发展的,尽管它并没有为新型企业提供完全明确的指导方针。


    “缺乏明确的规则反而使监管机构更加灵活,”她说。



她尊重企业家的愿望,他们想知道是否可以完全遵守现行的证券法来经营企业,她说原则上希望让新技术拥有更多机会。

她告诉与会者:“我认为,如果你在没有真正研究的情况下以一种急促的方式提出新的监管制度,你最终可能会将技术引导至别的方向。”

当被问及她对稳定币价格上涨的看法时,Szczepanik指出,有几种方式允许这些代币相对于其他资产保持相对稳定的价格。


    “人们喜欢在标签上贴上标签,”Szczepanik谈到稳定币,“但我们总是会在标签后面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将根据法律赋予它应得的标签。“




恰当的处罚

她在90分钟的谈话中多次提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FinHub, Kahan提供了一条经验:“找到监管机构总比让监管机构找到你更好。

Szczepanik强调,与SEC的对话可给公司带来更好的结果。

Szczepanik认为,企业从一开始就跟监管机构合作是更好的方式,而不是只关注与其作对的监管法则。

她承认,一些公司将转向海外寻求更宽松的监管制度,但她表示,真正的机会在于那些遵守美国强硬规则的公司。“他们这样做的好处是,他们将成为业内的黄金标准,“

Szczepanik表示,除了美国之外,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都经常接触分布式账本技术。 “我认为全球范围内有很多机构对部署DLT以提高效率感到兴奋。” 


原文:SEC’s Valerie Szczepanik at SXSW: Crypto ‘Spring’ Is Going to Come
来源:Coindesk
作者:Brady Dale
编译:Penny

美国证交会最新方针和发言表明该机构正逐渐接受ICO

地区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3-15 10:14 • 来自相关话题

现在,ICO或许不如STO那么流行了,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证交会紧紧盯住它们。从2017年7月SEC发布了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调查报告并宣布ICO代币可以被视作(且通常被视为)证券后,该机构已经向投资者发布了一系列针对ICO的方针和警告。

最初,这些信息被用于强调ICO潜在的诈欺风险或者说其危险的本质,ICO首个致投资人公告将这些消息总结为“对投资欺诈事件的警告”。然而,即使SEC之后曾陆续发布了一些投资者“警报”,其当前的指导方针已经采取了一种更为平衡的基调,将ICO视为金融领域的既定特征,但可能需要投资者付出一定程度的努力。

总的来说,业界欢迎目前这种平衡,也乐于看到美国SEC对加密货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尽管如此,某些行业组织正在呼吁SEC提供更多更明确的指导,因为委员会对加密货币的分类仍然存在某些灰色地带,区块链协会称解决此类问题的需求也在变得越来越迫切。


当前的指导方针


据报道,尽管SEC自去年3月起就有了更新后的指导方针,该机构直到最近才把它们发布在社交媒体上。2月时发布了一些推文,去年11月底则呼吁公众学习关于ICO需要了解的五件事。

关于这五件事,大多数内容并不是什么爆炸性的新消息,即使它们对ICO新手而言确实很有用。尤其是,SEC把这些信息通过易于消化的模块,而不是长篇大段的报告或者发言呈现出来的做法表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了一点,那就是“普通”客户和对金融工具替代产品感兴趣的经验丰富的交易员都在参与加密货币市场。而这种认识在SEC五项指导方针简单易懂的形式中也得到了证实,具体内容如下:

    · “ICO可能属于证券发行。” 基本上来说,这可以算是一个警告,通过代币销售的形式发行的加密货币可能会受到SEC的监管,且可能会因此需要在该委员会进行注册。

    · “ICO可能需要注册。” 这是再一次警告,一些代币可能需要在SEC进行注册。

    · “通过ICO发售的代币可以有不同的归类。” 这是为了警告,使用不同的名字并不能阻止SEC把某种代币归类为证券。

    · “ICO或许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警告一些ICO可能是垃圾项目。这一条还包括了一个警告,即使一次ICO并非是欺诈性的,出售的代币也存在丢失、受到黑客攻击或者价格被操纵的风险。

    · “投资钱先多提问。” 敦促投资者在购买代币前,先搞清楚所有问题。


SEC的方针还包括分别给投资者以及“市场专业人员”(例如交易所、券商)的四项额外忠告。关于额外的投资者建议,是基于以上五项方针展开的。举例来说,SEC鼓励投资者研究如何进行代币交易,发行代币的个人和公司,从而充分意识到代币交易的国际性(因此可能会脱离SEC的司法辖区),同时学会质疑那些“条件太过美好”的ICO。

相反,SEC特别建议专业的市场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在出售证券类产品时进行注册,并确保他们能够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正如SEC为投资者和一般大众发表的方针一样,其中多数内容的重点在于,考虑到代币销售往往会承诺未来的收益,代币可以被—并且经常被—归类为证券(Howey Test 的关键内容之一)。

虽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见下文),但SEC对证券法适用性的强调获得了区块链协会的Kristin Smith的认同支持,Kristin是这个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游说团体的外部事务主管,他告诉Cointelegraph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新方针是对该行业而言是积极的一步。

    “美国证交会明确表示,使用代币筹集资金的组织必须遵守证券法,这是有帮助的,但这些项目的性质意味着某些代币仍然存在灰色地带。一些代币被归类为证券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缩小投资者与项目创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对此很认同。这是一个复杂的环境,因此关键在于要对这个行业更明确。”



态度软化


尽管充满了对ICO风险的警告,SEC最新的方针似乎意味着该机构向着把加密货币作为合法的投资领域迈出了切实的一大步。回顾2018年上半年,SEC主席Jay Clayton在谈论他对SEC在ICO领域发现的欺诈事件之多感到“震惊”,同时表示他为加拿大和美国的证券机构官员在打击ICO相关的垃圾项目方面的成果感到自豪。四月,他在芝加哥的一次会议上表示:

    “诈骗者纷纷涌入这块充满吸引力的新领域。我本以为结果不会出乎我的意料,但现实却令我大吃一惊。”


这样的公开发言给人们留下了一种印象,那就是SEC认为ICO是一片充斥着违法行为的空白地带,在这机会主义者大肆掠夺那些容易上当的投资者的财富。即使Clayton早期的一些评论表明SEC看到了代币销售真正的潜力,该机构的官方发言和公告都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印象。例如,2017年7月,SEC发布了一则致投资者公告,其中包含了许多最新的方针中已经给出的建议,然而最后的两个总结板块唯独集中在了欺诈问题上。

    “如果欺诈或者盗币导致发行虚拟代币的个人或者企业损失了虚拟代币、货币或者发币,能追回损失的方法会非常有限。第三方钱包服务、支付处理商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所,这些在虚拟货币的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可能会在海外选址或者非法运营。”


类似地,2017年8月,SEC发布了另一则致投资者警告,不仅设计了ICO垃圾项目,还警告潜在投资者称,出售的代币可能会沦为“哄抬股价”和市场操纵的工具。该警告宣称:

    “SEC投资者教育及支持办公室警告投资者小心潜在骗局,包括声称与ICO相关或者参与ICO的许多公司。这些骗局中,包括‘哄抬币价’和市场操纵,都包括了声称能够提供新兴技术敞口的上市公司。”


2018年期间,尽管该委员会在11月时报告称在过去12个月里调查了数十笔代币销售,尽管它甚至终结了一些代币发行,SEC确实已经开始逐渐放宽对ICO和加密货币的监管和怀疑态度。这种相对软化在其最新指导方针中非常明显,在其专员最近发表的一些演讲和声明中也是如此,例如Smith专员。

    “总的来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评估如何监管加密代币时采取了一种谨慎的方法。作为一个行业,我们认为最近的几次演讲设定了正确的基调:负责人Bill Hinman去年6月就权力下放发表的讲话,Hester Peirce专员本月早些时候对监管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评估。”


史密斯提到的评估是指,当Peirce 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推迟采取明确、果断的监管,将给予加密行业更多的余地根据其内部的多元化和逻辑发展成熟。虽然Peirce—或者说“加密之母”,正如她经常被提到的那样—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对加密货币更友好的人之一,而她的评论至少表明SEC内部现在有人积极地看待这个行业,并不希望限制或禁锢行业发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情绪软化可能会与两件事情的发生有关。首先,由于该机构在2017年底和2018年之前对ICO采取了更强硬的立场,现在SEC认为能够确保更好地处理币发行,并且可以在其声明中采取更加温和、谨慎的基调。

其次,ICO和更广泛的加密市场在过去几个月内都逐渐稳定了下来,这也有助于软化SEC的态度,即使该机构依旧倾向于强调ICO的风险而不是它可能带来的好处。例如,英国的监管机构就是这样做的,交易所和代币发行方也助长了这种情况。双方都在积极寻求获得SEC的正式许可或者豁免地位。

举例来说,MarketWatch在1月发布的研究发现,2018年希望获得SEC的批准发行代币的公司数量增加了550%。不论如何,这种增长至少向SEC表明了,即使存在一些诈骗项目,加密行业从整体而言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行业。


更多细节


然而,即使SEC在慢慢减少对ICO中潜在的骗局的强调,加密行业对其目前的方针和态度并不是全然满意的。例如,区块链协会,虽然对SEC关于ICO的最新建议感到满意,Smith报道称该协会依旧呼吁SEC对如何精确区分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更详细的指导方针,来明确如何对我们在去中心化网络中使用的代币进行分类。有很大一部分声音认为这些代币不应该被归类为证券。这是当前加密行业和监管机构在努力解决的最大的问题。”


至今为止,SEC至少已经认可部分加密货币并不属于证券(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同时在其近期演讲也对加密货币表现出了更亲和的立场。然而,Smith坚持,这对加密行业来说还远远不够,无法为该行业的未来提供足够的确定性。

    “这些讲话并不是正式的方针,然而我们对与目前的问题的答案的渴求却日益迫切,因为缺乏明确性使开发者无法在美国展开项目。SEC面前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他们的态度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但是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目前尚不明确这些问题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这令所有希望销售代币的初创公司和企业都感到不安。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行业中的声音同意区块链协会的看法,认为SEC或多或少对iCO和加密货币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态度,并没有过分严苛。CryptoUK的主席Iqbal V. Gandam就是这样想的。

    “我认为SEC的方法是平衡的。他们没有说这种投资很差劲/风险太高,他们只是简单地陈述投资者需要谨慎—这在所有投资中都是成立的。我也不认为他们把所有加密货币都当作证券。他们联系到了最近的一次听证会/文章,其中突出了一个特殊的加密币—2017年DAO事件调查,以及它为什么被归类为证券。他们很谨慎,但同时也给予了代币创造者一定的自由。”


美国证交会或许没有就ICO发布正式的指导方针或法规,但Gandam的评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尽管SEC最初对ICO持谨慎态度,但仍然给其留下了运营和发展的空间。当然,详细的正式指导方针是否有助于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仍然是有争议的,但就目前而言,SEC给出的建议表明该机构已经勉强接受了代币销售的行为,否则它就会警告投资者和消费者远离此类产品。 


原文:The SEC’s Guidelines and Statements Show That It’s Slowly Learning to Accept ICO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Simon Chandler
编译:Maya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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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ICO或许不如STO那么流行了,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证交会紧紧盯住它们。从2017年7月SEC发布了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调查报告并宣布ICO代币可以被视作(且通常被视为)证券后,该机构已经向投资者发布了一系列针对ICO的方针和警告。

最初,这些信息被用于强调ICO潜在的诈欺风险或者说其危险的本质,ICO首个致投资人公告将这些消息总结为“对投资欺诈事件的警告”。然而,即使SEC之后曾陆续发布了一些投资者“警报”,其当前的指导方针已经采取了一种更为平衡的基调,将ICO视为金融领域的既定特征,但可能需要投资者付出一定程度的努力。

总的来说,业界欢迎目前这种平衡,也乐于看到美国SEC对加密货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尽管如此,某些行业组织正在呼吁SEC提供更多更明确的指导,因为委员会对加密货币的分类仍然存在某些灰色地带,区块链协会称解决此类问题的需求也在变得越来越迫切。


当前的指导方针


据报道,尽管SEC自去年3月起就有了更新后的指导方针,该机构直到最近才把它们发布在社交媒体上。2月时发布了一些推文,去年11月底则呼吁公众学习关于ICO需要了解的五件事。

关于这五件事,大多数内容并不是什么爆炸性的新消息,即使它们对ICO新手而言确实很有用。尤其是,SEC把这些信息通过易于消化的模块,而不是长篇大段的报告或者发言呈现出来的做法表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了一点,那就是“普通”客户和对金融工具替代产品感兴趣的经验丰富的交易员都在参与加密货币市场。而这种认识在SEC五项指导方针简单易懂的形式中也得到了证实,具体内容如下:


    · “ICO可能属于证券发行。” 基本上来说,这可以算是一个警告,通过代币销售的形式发行的加密货币可能会受到SEC的监管,且可能会因此需要在该委员会进行注册。

    · “ICO可能需要注册。” 这是再一次警告,一些代币可能需要在SEC进行注册。

    · “通过ICO发售的代币可以有不同的归类。” 这是为了警告,使用不同的名字并不能阻止SEC把某种代币归类为证券。

    · “ICO或许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警告一些ICO可能是垃圾项目。这一条还包括了一个警告,即使一次ICO并非是欺诈性的,出售的代币也存在丢失、受到黑客攻击或者价格被操纵的风险。

    · “投资钱先多提问。” 敦促投资者在购买代币前,先搞清楚所有问题。



SEC的方针还包括分别给投资者以及“市场专业人员”(例如交易所、券商)的四项额外忠告。关于额外的投资者建议,是基于以上五项方针展开的。举例来说,SEC鼓励投资者研究如何进行代币交易,发行代币的个人和公司,从而充分意识到代币交易的国际性(因此可能会脱离SEC的司法辖区),同时学会质疑那些“条件太过美好”的ICO。

相反,SEC特别建议专业的市场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在出售证券类产品时进行注册,并确保他们能够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正如SEC为投资者和一般大众发表的方针一样,其中多数内容的重点在于,考虑到代币销售往往会承诺未来的收益,代币可以被—并且经常被—归类为证券(Howey Test 的关键内容之一)。

虽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见下文),但SEC对证券法适用性的强调获得了区块链协会的Kristin Smith的认同支持,Kristin是这个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游说团体的外部事务主管,他告诉Cointelegraph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新方针是对该行业而言是积极的一步。


    “美国证交会明确表示,使用代币筹集资金的组织必须遵守证券法,这是有帮助的,但这些项目的性质意味着某些代币仍然存在灰色地带。一些代币被归类为证券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缩小投资者与项目创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对此很认同。这是一个复杂的环境,因此关键在于要对这个行业更明确。”




态度软化


尽管充满了对ICO风险的警告,SEC最新的方针似乎意味着该机构向着把加密货币作为合法的投资领域迈出了切实的一大步。回顾2018年上半年,SEC主席Jay Clayton在谈论他对SEC在ICO领域发现的欺诈事件之多感到“震惊”,同时表示他为加拿大和美国的证券机构官员在打击ICO相关的垃圾项目方面的成果感到自豪。四月,他在芝加哥的一次会议上表示:


    “诈骗者纷纷涌入这块充满吸引力的新领域。我本以为结果不会出乎我的意料,但现实却令我大吃一惊。”



这样的公开发言给人们留下了一种印象,那就是SEC认为ICO是一片充斥着违法行为的空白地带,在这机会主义者大肆掠夺那些容易上当的投资者的财富。即使Clayton早期的一些评论表明SEC看到了代币销售真正的潜力,该机构的官方发言和公告都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印象。例如,2017年7月,SEC发布了一则致投资者公告,其中包含了许多最新的方针中已经给出的建议,然而最后的两个总结板块唯独集中在了欺诈问题上。


    “如果欺诈或者盗币导致发行虚拟代币的个人或者企业损失了虚拟代币、货币或者发币,能追回损失的方法会非常有限。第三方钱包服务、支付处理商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所,这些在虚拟货币的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可能会在海外选址或者非法运营。”



类似地,2017年8月,SEC发布了另一则致投资者警告,不仅设计了ICO垃圾项目,还警告潜在投资者称,出售的代币可能会沦为“哄抬股价”和市场操纵的工具。该警告宣称:


    “SEC投资者教育及支持办公室警告投资者小心潜在骗局,包括声称与ICO相关或者参与ICO的许多公司。这些骗局中,包括‘哄抬币价’和市场操纵,都包括了声称能够提供新兴技术敞口的上市公司。”



2018年期间,尽管该委员会在11月时报告称在过去12个月里调查了数十笔代币销售,尽管它甚至终结了一些代币发行,SEC确实已经开始逐渐放宽对ICO和加密货币的监管和怀疑态度。这种相对软化在其最新指导方针中非常明显,在其专员最近发表的一些演讲和声明中也是如此,例如Smith专员。


    “总的来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评估如何监管加密代币时采取了一种谨慎的方法。作为一个行业,我们认为最近的几次演讲设定了正确的基调:负责人Bill Hinman去年6月就权力下放发表的讲话,Hester Peirce专员本月早些时候对监管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评估。”



史密斯提到的评估是指,当Peirce 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推迟采取明确、果断的监管,将给予加密行业更多的余地根据其内部的多元化和逻辑发展成熟。虽然Peirce—或者说“加密之母”,正如她经常被提到的那样—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对加密货币更友好的人之一,而她的评论至少表明SEC内部现在有人积极地看待这个行业,并不希望限制或禁锢行业发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情绪软化可能会与两件事情的发生有关。首先,由于该机构在2017年底和2018年之前对ICO采取了更强硬的立场,现在SEC认为能够确保更好地处理币发行,并且可以在其声明中采取更加温和、谨慎的基调。

其次,ICO和更广泛的加密市场在过去几个月内都逐渐稳定了下来,这也有助于软化SEC的态度,即使该机构依旧倾向于强调ICO的风险而不是它可能带来的好处。例如,英国的监管机构就是这样做的,交易所和代币发行方也助长了这种情况。双方都在积极寻求获得SEC的正式许可或者豁免地位。

举例来说,MarketWatch在1月发布的研究发现,2018年希望获得SEC的批准发行代币的公司数量增加了550%。不论如何,这种增长至少向SEC表明了,即使存在一些诈骗项目,加密行业从整体而言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行业。


更多细节


然而,即使SEC在慢慢减少对ICO中潜在的骗局的强调,加密行业对其目前的方针和态度并不是全然满意的。例如,区块链协会,虽然对SEC关于ICO的最新建议感到满意,Smith报道称该协会依旧呼吁SEC对如何精确区分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更详细的指导方针,来明确如何对我们在去中心化网络中使用的代币进行分类。有很大一部分声音认为这些代币不应该被归类为证券。这是当前加密行业和监管机构在努力解决的最大的问题。”



至今为止,SEC至少已经认可部分加密货币并不属于证券(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同时在其近期演讲也对加密货币表现出了更亲和的立场。然而,Smith坚持,这对加密行业来说还远远不够,无法为该行业的未来提供足够的确定性。


    “这些讲话并不是正式的方针,然而我们对与目前的问题的答案的渴求却日益迫切,因为缺乏明确性使开发者无法在美国展开项目。SEC面前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他们的态度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但是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目前尚不明确这些问题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这令所有希望销售代币的初创公司和企业都感到不安。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行业中的声音同意区块链协会的看法,认为SEC或多或少对iCO和加密货币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态度,并没有过分严苛。CryptoUK的主席Iqbal V. Gandam就是这样想的。


    “我认为SEC的方法是平衡的。他们没有说这种投资很差劲/风险太高,他们只是简单地陈述投资者需要谨慎—这在所有投资中都是成立的。我也不认为他们把所有加密货币都当作证券。他们联系到了最近的一次听证会/文章,其中突出了一个特殊的加密币—2017年DAO事件调查,以及它为什么被归类为证券。他们很谨慎,但同时也给予了代币创造者一定的自由。”



美国证交会或许没有就ICO发布正式的指导方针或法规,但Gandam的评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尽管SEC最初对ICO持谨慎态度,但仍然给其留下了运营和发展的空间。当然,详细的正式指导方针是否有助于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仍然是有争议的,但就目前而言,SEC给出的建议表明该机构已经勉强接受了代币销售的行为,否则它就会警告投资者和消费者远离此类产品。 


原文:The SEC’s Guidelines and Statements Show That It’s Slowly Learning to Accept ICO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Simon Chandler
编译:Maya

剑指虚拟货币借区块链“还魂”,全国性清理整顿大幕已开启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22 22:56 • 来自相关话题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上证报记者22日从接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人士处获悉,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打击态度没有丝毫改变。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通盘部署,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打早打小。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加大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及交易场所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早在2017年9月,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前期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蹭着区块链的热度,虚拟货币有卷土重来之势,部分非法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记者注意到,一方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价格出现飙升,市场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过时”等不当言论;另一方面,有些机构虽然不涉币,但打着区块链的名义搞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接近整治办人士强调,区块链的内涵很丰富,并不等于虚拟货币。目前所有机构打着区块链旗号关于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的。

本月13日央行官网也发布公告澄清,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对于虚拟货币炒作“还魂”的苗头,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纠偏乱象。

记者获得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共关闭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通过2家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微信平台方面,关闭宣传营销小程序和公众号接近300个。

而且刑事手段也开始介入。“对于打着虚拟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界的共识进一步加深,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杭州、北京已经先后‘端掉’虚拟货币交易所,目前进入起诉程序的已有100多人。”上述人士透露。

展望下一阶段,这种重拳出击的严打态势还将持续。接近整治办人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于区块链技术规范引导,尤其是对于以区块链旗号展开的违法违规行动,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清理。

一方面,前期监管部门已经给全国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惕借助区块链推广宣传死灰复燃的虚拟货币的炒作情况,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打早打小。

11月1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向各省市处非办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

记者观察到,近期各地纷纷积极行动。继上海本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要求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后,深圳21日也宣布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急中心进行全网搜排,对发现的新冒头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ICO活动,以及境外“出海”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及时处置。同时,支付机构被要求从支付结算环节加强排查、清理。
上述人士表示,下一步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技术搜排系统,有些地区的金融办则与应急中心建立实时技术接口,定期由应急中心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紫豪 李丹丹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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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上证报记者22日从接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人士处获悉,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打击态度没有丝毫改变。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通盘部署,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打早打小。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加大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及交易场所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早在2017年9月,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前期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蹭着区块链的热度,虚拟货币有卷土重来之势,部分非法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记者注意到,一方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价格出现飙升,市场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过时”等不当言论;另一方面,有些机构虽然不涉币,但打着区块链的名义搞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接近整治办人士强调,区块链的内涵很丰富,并不等于虚拟货币。目前所有机构打着区块链旗号关于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的。

本月13日央行官网也发布公告澄清,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对于虚拟货币炒作“还魂”的苗头,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纠偏乱象。

记者获得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共关闭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通过2家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微信平台方面,关闭宣传营销小程序和公众号接近300个。

而且刑事手段也开始介入。“对于打着虚拟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界的共识进一步加深,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杭州、北京已经先后‘端掉’虚拟货币交易所,目前进入起诉程序的已有100多人。”上述人士透露。

展望下一阶段,这种重拳出击的严打态势还将持续。接近整治办人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于区块链技术规范引导,尤其是对于以区块链旗号展开的违法违规行动,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清理。

一方面,前期监管部门已经给全国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惕借助区块链推广宣传死灰复燃的虚拟货币的炒作情况,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打早打小。

11月1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向各省市处非办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

记者观察到,近期各地纷纷积极行动。继上海本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要求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后,深圳21日也宣布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急中心进行全网搜排,对发现的新冒头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ICO活动,以及境外“出海”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及时处置。同时,支付机构被要求从支付结算环节加强排查、清理。
上述人士表示,下一步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技术搜排系统,有些地区的金融办则与应急中心建立实时技术接口,定期由应急中心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紫豪 李丹丹

解读SFC监管新规:如何在香港运营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

攻略binary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8 11:11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1

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2

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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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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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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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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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地区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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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英国财长:FCA具有是否实施加密衍生品禁令的最终决定权

地区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10-23 16:28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10月22日报道,英国政府近日强调,是否推进拟议的针对散户投资者的加密衍生品禁令,取决于监管机构,而非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高管。

据Finance Feeds报道,10月21日,英国财政部长约翰•格伦(John Glen)回答了有关英国对待加密资产态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了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一直提议的加密货币禁令。格伦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只是强调道:

    “最终决定将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做出,因为该机构在运作上独立于政府。”



政府将“继续支持”监管机构的做法
 

在2018年7月首次公布并于当年10月更新的《英国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最终报告》(UK Cryptoasset Taskforce Final Report)中,FCA公开承诺将发布一份咨询文件,内容涉及可能禁止价差合约(CFD)和交易所交易票据(ETN)等加密衍生品。

格伦提到了FCA的这一承诺,并强调“政府将继续支持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方法,认为这是促进创新、同时又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正确途径”。

Finance Feeds报道称,在向财政部部长提出的问题中,有的特别提到,FCA收到了消费者就出售和分发涉及加密资产ETN而提出的诸多正式投诉。

在发起咨询文件时,FCA曾表示,它认为非专业交易员无法可靠地评估加密CFD和CFD类产品的价值和风险。

FCA认为这里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在确定标的资产价值的可靠基础方面存在固有的困难;市场滥用和金融犯罪的盛行,如黑客入侵二级加密市场;资产类别的极端波动性;消费者对加密资产的认识不足;对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产品缺乏明确的投资需求。

FCA当时提议,如果实施禁令,散户投资者每年将节省2.67亿至4.51亿英镑。

虽然FCA仍在考虑限制散户投资者交易价差合约,但它已得出结论,认为主流加密货币是“交易型代币”,不属于FCA的监管范围。


批评声音
 

今年9月,英国受监管的公共交易所Coinshares声称,FCA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拟议中的对加密货币ETN的禁令是合理的。

本月早些时候,由公开监管的交易所组成的全球贸易协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敦促FCA不要实施价差合约禁令。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uk-govt-fca-will-make-final-decision-on-banning-crypto-derivatives
作者:Marie Huillet
编译:Libert 查看全部
201910230523516048.jpg

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10月22日报道,英国政府近日强调,是否推进拟议的针对散户投资者的加密衍生品禁令,取决于监管机构,而非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高管。

据Finance Feeds报道,10月21日,英国财政部长约翰•格伦(John Glen)回答了有关英国对待加密资产态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了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一直提议的加密货币禁令。格伦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只是强调道:


    “最终决定将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做出,因为该机构在运作上独立于政府。”




政府将“继续支持”监管机构的做法
 

在2018年7月首次公布并于当年10月更新的《英国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最终报告》(UK Cryptoasset Taskforce Final Report)中,FCA公开承诺将发布一份咨询文件,内容涉及可能禁止价差合约(CFD)和交易所交易票据(ETN)等加密衍生品。

格伦提到了FCA的这一承诺,并强调“政府将继续支持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方法,认为这是促进创新、同时又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正确途径”。

Finance Feeds报道称,在向财政部部长提出的问题中,有的特别提到,FCA收到了消费者就出售和分发涉及加密资产ETN而提出的诸多正式投诉。

在发起咨询文件时,FCA曾表示,它认为非专业交易员无法可靠地评估加密CFD和CFD类产品的价值和风险。

FCA认为这里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在确定标的资产价值的可靠基础方面存在固有的困难;市场滥用和金融犯罪的盛行,如黑客入侵二级加密市场;资产类别的极端波动性;消费者对加密资产的认识不足;对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产品缺乏明确的投资需求。

FCA当时提议,如果实施禁令,散户投资者每年将节省2.67亿至4.51亿英镑。

虽然FCA仍在考虑限制散户投资者交易价差合约,但它已得出结论,认为主流加密货币是“交易型代币”,不属于FCA的监管范围。


批评声音
 

今年9月,英国受监管的公共交易所Coinshares声称,FCA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拟议中的对加密货币ETN的禁令是合理的。

本月早些时候,由公开监管的交易所组成的全球贸易协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敦促FCA不要实施价差合约禁令。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uk-govt-fca-will-make-final-decision-on-banning-crypto-derivatives
作者:Marie Huillet
编译:Libert

SEC盯牢币圈,8月以来6起指控最高罚千万美金

地区pa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9-09-26 11:19 • 来自相关话题

随着Facebook的Libra横空出世,美国诸如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加密货币的关注度似乎大幅提升,不仅频频开听证会,指控和罚款也多了起来。

9月24日,就加密货币和Libra的监管问题,美国国会举行主题为“SEC监管:华尔街的巡逻警察”的听证会。就ICO监管问题,SEC主席Jay Clayton认为,ICO监管仍然是个监管难题,目前的《证券法》并没能真正解决问题,目前SEC的监管方式仍然是基于将保护投资者作为首要考量因素。而SEC正在寻求更广而有效的监管方式。

SEC委员Jackson认为,SEC已有规则的确落后于加密行业发展速度,SEC的规则应该朝着鼓励加密货币,为投资者提高行业透明度的方向发展。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ICO项目被SEC盯上,罚单和指控频出,据PANews梳理,自8月以来,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已经将众多公司告上法庭。本文盘点了SEC 8月以来在加密货币领域的6起指控案件,涉及ICO项目公司、数字资产交易所、区块链技术公司、评级公司等,已公开的处罚金额从26万至1024万美元不等。


8月以来SEC发起6起加密融资指控案件


01

时间:8月12日 公司:Reginald Middleton、Veritaseum Inc.和Veritaseum LLC 原因: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 处罚形式:冻结涉嫌1500万美元ICO欺诈的资产

8月12日,美国SEC对一名纽约男子及其两家公司提起诉讼。SEC指控这些实体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期间进行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并要求美国地方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资产进行紧急冻结。SEC正式对Reginald Middleton、纽约公司Veritaseum Inc.和总部位于特拉华州的Veritaseum LLC提起诉讼。SEC表示,从2017年末到2018年初,被告通过ICO筹集约1480万美元,并声称向投资者做出了重大虚假陈述和疏漏。


02

时间:8月12日 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 原因:发行未注册证券 处罚形式:退还筹集资金

8月12日,SEC在官网发文宣布,其已在8月12日对一家位于新英格兰的区块链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提起诉讼,因该公司向公众提供和出售约630万美元的未注册证券。


03

时间:8月20日 公司:ICO Rating 原因:未能披露发行者披露其数字资产证券发行所得款项 处罚:罚金26万美元

8月20日,SEC对俄罗斯加密分析公司ICO Rating开出罚单,因该公司没有披露那些获得正面评级的加密项目给他们支付了多少钱。目前,ICO Rating已同意支付罚金268,998美元。

据SEC称,ICO Rating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评估了一些通过特定ICO募集资金的项目,但SEC认为这些项目都属于证券,而且应该对潜在投资者进行适当信息披露。

为此,SEC裁定,ICO Rating的评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7(b)条的反兜售规定。在不承认或否认SEC的调查结果的情况下,ICO Rating评级公司同意停止在未来犯下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并支付10.6998万美元的所获收益和延迟利息,以及16.2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04

时间:8月29日 公司: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 原因:运营未注册的数字资产交易所 处罚形式:退还1300万美元筹集资金并民事罚款1024万美元

8月29日,SEC宣布对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通过发行证券欺骗投资者,并经营一家未经注册的交易所。据悉,Bitqyck和创始人Bruce Bise及Sam Mendez通过创建并出售数字资产Bitqy和BitqyM从超过1.3万名投资者筹集了超过1300万美元。

SEC沃思堡地区办公室主任David Peavler表示:“数字资产投资是一种非常吸引人的新投资方式,尤其是当投资者认可时,数字资产很容易进入到大众市场。”

在这次诉讼中,Bitqyck需要支付8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两位创始人一共被罚款约174万美元。


05

9月18日 公司: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 原因:指控违反美国证券法

9月18日,SEC已经起诉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属于未注册经纪商且从事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SEC称,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通过向2000多名投资者出售该公司的ICO代币非法募集到约1460万美元资金,并且承诺使用这些代币能在其平台上打折购买其他加密货币,但现在这些代币几乎毫无价值。


06

9月23日 公司:Fantasy Market及其创始人 原因:非法发行ICO

9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在线成人娱乐平台Fantasy Market首席执行官、27岁的Jonathan Lucas在2017年涉嫌操纵一项欺诈性的首次代币公开发行(ICO)计划。起诉文件表明,除了Lucas,该公司的所有团队成员都是虚构的,文件列出了该公司在宣传ICO时做出的许多虚假陈述。

SEC对加密货币的态度很明确,即ICO产生的数字货币属于证券,因此发行过程需要按照证券法来监管。而比特币不是ICO产生的,因此比特币不属于证券,不在SEC监管范围内。但是数字货币的ETF,属于SEC的监管范畴。目前,SEC要求所有ICO项目都要遵循现有的证券法规,合规注册,否则将受严厉打击。
 

SEC现已批准39个STO,2个ICO
 

尽管SEC对加密资产的非法融资监管力度加大,但也尝试开放了更多的渠道。今年7月,SEC批准区块链初创公司BlockStack用RegA+方式公开对外发行数字货币。同月,SEC批准Props以同样的方式发行STO,募集2560万美元。另据火币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10月,SEC已经批准了39个STO项目。

PANews此前在《美国SEC加码监管!已罚12起ICO,中国币圈也难逃》一文中已指出,在2018年,美国将加密货币纳入到现行的证券监管中加码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2019年以来,美国对加密货币监管越发谨慎,政策出台放缓,逐渐转向规范政策。

2018年3月,美国SEC或将监管使用SAFT协议的首次公开发行通证,其向80家数字货币公司发出传票,而SAFT协议也包含其中。

2018年5月,美国和加拿大的监管机构联合开展了大约70项针对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发行通证欺诈和诈骗的调查,该行动也被成为“数字货币净化行动”。

2018年8月,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局长Kenneth Blanco指出,无论可兑换数字货币的货币转移机构位于美国还是境外,即使境外实体并未在美国设实体机构,只要其业务完全或部分涉及美国,都应同样遵循《银行保密法》(BSA)的要求。

2019年7月,美国纽约州的金融监管机构---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在其内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管加密货币业务的新部门。该部门将负责追踪新兴的金融技术,并负责授权和监管虚拟货币。

事实上,美国SEC对加码监管力度不是个案,随着加密货币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对加密领域的态度越来谨慎。尤其是Facebook宣布成立联盟发行Libra非主权稳定币的计划之后,全世界的目光重新聚焦在数字货币。Libra的出现,意味着大量私人投资机构将进驻加密货币领域,数字经济将快速崛起,更挑战着各国主权货币的地位,将给整个金融货币体系带来新的冲击,而这也倒逼着各国监管者不得不加快对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布局。

诚如此次听证会上Jay Clayton所提,Libra将让更多的人关注到加密资产,监管者尤甚。加密资产作为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方式,有着不同于其他证券和支付系统的特点,其监管方式也是不同的。自2008年比特币诞生至今,加密行业的发展尚且处于雏形阶段,而对其的监管也仍在充斥着争议与修正的荆棘路上摸索前进。


文 | 周文怡 编辑 | 毕彤彤Tong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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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Facebook的Libra横空出世,美国诸如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加密货币的关注度似乎大幅提升,不仅频频开听证会,指控和罚款也多了起来。

9月24日,就加密货币和Libra的监管问题,美国国会举行主题为“SEC监管:华尔街的巡逻警察”的听证会。就ICO监管问题,SEC主席Jay Clayton认为,ICO监管仍然是个监管难题,目前的《证券法》并没能真正解决问题,目前SEC的监管方式仍然是基于将保护投资者作为首要考量因素。而SEC正在寻求更广而有效的监管方式。

SEC委员Jackson认为,SEC已有规则的确落后于加密行业发展速度,SEC的规则应该朝着鼓励加密货币,为投资者提高行业透明度的方向发展。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ICO项目被SEC盯上,罚单和指控频出,据PANews梳理,自8月以来,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已经将众多公司告上法庭。本文盘点了SEC 8月以来在加密货币领域的6起指控案件,涉及ICO项目公司、数字资产交易所、区块链技术公司、评级公司等,已公开的处罚金额从26万至1024万美元不等。


8月以来SEC发起6起加密融资指控案件


01

时间:8月12日 公司:Reginald Middleton、Veritaseum Inc.和Veritaseum LLC 原因: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 处罚形式:冻结涉嫌1500万美元ICO欺诈的资产

8月12日,美国SEC对一名纽约男子及其两家公司提起诉讼。SEC指控这些实体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期间进行欺诈和未经注册的ICO,并要求美国地方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资产进行紧急冻结。SEC正式对Reginald Middleton、纽约公司Veritaseum Inc.和总部位于特拉华州的Veritaseum LLC提起诉讼。SEC表示,从2017年末到2018年初,被告通过ICO筹集约1480万美元,并声称向投资者做出了重大虚假陈述和疏漏。


02

时间:8月12日 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 原因:发行未注册证券 处罚形式:退还筹集资金

8月12日,SEC在官网发文宣布,其已在8月12日对一家位于新英格兰的区块链公司SimplyVital Health.Inc提起诉讼,因该公司向公众提供和出售约630万美元的未注册证券。


03

时间:8月20日 公司:ICO Rating 原因:未能披露发行者披露其数字资产证券发行所得款项 处罚:罚金26万美元

8月20日,SEC对俄罗斯加密分析公司ICO Rating开出罚单,因该公司没有披露那些获得正面评级的加密项目给他们支付了多少钱。目前,ICO Rating已同意支付罚金268,998美元。

据SEC称,ICO Rating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评估了一些通过特定ICO募集资金的项目,但SEC认为这些项目都属于证券,而且应该对潜在投资者进行适当信息披露。

为此,SEC裁定,ICO Rating的评级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7(b)条的反兜售规定。在不承认或否认SEC的调查结果的情况下,ICO Rating评级公司同意停止在未来犯下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并支付10.6998万美元的所获收益和延迟利息,以及16.2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04

时间:8月29日 公司: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 原因:运营未注册的数字资产交易所 处罚形式:退还1300万美元筹集资金并民事罚款1024万美元

8月29日,SEC宣布对Bitqyck Inc.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通过发行证券欺骗投资者,并经营一家未经注册的交易所。据悉,Bitqyck和创始人Bruce Bise及Sam Mendez通过创建并出售数字资产Bitqy和BitqyM从超过1.3万名投资者筹集了超过1300万美元。

SEC沃思堡地区办公室主任David Peavler表示:“数字资产投资是一种非常吸引人的新投资方式,尤其是当投资者认可时,数字资产很容易进入到大众市场。”

在这次诉讼中,Bitqyck需要支付8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两位创始人一共被罚款约174万美元。


05

9月18日 公司: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 原因:指控违反美国证券法

9月18日,SEC已经起诉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属于未注册经纪商且从事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SEC称,ICOBox及其创始人Nikolay Evdokimov通过向2000多名投资者出售该公司的ICO代币非法募集到约1460万美元资金,并且承诺使用这些代币能在其平台上打折购买其他加密货币,但现在这些代币几乎毫无价值。


06

9月23日 公司:Fantasy Market及其创始人 原因:非法发行ICO

9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在线成人娱乐平台Fantasy Market首席执行官、27岁的Jonathan Lucas在2017年涉嫌操纵一项欺诈性的首次代币公开发行(ICO)计划。起诉文件表明,除了Lucas,该公司的所有团队成员都是虚构的,文件列出了该公司在宣传ICO时做出的许多虚假陈述。

SEC对加密货币的态度很明确,即ICO产生的数字货币属于证券,因此发行过程需要按照证券法来监管。而比特币不是ICO产生的,因此比特币不属于证券,不在SEC监管范围内。但是数字货币的ETF,属于SEC的监管范畴。目前,SEC要求所有ICO项目都要遵循现有的证券法规,合规注册,否则将受严厉打击。
 

SEC现已批准39个STO,2个ICO
 

尽管SEC对加密资产的非法融资监管力度加大,但也尝试开放了更多的渠道。今年7月,SEC批准区块链初创公司BlockStack用RegA+方式公开对外发行数字货币。同月,SEC批准Props以同样的方式发行STO,募集2560万美元。另据火币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10月,SEC已经批准了39个STO项目。

PANews此前在《美国SEC加码监管!已罚12起ICO,中国币圈也难逃》一文中已指出,在2018年,美国将加密货币纳入到现行的证券监管中加码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2019年以来,美国对加密货币监管越发谨慎,政策出台放缓,逐渐转向规范政策。

2018年3月,美国SEC或将监管使用SAFT协议的首次公开发行通证,其向80家数字货币公司发出传票,而SAFT协议也包含其中。

2018年5月,美国和加拿大的监管机构联合开展了大约70项针对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发行通证欺诈和诈骗的调查,该行动也被成为“数字货币净化行动”。

2018年8月,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局长Kenneth Blanco指出,无论可兑换数字货币的货币转移机构位于美国还是境外,即使境外实体并未在美国设实体机构,只要其业务完全或部分涉及美国,都应同样遵循《银行保密法》(BSA)的要求。

2019年7月,美国纽约州的金融监管机构---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在其内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管加密货币业务的新部门。该部门将负责追踪新兴的金融技术,并负责授权和监管虚拟货币。

事实上,美国SEC对加码监管力度不是个案,随着加密货币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对加密领域的态度越来谨慎。尤其是Facebook宣布成立联盟发行Libra非主权稳定币的计划之后,全世界的目光重新聚焦在数字货币。Libra的出现,意味着大量私人投资机构将进驻加密货币领域,数字经济将快速崛起,更挑战着各国主权货币的地位,将给整个金融货币体系带来新的冲击,而这也倒逼着各国监管者不得不加快对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布局。

诚如此次听证会上Jay Clayton所提,Libra将让更多的人关注到加密资产,监管者尤甚。加密资产作为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方式,有着不同于其他证券和支付系统的特点,其监管方式也是不同的。自2008年比特币诞生至今,加密行业的发展尚且处于雏形阶段,而对其的监管也仍在充斥着争议与修正的荆棘路上摸索前进。


文 | 周文怡 编辑 | 毕彤彤Tong

土耳其宣布最新战略:打造全国性区块链基础设施

地区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9-19 14:46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9月19日报道,土耳其政府宣布建立一个全国性区块链基础设施的计划,该设施将在公共管理中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

9月18日,土耳其工业和技术部在安卡拉发布了《2023战略》,文件阐述了其发展愿景。《2023战略》强调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是该部门在接下来几年的工作重点。此外,该文件还提到了来自初创企业Genome的调查,调查将区块链列为增长最快的科技趋势之一,全球区块链初创企业的早期融资增长了近101.5%。

 
区块链管理沙箱即将到来
 

《2023战略》文件中写道,土耳其将建立一个开源的区块链平台。这项计划将分析不同用例,例如土地注册、学术证书和海关等,以确定区块链技术在公共部门的潜在应用。

工业和技术部还计划与土耳其监管机构合作,为区块链应用程序创建一个监管沙箱。

 
土耳其政府文件首次提及比特币
 

正如报道所述,《2023战略》是土耳其第一个提到比特币的部级文件。土耳其今年7月公布了一份经济路线图,其中描述了一种由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但没有提到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加密货币。此外,《2023战略》还提供了区块链技术的定义:

    区块链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受到欢迎,它提供了一个分布式的通信基础设施,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而不需要一个中央权威机构。该特性支持许多不同用例,这些用例可以处理从智能合约到供应链的各种透明性和可靠性问题。因为区块链技术消除了任何中介,因此它建立了新的商业模式,并将塑造未来。


土耳其各机构一直在各个领域采用区块链技术。今年8月,伊斯坦布尔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在Bahceşehir大学成立。该中心主任Bora Erdamar说,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将成为“土耳其最重要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中心,所有的科学研究都将使用区块链技术。”

在本月早些时候,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清算、结算和托管银行Takasbank宣布开放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实物黄金交易平台。Takasbank的新项目旨在使用户能够转移存放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的实物黄金。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turkey-announces-plans-for-a-national-blockchain-infrastructure
作者:Erhan Kahraman
编译:Captain Hiro 查看全部
201909190302228473.jpg

(图片来源:pixabay)


据Cointelegraph 9月19日报道,土耳其政府宣布建立一个全国性区块链基础设施的计划,该设施将在公共管理中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

9月18日,土耳其工业和技术部在安卡拉发布了《2023战略》,文件阐述了其发展愿景。《2023战略》强调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是该部门在接下来几年的工作重点。此外,该文件还提到了来自初创企业Genome的调查,调查将区块链列为增长最快的科技趋势之一,全球区块链初创企业的早期融资增长了近101.5%。

 
区块链管理沙箱即将到来
 

《2023战略》文件中写道,土耳其将建立一个开源的区块链平台。这项计划将分析不同用例,例如土地注册、学术证书和海关等,以确定区块链技术在公共部门的潜在应用。

工业和技术部还计划与土耳其监管机构合作,为区块链应用程序创建一个监管沙箱。

 
土耳其政府文件首次提及比特币
 

正如报道所述,《2023战略》是土耳其第一个提到比特币的部级文件。土耳其今年7月公布了一份经济路线图,其中描述了一种由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但没有提到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加密货币。此外,《2023战略》还提供了区块链技术的定义:


    区块链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受到欢迎,它提供了一个分布式的通信基础设施,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而不需要一个中央权威机构。该特性支持许多不同用例,这些用例可以处理从智能合约到供应链的各种透明性和可靠性问题。因为区块链技术消除了任何中介,因此它建立了新的商业模式,并将塑造未来。



土耳其各机构一直在各个领域采用区块链技术。今年8月,伊斯坦布尔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在Bahceşehir大学成立。该中心主任Bora Erdamar说,区块链和创新中心将成为“土耳其最重要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中心,所有的科学研究都将使用区块链技术。”

在本月早些时候,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清算、结算和托管银行Takasbank宣布开放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实物黄金交易平台。Takasbank的新项目旨在使用户能够转移存放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的实物黄金。


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turkey-announces-plans-for-a-national-blockchain-infrastructure
作者:Erhan Kahraman
编译:Captain Hiro

“加密妈妈”:美国加密人才正在流失,明确监管迫在眉睫

观点odaily 发表了文章 • 2019-09-19 11:50 • 来自相关话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员 Hester Peirce 并不是一位典型的政府官员。她是一位自由主义监管者,对数字货币的友好态度使其赢得了 “加密妈妈” 的称号。

但是 Peirce 也不是典型的加密爱好者。一个例子是她不喜欢 “生态系统” 这个词——而这可能是区块链世界中使用最多的流行语之一。Peirce 称:

    “我认为人们在不知道自己想说什么的时候才会用这个词。”


今年夏天早些时候,Peirce 访问了新加坡,此行目标之一就是更多地了解那里的加密环境。当被问及 “新加坡与美国相比如何” 时,她说:

    “在新加坡,监管机构的态度要开放得多,他们往往试图与社区中的人们打交道。”


这件事说来话长。加密技术的未来可能在亚洲,而不是美国。亚洲已经是加密货币交易所、挖矿业以及散户投资者的关键所在地。亚洲部分地区也具有监管优势,加密货币人才和投资将流向监管规则清晰且友好的国家。

如今,大部分活动都在新加坡进行。去年 8 月,新加坡的进行的 ICO 数量超过了美国。新加坡社会科学大学(Singapore University of Social Sciences)研究员 Robert W. Greene 表示,在 2017 年至 2018 年进行代币销售的智能合约平台项目中,有超过 40% 都是在新加坡进行的。Greene 说,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加坡接受了公开数字代币销售,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没有提供这样的环境。ICO 作为加密货币初创企业曾经的一种流行融资方式,现在正在逃离美国。这一步棋,对于加密初创企业来说可能也是正确的。

“我从这里(新加坡)的人那里听到的是,他们正在逃离美国,这与我在美国时从项目方那里获得的说法一致。”Peirce 说道。那些一度想把工作基地设在美国的人告诉她,他们目前“在其他地方工作,因为在监管变得更清晰之前,在美国开展工作没有任何意义。”

另一方面,新加坡 “正在以一种我们(美国)尚未做到的方式提供透明度。这样一来,如果不是真正的证券发行,你就不必一直做一些证券发行的事情。” 有关新加坡对数字货币政策的信息可以在《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和《数字代币发行指南》(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中找到。

“我们真正想要达到的是一个 ICO 提供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或支付型代币的世界。”Peirce 称,

    “我认为,新加坡比我们更清楚地思考了这些问题。如果你想达到这一点,我不确定你能否以我们一直以来采取的方式来应用证券法框架。”


这里说的不仅仅是新加坡。Peirce 注意到,亚洲其他国家的政府也正在从非常务实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领域。他们把加密货币视为机遇,而不是威胁。重点不是监管,而是:

    “我们能实施这项技术吗?”


美国曾发出了一个不那么友好的信息。美国总统唐纳德 ·J· 特朗普(Donald J. Trump)在有关比特币的第一条推文中表示,“我不是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热衷者,它们不是货币,它们的价值波动很大,而且是凭空而来的。不受监管的加密资产可以促进非法行为,包括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

Peirce 对加密货币的友好态度也不一定代表 SEC。去年,SEC 主席 Jay Clayton 曾表示,他所见过的每一个 ICO 都是一种证券。SEC 还否决了 Winklevoss 兄弟的比特币 ETF 申请,Peirce 曾公开反对这一决定。

SEC 对这只 ETF 的担忧主要集中在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的价值上。Peirce 认为,应该允许投资者自己做出判断。

人们对 ETF 有各种各样的担忧。“我认为眼下托管是一个大问题。”Peirce 说,“这是托管、市场操纵,以及更普遍的价格问题。”当被问及 “ETF 获批(或者 Peirce 所说的交易所交易产品(ETP)还有希望吗?” 她坦言:

    “我对此总是心怀希望的。”


至于 ICO,Peirce 表示,SEC 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其中一些是基于欺诈行为。“我们的潜在执法议程上条条框框众多。我们的规则真的很复杂,人们的一些所作所为总是会与其产生冲突。所以必须思考:资源有限,我们要如何运用?我们总是在自己所涉及的任何领域做出这些判断。”

在被问及 “SEC 将如何处理 Facebook 的新加密货币 Libra?” 时,Peirce 说:

    “我还没有亲自和 Facebook 谈过。考虑到我们目前有的也就是一份简短的白皮书以及国会举行的听证会,我认为对于他们究竟在做什么,以及这可能会在什么地方影响到证券法,到时会产生很多问题。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但存在一些可能发布 Libra 的方法。”


 
“我不想失去这一代人才”


美国的问题不在于加密管理过于严格,而在于不够清晰。Peirce 说:

    “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明确性,因为大多数和我交谈过的人都表示‘只要告诉我们监管框架是什么,我们就会在其中工作’。”


一些监管机构正在监管加密货币,而一些法规因州而异,且还很难区分证券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确定这一点的一种方法是通过 Howey Test(豪威测试),但存在多种解读方法。今年早些时候,SEC 发布了关于豪威测试的指导意见,Peirce 称,该指导意见“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和担忧,而不是给出答案。”

Odaily 星球日报注:Howey Test(豪威测试)是美国最高院在 1946 年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标准。如果被认定为证券,则需要遵守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豪威测试需要考虑四个因素,但 SEC 的框架有 38 个考虑因素,其中许多还包含子因素。“我担心,非律师以及不精通证券法及其相关知识的律师将不知道该如何解读这份指南。”Peirce 表示。

加密初创公司可能无意中违反了美国的规则,谁愿意冒这个风险呢?"该行业的个人和公司必须遵守我们的证券法,否则可能成为执法行动的对象," Peirce 称,

    “因此,作为规管机构,我们有责任就公众如何遵守法例,向其提供清晰的指引。但我们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


如果美国在加密方面落后了,会有大的影响吗?对此,Peirce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跟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人接触后发现,很多人都非常聪明勤奋且具备奉献精神,我不想失去这整整一代人——我不想看到所有这样以一种新方式思考问题的人才流入另一个国家。”


“很高兴看到创新真在遍及世界各地,但与此同时,有这样一群非常聪明、工作非常努力的人在美国,我们的经济和社会都从中受益。所以我不想把这些人都赶到海外去。”Peirce 表示。

她正在考虑的一个解决方案是,为销售和发行某些代币提供一种“安全港(safe harbor)”。“这基本上意味着,如果你在做 X、Y 和 Z,并向人们提供这类信息,我们不会让你遵守所有的证券法,”Peirce 解释说。

 
政府监管的局限性
 

从表面上看,Peirce 是一个矛盾的人物。她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监管者,但同时也是一名政府官员——尽管她支持一种旨在独立于政府的货币。然而,Peirce 并不一定把这些看作是矛盾。她说,她受到了经济学家 Friedrich Hayek 的影响:“他非常欣赏这样一个事实: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才能和知识。”加密货币可以帮助实现这些想法。或者正如 Peirce 所说,“权力下放的理念确实抓住了一种观点,即他们的知识是通过社会传播的。”

另一个影响她的经济理论是公共选择,以及“思考政府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不管你是谁,不管你的局限是什么,每个人都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我很关注这样一个社会:它能让人们释放内心的潜能,过上充实的生活,同时也能为他人服务。这就是成为资本市场监管者让我兴奋的地方。因为我想我可以成为释放这种潜力的一部分力量。”


“监管机构通常不以这种方式运作。”Peirce 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当有人说她的判断比别人的好时,她就会回应道,“我不太确定,因为那个人了解我所不知道的事情。”

一些人会说,比特币不受任何央行控制,会危害政府。但是 Peirce 认为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是为了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她说:“这种权力下放的做法是,当人们看到了社会上的一个问题,就会想到有一个解决方案。比特币白皮书紧随金融危机发布的,人们就会想:我们看到了明显存在的问题,那么有没有办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我认为,当人们在社会上聚在一起讨论并思索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时,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这也许是政府,也许不是。”她说道。

    “所以我不觉得受到威胁,我认为这是监管机构要意识到的一件重要事情。我们有自己的定位,但不一定要代表一切。”


  
原文:https://www.longhash.com/news/in-cryptocurrency-will-asia-surpass-the-us-exclusive-interview-with-sec-commissioner-hester-peirce
本文来自 LongHash,原文作者:Emily Parker
Odaily 星球日报译者 | 念银思唐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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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员 Hester Peirce 并不是一位典型的政府官员。她是一位自由主义监管者,对数字货币的友好态度使其赢得了 “加密妈妈” 的称号。

但是 Peirce 也不是典型的加密爱好者。一个例子是她不喜欢 “生态系统” 这个词——而这可能是区块链世界中使用最多的流行语之一。Peirce 称:


    “我认为人们在不知道自己想说什么的时候才会用这个词。”



今年夏天早些时候,Peirce 访问了新加坡,此行目标之一就是更多地了解那里的加密环境。当被问及 “新加坡与美国相比如何” 时,她说:


    “在新加坡,监管机构的态度要开放得多,他们往往试图与社区中的人们打交道。”



这件事说来话长。加密技术的未来可能在亚洲,而不是美国。亚洲已经是加密货币交易所、挖矿业以及散户投资者的关键所在地。亚洲部分地区也具有监管优势,加密货币人才和投资将流向监管规则清晰且友好的国家。

如今,大部分活动都在新加坡进行。去年 8 月,新加坡的进行的 ICO 数量超过了美国。新加坡社会科学大学(Singapore University of Social Sciences)研究员 Robert W. Greene 表示,在 2017 年至 2018 年进行代币销售的智能合约平台项目中,有超过 40% 都是在新加坡进行的。Greene 说,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加坡接受了公开数字代币销售,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没有提供这样的环境。ICO 作为加密货币初创企业曾经的一种流行融资方式,现在正在逃离美国。这一步棋,对于加密初创企业来说可能也是正确的。

“我从这里(新加坡)的人那里听到的是,他们正在逃离美国,这与我在美国时从项目方那里获得的说法一致。”Peirce 说道。那些一度想把工作基地设在美国的人告诉她,他们目前“在其他地方工作,因为在监管变得更清晰之前,在美国开展工作没有任何意义。”

另一方面,新加坡 “正在以一种我们(美国)尚未做到的方式提供透明度。这样一来,如果不是真正的证券发行,你就不必一直做一些证券发行的事情。” 有关新加坡对数字货币政策的信息可以在《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和《数字代币发行指南》(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中找到。

“我们真正想要达到的是一个 ICO 提供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或支付型代币的世界。”Peirce 称,


    “我认为,新加坡比我们更清楚地思考了这些问题。如果你想达到这一点,我不确定你能否以我们一直以来采取的方式来应用证券法框架。”



这里说的不仅仅是新加坡。Peirce 注意到,亚洲其他国家的政府也正在从非常务实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领域。他们把加密货币视为机遇,而不是威胁。重点不是监管,而是:


    “我们能实施这项技术吗?”



美国曾发出了一个不那么友好的信息。美国总统唐纳德 ·J· 特朗普(Donald J. Trump)在有关比特币的第一条推文中表示,“我不是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热衷者,它们不是货币,它们的价值波动很大,而且是凭空而来的。不受监管的加密资产可以促进非法行为,包括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

Peirce 对加密货币的友好态度也不一定代表 SEC。去年,SEC 主席 Jay Clayton 曾表示,他所见过的每一个 ICO 都是一种证券。SEC 还否决了 Winklevoss 兄弟的比特币 ETF 申请,Peirce 曾公开反对这一决定。

SEC 对这只 ETF 的担忧主要集中在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的价值上。Peirce 认为,应该允许投资者自己做出判断。

人们对 ETF 有各种各样的担忧。“我认为眼下托管是一个大问题。”Peirce 说,“这是托管、市场操纵,以及更普遍的价格问题。”当被问及 “ETF 获批(或者 Peirce 所说的交易所交易产品(ETP)还有希望吗?” 她坦言:


    “我对此总是心怀希望的。”



至于 ICO,Peirce 表示,SEC 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其中一些是基于欺诈行为。“我们的潜在执法议程上条条框框众多。我们的规则真的很复杂,人们的一些所作所为总是会与其产生冲突。所以必须思考:资源有限,我们要如何运用?我们总是在自己所涉及的任何领域做出这些判断。”

在被问及 “SEC 将如何处理 Facebook 的新加密货币 Libra?” 时,Peirce 说:


    “我还没有亲自和 Facebook 谈过。考虑到我们目前有的也就是一份简短的白皮书以及国会举行的听证会,我认为对于他们究竟在做什么,以及这可能会在什么地方影响到证券法,到时会产生很多问题。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但存在一些可能发布 Libra 的方法。”



 
“我不想失去这一代人才”


美国的问题不在于加密管理过于严格,而在于不够清晰。Peirce 说:


    “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明确性,因为大多数和我交谈过的人都表示‘只要告诉我们监管框架是什么,我们就会在其中工作’。”



一些监管机构正在监管加密货币,而一些法规因州而异,且还很难区分证券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确定这一点的一种方法是通过 Howey Test(豪威测试),但存在多种解读方法。今年早些时候,SEC 发布了关于豪威测试的指导意见,Peirce 称,该指导意见“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和担忧,而不是给出答案。”

Odaily 星球日报注:Howey Test(豪威测试)是美国最高院在 1946 年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标准。如果被认定为证券,则需要遵守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豪威测试需要考虑四个因素,但 SEC 的框架有 38 个考虑因素,其中许多还包含子因素。“我担心,非律师以及不精通证券法及其相关知识的律师将不知道该如何解读这份指南。”Peirce 表示。

加密初创公司可能无意中违反了美国的规则,谁愿意冒这个风险呢?"该行业的个人和公司必须遵守我们的证券法,否则可能成为执法行动的对象," Peirce 称,


    “因此,作为规管机构,我们有责任就公众如何遵守法例,向其提供清晰的指引。但我们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



如果美国在加密方面落后了,会有大的影响吗?对此,Peirce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跟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人接触后发现,很多人都非常聪明勤奋且具备奉献精神,我不想失去这整整一代人——我不想看到所有这样以一种新方式思考问题的人才流入另一个国家。”



“很高兴看到创新真在遍及世界各地,但与此同时,有这样一群非常聪明、工作非常努力的人在美国,我们的经济和社会都从中受益。所以我不想把这些人都赶到海外去。”Peirce 表示。

她正在考虑的一个解决方案是,为销售和发行某些代币提供一种“安全港(safe harbor)”。“这基本上意味着,如果你在做 X、Y 和 Z,并向人们提供这类信息,我们不会让你遵守所有的证券法,”Peirce 解释说。

 
政府监管的局限性
 

从表面上看,Peirce 是一个矛盾的人物。她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监管者,但同时也是一名政府官员——尽管她支持一种旨在独立于政府的货币。然而,Peirce 并不一定把这些看作是矛盾。她说,她受到了经济学家 Friedrich Hayek 的影响:“他非常欣赏这样一个事实: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才能和知识。”加密货币可以帮助实现这些想法。或者正如 Peirce 所说,“权力下放的理念确实抓住了一种观点,即他们的知识是通过社会传播的。”

另一个影响她的经济理论是公共选择,以及“思考政府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不管你是谁,不管你的局限是什么,每个人都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我很关注这样一个社会:它能让人们释放内心的潜能,过上充实的生活,同时也能为他人服务。这就是成为资本市场监管者让我兴奋的地方。因为我想我可以成为释放这种潜力的一部分力量。”



“监管机构通常不以这种方式运作。”Peirce 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当有人说她的判断比别人的好时,她就会回应道,“我不太确定,因为那个人了解我所不知道的事情。”

一些人会说,比特币不受任何央行控制,会危害政府。但是 Peirce 认为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是为了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她说:“这种权力下放的做法是,当人们看到了社会上的一个问题,就会想到有一个解决方案。比特币白皮书紧随金融危机发布的,人们就会想:我们看到了明显存在的问题,那么有没有办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我认为,当人们在社会上聚在一起讨论并思索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时,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这也许是政府,也许不是。”她说道。


    “所以我不觉得受到威胁,我认为这是监管机构要意识到的一件重要事情。我们有自己的定位,但不一定要代表一切。”



  
原文:https://www.longhash.com/news/in-cryptocurrency-will-asia-surpass-the-us-exclusive-interview-with-sec-commissioner-hester-peirce
本文来自 LongHash,原文作者:Emily Parker
Odaily 星球日报译者 | 念银思唐

摩根溪CEO安东尼·庞皮里亚诺:比特币只用10年即成G7讨论主角

资讯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8-23 11:39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据Bitcoinist 8月22日报道,七国集团(G7)将于下周召开会议,探讨有关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定。不出所料,摩根溪数字资产(Morgan Creek Digital Asset)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Anthony Pompliano)对此并不担心,并一直对比特币的前景充满信心。


G7将讨论比特币相关话题
 

下周,七国集团(G7)峰会将如期举行,这次,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领导人将花一些时间详细讨论比特币和数字货币相关话题。

此前,G7代表团讨论了对该新兴行业内部进行监督和监管的必要性,但最终的结果是,有些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监管框架,有些却没有采取什么行动。

本周早些时候,摩根溪数字资产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就比特币即将在七国集团峰会前的第二次“亮相”简短地接受了CNBC记者乔•科恩(Joe Kernen)的采访。

这位数字资产分析师关注的事实是,在短短10年内,比特币从互联网上技术极客讨论的边缘代币,变成了全球监管机构严肃讨论话题的主角。


特朗普政府表示监管措施即将出台
 

据Bitcoinist网站此前报道,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财政部长史蒂文•努钦(Steven Mnuchin),甚至国务卿迈克•蓬佩奥(Mike Pompeo)都发表了官方声明,强调了他们对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看法。

庞皮里亚诺认为,未来的监管将可能将目标锁定像钱包提供商商和加密交易所这样的法币入口。这位分析师承认,这些有针对性的监管“在短期内肯定会造成伤害”,因为它们将影响市场情绪,并构成人们投资加密货币的障碍。

最终,庞皮里亚诺和许多其他分析人士一致认为,监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没有人会喜欢政府监督、监管及税收合规等想法,但为了让该行业得到真正发展,主流监管是必要的。
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

庞皮里亚诺告诉CNBC主持人乔•科恩,七国集团可能制定的任何监管规定,都将“最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比特币的发展”,因为比特币面向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敞口将现加宽阔。

下周会议的背景和基调可能会给加密市场蒙上短期看空的阴云,但庞皮里亚诺对比特币的长期前景仍充满信心。

这位分析师指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批准Bakkt推出实物结算的比特币期货,证明比特币将继续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anthony-pompliano-says-it-only-took-bitcoin-10-years-to-get-to-the-g7/
作者:EUSTACE CRYPTUS
编译:Libert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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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据Bitcoinist 8月22日报道,七国集团(G7)将于下周召开会议,探讨有关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定。不出所料,摩根溪数字资产(Morgan Creek Digital Asset)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Anthony Pompliano)对此并不担心,并一直对比特币的前景充满信心。


G7将讨论比特币相关话题
 

下周,七国集团(G7)峰会将如期举行,这次,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领导人将花一些时间详细讨论比特币和数字货币相关话题。

此前,G7代表团讨论了对该新兴行业内部进行监督和监管的必要性,但最终的结果是,有些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监管框架,有些却没有采取什么行动。

本周早些时候,摩根溪数字资产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庞皮里亚诺就比特币即将在七国集团峰会前的第二次“亮相”简短地接受了CNBC记者乔•科恩(Joe Kernen)的采访。

这位数字资产分析师关注的事实是,在短短10年内,比特币从互联网上技术极客讨论的边缘代币,变成了全球监管机构严肃讨论话题的主角。


特朗普政府表示监管措施即将出台
 

据Bitcoinist网站此前报道,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财政部长史蒂文•努钦(Steven Mnuchin),甚至国务卿迈克•蓬佩奥(Mike Pompeo)都发表了官方声明,强调了他们对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看法。

庞皮里亚诺认为,未来的监管将可能将目标锁定像钱包提供商商和加密交易所这样的法币入口。这位分析师承认,这些有针对性的监管“在短期内肯定会造成伤害”,因为它们将影响市场情绪,并构成人们投资加密货币的障碍。

最终,庞皮里亚诺和许多其他分析人士一致认为,监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没有人会喜欢政府监督、监管及税收合规等想法,但为了让该行业得到真正发展,主流监管是必要的。
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

庞皮里亚诺告诉CNBC主持人乔•科恩,七国集团可能制定的任何监管规定,都将“最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比特币的发展”,因为比特币面向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敞口将现加宽阔。

下周会议的背景和基调可能会给加密市场蒙上短期看空的阴云,但庞皮里亚诺对比特币的长期前景仍充满信心。

这位分析师指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批准Bakkt推出实物结算的比特币期货,证明比特币将继续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anthony-pompliano-says-it-only-took-bitcoin-10-years-to-get-to-the-g7/
作者:EUSTACE CRYPTUS
编译:Libert

华盛顿对比特币的渗透与战争:不存在绝对自由货币

地区ccvalue 发表了文章 • 2019-08-16 10:21 • 来自相关话题

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周二时,8000余名亚特兰大的公务员终于接到了睽违已久的通知:他们可以打开电脑了。”

2018年3月纽约时报一篇亚特兰大遭遇网络攻击的报道中这样写道。在接近一周的时间中,亚特兰大的主要公共设施与机构均无法正常工作,包括国家实验室、大学、政府的交通部门、医院等等,都遭受了勒索软件的攻击,后者指示受攻击者缴纳一定的比特币以解锁电脑。

事实上,除了主要“受灾区”亚特兰大外,洛杉矶、圣地亚哥、堪萨斯州等地区也有所波及,据称这是美国本世纪遭遇的最严重的网络攻击之一。黑客成功得手了彼时价值51000美元的比特币,而受害者花费了3000多万美元去修复电脑系统并恢复数据。

巨额的损失以及严峻的形势,使得美国政府勃然大怒,历经半年左右的调查后,矛头被指向了伊朗的Sam Sam集团,该集团被控同伊朗政府有瓜葛,帮助前者逃脱美国的制裁。

由于美国财政部认定两位伊朗公民Ali Khorashadizadeh与Mohammad Ghorbaniyan,参与协助隶属于Sam Sam集团的黑客的比特币变现,使得二人及其比特币地址被列入了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特别人员名单”与“被阻止人员名单”,这意味着:

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或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指定人员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被禁止,美国人一般被禁止与这些人进行交易。





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位于其德黑兰的家中 | 来源:纽约时报


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比特币和政府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我们不妨先从美国政府对比特币禁令的可能性开始讨论。

 
01 比特币禁令的可能诱因
 

尽管迄今比特币已走过十余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但其仍有可能面临美国政府的封禁——其他类似比特币的无许可加密货币也或将有同样的命运。

尽管从技术上来说,由于这类无需许可的开放式网络的点对点特性(任何人均可以运行一个全节点),封禁是无法实现的,但政府可以引入态势严苛的监管,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来将所有加密货币/美元的交易定性为犯罪——从而使所有中心化交易所都无法开展业务——包括Coinbase、Gemini以及其他交易所等。

2.对个人施加严格的KYC/AML要求,具体来说,如果某比特币UTXO同受制裁人员相关,那么美国人拥有该比特币UTXO或者向该UTXO转账便是非法的,正如对两位伊朗公民及其比特币地址的制裁。

3.对ASICs以及其他矿业相关的硬件课以更高的进口税,美国政府可能利用反华情绪,将对比特币矿业相关设备的进口课税作为贸易战的一部分。

4.通过聚拢足够的哈希算力以发起51%攻击,并对那些没有实施检点系统(checkpointing system)的PoW区块链进行深度重组,以动摇相关投资者信心,令价格下坠,降低发起攻击的成本。

 
02 数据分析公司的魅影
 

美国对涉嫌违规的加密货币地址与人员以及公司的一次次制裁、封禁与对垒的背后,或许正是一众区块链分析公司投射的魅影,支撑着政府逐渐渗入这个去中心化的世界之中。

区块链数据分析是一个在行业中颇有时日的领域,相关公司往往负责提供法律、政策的合规事宜,追踪分析勒索软件、暗网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会追踪业内投资公司与金融公司的动态进而挖掘潜力资产等,可以为业内外人士提供更多的视角与信息。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业务范围不难看出,它们同政府实际上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后者有大量的监控、调查、起诉通过加密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洗钱、诈骗、勒索等),以及洞悉普通公民与企业同区块链尤其是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的需求。

Diar于2018年9月2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有力地论证了二者的这种关系。这份报告指出,区块链公司的分析结果既可被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用于跟踪AML与KYC的落实情况,也可以被执法机构用于完善其手中信息,进而得以悄然打击隐藏于匿名加密货币钱包地址之下的非法活动。

Diar还列出了详尽的数据,截至报告发布之时,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已经达到了570万美元,这些资金的主要来源是IRS(美国税务局)、ICE(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以及FBI。





联邦政府各部门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与签约合同数量 | 来源:Diar


这在一定程度上或可反映出,对加密货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在美国政府内部居于更高优先级。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近日也暗示,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将居于首要位置,或采取积极手段净化行业。





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逐年增长,这一定程度印证了行业发展同政府执法需求的正相关关系 | 来源:Diar,碳链价值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融资情况来看,随着行业的纵深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潜在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融资额呈现逐年增加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仅仅2019年以来,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获资便达到6640万美元,其中知名区块链分析公司Chainalysis今年以来完成两轮融资,共获3600万美元,占今年迄今为止融资额的半壁江山。需要指出的是,其中有一笔融资是以收购形式完成的,即Coinbase作价1350万美元于今年2月份完成的对Neutrino的收购案。





2019年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融资一览(注:在Diar的报告中,还有一家名为Bitfury的公司同样有区块链分析业务,但并非主业,故未纳入列表;此外,Blockchain Intelligence Group的被收购价未知,故未标注融资额,所以迄今为止该领域融资总额为至少8798.92万美元) | 来源:Crunchbase,Diar,碳链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中,Chainalysis是最显眼的企业之一,不但以超过5000万美元的总融资数(迄今为止公开披露的数据)傲视群雄,也同美国政府有着最为紧密的合作(上文援引的Diar报告中称,美国政府机构对相关公司570万美元的投资中,高达530万美元的资金都流向了Chainalysis公司,其中就包含一笔由IRS完成的高达160万美元的订单)。

据路透社4月24日的报道,Chainalysis的实时交易监测工具已经涵括BTC、ETH、BCH、LTC、TUSD、GUSD、USDT、USDC、PAX以及BNB这十个币种,这意味着公司、政府和执法机构能够通过相关工具,追踪这10种加密货币的流向并跟踪涉嫌违法交易。

 
03 如何降低禁令风险
 

需要明晰的是,上文中那四种攻击方式代表的最坏的情况的集合,这将使联邦政府面临诸多法律挑战,更不用说其需要在多机构中指导和协调各种实质性优先事项,与此同时,同加密货币相关的机构如SEC和IRS早已公开承认人手不足是其执法的掣肘因素。更具体而言,以下是相关风险或部分地减轻的一些原因:

1.政府很有可能对交易所运营方颁布禁令,这正是中国政府曾在禁止ICO的同时所做的事情。然而,美国的系统与机制使得政府要直接实施类似的行为面临着更多的法律挑战,这就要求相关禁令在美国的实现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

我们已经看到Bitfinex的母公司、Tether稳定币相关方iFinex,与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NYAG)诉诸法律之战,这意味着其他位于美国的交易所,由于从庞大的营收与富裕的VC手中获资颇丰(如Coinbase在2018年第四季度的E轮中获资3亿美元),在面对政府关闭它们的业务的决策时,或更有底气与能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进一步,如果政府真的拿交易所开刀,加密世界中的用户、资金将会迅速涌入DEX中,币安创始人赵长鹏近来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而今年1月份以来,以太坊上的DEX的交易量更是有着3倍左右的增幅,并且,这些DEX中,无许可的DEX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这种趋势将进一步降低重监管对加密货币交易造成的影响。





以太坊上的DEX交易量,1月份时为8600万美元,6月份时陡然增至3亿美元+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无许可 vs 许可型 DEXs的市场份额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2.如上文所讲,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封禁了两个比特币地址(149w62rY42aZBox8fGcmqNsXUzSStKeq8C 与 1AjZPMsnmpdK2Rv9KQNfMurTXinscVro9V ,这两个地址的最后一笔交易均停留在2019年3月13日,余额分别为0.00024812 BTC与 0.00098789 BTC),即美国公民不得向该这两个地址转账。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比特币并非法外之地,被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列入黑名单的方式对比特币持有者进行制裁。

这种制裁当然值得加密社区警醒——比特币可能无法永远是“自由货币”,但是从其实际的效果来说,目前可能是十分有限的。

“基本上来说,美国财政部是通过谷歌搜索到了我与我的比特币地址,而我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向纽约时报表示道。换言之,所有受制裁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更换一个新的比特币地址来逃脱美国政府的制裁。而事实上,纽约时报的消息也表明, 两位受制裁人在禁令不久后便又重新以新的网站和加密货币地址重返商场。

退一步来说,就算美国政府因此去起诉违规的美国人或者身居美国的外国人。定罪的可能性几何也尚待观察,因为暂且尚无这方面的判例可循——正如美国人并无义务去核查联邦储备券(federal reserve note)的前后使用者的身份情况。

3.就施加关税而言,由于中美贸易的推进以及数千亿美元的商品业已被裹挟其中,矿业相关设备被课以重税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但这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它仅仅能够减少算力的增量,但却对现有的算力存量没什么影响—,这进一步使得第四种糟糕情况(即美国聚拢足够的算力来发动51%攻击)难以实现,因为无论从ASICs制造能力、芯片生产以及相关的设备、供应链来来说,美国手中的牌都不足够多,这一产业同以台湾、香港//深圳、日韩等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密切相关。





在加密矿业方面,中国的商家占据压倒性优势 | 来源:btc.com


4.上述第四种攻击场景是后果最为严重的(就其对比特币以及其他公有区块链的风险来说),但也是最不可能发生的。许多加密货币社区早期的密码朋克仍然担心CIA/FBI渗入开发者社区,秘密收集哈希算力,最终将比特币一锅端。有些人甚至认为中本聪已经被逮捕并目前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类想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51%攻击的实际影响在主流媒体的叙事中被放大了——尽管一些双花是可能会发生的,但通常来说一个人的资金是安全的,并且比特币或者区块链区块链网络都可以回滚,并在受到显著攻击之前分叉以恢复网络状态。

类似这样的事情对于比特币的价格来说显然极具负面影响,从用户情绪的角度来说,这是一场彻底的战争,将比特币的推及普罗大众的时间节点延后至少5-10年。
然而这需要美国政府积攒海量的ASIC,并且从政府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仍在寻找可以帮助其运营全节点以辅助政府部门进行基于区块链的分析的外包商。
最新一例美国政府试图直接涉足加密货币的事件是SEC聘请外包商来运营比特币、以太坊以及瑞波币的节点,以绕过第三方来直接从各个区块链内部收集和分析数据,然而这也暂时只是出于招聘阶段,尚未有实际的影响。

    一些人关于CIA及FBI渗透开发者社区的想法,实质上错误地高估了开放式无许可网络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毕竟对美国政府来说,中东的乱局、与中国和俄罗斯的关系比加密货币更为重要。

    如果中本聪真的被美国政府逮捕了,那川普关于Libra在推特上发表的系列言论以及美国财长姆努钦在新闻发布会中就加密货币提出的观点,都会因此而相当不同。

这可能同我们尚未有明确证据表明外星人的存在一样,如果中本聪由美国政府把控这一想法属实,总统可能难以在推特上管住自己的嘴巴不去声张,白宫也无法保证其部分内部职员向华盛顿的媒体喂料。



04 提高接受度:涌向华盛顿的智库和说客
 

要想获得一个较为轻松的监管环境,如对于早期互联网相对友好的《1996年电信法案》,全球的加密货币社区都需要更好地说服立法者,推动他们改变。达成此事最好的方式是驱动消费者对加密货币的的注意力,提升其接受率,并进行广泛的用户教育,并尽快扭转技术接受率S曲线。

同时,需要有更多加密世界原生的组织、个人去与政府部门沟通,建立深度联系。Circle创始人、Libra项目负责人最近落座国会参与数小时的专题听证会就是很好的一种沟通方式。再如,由业内头部公司Coinbase、Circle、DCG、Protocol Labs等牵头成立的Blockchain Association,Coin Center,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等组织,聚焦于区块链、加密货币相关的研究、政策立法推动等,也都是加密世界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

这是所有公有无许可区块链、由企业背书的区块链项目(如Libra),甚至是央行数字货币的共同任务。只有让数字资产的世界更为人熟悉、理解,并将其融入于尽可能多的美国人的生活,我们才能消除华盛顿一众政客们的对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担忧,并释放该技术最终能带给这个社会的积极力量。


参考:《Mr. Nakamoto Goes to Washington》https://medium.com/messaricrypto/mr-nakamoto-goes-to-washington-4c66a8feb13c
作者:王泽龙
编辑: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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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周二时,8000余名亚特兰大的公务员终于接到了睽违已久的通知:他们可以打开电脑了。”

2018年3月纽约时报一篇亚特兰大遭遇网络攻击的报道中这样写道。在接近一周的时间中,亚特兰大的主要公共设施与机构均无法正常工作,包括国家实验室、大学、政府的交通部门、医院等等,都遭受了勒索软件的攻击,后者指示受攻击者缴纳一定的比特币以解锁电脑。

事实上,除了主要“受灾区”亚特兰大外,洛杉矶、圣地亚哥、堪萨斯州等地区也有所波及,据称这是美国本世纪遭遇的最严重的网络攻击之一。黑客成功得手了彼时价值51000美元的比特币,而受害者花费了3000多万美元去修复电脑系统并恢复数据。

巨额的损失以及严峻的形势,使得美国政府勃然大怒,历经半年左右的调查后,矛头被指向了伊朗的Sam Sam集团,该集团被控同伊朗政府有瓜葛,帮助前者逃脱美国的制裁。

由于美国财政部认定两位伊朗公民Ali Khorashadizadeh与Mohammad Ghorbaniyan,参与协助隶属于Sam Sam集团的黑客的比特币变现,使得二人及其比特币地址被列入了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特别人员名单”与“被阻止人员名单”,这意味着:

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或在美国境内或过境的指定人员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被禁止,美国人一般被禁止与这些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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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位于其德黑兰的家中 | 来源:纽约时报


长期以来,比特币甚至说加密货币为人所称道的一个特性是“自由货币“,即不会因任何外部的影响而令所有者丧失对其控制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同“主权货币”平行的“非主权价值存储”。然而,发生在委内瑞拉的石油币、亚特兰大网络攻击事件中两位伊朗公民的比特币地址以及本人受到美国制裁与封禁,以及Bitfinex&Tether遭受NYAG死磕的事情,都不禁令人重新审视比特币与政治的关系。

比特币和政府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我们不妨先从美国政府对比特币禁令的可能性开始讨论。

 
01 比特币禁令的可能诱因
 

尽管迄今比特币已走过十余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但其仍有可能面临美国政府的封禁——其他类似比特币的无许可加密货币也或将有同样的命运。

尽管从技术上来说,由于这类无需许可的开放式网络的点对点特性(任何人均可以运行一个全节点),封禁是无法实现的,但政府可以引入态势严苛的监管,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来将所有加密货币/美元的交易定性为犯罪——从而使所有中心化交易所都无法开展业务——包括Coinbase、Gemini以及其他交易所等。

2.对个人施加严格的KYC/AML要求,具体来说,如果某比特币UTXO同受制裁人员相关,那么美国人拥有该比特币UTXO或者向该UTXO转账便是非法的,正如对两位伊朗公民及其比特币地址的制裁。

3.对ASICs以及其他矿业相关的硬件课以更高的进口税,美国政府可能利用反华情绪,将对比特币矿业相关设备的进口课税作为贸易战的一部分。

4.通过聚拢足够的哈希算力以发起51%攻击,并对那些没有实施检点系统(checkpointing system)的PoW区块链进行深度重组,以动摇相关投资者信心,令价格下坠,降低发起攻击的成本。

 
02 数据分析公司的魅影
 

美国对涉嫌违规的加密货币地址与人员以及公司的一次次制裁、封禁与对垒的背后,或许正是一众区块链分析公司投射的魅影,支撑着政府逐渐渗入这个去中心化的世界之中。

区块链数据分析是一个在行业中颇有时日的领域,相关公司往往负责提供法律、政策的合规事宜,追踪分析勒索软件、暗网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会追踪业内投资公司与金融公司的动态进而挖掘潜力资产等,可以为业内外人士提供更多的视角与信息。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业务范围不难看出,它们同政府实际上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后者有大量的监控、调查、起诉通过加密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洗钱、诈骗、勒索等),以及洞悉普通公民与企业同区块链尤其是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的需求。

Diar于2018年9月2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有力地论证了二者的这种关系。这份报告指出,区块链公司的分析结果既可被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用于跟踪AML与KYC的落实情况,也可以被执法机构用于完善其手中信息,进而得以悄然打击隐藏于匿名加密货币钱包地址之下的非法活动。

Diar还列出了详尽的数据,截至报告发布之时,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已经达到了570万美元,这些资金的主要来源是IRS(美国税务局)、ICE(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以及F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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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各部门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与签约合同数量 | 来源:Diar


这在一定程度上或可反映出,对加密货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在美国政府内部居于更高优先级。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近日也暗示,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将居于首要位置,或采取积极手段净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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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机构对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服务购买金额逐年增长,这一定程度印证了行业发展同政府执法需求的正相关关系 | 来源:Diar,碳链价值


从区块链分析公司的融资情况来看,随着行业的纵深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潜在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融资额呈现逐年增加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仅仅2019年以来,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获资便达到6640万美元,其中知名区块链分析公司Chainalysis今年以来完成两轮融资,共获3600万美元,占今年迄今为止融资额的半壁江山。需要指出的是,其中有一笔融资是以收购形式完成的,即Coinbase作价1350万美元于今年2月份完成的对Neutrino的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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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融资一览(注:在Diar的报告中,还有一家名为Bitfury的公司同样有区块链分析业务,但并非主业,故未纳入列表;此外,Blockchain Intelligence Group的被收购价未知,故未标注融资额,所以迄今为止该领域融资总额为至少8798.92万美元) | 来源:Crunchbase,Diar,碳链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区块链分析公司中,Chainalysis是最显眼的企业之一,不但以超过5000万美元的总融资数(迄今为止公开披露的数据)傲视群雄,也同美国政府有着最为紧密的合作(上文援引的Diar报告中称,美国政府机构对相关公司570万美元的投资中,高达530万美元的资金都流向了Chainalysis公司,其中就包含一笔由IRS完成的高达160万美元的订单)。

据路透社4月24日的报道,Chainalysis的实时交易监测工具已经涵括BTC、ETH、BCH、LTC、TUSD、GUSD、USDT、USDC、PAX以及BNB这十个币种,这意味着公司、政府和执法机构能够通过相关工具,追踪这10种加密货币的流向并跟踪涉嫌违法交易。

 
03 如何降低禁令风险
 

需要明晰的是,上文中那四种攻击方式代表的最坏的情况的集合,这将使联邦政府面临诸多法律挑战,更不用说其需要在多机构中指导和协调各种实质性优先事项,与此同时,同加密货币相关的机构如SEC和IRS早已公开承认人手不足是其执法的掣肘因素。更具体而言,以下是相关风险或部分地减轻的一些原因:

1.政府很有可能对交易所运营方颁布禁令,这正是中国政府曾在禁止ICO的同时所做的事情。然而,美国的系统与机制使得政府要直接实施类似的行为面临着更多的法律挑战,这就要求相关禁令在美国的实现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

我们已经看到Bitfinex的母公司、Tether稳定币相关方iFinex,与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NYAG)诉诸法律之战,这意味着其他位于美国的交易所,由于从庞大的营收与富裕的VC手中获资颇丰(如Coinbase在2018年第四季度的E轮中获资3亿美元),在面对政府关闭它们的业务的决策时,或更有底气与能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进一步,如果政府真的拿交易所开刀,加密世界中的用户、资金将会迅速涌入DEX中,币安创始人赵长鹏近来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而今年1月份以来,以太坊上的DEX的交易量更是有着3倍左右的增幅,并且,这些DEX中,无许可的DEX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这种趋势将进一步降低重监管对加密货币交易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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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上的DEX交易量,1月份时为8600万美元,6月份时陡然增至3亿美元+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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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 vs 许可型 DEXs的市场份额 | 来源:D5—The Science DAO


2.如上文所讲,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封禁了两个比特币地址(149w62rY42aZBox8fGcmqNsXUzSStKeq8C 与 1AjZPMsnmpdK2Rv9KQNfMurTXinscVro9V ,这两个地址的最后一笔交易均停留在2019年3月13日,余额分别为0.00024812 BTC与 0.00098789 BTC),即美国公民不得向该这两个地址转账。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比特币并非法外之地,被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列入黑名单的方式对比特币持有者进行制裁。

这种制裁当然值得加密社区警醒——比特币可能无法永远是“自由货币”,但是从其实际的效果来说,目前可能是十分有限的。

“基本上来说,美国财政部是通过谷歌搜索到了我与我的比特币地址,而我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受制裁人之一Ghorbaniyan向纽约时报表示道。换言之,所有受制裁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更换一个新的比特币地址来逃脱美国政府的制裁。而事实上,纽约时报的消息也表明, 两位受制裁人在禁令不久后便又重新以新的网站和加密货币地址重返商场。

退一步来说,就算美国政府因此去起诉违规的美国人或者身居美国的外国人。定罪的可能性几何也尚待观察,因为暂且尚无这方面的判例可循——正如美国人并无义务去核查联邦储备券(federal reserve note)的前后使用者的身份情况。

3.就施加关税而言,由于中美贸易的推进以及数千亿美元的商品业已被裹挟其中,矿业相关设备被课以重税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但这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它仅仅能够减少算力的增量,但却对现有的算力存量没什么影响—,这进一步使得第四种糟糕情况(即美国聚拢足够的算力来发动51%攻击)难以实现,因为无论从ASICs制造能力、芯片生产以及相关的设备、供应链来来说,美国手中的牌都不足够多,这一产业同以台湾、香港//深圳、日韩等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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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密矿业方面,中国的商家占据压倒性优势 | 来源:btc.com


4.上述第四种攻击场景是后果最为严重的(就其对比特币以及其他公有区块链的风险来说),但也是最不可能发生的。许多加密货币社区早期的密码朋克仍然担心CIA/FBI渗入开发者社区,秘密收集哈希算力,最终将比特币一锅端。有些人甚至认为中本聪已经被逮捕并目前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类想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51%攻击的实际影响在主流媒体的叙事中被放大了——尽管一些双花是可能会发生的,但通常来说一个人的资金是安全的,并且比特币或者区块链区块链网络都可以回滚,并在受到显著攻击之前分叉以恢复网络状态。

类似这样的事情对于比特币的价格来说显然极具负面影响,从用户情绪的角度来说,这是一场彻底的战争,将比特币的推及普罗大众的时间节点延后至少5-10年。
然而这需要美国政府积攒海量的ASIC,并且从政府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仍在寻找可以帮助其运营全节点以辅助政府部门进行基于区块链的分析的外包商。
最新一例美国政府试图直接涉足加密货币的事件是SEC聘请外包商来运营比特币、以太坊以及瑞波币的节点,以绕过第三方来直接从各个区块链内部收集和分析数据,然而这也暂时只是出于招聘阶段,尚未有实际的影响。

    一些人关于CIA及FBI渗透开发者社区的想法,实质上错误地高估了开放式无许可网络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毕竟对美国政府来说,中东的乱局、与中国和俄罗斯的关系比加密货币更为重要。

    如果中本聪真的被美国政府逮捕了,那川普关于Libra在推特上发表的系列言论以及美国财长姆努钦在新闻发布会中就加密货币提出的观点,都会因此而相当不同。

这可能同我们尚未有明确证据表明外星人的存在一样,如果中本聪由美国政府把控这一想法属实,总统可能难以在推特上管住自己的嘴巴不去声张,白宫也无法保证其部分内部职员向华盛顿的媒体喂料。




04 提高接受度:涌向华盛顿的智库和说客
 

要想获得一个较为轻松的监管环境,如对于早期互联网相对友好的《1996年电信法案》,全球的加密货币社区都需要更好地说服立法者,推动他们改变。达成此事最好的方式是驱动消费者对加密货币的的注意力,提升其接受率,并进行广泛的用户教育,并尽快扭转技术接受率S曲线。

同时,需要有更多加密世界原生的组织、个人去与政府部门沟通,建立深度联系。Circle创始人、Libra项目负责人最近落座国会参与数小时的专题听证会就是很好的一种沟通方式。再如,由业内头部公司Coinbase、Circle、DCG、Protocol Labs等牵头成立的Blockchain Association,Coin Center,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等组织,聚焦于区块链、加密货币相关的研究、政策立法推动等,也都是加密世界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

这是所有公有无许可区块链、由企业背书的区块链项目(如Libra),甚至是央行数字货币的共同任务。只有让数字资产的世界更为人熟悉、理解,并将其融入于尽可能多的美国人的生活,我们才能消除华盛顿一众政客们的对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担忧,并释放该技术最终能带给这个社会的积极力量。


参考:《Mr. Nakamoto Goes to Washington》https://medium.com/messaricrypto/mr-nakamoto-goes-to-washington-4c66a8feb13c
作者:王泽龙
编辑:唐晗
出品:碳链价值(cc-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