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虚拟货币借区块链“还魂”,全国性清理整顿大幕已开启

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22 22:56 • 来自相关话题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上证报记者22日从接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人士处获悉,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打击态度没有丝毫改变。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通盘部署,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打早打小。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加大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及交易场所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早在2017年9月,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前期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蹭着区块链的热度,虚拟货币有卷土重来之势,部分非法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记者注意到,一方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价格出现飙升,市场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过时”等不当言论;另一方面,有些机构虽然不涉币,但打着区块链的名义搞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接近整治办人士强调,区块链的内涵很丰富,并不等于虚拟货币。目前所有机构打着区块链旗号关于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的。

本月13日央行官网也发布公告澄清,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对于虚拟货币炒作“还魂”的苗头,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纠偏乱象。

记者获得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共关闭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通过2家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微信平台方面,关闭宣传营销小程序和公众号接近300个。

而且刑事手段也开始介入。“对于打着虚拟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界的共识进一步加深,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杭州、北京已经先后‘端掉’虚拟货币交易所,目前进入起诉程序的已有100多人。”上述人士透露。

展望下一阶段,这种重拳出击的严打态势还将持续。接近整治办人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于区块链技术规范引导,尤其是对于以区块链旗号展开的违法违规行动,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清理。

一方面,前期监管部门已经给全国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惕借助区块链推广宣传死灰复燃的虚拟货币的炒作情况,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打早打小。

11月1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向各省市处非办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

记者观察到,近期各地纷纷积极行动。继上海本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要求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后,深圳21日也宣布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急中心进行全网搜排,对发现的新冒头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ICO活动,以及境外“出海”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及时处置。同时,支付机构被要求从支付结算环节加强排查、清理。
上述人士表示,下一步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技术搜排系统,有些地区的金融办则与应急中心建立实时技术接口,定期由应急中心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紫豪 李丹丹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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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上证报记者22日从接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人士处获悉,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打击态度没有丝毫改变。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通盘部署,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打早打小。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加大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及交易场所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早在2017年9月,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前期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蹭着区块链的热度,虚拟货币有卷土重来之势,部分非法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记者注意到,一方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价格出现飙升,市场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过时”等不当言论;另一方面,有些机构虽然不涉币,但打着区块链的名义搞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接近整治办人士强调,区块链的内涵很丰富,并不等于虚拟货币。目前所有机构打着区块链旗号关于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的。

本月13日央行官网也发布公告澄清,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对于虚拟货币炒作“还魂”的苗头,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纠偏乱象。

记者获得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共关闭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通过2家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微信平台方面,关闭宣传营销小程序和公众号接近300个。

而且刑事手段也开始介入。“对于打着虚拟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界的共识进一步加深,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杭州、北京已经先后‘端掉’虚拟货币交易所,目前进入起诉程序的已有100多人。”上述人士透露。

展望下一阶段,这种重拳出击的严打态势还将持续。接近整治办人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于区块链技术规范引导,尤其是对于以区块链旗号展开的违法违规行动,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清理。

一方面,前期监管部门已经给全国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惕借助区块链推广宣传死灰复燃的虚拟货币的炒作情况,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属地借助区块链开展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最新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打早打小。

11月1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向各省市处非办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

记者观察到,近期各地纷纷积极行动。继上海本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要求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后,深圳21日也宣布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急中心进行全网搜排,对发现的新冒头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ICO活动,以及境外“出海”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及时处置。同时,支付机构被要求从支付结算环节加强排查、清理。
上述人士表示,下一步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技术搜排系统,有些地区的金融办则与应急中心建立实时技术接口,定期由应急中心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紫豪 李丹丹

美国CFTC主席:以太坊2.0转PoS之后,ETH可能会被视为“证券”

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11-14 11:20 • 来自相关话题

CFTC主席希思·塔伯特(Heath Tarbert)


据bitcoinexchangeguide报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希思·塔伯特(Heath Tarbert)最近谈到了监管机构如何将使用权益证明(PoS)共识算法的代币标记为“证券”。

根据他的说法,基于某些因素,被抵押的代币可被视为证券。 CFTC先前已经确认,在当前情况下,以太坊不是证券而是商品。但是,这可能会随着即将推出的ETH 2.0升级而改变。

就在上个月,刚刚在7月份接任CFTC主席的Heath Tarbert在纽约的一场活动上表示,他认为ETH是一种商品,因此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他还预计CFTC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允许以太坊期货在美国市场上交易。

由于ETH 2.0将使用抵押(Staking),因此用户从网络中获得的利益是永续的,这就可能违反Howey测试,该测试通常用于确定某些事物是否可以被视为证券。

塔伯特(Tarbert)肯定说,就性质而言,挖矿是一种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来获取加密货币,因此,放弃挖矿之后,以太坊的定义可能很快就会改变。Staking可能需要更少的能源消耗,但似乎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万灵药,特别是如果它给监管机构造成麻烦的话。

这位CFTC主席表示,该实体正在仔细考虑以太坊这个流行的区块链网络的发展,他表示美国应领导全球加密货币规则。这将有助于创造一个可以自由发展的环境。

他还通过使用广泛的原则而不是精细的规则来捍卫监管,因为他认为严格的监管规定可能不利于创新,这种方法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形成了鲜明的对比,SEC对法律的执行非常严格,甚至可以说是非常“保守”,这一点可以从屡次拒绝比特币ETF申请看出来。


原文:https://bitcoinexchangeguide.com/cftc-chairman-tarbert-ethereum-2-0-upgrade-using-proof-of-stake-could-make-eth-a-security/
作者:Silvia A
编译:Kyle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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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TC主席希思·塔伯特(Heath Tarbert)


据bitcoinexchangeguide报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希思·塔伯特(Heath Tarbert)最近谈到了监管机构如何将使用权益证明(PoS)共识算法的代币标记为“证券”。

根据他的说法,基于某些因素,被抵押的代币可被视为证券。 CFTC先前已经确认,在当前情况下,以太坊不是证券而是商品。但是,这可能会随着即将推出的ETH 2.0升级而改变。

就在上个月,刚刚在7月份接任CFTC主席的Heath Tarbert在纽约的一场活动上表示,他认为ETH是一种商品,因此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他还预计CFTC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允许以太坊期货在美国市场上交易。

由于ETH 2.0将使用抵押(Staking),因此用户从网络中获得的利益是永续的,这就可能违反Howey测试,该测试通常用于确定某些事物是否可以被视为证券。

塔伯特(Tarbert)肯定说,就性质而言,挖矿是一种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来获取加密货币,因此,放弃挖矿之后,以太坊的定义可能很快就会改变。Staking可能需要更少的能源消耗,但似乎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万灵药,特别是如果它给监管机构造成麻烦的话。

这位CFTC主席表示,该实体正在仔细考虑以太坊这个流行的区块链网络的发展,他表示美国应领导全球加密货币规则。这将有助于创造一个可以自由发展的环境。

他还通过使用广泛的原则而不是精细的规则来捍卫监管,因为他认为严格的监管规定可能不利于创新,这种方法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形成了鲜明的对比,SEC对法律的执行非常严格,甚至可以说是非常“保守”,这一点可以从屡次拒绝比特币ETF申请看出来。


原文:https://bitcoinexchangeguide.com/cftc-chairman-tarbert-ethereum-2-0-upgrade-using-proof-of-stake-could-make-eth-a-security/
作者:Silvia A
编译:Kyle

中国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扩容,试点省市增至19个

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11 11:58 • 来自相关话题

记者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近期再度扩容。在全国9个试点省市的基础上,将扩围至全国19个省市。这一平台也是目前国内级别最高、规模最广的区块链应用。

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起,创新应用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络谱区块链登记开放平台(简称络谱)技术,是一个可信协作的金融服务平台。该项目主要利用区块链可信的技术特点,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跨境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面推动跨境贸易金融业务发展。

国家外管局副局长陆磊10月27日在首届外滩金融峰会演讲时表示,外管局正在推进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在跨境贸易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应用场景。

记者获悉,今年3月22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率先在上海、重庆两个直辖市和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的省会城市试点。试点服务一经推出,其创新的融资方式、便捷的融资途径和高效的融资效率就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可,吸引了众多商业银行与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14家银行400余个分支机构首批接入。

7月6日,试点范围扩大,陆续新增陕西、北京、厦门、宁波四省市参与试点,试点范围由试点省的省会城市扩展至全省,目前9个省市的14家银行的全部分支机构参与试点。

知情人士透露称,10月中下旬,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大后的试点地区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山西、吉林、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湖南、广西、厦门、宁波等分局,试点银行增至2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增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邮储银行)在试点分局辖内的全部分支机构。此外,试点分局辖内尚未申请试点的地方性银行和全国性银行地方分行可向试点分局申请参与试点工作。

据悉,截至10月底,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累计完成应收账款融资6370笔,放款金额折合67.7亿美元,服务企业共计1262家,其中中小企业占比约70%。

该平台先后选取“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发货后)”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两个业务场景作为突破口,在提高信息可信度、解决虚假融资和重复融资难题、提升融资效率、管控融资风险等方面找到了可行的解决方案,解决了商业银行的“痛点”。

据记者了解,在传统进出口贸易融资中,往往存在两大问题,即对于贸易真实性的认定和是否重复融资的认定。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机构都是独自展开业务,贸易项下涉及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其交易链条长,涉及范围广,现有处理过程中主要依赖线下纸质单据的运转,且人工干预过多,运转效率较低,操作风险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共享、不对称,导致重复融资的发生。

这导致了在跨境业务贸易融资中普遍存在核验成本高、融资信息不完整、重复融资、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最终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该平台以“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发货后)”作为业务场景,通过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特性,把企业提交融资申请、融资受理、融资审核、放款登记到还款登记的整个业务流程,放在平台上进行管理。并将出口贸易融资中的核心单据“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区块链系统进行查验,验证该单据的真实性,自动计算对应报关单的可融资余额,防止重复融资和超额融资,同时融资效率大大提高,一笔传统进出口融资时间由1至2天缩短至15分钟内完成。

同时,该项目为监管方提供了更加便利、全面的管理支撑,是监管科技领域的一次创新尝试。该平台首创的三方隐私保护密码学方案,使得业务参与方信息和业务内容信息仅在对手方和监管方可见,而利用区块链共享机制实现的穿透式、实时的监管方式,具备信息实时同步、交易方无需主动上报的特色。

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成功应用,在解决跨境业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也推动了跨境金融业务向着规范化、合规化方向发展,对跨境金融业务发展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http://news.cnstock.com/news,yw-201911-4450803.htm
作者:孙忠
来源:上海证券报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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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近期再度扩容。在全国9个试点省市的基础上,将扩围至全国19个省市。这一平台也是目前国内级别最高、规模最广的区块链应用。

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起,创新应用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络谱区块链登记开放平台(简称络谱)技术,是一个可信协作的金融服务平台。该项目主要利用区块链可信的技术特点,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跨境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面推动跨境贸易金融业务发展。

国家外管局副局长陆磊10月27日在首届外滩金融峰会演讲时表示,外管局正在推进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在跨境贸易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应用场景。

记者获悉,今年3月22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率先在上海、重庆两个直辖市和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的省会城市试点。试点服务一经推出,其创新的融资方式、便捷的融资途径和高效的融资效率就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可,吸引了众多商业银行与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14家银行400余个分支机构首批接入。

7月6日,试点范围扩大,陆续新增陕西、北京、厦门、宁波四省市参与试点,试点范围由试点省的省会城市扩展至全省,目前9个省市的14家银行的全部分支机构参与试点。

知情人士透露称,10月中下旬,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大后的试点地区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山西、吉林、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湖南、广西、厦门、宁波等分局,试点银行增至2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增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邮储银行)在试点分局辖内的全部分支机构。此外,试点分局辖内尚未申请试点的地方性银行和全国性银行地方分行可向试点分局申请参与试点工作。

据悉,截至10月底,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累计完成应收账款融资6370笔,放款金额折合67.7亿美元,服务企业共计1262家,其中中小企业占比约70%。

该平台先后选取“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发货后)”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两个业务场景作为突破口,在提高信息可信度、解决虚假融资和重复融资难题、提升融资效率、管控融资风险等方面找到了可行的解决方案,解决了商业银行的“痛点”。

据记者了解,在传统进出口贸易融资中,往往存在两大问题,即对于贸易真实性的认定和是否重复融资的认定。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机构都是独自展开业务,贸易项下涉及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其交易链条长,涉及范围广,现有处理过程中主要依赖线下纸质单据的运转,且人工干预过多,运转效率较低,操作风险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共享、不对称,导致重复融资的发生。

这导致了在跨境业务贸易融资中普遍存在核验成本高、融资信息不完整、重复融资、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最终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该平台以“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发货后)”作为业务场景,通过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特性,把企业提交融资申请、融资受理、融资审核、放款登记到还款登记的整个业务流程,放在平台上进行管理。并将出口贸易融资中的核心单据“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区块链系统进行查验,验证该单据的真实性,自动计算对应报关单的可融资余额,防止重复融资和超额融资,同时融资效率大大提高,一笔传统进出口融资时间由1至2天缩短至15分钟内完成。

同时,该项目为监管方提供了更加便利、全面的管理支撑,是监管科技领域的一次创新尝试。该平台首创的三方隐私保护密码学方案,使得业务参与方信息和业务内容信息仅在对手方和监管方可见,而利用区块链共享机制实现的穿透式、实时的监管方式,具备信息实时同步、交易方无需主动上报的特色。

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成功应用,在解决跨境业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也推动了跨境金融业务向着规范化、合规化方向发展,对跨境金融业务发展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http://news.cnstock.com/news,yw-201911-4450803.htm
作者:孙忠
来源:上海证券报

比中国更快,突尼斯成为首个发行央行数字货币的国家

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11-11 11:53 • 来自相关话题

突尼斯已经宣布推出本国货币Dinar(第纳尔)的数字版本“ E-Dinar”,这个北非小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国家。

据俄罗斯国家通讯社塔斯社报道,突尼斯已经与俄罗斯公司Universa建立合作,通过Universa的区块链平台发行E-Dinar。在上线时,突尼斯中央银行行长Marouane El Abassi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代表之间象征性地进行了一次1第纳尔的转账。

 
让Dinar走向国际
 

当所有人都期待中国成为第一个发行数字货币的国家时,突尼斯横空杀出。很明显,E-dinar并不是一种加密货币,与委内瑞拉的石油币(Petro)有明显不同。突尼斯没有创建石油币这样的新货币,只是将现有货币数字化。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民众将能够在数千家商店、咖啡馆和餐馆中使用E-Dinar。E-Dinar将通过网上或者该国的两千个便利点发放。

除了让国内交易更加便利外,突尼斯还有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让Dinar走向国际。突尼斯央行希望在跨境支付中消除对美元的需求。

突尼斯还希望脱离目前广泛使用的SWIFT支付系统,该系统可以随时关闭任何国家的支付渠道。而有了E-Dinar以后,突尼斯央行能够始终掌握控制权。

 
私营部门参与央行数字货币
 

尽管Universa是E-Dinar的技术合作伙伴,但突尼斯可能给予了它太多的权力。该公司将对系统上进行的每一笔交易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该公司声称它将无权访问任何加密密钥,也没有查看交易记录的权限。

Universa首席执行官Alexander Borodich认为,这笔费用是完全值得的,因为“电子钞票无法伪造——就像每张纸币有自己的数字水印一样,每张数字钞票都受到密码保护。这种钞票的生产成本比印刷机浪费的油墨、纸张和电力便宜100倍。”

私营部门参与央行数字货币或许会是常态。对于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来说,私人机构也可以运营基础设施。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10日在“第十届财新峰会:开放的中国与世界”上表示,私人机构是可以运营基础设施的,但背后是有条件的,要纳入到法律监管框架当中,同时要服务监管、为公众服务,要求公共道德水平比较高。央行数字货币从一开始就引入了双层运营体系,就是运用了私人和公共部门共同建设数字货币,今后可能还会运用私人的力量共同建设公共产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数字货币领域,CBDC的战争将愈演愈烈。马来西亚、菲律宾、阿根廷、巴西和中国都在开发自己的数字货币,新加坡、泰国和加拿大也在认真考虑。


原文:https://beincrypto.com/tunisia-becomes-first-country-to-issue-a-central-bank-digital-currency/
作者:Vignesh Selvasundar
编译:Apatheticc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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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已经宣布推出本国货币Dinar(第纳尔)的数字版本“ E-Dinar”,这个北非小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国家。

据俄罗斯国家通讯社塔斯社报道,突尼斯已经与俄罗斯公司Universa建立合作,通过Universa的区块链平台发行E-Dinar。在上线时,突尼斯中央银行行长Marouane El Abassi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代表之间象征性地进行了一次1第纳尔的转账。

 
让Dinar走向国际
 

当所有人都期待中国成为第一个发行数字货币的国家时,突尼斯横空杀出。很明显,E-dinar并不是一种加密货币,与委内瑞拉的石油币(Petro)有明显不同。突尼斯没有创建石油币这样的新货币,只是将现有货币数字化。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民众将能够在数千家商店、咖啡馆和餐馆中使用E-Dinar。E-Dinar将通过网上或者该国的两千个便利点发放。

除了让国内交易更加便利外,突尼斯还有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让Dinar走向国际。突尼斯央行希望在跨境支付中消除对美元的需求。

突尼斯还希望脱离目前广泛使用的SWIFT支付系统,该系统可以随时关闭任何国家的支付渠道。而有了E-Dinar以后,突尼斯央行能够始终掌握控制权。

 
私营部门参与央行数字货币
 

尽管Universa是E-Dinar的技术合作伙伴,但突尼斯可能给予了它太多的权力。该公司将对系统上进行的每一笔交易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该公司声称它将无权访问任何加密密钥,也没有查看交易记录的权限。

Universa首席执行官Alexander Borodich认为,这笔费用是完全值得的,因为“电子钞票无法伪造——就像每张纸币有自己的数字水印一样,每张数字钞票都受到密码保护。这种钞票的生产成本比印刷机浪费的油墨、纸张和电力便宜100倍。”

私营部门参与央行数字货币或许会是常态。对于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来说,私人机构也可以运营基础设施。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10日在“第十届财新峰会:开放的中国与世界”上表示,私人机构是可以运营基础设施的,但背后是有条件的,要纳入到法律监管框架当中,同时要服务监管、为公众服务,要求公共道德水平比较高。央行数字货币从一开始就引入了双层运营体系,就是运用了私人和公共部门共同建设数字货币,今后可能还会运用私人的力量共同建设公共产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数字货币领域,CBDC的战争将愈演愈烈。马来西亚、菲律宾、阿根廷、巴西和中国都在开发自己的数字货币,新加坡、泰国和加拿大也在认真考虑。


原文:https://beincrypto.com/tunisia-becomes-first-country-to-issue-a-central-bank-digital-currency/
作者:Vignesh Selvasundar
编译:Apatheticco

纽约时报:中国数字货币政策转向,区块链重获政府垂青

huoxi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8 17:23 • 来自相关话题

中国官员已悄悄地将比特币及其他加密货币的制造业务从北京计划取缔的数百个行业名单上移除。4月份,该业务曾出现在一份地方政府将不得提供福利和补贴的行业清单上,这在中国引发担忧——一个广受欢迎、利润丰厚的行业将会枯萎。

但数字货币制造,也就是所谓的“挖矿”,没有出现在周三公布的最终名单上。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的最高经济规划机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为何将加密货币开采移出名单,周三暂无法联系到该机构官员予以置评。

但这一变化的背景是,中国对未经证实的数字货币世界的看法似乎发生了巨大转变。

上个月,中国领导人表态支持区块链研究。区块链是可以让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在广泛的计算机网络中被追踪的基础技术,电子支付一般由贝宝(PayPal)或类似公司运营的中央系统进行跟踪,这使得这些企业对全球的数字资金流有很大的控制权。

据官方媒体报道,中国领导人对中共高层领导人表示,这项技术是中国创新的核心,是“提高我国在全球科技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规则制定能力”的关键。加密货币制造商和观察人士表示,这番表态极有可能是为中国创造自己的数字货币铺平道路,以便加强控制,同时让中国的货币在境外更容易获得。

此番表态使中国国内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激增。在投资者的推动下,与数字货币有关的本地企业股价飙升,加密货币的忠实支持者则欢欣鼓舞。

“我会开更多矿。”在中国拥有四个加密货币矿场的喻伟说。

中国并非一直高度重视这项技术。两年前,出于对投资泡沫的担忧,中国政府下令关闭当地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中国还禁止了首次代币发售(ICO),这是初创企业或在线项目通过发行加密货币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一些中国官员也开始对耗电量示担忧。挖掘加密货币需要大量计算机处理数字,这个过程相当耗电。该行业出现在政府4月份公布的官方淘汰产业名单上,使其进一步蒙上阴影。一些挖矿者开始躲藏,或搬到法律更友好、电力更充足的地方,包括美国。

咨询公司Dotscommunity的研究部主管徐子雯表示,之后,许多官员意识到,在经济增长放缓之际,加密货币的开采可以带来就业和收入。工厂活动的减少意味着电力更便宜、更充足。

但中国的加密货币愿景可能与世界其他地区不同。

区块链技术的吸引力部分来自于它的去中心化性质,这使得政府难以控制。相比之下,中国政府正在探索发行一种完全由中央政府控制的电子货币。官员们正在讨论创建一种与中国的真实货币人民币挂钩、更容易追踪的加密货币。这可能使中国放松对人民币在境外使用方式的限制,同时牢牢保持最终控制权。中国利用货币控制来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管理,但长期以来,也一直羡慕美元在世界各地的广泛使用给美国带来的权力与影响力。

中国还希望追踪跨境资金流动,以打击腐败,同时保护经济免受币值剧烈波动的影响。


来源:纽约时报 ;作者:Cao Li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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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已悄悄地将比特币及其他加密货币的制造业务从北京计划取缔的数百个行业名单上移除。4月份,该业务曾出现在一份地方政府将不得提供福利和补贴的行业清单上,这在中国引发担忧——一个广受欢迎、利润丰厚的行业将会枯萎。

但数字货币制造,也就是所谓的“挖矿”,没有出现在周三公布的最终名单上。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的最高经济规划机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为何将加密货币开采移出名单,周三暂无法联系到该机构官员予以置评。

但这一变化的背景是,中国对未经证实的数字货币世界的看法似乎发生了巨大转变。

上个月,中国领导人表态支持区块链研究。区块链是可以让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在广泛的计算机网络中被追踪的基础技术,电子支付一般由贝宝(PayPal)或类似公司运营的中央系统进行跟踪,这使得这些企业对全球的数字资金流有很大的控制权。

据官方媒体报道,中国领导人对中共高层领导人表示,这项技术是中国创新的核心,是“提高我国在全球科技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规则制定能力”的关键。加密货币制造商和观察人士表示,这番表态极有可能是为中国创造自己的数字货币铺平道路,以便加强控制,同时让中国的货币在境外更容易获得。

此番表态使中国国内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激增。在投资者的推动下,与数字货币有关的本地企业股价飙升,加密货币的忠实支持者则欢欣鼓舞。

“我会开更多矿。”在中国拥有四个加密货币矿场的喻伟说。

中国并非一直高度重视这项技术。两年前,出于对投资泡沫的担忧,中国政府下令关闭当地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中国还禁止了首次代币发售(ICO),这是初创企业或在线项目通过发行加密货币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一些中国官员也开始对耗电量示担忧。挖掘加密货币需要大量计算机处理数字,这个过程相当耗电。该行业出现在政府4月份公布的官方淘汰产业名单上,使其进一步蒙上阴影。一些挖矿者开始躲藏,或搬到法律更友好、电力更充足的地方,包括美国。

咨询公司Dotscommunity的研究部主管徐子雯表示,之后,许多官员意识到,在经济增长放缓之际,加密货币的开采可以带来就业和收入。工厂活动的减少意味着电力更便宜、更充足。

但中国的加密货币愿景可能与世界其他地区不同。

区块链技术的吸引力部分来自于它的去中心化性质,这使得政府难以控制。相比之下,中国政府正在探索发行一种完全由中央政府控制的电子货币。官员们正在讨论创建一种与中国的真实货币人民币挂钩、更容易追踪的加密货币。这可能使中国放松对人民币在境外使用方式的限制,同时牢牢保持最终控制权。中国利用货币控制来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管理,但长期以来,也一直羡慕美元在世界各地的广泛使用给美国带来的权力与影响力。

中国还希望追踪跨境资金流动,以打击腐败,同时保护经济免受币值剧烈波动的影响。


来源:纽约时报 ;作者:Cao Li

德国发布《德国国家区块链战略》(中文全文)

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6:58 • 来自相关话题

2019年2月20日-3月30日,德国政府发起了区块链战略意见征求活动,最终提交的意见形成了1048页的文档。2019年9月18日,德国经济与能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德国国家区块链战略》(Blockchain-Strategie der Bundesregierung)。工业4.0研究院对报告进行了翻译,中文全文如下:

 
区块链技术未来是互联网的组成部分
 

区块链技术是当今商业和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中最常讨论到的创新领域之一。其特性如分散性、可靠性和防止欺诈的安全性等,为新型应用和新型合作开启了广泛的创新机会。自首份《区块链白皮书》在十年前发布以来,区块链技术及其经济范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区块链技术使得每一种可设想类型的资产,包括与物质及非物质相关的资产、权利和债务关系,都可以用通证来表示,它们的可交易性和可交换性都可能被简化。这一发展势头在全世界范围内会产生何等影响,则尚待观察。其应用尤其适用于它在数字空间传递信用的潜力。

为了澄清和挖掘区块链技术的潜力,并防止被滥用的潜在风险,德国联邦政府(下文简称“联邦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特别是关于联邦政府的气候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必要仔细权衡各领域的潜力和风险。因此,联邦政府就此制定了全面的区块链战略,通盘考虑了区块链技术的各项相关性。该战略能够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创新设定框架条件。由于这项技术的动态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该框架条件不断地审视,以确保它们保持更新。

本文所述战略,描述了联邦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观点,展示了联邦政府在区块链技术方面的目标和原则,并在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行动措施。本战略的制定,是基于2019年春天进行的一项具有广泛征集基础的咨询和协商过程。158名专家和组织代表提交了各自的观点,我们征集的31个问题一共收到了6261份答复。

 
超越比特币——通证经济之路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一个去中心化分布式系统的愿景,该系统可以从中央组织单元接管,并使得其给定网络参与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

最著名但绝非唯一的应用——就是加密货币,比特币。加密货币市场价格的上涨,和以“首次代币发行”(ICOs)为代表的新型融资模式,使公众对区块链技术兴趣大增。与此同时,比特币交易的增长导致了与之相关的电力消费大幅上升。最近,加密货币环境之外的应用正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德国已经出现了一个主要由区块链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组成的活跃生态系统。这为德国发展通证经济(Token Economy)提供了一个前景甚好的起点。与物质和非物质商品有关的每一种可设想类型的价值、权利和债务关系,都可以用通证来表示,它们的可交易性可以简化。然而,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经济扩张将带来与气候相关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可靠的评估,对这方面的持续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扩大德国的领先地位
 

联邦政府特此设定了一个目标——即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机会,调动该项技术可为数字化转型提供的潜力领域。德国新兴的创新的区块链生态系统将得到维护,并且将会继续成长。德国将成为一个富有吸引力的基地,发展区块链应用程序开发,以及扩大其投资规模。同时,除了公共机构、德国联邦州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外,大公司、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也将能够就这项技术的使用作出知情的决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努力确保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程序与现行法律的兼容性,并防止被滥用。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投资和增长为导向的监管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市场行为的过程可以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运作,并且可持续性原则得到充分保障。区块链应用程序为现有解决方案提供的明确附加值,主要是一种公共管理属性,它对个人和公司都具有用户友好性,在个别情况下还能起到引导应用用户的作用;而采取这项技术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确保这样做不会对安全可靠行为的信任产生不利影响。这种基本技术能力的增强,有助于德国及欧洲建立数字主权。

 
实施区块链战略的原则
 

利用本战略,我们会贯彻一项监管政策,用于鼓励投资、释放创新力量、确保稳定,从而促进包容性增长。这完全符合联邦政府的可持续性目标。

我们将用下列原则指导行动:

    推进创新:联邦政府正在推进数字创新,以增强德国和欧洲的竞争力。只有通过创业创新,德国经济才能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只有通过数字创新,公共机构才能在数字时代继续履行其职能。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将释放更大经济潜力和其他创新力量。
    促进投资:建立明确和稳定的框架条件,可以为投资营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安全的环境。以此方式,联邦政府可以为针对数字技术的投资提供安全保障。
    保障稳定:在经济政策方面,联邦政府更高层次的目标是保持整体经济的平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加强可持续发展:区块链应用程序的使用必须符合联邦政府关于可持续发展和气候保护的目标。联邦政府认识到某些区块链解决方案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是潜力与风险并存的。
    使公平竞争成为可能:联邦政府的一个关注焦点是为所有技术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项行动的指导原则是技术中立。现有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障碍正在被消除,只要能符合现行法律的基本目标。
    深化数字单一市场:德国国内的各项事态发展向来自动与整个欧盟的事态发展相互关联。只有拥有一个完整的数字单一市场,德国才能在现有基础上保持全球竞争力。
    扩大国际合作:德国可以与我们的欧洲合作伙伴、欧盟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机构(例如经合组织)在区块链技术方面进行紧密合作。
    整合利益相关者:对一个全面发展的战略来说,在建立框架的时候,有必要从根本上整合开发人员和应用程序用户的知识体系。在进行线上意见征集时,联邦政府致力于让专家、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参与到本战略的制定;并且联邦政府将延续这个做法。
    保障IT安全和数据保护:只有在区块链应用程序满足了专家们对IT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防止技术滥用,并且达到较高的可接受水平。
    制定适应措施:由于区块链技术正在高速发展,未来联邦政府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此背景下,作为一个持续发展领域的战略,联邦政府的区块链战略应该定期检查进展及组织修订。


此外,本战略中提到的所有举措,其支持资金都是在现有的个别相关计划中支取,或分别在相关的计划内进行再融资。除此之外,为执行本战略的任何融资需求,适用联合政府协议中的预算政策裁决。

 
联邦政府的区块链议程


到2021年底,联邦政府将在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机会,调动其潜力。以下是各个活跃领域的优先举措:

(1) 保障稳定与刺激创新:金融领域的区块链技术

•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为电子证券开放德国法律。

• 联邦政府将公布一项立法草案,以规范某些加密通证的公开发行。

(2)促使创新走向成熟:推进项目和监管沙箱

• 联邦政府正在试验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技术,连接能源设施与公共数据库。

•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一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高等教育证书验证测试。

• 联邦政府将引入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要求,作为实施国家资助或政府发起的区块链项目的重要决策标准。

(3)使投资成为可能:明确、可靠的框架条件

• 联邦政府将就区块链和数据保护问题进行圆桌讨论。

(4)应用技术:数字化的公共行政服务

• 联邦政府正在试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身份证明并正在评估其它合适的应用。

(5)传播信息:知识、网络与合作

• 联邦政府将就区块链议题展开一系列对话。


1. 保障稳定与推动创新:金融领域的区块链技术

在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首次在加密货币比特币上得到实际应用。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使发行、转让、存储和交易数字资产(即加密通证)成为可能。

到目前为止,德国立法中还没有关于在区块链上发行民法基础的证券的规定。对资产的索赔必须纳入法律文件(书面形式)。调研表明,许多利益相关者将资产(特别是是证券)的标记化,视为区块链未来的关键应用之一。通过减少对中介机构的需求,在区块链上发行证券可以使证券交易的处理和结算更快、更安全。

此外,一些通证可用于投资和融资目的,但它们不是证券。2015年左右开始在全球范围出现的机遇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融资形式,即所谓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主要代表了非证券的通证,既不授予股权,也与发行人公司发展的利害无关,例如通过利息或股息。相反,大多数投资者通过这些首次代币发行获得了所谓的效用通证或者加密货币。

效用通证授予对发行人开发的数字平台访问权,或对这些平台上提供的债权和服务的访问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投资者的主要目标不是获得未来的使用权,而是预期通证的升值。

咨询结果显示,这些通证在企业和项目的融资中,其适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质疑。但通证也同时被认为在未来五年内具有很高的潜力。而建立一套有约束力的立法框架以保护投资者,则被视为通证得到积极发展的先决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框架还应该建立法律保障,以满足明确地证明特定通证设计的法律含义所需。

1.1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为电子证券开放立法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开放德国法律,以便把电子证券容纳进来。当前对证券的某些要求,例如以法律文件(即书面的)形式纳入,不应再明确地应用于电子证券。电子证券应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进行监管,以便将来也能在区块链上发行。第一步,立法应该向电子债券开放。待进一步评估之后,应可以跟进开放投资基金的电子股权和股份。2019年3月7日,联邦政府发表了一份关键点文件,从而启动了关于这一主题的磋商进程。

1.2 联邦政府将公布立法草案,以规范某些加密通证的公开发售

在上述这份2019年3月7日发表的文件《电子证券和加密通证监管处理要点》当中,联邦政府针对《金融工具市场指导》4定义的不构成投资或证券的通证,对其公开发行的监管展开了进一步磋商。大多数与会者赞成实行一套欧洲协同的监管办法。

与此同时,监管的及时发展也被视为至关重要。因此,磋商在过渡时期的国家监管问题上达成了广泛共识。

在此背景下,联邦政府打算在今年公布有关监管某些加密通证公开发售的立法草案。这将确保某些尚未定义的加密通证只能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并经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发布后才能发行。通过这项措施,联邦政府力求确保投资者得到高水平的保护。它还围绕着特定通证设计的含义创建了法律确定性。

1.3 联邦政府计划为加密交换和保管人创造法律确定性

许多提供咨询意见的人强调,有必要制定法规来解决投资者保护和反洗钱规则的问题。

2018年12月初,G20同意的修正案也有类似的目标。鉴于AML/CFT具有防止加密资产保管人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涉及洗钱的目的,这些相关人员应该遵守AML/CFT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德国,加密交易所将加密资产转换为法定货币,或把法币转换为通证,这已经需要获得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许可。他们还必须遵守反洗钱(AML)的合规要求。2019年7月31日,内阁批准实施第四项反洗钱指令修正案的立法草案。草案中规定了投资用途加密资产的发行人以及加密钱包提供商(即提供存储、管理或保护特定加密资产私钥服务的供应商)的许可要求。这项立法草案不仅针对有效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它还确保因大型技术公司进入市场而日益普及的预期与加密资产的客户保护水平相匹配。

1.4 在欧洲范围乃至国际社会的层面,联邦政府试图寻求努力,确保稳定币不会成为国家货币的替代品

区块链要成为创造、转让和交易通证化权利的有效技术,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就是能够同步合法交易(按付款交付)。这需要一种稳定的,而且基于区块链的支付方式。大多数传统的加密货币都由于其高波动性而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一些接受过联邦政府咨询的人士认为,所谓的“稳定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能办法。稳定币寻求通过国家货币或流动资产的支持来确保币值稳定。一些政府咨询参与者还讨论了引入基于区块链的央行数字货币的问题。原则上,《欧洲电子货币法令》为稳定币提供了监管制度。在欧洲范围乃至国际社会的层面,联邦政府试图寻求努力,确保稳定币不会成为国家货币的替代品。联邦政府还将进一步扩大与德国央行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现有对话,以评估当前的博弈状态。


2. 促使创新走向成熟:推进项目和监管沙箱

在金融机构以外,即在私营企业、民间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应用。而联邦政府的目标是配合和支持这些措施,而不将这项竞争技术置于不利地位。

正如联邦政府所知,这次线上咨询征集的结果证明,在德国系统性地建立真实生活实验室并把它作为经济政策和创新政策的工具,这种做法是行之有效的。尤其对于像区块链这样的新兴技术而言,试点项目和监管沙箱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机会,可以在实践中测试该技术的使用以及监管方法。这意味着全面洞察的积累,包括技术的机会、风险和效果,还包括法律限制和适应性的需求。在是“监管沙箱策略”的背景下,联邦政府将在年底之前开始一项面向创新的竞赛,以监管沙箱作为创新和监管安排的试验场;竞赛欢迎来自实际实践的具体想法和项目并提供支持。我们还将推进一系列旨在建立网络和提供信息并加强这些监管沙箱的其他活动。

2.1 联邦政府资助以实践为导向的能源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前述的在线咨询强调了区块链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各种应用实例,这些技术在其中产生了附加值,包括从定价、供应商转换,到生产角色的结构等多方面。总体而言,咨询的参与人士认为区块链技术对能源转型具有重大潜力。然而,特别是在能源行业的应用中,一定不能忽视整体效率,从而也不能忽视能源效率。目前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可能会大量消耗电力和资源。因此,必须确保在扩展应用实例时,在透明度和过程效率方面产生的任何积极影响,都不会被有关气候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负面影响而受到损害。然而,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对市场上获得的经验进行全面的调研,以评估现有法律框架是否能使该技术的利用成为可能,以及它将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在这种受监管的环境中,无法做出通用有效的声明。相反,从个体应用中学习非常重要。联邦政府将继续提供项目资助。各种联邦政府项目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提供的能源转型机会:

    联邦政府的第七个能源研究计划,研究的是与能源转型相关的数字化。这包括让初创企业更容易参与到该计划。
    在《智能服务世界 II》的框架内,能源行业的区块链应用被用于实践学习。这些应用示例,范围从面向光伏设施运营商的大型区块链虚拟存储单元、使用区块链进行能源交易,到基于区块链的点对点交易。
    展示智能能源SINTEG”资助计划使用五个大型展示区来测试数字化能源行业的样本解决方案。
    “哥白尼项目”中的“确保新网络结构”行动,同样考虑能源转型中使用的区块链技术。这些项目的成果,将根据其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并解决出现的监管障碍。


2.2 联邦政府正在试行一种基于区块链的能源设施与公共数据库的连接

2019年5月,联邦政府进行了一项可行性研究“基于区块链的能源设施注册和管理——智能电表网关”。研究结果将在今年年底公布。最近发布的中期报告形势乐观,在其积极结果的支持下,联邦政府已经开始准备试点基于区块链的能源设施与公共数据库的连接。项目阶段预计于2020年开始,但需要服从于可行性研究的最终评估结果。这是首先获得有效洞察以推断出行动建议的基础。

2.3 联邦政府将为能源行业建立一个跨技术领域的试点实验室

在能源领域实施区块链技术的下一步,是在现实条件下测试特定应用。联邦政府结合了现有的资助措施,开始着手为能源行业设立一个跨技术领域的试点实验室。我们将与能源行业、社会及公共当局的参与者联合,对选定应用程序的系统效率增益进行审查和技术评估。特别注意的是当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与能源效率有关方面,应该加以注意以便能够进行整体评估。特别是,该新技术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也致力于与其它新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协同;目的是从国民经济、社会、监管安排等方面研究这些技术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对社会凝聚力的影响。

2.4 联邦政府正在培育一个测试环境的建立,用于开发和应用安全的数字业务流程

联邦政府正在培育一个“工业4.0法律测试床”。这涉及到建立一个测试环境,使企业能够开发安全的数字业务流程并对其进行全面测试。重点是机器之间通过所谓“智能合约”进行合同的谈判和处理的法律问题。作为典型例子的应用是在物流和生产活动领域的技术实施方面,特别是区块链技术。这一为期四年的项目,其初步成果计划在2020年的数字峰会上公布;接下来在工业4.0平台和交易会等相关活动室,直接向企业展示并向公众开放。此外,从2020年2月起,联邦政府将推进基于平台的、安全的数字业务流程的开发和应用,其资助措施叫做“基于互联网的复杂产品、生产流程和设施的服务”;当中包括“密封服务”项目(Sealed Services project)。这些项目的目标是开发和测试从整个价值创造链网络中连贯出现的创新服务和商业模式。该计划是为了保证企业之间的动态联网,同时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数据主权。这将通过基于区块链的基础架构来实现,以保障可信赖的信息交换,但目前还有待开发。

2.5 联邦政府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区块链解决方案

成立于2018年的国际合作协会股份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für 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 GmbH)是一家从事国际发展的公司,旗下的区块链实验室利用区块链及相关技术,为实施《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2030》 (UN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充分发挥了转化潜力。联邦政府正在努力扩展实验室方法,从而为发展中国家使用区块链创造框架条件,并在试点活动等情景下支持创新的区块链解决方案。试点项目是私营企业、公共监管相关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开展密切合作,通过实验室方法研发的develoPPP程序可以用于支持从概念验证阶段和第一个试验阶段,一直到规模化发展。因此,这种方法可以让政策制定者、本地人才和私营企业自建测试实验室都成为可能,以便于大家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区块链技术通常与能源以及原材料的大量消耗有关。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其工作量证明的共识机制,这确实需要巨大的计算能力。而我们的在线咨询证实了这一过程的低效性,指出了存在许多更有效的共识机制。有人提出,国家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并为其提供资金时,必须考虑到建立可持续性的标准。

2.6 联邦政府将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要求,作为实施州政府资助或州政府发起的区块链项目的重要决策标准

特别是考虑到气候保护的目标,联邦政府将支持可持续节能区块链应用的使用和进一步开发。因此,在区块链链领域,实施由国家资助或国家发起的项目之前,联邦政府将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作为重要的决策标准。联邦政府将采用专家们的意见,审视必须考虑的方面,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建立一种简单、灵活和透明的评估方法。这类标准也可以成为除了德国之外其他国家的范例。

2.7 联邦政府正在探索对环境可持续的区块链应用的国家资助

直到2020年中,联邦政府会持续探索如何根据欧洲国家援助法,向环境可持续的区块链应用,以及有助于保护环境、气候和自然的区块链应用提供政府资助的可能性。

我们在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应用。其中,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显示出很高的潜力。常见的行业有能源、物流和供应链,还有一些例如医疗保健或教育/培训证书的验证。在联邦政府组织的创新竞赛中,可能会对医疗保健领域的区块链创新应用给予奖励,并且会与获奖者落实进一步的支持措施。在选择资助项目时,关键要点是技术解决方案符合可持续性、可用性以及透明度等原则,目的是对这项新型技术施以影响,使其能够在社会中产生附加值。此外,还会优先考虑能够在私营企业、民间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有关各方之间建立网络和进行知识传达的解决方案。

2.8 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是否促进及如何促进供应链和价值链增加透明度

在许多方面,区块链技术使得增加价值创造链的透明度、效率和安全性成为可能。联邦政府旨在推进为供应链和价值创造链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特别是在这方面,资金将提供给那些旨在证明产品可持续性和制定标准的项目。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是否可以使用和推广,首先要确保供应链的环境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以及高校和安全,其次还要有助于产品周期的技术。“工业4.0动态价值创造网络中的合作”融资计划审查了基于区块链的方法在工业环境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重点是企业之间通过智能合约的合作,以及过程数据的传输。区块链技术还应用于“价值创造网络中的协作集成管理平台”协作项目。而在“资源高效回收业务-创新产品回收”资助项目中,基于联盟的项目DIBICHAIN将研究区块链技术在飞机制造过程中对产品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描述及其技术应用。在一个试点项目中,联邦政府正在评估区块链如何作出贡献;这可以通过供应链中透明、完整和可信赖的信息来实现,从而使可持续的消费决策更加便利并保障其安全性,例如食品生产加工供应链。同样,在全球价值创造链中,联邦政府将检验这类证明文件是否能在产品周期开始时为生产者带来更高的收益。

2.9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相关研究和开发,在物流行业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有效治理结构

在“面向未来生产、服务和工作的创新”计划的背景下,以及“通过数字化实现服务创新”持续资助计划,资金将用于研究和发展有效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区块链应用程序在海洋物流(“Sofia”项目)等其他领域找到了实际应用,涉及流程顺序和基于智能合约的方法。根据基本报告《DLT(区块链)在移动和物流领域的机遇和挑战》,联邦政府支持对货物流动和货运文件进行端到端的数字描述。此外,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基于联盟的项目“基于区块链的透明、高效和可信的非监管产品价值创造链管理框架”。目前正在开发一个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透明度和质量保证系统,用于端到端的监控,证明产品的过程状态、位置和当前状况。而基于区块链的项目“通过区块链技术在温控供应链中规避风险“将开发一种供应链风险管理方法;这将使用区块链改进温控物流中风险的主动管理。

基于联盟的项目“基于区块链的分散式能源交易平台”正在为区块链支持的能源市场平台开发一种方法。

2.10 联邦政府将开发和资助致力于消费者保护的区块链应用

此外,联邦政府认为区块链技术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具有潜力。其透明度使人们有机会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例如产品运输条件是否适用等;由于系统是分布式的,用户可以更加独立于核心平台,这样反而可以加强用户主权。与此相对的是,消费者的保护正面临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程序的挑战,例如代币销售、未获中央授权的权利主张,以及遵守一般数据保护法规等。联邦政府的目标是让基于区块链的程序也有助于实施和保护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联邦政府将开发和资助有助于消费者保护的区块链应用,例如食品产业链。

2.11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高等教育文凭的验证应用

作为联邦政府“安全数字化教育空间”计划的一部分,它与州政府及商会旗下诸多总部组织的力量联合起来;这项计划将检查并在取得积极成果的情况下,资助使用区块链解决方案来验证技能证书(查询、ECT学分换算等),最初是应用在国际学生转学和职业培训证书当中,与期末考试成绩以及进修有关的事宜。此外,我们计划在2020年春季开学之前开发和测试端到端数字验证的技能证书和工作绩效证明(“数字证书”),归属于欧盟委员会正在进行的“Europass II”项目,目前已正在进行中。


3. 使投资成为可能:清晰可靠的框架条件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制定框架条件,给投资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可靠的框架条件允许企业和组织充分评估对区块链技术的投资是否值得。可靠的框架条件中还应包括清晰而且技术中立的法律框架。在技术层面上,可靠的框架条件是在制定标准、获得认证的可能性,以及遵守IT安全要求等基础上创建的。这些条件必须始终从环境可持续性的角度去评估,联邦政府对此予以支持和资助。

A. 法律框架条件

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该法律框架不得在与其他技术相关的情况下倾向于对区块链技术有利或不利。除了资本市场的法规以外,咨询过程主要还涉及公司法、数据保护和消费者保护问题,尤其是区块链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兼容性,往往是一个反复出现的议题。从联邦政府的观点来看,区块链技术并不需要改变GDPR;相反,区块链技术需要以复合数据保护要求的方式来塑造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开发和使用。在任何不确定性领域中,消费者保护和数据保护的需求必须强制满足。在这些情况下,应该使用现有的技术解决方案(散列值、匿名化、零知识证明等等)作为默认的设计原则和隐私规范。除了消费者保护和数据保护问题之外,咨询过程还涉及了公司法问题。首要问题就是区块链结构中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特别是跨国的应用。

3.1 联邦政府将组织一场区块链和数据保护议题的圆桌讨论

关于实施《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各项要求的圆桌会议已发展成为企业界与数据保护机构交流意见的既定对话形式。因此,在2020年上半年,一场圆桌会议将专门讨论与区块技术相关数据保护法问题。为此,圆桌会议的讨论将扩大到包括来自用户方和各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特别是来自互联网政策的代表。该活动将作为对区块链数据保护现状的调研事件。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技术使用的格式显示了其在数据保护合规方面的积极特性,以及阐明符合数据保护法律要求的区块链使用实例。在此背景下,必须考虑以下问题:存储在区块链中的哪些数据构成个人的数据?使用区块链技术时,如何保障用户删除数据的权利?中央协调机构如何确保任何人都可以获得有关其数据的知情权?

圆桌会议作为一种信息交换形式,以便经常审视新出现的实际情况,并尽了最大可能去突出显示解决方案的路径。这项工作的成果,目的是将数据保护机构使用的现有准则应用于区块链环境中的全真实践;在适用的情况下,还有针对数据保护机构将要使用的其他准则提出建议的目的。相对于这些建议的实施和使用,在这方面从数据保护法的角度进行监督,完全是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所要负起的责任。此外,圆桌会议给与会专家提供机会进一步互动,深入商讨在实际区块链时间中出现的数据保护法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这些问题包括制定数据保护的法律标准或认证。

前景是,关于区块链应用程序的数据保护法律要求的任何开放性问题都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解释不明确,应与相关数据保护机构合作,努力建立明确性;这样做是为了塑造符合数据保护要求的区块链应用。

3.2 联邦政府审查在提供证明的范围内应用区块链技术

联邦政府将审查是否可以正式承认区块链的不可逆性、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识别不可逆性,以及是否可以适用散列值提供有关存储数据和文档的证据,以证明其不可更改性。此外,联邦政府首先正在研究如何向法院或对口的官方验证机构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受保护的数据,如何将这些数据充当证据;其次是研究是否有可能依据法律要求保证可交易性。特别是必须提供可以保证数据长期安全性的概念,即使数据最初使用的加密算法在安全适用性方面已经过期之后。

3.3 联邦政府将观察和审视在艺术创作行业的区块链应用

对于管理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基于区块链的概念及其解决方案的研发是具有潜力的。因为基于区块链的程序也可以在版权保护和有偿使用过程中发挥作用。这必须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使用自由。这种要求特别适用于涉及很多人的复杂的作品,例如拍电影;也适用于音乐行业。在此背景下,联邦政府将针对受到版权保护的内容观察和审视区块链应用。特别是研究基于区块链的程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简化法律允许的使用自由。

3.4 到2020年底,联邦政府将审查在公司法及合作组织法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能性及机会

可以想象,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简化公司法领域的流程,例如在股权管理方面(处理股份、股东权益的利用等类似事务)。这也可能适用于在合作企业/组织中利用成员权利的问题。在这方面仍然有很多问题悬而未决,尤其是在必要的技术先决条件以及特定机会的应用方面。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公司法中的运用,需要通过委托外部报告来进行审查。

3.5 联邦政府将考虑新型合作的法律框架条件

线上的咨询结果显示,区块链技术将给新合作形式的诞生成为可能,即使竞争对手之间也是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是由各类公司或组织共同组成的。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也使新型合作形式成为可能。这些新形式的特点是缺省了担负责任的中心机构,以及实行基于智能合约(DAO,分散的自治组织)的决策流程。联邦政府支持此类数字创新的发展,并将关注适用于此类结构的法律框架条件。

3.6 联邦政府将审视国际仲裁机构的适用性、灵活性以及潜力

跨境的区块链网络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在区块链技术领域应用哪个法律体系的问题,缔约方通常相互不了解,如果通过传统谈判方法去达成共识以及解决争端则会把过程变得异常复杂,而且可能对某些牵涉到的利益分配不公。

3.7 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官方授权程序中身份验证的可选做法

区块链技术只有在可以完全数字化地描述流程的情况下,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迄今为止在官方授权范围内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识别依然要求当事人亲自出现。目前,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在与道路使用的车辆授权方面,其主要安全要求是否可以在身份验证流程中,把信任级别从“高”降低到“实质”。

B. 标准和证书

线上咨询结果显示,关于区块链,人们对其提供信息的标准、认证和规范有着强烈的意愿。如果存在标准化接口,企业就更容易获得市场准入,同时投资的安全性也提高了。如果规范和标准能在欧洲和国际社会的层面得到应用,这个协同效应的影响力就更大了。用户和开发者需要可互操作的标准——这些标准是连接各种区块链应用的基础,特别是使用智能合约的情况下,激活自动交易具有高度复杂性,需要更加透明化。技术术语上的外行人无法理解智能合约确实达成了一些技术实现。这促使人们要求区块链技术能够义务提供大众用户易于理解的智能合约内容信息,这样就可以进一步促进扩大用户群体的范围,以及吸收该技术的基础。线上咨询还显示,人们要求此类合约应该由官方授权机构认证,特别是通过开源解决方案保证技术可追溯性的方面,应公开记录的的标准和接口,以便确保各种应用程序及IT系统是可互操作的。这减少了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专有接口和专有格式的依赖。因此,开源解决方案有助于发展数字主权。

3.8 联邦政府开始在能源行业建立智能合约登记簿

尤其在能源领域,智能合约为自动化和提高效率提供了巨大的潜力。这使得将合约关系转换为数字化语言或分别转换为数字化代码变得更加重要了。因此,联邦政府将很快开始建立登记簿,可以列出能源部门最新的合约状态,从而使智能合约能够注册并系统化。我们将与dena(德国能源机构)以及科学界、商业界和社会界的代表共同合作,对于不考虑使用何种代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内容项转换为智能合约这个问题交换意见。其目标是在dena的帮助下建立一个可以免费访问的公共平台,其内容可以永久查看、评估、讨论和评论,因为它们可以引用回溯类似的引用实例。能源行业的智能合约注册簿应作为其他业务部门的示例,并作为设计和建立其他注册簿的基础。

3.9 联邦政府将探讨引入智能合约认可的认证程序的可能性

一份智能合约通常确实在技术上描述了供应商确认存在的内容,而提供用于确认这些内容的合格证书,可以增加智能合约的普遍接受度,也可以让公众信任它们。对于没有特定技术背景的用户,一个困难是检查智能合约的实际内容与所呈现的内容相对比。到目前为止,区块链/智能合约领域还没有具体的认证程序。联邦政府将探索引入认证程序的可能性,而开发人员及技术提供商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这些认证,以在使用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是增加信任度。

3.10 联邦政府计划委托一项研究,对用于设备数字识别、认证和验证的技术流程进行概述

为了在物联网环境下释放区块链技术的全部潜力,至关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识别设备。程序必须以一致、可互操作及安全的方式构建,以便在设计设备的安全数字身份时,将适当的原则和要求嵌入到其中(例如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特别是规范的确定可以使之成为可能。联邦政府认为,此项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是工业界的主要任务。为了提供支持,联邦政府正计划进行一项研究,其中概述了用于数字识别、认证和验证的大量技术程序;研究的目的是将这些程序分配给实际操作中的特定应用。

3.11 联邦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支持使用开放接口

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于各种区块链应用程序的兼容性至关重要。开源许可证在区块链应用程序中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结合,可以提高应用程序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使投资更加安全。国际上各种组织机构都在研究开发区块链技术联合标准的问题。据此,德国工业标准化组织(DIN)作为德国国家标准制定组织及联邦共和国在各个ISO工作组中的代表,正在参与ISO/TC 307“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工作,涉及诸如区块链应用的互操作性和IT安全性等主题;DIN还参加了“智能合约及其应用程序”工作组,该工作组的目标是验证缔约方并执行智能合约。关于区块链领域的环境可持续性,联邦政府将评估欧洲或国际可持续性标准及其认证程序的制定和建立。

联邦政府欢迎初创企业、中小企业、民间倡议的社会组织以及开发者参与到区块链技术创造的机会中,例如在公民科学/市政技术的框架内。为了维持这些参与机会,联邦政府致力于确保区块链的应用解决方案具有开放的、可互操作的接口,以便与其他(区块链)应用相连接。其前提条件是,这么做不会使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受到限制。在申请研究和开发项目时,在适用的开发环境下提供可互操作的接口以及使用免费的软件和硬件许可证书,都是获得正面评估的有利因素。

3.12 联邦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以打开医疗保健行业的学科体系接合点

原则上,医疗保健中使用的接口也对未来技术开放,例如区块链。因此,持续考虑使用未来技术,使健康数据的数据安全和IT安全性要求保持一致。联邦政府还使创新医疗保健行业的应用程序能够访问远程的信息处理基础设施。

C. 安全保障

在构建信息安全法规和要求时,联邦政府总是将技术中立作为一个先决条件。在这方面,我们认为“信息安全”是一项全面的任务,必须从一开始就渗透到技术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设计环节就保证其安全。在线上咨询中,要求信息安全必须适用于区块链技术的呼声也很高。联邦政府将在进一步制定有关信息安全的法规和要求时充分考虑到这一点。2019年5月,联邦信息安全局(BSI)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发布了对区块链技术的分析,即《安全地构建区块链:概念、要求与评估》。当中涉及数据安全性、长期安全性和常见的攻击等方面。此外,这份文件还讨论了影响区块链应用程序设计的法律要求。

3.13 联邦政府正在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区块链技术

BSI正在运用其专业知识来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安全开发和运营。在基础安全方面,已经在前述的《安全地构建区块链:概念、要求与评估》文件中指出,这位开发人员和潜在用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他们能够充分评估区块链解决方案带来的机会和风险,并从一开始就考虑到信息安全性(即“设计安全性”)。联邦政府在执行其措施时将考虑采纳这些建议。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BSI会继续更新其分析。

3.14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创新的密码算法和协议的开发

在“数字世界中的自主与安全”信息安全框架研究计划中,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在后量子密码领域开发创新的密码算法和协议,以及用于简单交换密码的程序(加密敏捷性)。在适当的开发环境下,这些算法和协议也可以应用于区块链技术领域。加密敏捷性对于区块链应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4. 技术应用:数字化公共管理服务

A:个人的数字标识

个人的数字标识,作为数字网络的重要基础,需要跟行业实践保持一致,因为它们将实现通信、数据交换和交易。当构建这些数字标识时,需要考虑不同的目的,例如实用性和用户友好,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数据保护、滥用避免和信息的自治性等。

本报告的咨询过程显示区块链技术包含数字标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私有市场玩家认为它们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数字标识。同时,数字标识功能化包含区块链应用的先决条件。然而咨询过程同时也澄清了政府被认为个人数字标识的中央管理者或监管者。有必要检查基于区块链流程的合理性,包括生日注册、结婚和死亡;登记公民的居住地、身份证;以及外国人的管理事务等。

4.1 联邦政府使数字标识可用和考虑跟区块链应用联系起来的可能性

联邦政府使标识可获得,并持续进行开发,保持用户友好和保证最高级别的安全(例如,eID等新ID技术)。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公共管理流程中,联邦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检查是否接受私营行业的数字标识,这包括公共管理流程或对应的法律交易。

4.2 联邦政府试点基于区块链的数字标识和评估相关合适的应用

联邦政府试点基于区块链的数字标识。它将检查基于区块链的数字标识是否提供了跟已有解决方案相比的增加值,以及它们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构化,满足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合适的其他应用也应该基于以上原则进行评估。作为原则,联邦政府代表标识的安全原则和技术中性要求。

4.3 在资助项目中,联邦政府将测试为个人数字标识提供安全保障的系统的互联互通

数字标识解决方案已经在市场上存在了一段时间。没有任何解决方案在各种应用场景中自己证明自己。随着基于区块链的自我主权数字标识应用,一种更先进的解决方案正在开发中。在针对数字标识保障创新竞争中,联邦政府计划在区域展示中提供不同技术(集中或非集中)和提供商的互联互通测试。

B:信任服务

欧盟发布的《eIDAS管理规定》推出了欧盟范围、单一的数字信任服务。这使得在不同国家进行可行的电子交易成为可能。本报告的在线咨询结果也确认了《eIDAS管理规定》在数字化业务流程提供了信任,这也使访问公共资源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对eIDAS基础设施的需求也出现了,它需要跟自我主权标识概念联系在一起。由《eIDAS管理规定》提供的中央运行者,被认为是区块链技术的障碍。

4.4 联邦政府在考虑测试区块链运行,已保障基于电子信任服务的信息可获取持久化

联邦政府在争取从技术角度来看,在区块链基础上提供信任服务的再生目标。这可以通过区块链的测试运行来实现。进一步的应用领域,在给定的公共权限内,可以融合到这个运行中去。

同理,联邦政府瞄准提升一些未知的电子信任服务,这些服务存在于公共部门、个人和企业之中。应该建立一个网站,展示需要可信交易的模拟流程怎么重组称数字流程。

在欧盟的层面,基于《欧盟区块链计划》,联邦政府应加入瞄准构建自我主权数字标识。《eIDAS管理规定》将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C:各州的区块链基础设施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是非中心化的技术设施,在此基础上可以提供大量不同的应用。本报告在线咨询强调了区块链应用对公共基础实施的需求。区块链基础设施必须支持企业或组织开发特定的应用。与此相反,其他参与者认为州政府不应该加入到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中去,他们认为州政府运行一些节点即可。国家基础设施活动跟设定互联互通标准息息相关,同时也意味着建立非集中化网络的政府架构希望。

对于基础设施,还有一个需求,那就是一个非集中式的公钥基础设施,它将保障认证的安全交换。

联邦政府欢迎在市一级建立区块链基础设施,由此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提供行政服务成为一种选择。

4.5 联邦政府参与建设欧盟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

欧盟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EBSI,European Blockchain Services Infrastructure)通过欧盟区块链网伙伴计划(European Blockchain Partnership)在推进中。德国是该伙伴计划的医院。第一批应用将在2020年初部署在EBSI上面。这些应用包括认证交换和基于区块链欧盟审计法庭的注册。最让人兴奋的是该基础设施也将对私营行业开放。联邦政府将确保德国积极参与EBSI的工作。

D: 公共管理项目

在本项目咨询过程中,大量可应用于个公共管理的区块链技术被提及。大家重点关注通过横向和纵向管理层级的数据交换简化带来的潜在效率提升,降低数据重复,更低的交易成本等。同时也有对公共管理流程的透明性、参与度和可追溯等期待。

然而联邦政府没有把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应用作为公共管理流程和现有公共注册服务等的终结。相反,应该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需求进行审查,并考虑其是否具有意义。例如,当公共注册者可以通过现有方法填写内容(特别是土地登记、公司登记、生日登记、婚姻和死亡等),那么区块链应用就显得不是那么必要了。更具希望的区块链应用包括汽车拥有或非集中化存储的数字化原始文档验证,例如证书和推荐信等。

除了公共领域,电子政务的区块链展示项目可以对德国有正面效应;它们私营单位开发应用的标杆,同时也是一种有价值经验的来源。对这些行为的辅助和协同可以保障欧盟层面、德国层面和地区层面的互联互通。

4.6 联邦政府将推出、推进和支持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展示项目,例如在公共服务领域

在单个案例中,联邦政府将推出、推进和支持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展示项目,特别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项目。加速区块链项目应用的选择包括设立一个公共服务区块链应用的能力中心。联邦政府移民和难民办公室(BAMF)在德累斯顿试点AnkER区块链项目,提供申请难民流程中的通信和协作流程,这些流程设计到跨部门协作。例如,基于区块链的公共管理平台TruBudget已经在Burkina Faso应用起来,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应用。Kreditanstalt fur Wiederaufbau使用的开源项目采用了区块链特性,使得以前难以实现的透明、安全和可追溯的捐款方式成为可能。

4.7 联邦政府考察一种可能的应用,它来自传统填写表格的需求

公共管理服务作为在线获取法案(Online Access Act)的一部分,联邦政府正在考察国家层面的应用,它可能从表格填写的需求;这种场景不在《公共服务流程法》(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s Act)范畴。通过区块链技术在公共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可以涵盖个人对公共管理服务的需求。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来达到该目的。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政府可以降低书面通信的负担,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和个人和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书面通信需要,例如,国际学生交流或教育资格等。对于通信的安全和保密的基本信任,数据和IT架构,同样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降低建设的复杂度,与此同时,现有的标准、惯例和界面都可以实现端到端加密。

4.8 联邦政府正在考察和测试相关应用领域通证可验证性的开发、资助和使用

数字化验证通证将被部署到证书和公共文档中,以实现数字验证文档,例如工作绩效参考和其他,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给管理流程带来潜在价值,简化和加速公民和公共管理机构的工作。联邦政府将考察安全验证通证的开发、资助和应用。作为“保障数字教育空间”(Secure Education Spaces)计划的一部分,联邦政府与教育界合作方在欧盟项目Europass框架下协作。这包括试点测试“数字化签署信用”,对端到端的能力和工作绩效参考验证(2019-2020)。基于此,利用电子签章可以保障数据的可信和隐私。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高度可行的方式,值得关注。对此将对区块链的灵活性进行测试。

4.9 联邦政府正在实施试点项目,这些项目对第三国电子商务的通关价值的高效和透明性确定

与私营企业合作,联邦政府正在考察对第三国电子商务的通关价值的高效和透明性确定,这些系统应用了区块链技术。基于这个目的,非洲的第一个试点项目正在建设中,它将继承第三国海关部门,同时作为贸易供应链的国际化先行者。

4.10 联邦政府将考察汽车持有的区块链应用

联邦政府正在考虑设立一个项目,该项目将检查基于区块链的系统对汽车数据的连接,这将以管理部门使用汽车数据的视角来完成。这个项目跨度6年时间。


5. 分布式信息:知识、网络和协作

区块链是一个较年轻但高度复杂的技术。特别对中小企业来讲,复杂应用案例出现在技术专门应用的地方。这是为什么本项目在线咨询时,不少人支持在中小企业、创业企业、大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间交换意见的原因。建立研讨会网络,可以凸显区块链技术的最佳实践和应用可能性。

全面的技术理解是开发区块链技术的前提。联邦政府意识到大家对区块链领域专家的需要,基于此,联邦政府欢迎地区政府的“数字世界的教育”(Education in the Digitized World)战略来决定目标和行动。联邦政府正在推进各区域数字化所需的专业人才培养认证,同时也帮助地区政府的教学资源合格。基本的数字能力中心作为达到教学资源目标的基础。

5.1 联邦政府将举办区块链技术系列对话

一系列的对话将推动区块链技术观点的交流,在政治家、商业、社会和专家之间的开启更多样的工作组和在线咨询活动。在这一系列对话中,基于主题的区块链技术将进行讨论。

5.2 联邦政府基于数字中枢计划和中小企业4.0能力中心推动信息交互

联邦政府的数字中枢计划是推动大中型企业内部的创业网络,同时包括在该数字生态的参与者。这包括了针对区块链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创业企业。不仅如此,中小企业4.0能力中心(针对中型企业)力求传播创新技术和中小企业的开发实践。中小企业4.0能力中心把区块链技术集中到服务内容中去,作为推动新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的技术创新和驱动。

5.3 联邦政府基于应用相关提供协作模式的支持

在资助项目框架中,联邦政府支持客户和数字化平台之间的协作,同时也支持应用相关的区块链企业。不仅如此,区块链也被部署在非大学研究机构的特定应用中,利用来自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支持。这包括科学应用(Max Planck Society的应用),部分是通过跟企业(例如Fraunhofer Blockchain Labs)合作实现的。通过把“新知识的新来源”列入其愿景,联邦政府加强了“高科技战略2025”的跨部门协作,以保证把握开放式创新的机遇。通过提高资助金额,联邦政府将大幅提高新的开放式合作的数量,同时包括学会联盟和科研机构等。

5.4 联邦政府将扩大已有的开放数据计划,把握开放数据应用的机遇

区块链解决方案可以通过满足法律要求的安全数据访问,提供实质性的增值。这种解决方案的开发依赖于数据的获取。然而,特别是对于小型企业来讲,这种数据获取仍然是困难的。联邦政府将扩大已有的开放数据计划。另外,联邦政府将提升开放数据的重用度,这主要基于欧盟Directive(EU)2019/1024开放数据和公共部门信息重用的规定。基于此,联邦政府欢迎欧盟高价值数据的包容性开放,这可以指定具体的实施动作。

国家级的研究数据基础设施将突进研究数据的协同和提升数据的可获取性,开放获取和开放出数据同时构成了研究和创新的一部分。

能源行业产生了大量的数据。特别是生产者数据和消费数据可以为第三方(研究、商业和社会)应用。根据GDPR规定,对第三方需要的额外数据也可以考虑提供。作为整体计划一部分,目前正在开发一个试点项目验证一个数据平台,以分析商业应用情况,这个项目提供特定区域的二氧化碳含量状况。

5.5 联邦政府正在对区块链应用的技术评估进行检查

联邦政府正在审核关联和延续技术评估选项(从2021年开始),同时包括场景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这事关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应用(例如,在能源关系中的能源消耗,联合国2030议程框架目标的持续性)。


译者:工业4.0研究院
来源: 数字孪生体研究中心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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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3月30日,德国政府发起了区块链战略意见征求活动,最终提交的意见形成了1048页的文档。2019年9月18日,德国经济与能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德国国家区块链战略》(Blockchain-Strategie der Bundesregierung)。工业4.0研究院对报告进行了翻译,中文全文如下:

 
区块链技术未来是互联网的组成部分
 

区块链技术是当今商业和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中最常讨论到的创新领域之一。其特性如分散性、可靠性和防止欺诈的安全性等,为新型应用和新型合作开启了广泛的创新机会。自首份《区块链白皮书》在十年前发布以来,区块链技术及其经济范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区块链技术使得每一种可设想类型的资产,包括与物质及非物质相关的资产、权利和债务关系,都可以用通证来表示,它们的可交易性和可交换性都可能被简化。这一发展势头在全世界范围内会产生何等影响,则尚待观察。其应用尤其适用于它在数字空间传递信用的潜力。

为了澄清和挖掘区块链技术的潜力,并防止被滥用的潜在风险,德国联邦政府(下文简称“联邦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特别是关于联邦政府的气候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必要仔细权衡各领域的潜力和风险。因此,联邦政府就此制定了全面的区块链战略,通盘考虑了区块链技术的各项相关性。该战略能够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创新设定框架条件。由于这项技术的动态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该框架条件不断地审视,以确保它们保持更新。

本文所述战略,描述了联邦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观点,展示了联邦政府在区块链技术方面的目标和原则,并在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行动措施。本战略的制定,是基于2019年春天进行的一项具有广泛征集基础的咨询和协商过程。158名专家和组织代表提交了各自的观点,我们征集的31个问题一共收到了6261份答复。

 
超越比特币——通证经济之路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一个去中心化分布式系统的愿景,该系统可以从中央组织单元接管,并使得其给定网络参与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

最著名但绝非唯一的应用——就是加密货币,比特币。加密货币市场价格的上涨,和以“首次代币发行”(ICOs)为代表的新型融资模式,使公众对区块链技术兴趣大增。与此同时,比特币交易的增长导致了与之相关的电力消费大幅上升。最近,加密货币环境之外的应用正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德国已经出现了一个主要由区块链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组成的活跃生态系统。这为德国发展通证经济(Token Economy)提供了一个前景甚好的起点。与物质和非物质商品有关的每一种可设想类型的价值、权利和债务关系,都可以用通证来表示,它们的可交易性可以简化。然而,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经济扩张将带来与气候相关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可靠的评估,对这方面的持续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扩大德国的领先地位
 

联邦政府特此设定了一个目标——即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机会,调动该项技术可为数字化转型提供的潜力领域。德国新兴的创新的区块链生态系统将得到维护,并且将会继续成长。德国将成为一个富有吸引力的基地,发展区块链应用程序开发,以及扩大其投资规模。同时,除了公共机构、德国联邦州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外,大公司、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也将能够就这项技术的使用作出知情的决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努力确保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程序与现行法律的兼容性,并防止被滥用。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投资和增长为导向的监管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市场行为的过程可以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运作,并且可持续性原则得到充分保障。区块链应用程序为现有解决方案提供的明确附加值,主要是一种公共管理属性,它对个人和公司都具有用户友好性,在个别情况下还能起到引导应用用户的作用;而采取这项技术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确保这样做不会对安全可靠行为的信任产生不利影响。这种基本技术能力的增强,有助于德国及欧洲建立数字主权。

 
实施区块链战略的原则
 

利用本战略,我们会贯彻一项监管政策,用于鼓励投资、释放创新力量、确保稳定,从而促进包容性增长。这完全符合联邦政府的可持续性目标。

我们将用下列原则指导行动:


    推进创新:联邦政府正在推进数字创新,以增强德国和欧洲的竞争力。只有通过创业创新,德国经济才能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只有通过数字创新,公共机构才能在数字时代继续履行其职能。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将释放更大经济潜力和其他创新力量。
    促进投资:建立明确和稳定的框架条件,可以为投资营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安全的环境。以此方式,联邦政府可以为针对数字技术的投资提供安全保障。
    保障稳定:在经济政策方面,联邦政府更高层次的目标是保持整体经济的平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加强可持续发展:区块链应用程序的使用必须符合联邦政府关于可持续发展和气候保护的目标。联邦政府认识到某些区块链解决方案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是潜力与风险并存的。
    使公平竞争成为可能:联邦政府的一个关注焦点是为所有技术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项行动的指导原则是技术中立。现有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障碍正在被消除,只要能符合现行法律的基本目标。
    深化数字单一市场:德国国内的各项事态发展向来自动与整个欧盟的事态发展相互关联。只有拥有一个完整的数字单一市场,德国才能在现有基础上保持全球竞争力。
    扩大国际合作:德国可以与我们的欧洲合作伙伴、欧盟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机构(例如经合组织)在区块链技术方面进行紧密合作。
    整合利益相关者:对一个全面发展的战略来说,在建立框架的时候,有必要从根本上整合开发人员和应用程序用户的知识体系。在进行线上意见征集时,联邦政府致力于让专家、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参与到本战略的制定;并且联邦政府将延续这个做法。
    保障IT安全和数据保护:只有在区块链应用程序满足了专家们对IT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防止技术滥用,并且达到较高的可接受水平。
    制定适应措施:由于区块链技术正在高速发展,未来联邦政府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此背景下,作为一个持续发展领域的战略,联邦政府的区块链战略应该定期检查进展及组织修订。



此外,本战略中提到的所有举措,其支持资金都是在现有的个别相关计划中支取,或分别在相关的计划内进行再融资。除此之外,为执行本战略的任何融资需求,适用联合政府协议中的预算政策裁决。

 
联邦政府的区块链议程


到2021年底,联邦政府将在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机会,调动其潜力。以下是各个活跃领域的优先举措:

(1) 保障稳定与刺激创新:金融领域的区块链技术

•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为电子证券开放德国法律。

• 联邦政府将公布一项立法草案,以规范某些加密通证的公开发行。

(2)促使创新走向成熟:推进项目和监管沙箱

• 联邦政府正在试验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技术,连接能源设施与公共数据库。

•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一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高等教育证书验证测试。

• 联邦政府将引入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要求,作为实施国家资助或政府发起的区块链项目的重要决策标准。

(3)使投资成为可能:明确、可靠的框架条件

• 联邦政府将就区块链和数据保护问题进行圆桌讨论。

(4)应用技术:数字化的公共行政服务

• 联邦政府正在试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身份证明并正在评估其它合适的应用。

(5)传播信息:知识、网络与合作

• 联邦政府将就区块链议题展开一系列对话。


1. 保障稳定与推动创新:金融领域的区块链技术

在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首次在加密货币比特币上得到实际应用。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使发行、转让、存储和交易数字资产(即加密通证)成为可能。

到目前为止,德国立法中还没有关于在区块链上发行民法基础的证券的规定。对资产的索赔必须纳入法律文件(书面形式)。调研表明,许多利益相关者将资产(特别是是证券)的标记化,视为区块链未来的关键应用之一。通过减少对中介机构的需求,在区块链上发行证券可以使证券交易的处理和结算更快、更安全。

此外,一些通证可用于投资和融资目的,但它们不是证券。2015年左右开始在全球范围出现的机遇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融资形式,即所谓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主要代表了非证券的通证,既不授予股权,也与发行人公司发展的利害无关,例如通过利息或股息。相反,大多数投资者通过这些首次代币发行获得了所谓的效用通证或者加密货币。

效用通证授予对发行人开发的数字平台访问权,或对这些平台上提供的债权和服务的访问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投资者的主要目标不是获得未来的使用权,而是预期通证的升值。

咨询结果显示,这些通证在企业和项目的融资中,其适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质疑。但通证也同时被认为在未来五年内具有很高的潜力。而建立一套有约束力的立法框架以保护投资者,则被视为通证得到积极发展的先决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框架还应该建立法律保障,以满足明确地证明特定通证设计的法律含义所需。

1.1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为电子证券开放立法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开放德国法律,以便把电子证券容纳进来。当前对证券的某些要求,例如以法律文件(即书面的)形式纳入,不应再明确地应用于电子证券。电子证券应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进行监管,以便将来也能在区块链上发行。第一步,立法应该向电子债券开放。待进一步评估之后,应可以跟进开放投资基金的电子股权和股份。2019年3月7日,联邦政府发表了一份关键点文件,从而启动了关于这一主题的磋商进程。

1.2 联邦政府将公布立法草案,以规范某些加密通证的公开发售

在上述这份2019年3月7日发表的文件《电子证券和加密通证监管处理要点》当中,联邦政府针对《金融工具市场指导》4定义的不构成投资或证券的通证,对其公开发行的监管展开了进一步磋商。大多数与会者赞成实行一套欧洲协同的监管办法。

与此同时,监管的及时发展也被视为至关重要。因此,磋商在过渡时期的国家监管问题上达成了广泛共识。

在此背景下,联邦政府打算在今年公布有关监管某些加密通证公开发售的立法草案。这将确保某些尚未定义的加密通证只能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并经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发布后才能发行。通过这项措施,联邦政府力求确保投资者得到高水平的保护。它还围绕着特定通证设计的含义创建了法律确定性。

1.3 联邦政府计划为加密交换和保管人创造法律确定性

许多提供咨询意见的人强调,有必要制定法规来解决投资者保护和反洗钱规则的问题。

2018年12月初,G20同意的修正案也有类似的目标。鉴于AML/CFT具有防止加密资产保管人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涉及洗钱的目的,这些相关人员应该遵守AML/CFT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德国,加密交易所将加密资产转换为法定货币,或把法币转换为通证,这已经需要获得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许可。他们还必须遵守反洗钱(AML)的合规要求。2019年7月31日,内阁批准实施第四项反洗钱指令修正案的立法草案。草案中规定了投资用途加密资产的发行人以及加密钱包提供商(即提供存储、管理或保护特定加密资产私钥服务的供应商)的许可要求。这项立法草案不仅针对有效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它还确保因大型技术公司进入市场而日益普及的预期与加密资产的客户保护水平相匹配。

1.4 在欧洲范围乃至国际社会的层面,联邦政府试图寻求努力,确保稳定币不会成为国家货币的替代品

区块链要成为创造、转让和交易通证化权利的有效技术,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就是能够同步合法交易(按付款交付)。这需要一种稳定的,而且基于区块链的支付方式。大多数传统的加密货币都由于其高波动性而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一些接受过联邦政府咨询的人士认为,所谓的“稳定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能办法。稳定币寻求通过国家货币或流动资产的支持来确保币值稳定。一些政府咨询参与者还讨论了引入基于区块链的央行数字货币的问题。原则上,《欧洲电子货币法令》为稳定币提供了监管制度。在欧洲范围乃至国际社会的层面,联邦政府试图寻求努力,确保稳定币不会成为国家货币的替代品。联邦政府还将进一步扩大与德国央行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现有对话,以评估当前的博弈状态。


2. 促使创新走向成熟:推进项目和监管沙箱

在金融机构以外,即在私营企业、民间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应用。而联邦政府的目标是配合和支持这些措施,而不将这项竞争技术置于不利地位。

正如联邦政府所知,这次线上咨询征集的结果证明,在德国系统性地建立真实生活实验室并把它作为经济政策和创新政策的工具,这种做法是行之有效的。尤其对于像区块链这样的新兴技术而言,试点项目和监管沙箱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机会,可以在实践中测试该技术的使用以及监管方法。这意味着全面洞察的积累,包括技术的机会、风险和效果,还包括法律限制和适应性的需求。在是“监管沙箱策略”的背景下,联邦政府将在年底之前开始一项面向创新的竞赛,以监管沙箱作为创新和监管安排的试验场;竞赛欢迎来自实际实践的具体想法和项目并提供支持。我们还将推进一系列旨在建立网络和提供信息并加强这些监管沙箱的其他活动。

2.1 联邦政府资助以实践为导向的能源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前述的在线咨询强调了区块链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各种应用实例,这些技术在其中产生了附加值,包括从定价、供应商转换,到生产角色的结构等多方面。总体而言,咨询的参与人士认为区块链技术对能源转型具有重大潜力。然而,特别是在能源行业的应用中,一定不能忽视整体效率,从而也不能忽视能源效率。目前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可能会大量消耗电力和资源。因此,必须确保在扩展应用实例时,在透明度和过程效率方面产生的任何积极影响,都不会被有关气候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负面影响而受到损害。然而,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对市场上获得的经验进行全面的调研,以评估现有法律框架是否能使该技术的利用成为可能,以及它将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在这种受监管的环境中,无法做出通用有效的声明。相反,从个体应用中学习非常重要。联邦政府将继续提供项目资助。各种联邦政府项目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提供的能源转型机会:


    联邦政府的第七个能源研究计划,研究的是与能源转型相关的数字化。这包括让初创企业更容易参与到该计划。
    在《智能服务世界 II》的框架内,能源行业的区块链应用被用于实践学习。这些应用示例,范围从面向光伏设施运营商的大型区块链虚拟存储单元、使用区块链进行能源交易,到基于区块链的点对点交易。
    展示智能能源SINTEG”资助计划使用五个大型展示区来测试数字化能源行业的样本解决方案。
    “哥白尼项目”中的“确保新网络结构”行动,同样考虑能源转型中使用的区块链技术。这些项目的成果,将根据其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并解决出现的监管障碍。



2.2 联邦政府正在试行一种基于区块链的能源设施与公共数据库的连接

2019年5月,联邦政府进行了一项可行性研究“基于区块链的能源设施注册和管理——智能电表网关”。研究结果将在今年年底公布。最近发布的中期报告形势乐观,在其积极结果的支持下,联邦政府已经开始准备试点基于区块链的能源设施与公共数据库的连接。项目阶段预计于2020年开始,但需要服从于可行性研究的最终评估结果。这是首先获得有效洞察以推断出行动建议的基础。

2.3 联邦政府将为能源行业建立一个跨技术领域的试点实验室

在能源领域实施区块链技术的下一步,是在现实条件下测试特定应用。联邦政府结合了现有的资助措施,开始着手为能源行业设立一个跨技术领域的试点实验室。我们将与能源行业、社会及公共当局的参与者联合,对选定应用程序的系统效率增益进行审查和技术评估。特别注意的是当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与能源效率有关方面,应该加以注意以便能够进行整体评估。特别是,该新技术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也致力于与其它新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协同;目的是从国民经济、社会、监管安排等方面研究这些技术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对社会凝聚力的影响。

2.4 联邦政府正在培育一个测试环境的建立,用于开发和应用安全的数字业务流程

联邦政府正在培育一个“工业4.0法律测试床”。这涉及到建立一个测试环境,使企业能够开发安全的数字业务流程并对其进行全面测试。重点是机器之间通过所谓“智能合约”进行合同的谈判和处理的法律问题。作为典型例子的应用是在物流和生产活动领域的技术实施方面,特别是区块链技术。这一为期四年的项目,其初步成果计划在2020年的数字峰会上公布;接下来在工业4.0平台和交易会等相关活动室,直接向企业展示并向公众开放。此外,从2020年2月起,联邦政府将推进基于平台的、安全的数字业务流程的开发和应用,其资助措施叫做“基于互联网的复杂产品、生产流程和设施的服务”;当中包括“密封服务”项目(Sealed Services project)。这些项目的目标是开发和测试从整个价值创造链网络中连贯出现的创新服务和商业模式。该计划是为了保证企业之间的动态联网,同时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数据主权。这将通过基于区块链的基础架构来实现,以保障可信赖的信息交换,但目前还有待开发。

2.5 联邦政府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区块链解决方案

成立于2018年的国际合作协会股份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für 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 GmbH)是一家从事国际发展的公司,旗下的区块链实验室利用区块链及相关技术,为实施《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2030》 (UN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充分发挥了转化潜力。联邦政府正在努力扩展实验室方法,从而为发展中国家使用区块链创造框架条件,并在试点活动等情景下支持创新的区块链解决方案。试点项目是私营企业、公共监管相关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开展密切合作,通过实验室方法研发的develoPPP程序可以用于支持从概念验证阶段和第一个试验阶段,一直到规模化发展。因此,这种方法可以让政策制定者、本地人才和私营企业自建测试实验室都成为可能,以便于大家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区块链技术通常与能源以及原材料的大量消耗有关。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其工作量证明的共识机制,这确实需要巨大的计算能力。而我们的在线咨询证实了这一过程的低效性,指出了存在许多更有效的共识机制。有人提出,国家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并为其提供资金时,必须考虑到建立可持续性的标准。

2.6 联邦政府将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要求,作为实施州政府资助或州政府发起的区块链项目的重要决策标准

特别是考虑到气候保护的目标,联邦政府将支持可持续节能区块链应用的使用和进一步开发。因此,在区块链链领域,实施由国家资助或国家发起的项目之前,联邦政府将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作为重要的决策标准。联邦政府将采用专家们的意见,审视必须考虑的方面,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建立一种简单、灵活和透明的评估方法。这类标准也可以成为除了德国之外其他国家的范例。

2.7 联邦政府正在探索对环境可持续的区块链应用的国家资助

直到2020年中,联邦政府会持续探索如何根据欧洲国家援助法,向环境可持续的区块链应用,以及有助于保护环境、气候和自然的区块链应用提供政府资助的可能性。

我们在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应用。其中,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显示出很高的潜力。常见的行业有能源、物流和供应链,还有一些例如医疗保健或教育/培训证书的验证。在联邦政府组织的创新竞赛中,可能会对医疗保健领域的区块链创新应用给予奖励,并且会与获奖者落实进一步的支持措施。在选择资助项目时,关键要点是技术解决方案符合可持续性、可用性以及透明度等原则,目的是对这项新型技术施以影响,使其能够在社会中产生附加值。此外,还会优先考虑能够在私营企业、民间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有关各方之间建立网络和进行知识传达的解决方案。

2.8 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是否促进及如何促进供应链和价值链增加透明度

在许多方面,区块链技术使得增加价值创造链的透明度、效率和安全性成为可能。联邦政府旨在推进为供应链和价值创造链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特别是在这方面,资金将提供给那些旨在证明产品可持续性和制定标准的项目。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是否可以使用和推广,首先要确保供应链的环境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以及高校和安全,其次还要有助于产品周期的技术。“工业4.0动态价值创造网络中的合作”融资计划审查了基于区块链的方法在工业环境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重点是企业之间通过智能合约的合作,以及过程数据的传输。区块链技术还应用于“价值创造网络中的协作集成管理平台”协作项目。而在“资源高效回收业务-创新产品回收”资助项目中,基于联盟的项目DIBICHAIN将研究区块链技术在飞机制造过程中对产品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描述及其技术应用。在一个试点项目中,联邦政府正在评估区块链如何作出贡献;这可以通过供应链中透明、完整和可信赖的信息来实现,从而使可持续的消费决策更加便利并保障其安全性,例如食品生产加工供应链。同样,在全球价值创造链中,联邦政府将检验这类证明文件是否能在产品周期开始时为生产者带来更高的收益。

2.9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相关研究和开发,在物流行业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有效治理结构

在“面向未来生产、服务和工作的创新”计划的背景下,以及“通过数字化实现服务创新”持续资助计划,资金将用于研究和发展有效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区块链应用程序在海洋物流(“Sofia”项目)等其他领域找到了实际应用,涉及流程顺序和基于智能合约的方法。根据基本报告《DLT(区块链)在移动和物流领域的机遇和挑战》,联邦政府支持对货物流动和货运文件进行端到端的数字描述。此外,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基于联盟的项目“基于区块链的透明、高效和可信的非监管产品价值创造链管理框架”。目前正在开发一个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透明度和质量保证系统,用于端到端的监控,证明产品的过程状态、位置和当前状况。而基于区块链的项目“通过区块链技术在温控供应链中规避风险“将开发一种供应链风险管理方法;这将使用区块链改进温控物流中风险的主动管理。

基于联盟的项目“基于区块链的分散式能源交易平台”正在为区块链支持的能源市场平台开发一种方法。

2.10 联邦政府将开发和资助致力于消费者保护的区块链应用

此外,联邦政府认为区块链技术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具有潜力。其透明度使人们有机会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例如产品运输条件是否适用等;由于系统是分布式的,用户可以更加独立于核心平台,这样反而可以加强用户主权。与此相对的是,消费者的保护正面临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程序的挑战,例如代币销售、未获中央授权的权利主张,以及遵守一般数据保护法规等。联邦政府的目标是让基于区块链的程序也有助于实施和保护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联邦政府将开发和资助有助于消费者保护的区块链应用,例如食品产业链。

2.11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高等教育文凭的验证应用

作为联邦政府“安全数字化教育空间”计划的一部分,它与州政府及商会旗下诸多总部组织的力量联合起来;这项计划将检查并在取得积极成果的情况下,资助使用区块链解决方案来验证技能证书(查询、ECT学分换算等),最初是应用在国际学生转学和职业培训证书当中,与期末考试成绩以及进修有关的事宜。此外,我们计划在2020年春季开学之前开发和测试端到端数字验证的技能证书和工作绩效证明(“数字证书”),归属于欧盟委员会正在进行的“Europass II”项目,目前已正在进行中。


3. 使投资成为可能:清晰可靠的框架条件

联邦政府的目标是制定框架条件,给投资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可靠的框架条件允许企业和组织充分评估对区块链技术的投资是否值得。可靠的框架条件中还应包括清晰而且技术中立的法律框架。在技术层面上,可靠的框架条件是在制定标准、获得认证的可能性,以及遵守IT安全要求等基础上创建的。这些条件必须始终从环境可持续性的角度去评估,联邦政府对此予以支持和资助。

A. 法律框架条件

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该法律框架不得在与其他技术相关的情况下倾向于对区块链技术有利或不利。除了资本市场的法规以外,咨询过程主要还涉及公司法、数据保护和消费者保护问题,尤其是区块链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兼容性,往往是一个反复出现的议题。从联邦政府的观点来看,区块链技术并不需要改变GDPR;相反,区块链技术需要以复合数据保护要求的方式来塑造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开发和使用。在任何不确定性领域中,消费者保护和数据保护的需求必须强制满足。在这些情况下,应该使用现有的技术解决方案(散列值、匿名化、零知识证明等等)作为默认的设计原则和隐私规范。除了消费者保护和数据保护问题之外,咨询过程还涉及了公司法问题。首要问题就是区块链结构中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特别是跨国的应用。

3.1 联邦政府将组织一场区块链和数据保护议题的圆桌讨论

关于实施《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各项要求的圆桌会议已发展成为企业界与数据保护机构交流意见的既定对话形式。因此,在2020年上半年,一场圆桌会议将专门讨论与区块技术相关数据保护法问题。为此,圆桌会议的讨论将扩大到包括来自用户方和各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特别是来自互联网政策的代表。该活动将作为对区块链数据保护现状的调研事件。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技术使用的格式显示了其在数据保护合规方面的积极特性,以及阐明符合数据保护法律要求的区块链使用实例。在此背景下,必须考虑以下问题:存储在区块链中的哪些数据构成个人的数据?使用区块链技术时,如何保障用户删除数据的权利?中央协调机构如何确保任何人都可以获得有关其数据的知情权?

圆桌会议作为一种信息交换形式,以便经常审视新出现的实际情况,并尽了最大可能去突出显示解决方案的路径。这项工作的成果,目的是将数据保护机构使用的现有准则应用于区块链环境中的全真实践;在适用的情况下,还有针对数据保护机构将要使用的其他准则提出建议的目的。相对于这些建议的实施和使用,在这方面从数据保护法的角度进行监督,完全是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所要负起的责任。此外,圆桌会议给与会专家提供机会进一步互动,深入商讨在实际区块链时间中出现的数据保护法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这些问题包括制定数据保护的法律标准或认证。

前景是,关于区块链应用程序的数据保护法律要求的任何开放性问题都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解释不明确,应与相关数据保护机构合作,努力建立明确性;这样做是为了塑造符合数据保护要求的区块链应用。

3.2 联邦政府审查在提供证明的范围内应用区块链技术

联邦政府将审查是否可以正式承认区块链的不可逆性、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识别不可逆性,以及是否可以适用散列值提供有关存储数据和文档的证据,以证明其不可更改性。此外,联邦政府首先正在研究如何向法院或对口的官方验证机构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受保护的数据,如何将这些数据充当证据;其次是研究是否有可能依据法律要求保证可交易性。特别是必须提供可以保证数据长期安全性的概念,即使数据最初使用的加密算法在安全适用性方面已经过期之后。

3.3 联邦政府将观察和审视在艺术创作行业的区块链应用

对于管理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基于区块链的概念及其解决方案的研发是具有潜力的。因为基于区块链的程序也可以在版权保护和有偿使用过程中发挥作用。这必须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使用自由。这种要求特别适用于涉及很多人的复杂的作品,例如拍电影;也适用于音乐行业。在此背景下,联邦政府将针对受到版权保护的内容观察和审视区块链应用。特别是研究基于区块链的程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简化法律允许的使用自由。

3.4 到2020年底,联邦政府将审查在公司法及合作组织法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能性及机会

可以想象,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简化公司法领域的流程,例如在股权管理方面(处理股份、股东权益的利用等类似事务)。这也可能适用于在合作企业/组织中利用成员权利的问题。在这方面仍然有很多问题悬而未决,尤其是在必要的技术先决条件以及特定机会的应用方面。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公司法中的运用,需要通过委托外部报告来进行审查。

3.5 联邦政府将考虑新型合作的法律框架条件

线上的咨询结果显示,区块链技术将给新合作形式的诞生成为可能,即使竞争对手之间也是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是由各类公司或组织共同组成的。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也使新型合作形式成为可能。这些新形式的特点是缺省了担负责任的中心机构,以及实行基于智能合约(DAO,分散的自治组织)的决策流程。联邦政府支持此类数字创新的发展,并将关注适用于此类结构的法律框架条件。

3.6 联邦政府将审视国际仲裁机构的适用性、灵活性以及潜力

跨境的区块链网络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在区块链技术领域应用哪个法律体系的问题,缔约方通常相互不了解,如果通过传统谈判方法去达成共识以及解决争端则会把过程变得异常复杂,而且可能对某些牵涉到的利益分配不公。

3.7 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官方授权程序中身份验证的可选做法

区块链技术只有在可以完全数字化地描述流程的情况下,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迄今为止在官方授权范围内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识别依然要求当事人亲自出现。目前,联邦政府正在研究,在与道路使用的车辆授权方面,其主要安全要求是否可以在身份验证流程中,把信任级别从“高”降低到“实质”。

B. 标准和证书

线上咨询结果显示,关于区块链,人们对其提供信息的标准、认证和规范有着强烈的意愿。如果存在标准化接口,企业就更容易获得市场准入,同时投资的安全性也提高了。如果规范和标准能在欧洲和国际社会的层面得到应用,这个协同效应的影响力就更大了。用户和开发者需要可互操作的标准——这些标准是连接各种区块链应用的基础,特别是使用智能合约的情况下,激活自动交易具有高度复杂性,需要更加透明化。技术术语上的外行人无法理解智能合约确实达成了一些技术实现。这促使人们要求区块链技术能够义务提供大众用户易于理解的智能合约内容信息,这样就可以进一步促进扩大用户群体的范围,以及吸收该技术的基础。线上咨询还显示,人们要求此类合约应该由官方授权机构认证,特别是通过开源解决方案保证技术可追溯性的方面,应公开记录的的标准和接口,以便确保各种应用程序及IT系统是可互操作的。这减少了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专有接口和专有格式的依赖。因此,开源解决方案有助于发展数字主权。

3.8 联邦政府开始在能源行业建立智能合约登记簿

尤其在能源领域,智能合约为自动化和提高效率提供了巨大的潜力。这使得将合约关系转换为数字化语言或分别转换为数字化代码变得更加重要了。因此,联邦政府将很快开始建立登记簿,可以列出能源部门最新的合约状态,从而使智能合约能够注册并系统化。我们将与dena(德国能源机构)以及科学界、商业界和社会界的代表共同合作,对于不考虑使用何种代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内容项转换为智能合约这个问题交换意见。其目标是在dena的帮助下建立一个可以免费访问的公共平台,其内容可以永久查看、评估、讨论和评论,因为它们可以引用回溯类似的引用实例。能源行业的智能合约注册簿应作为其他业务部门的示例,并作为设计和建立其他注册簿的基础。

3.9 联邦政府将探讨引入智能合约认可的认证程序的可能性

一份智能合约通常确实在技术上描述了供应商确认存在的内容,而提供用于确认这些内容的合格证书,可以增加智能合约的普遍接受度,也可以让公众信任它们。对于没有特定技术背景的用户,一个困难是检查智能合约的实际内容与所呈现的内容相对比。到目前为止,区块链/智能合约领域还没有具体的认证程序。联邦政府将探索引入认证程序的可能性,而开发人员及技术提供商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这些认证,以在使用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是增加信任度。

3.10 联邦政府计划委托一项研究,对用于设备数字识别、认证和验证的技术流程进行概述

为了在物联网环境下释放区块链技术的全部潜力,至关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识别设备。程序必须以一致、可互操作及安全的方式构建,以便在设计设备的安全数字身份时,将适当的原则和要求嵌入到其中(例如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特别是规范的确定可以使之成为可能。联邦政府认为,此项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是工业界的主要任务。为了提供支持,联邦政府正计划进行一项研究,其中概述了用于数字识别、认证和验证的大量技术程序;研究的目的是将这些程序分配给实际操作中的特定应用。

3.11 联邦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支持使用开放接口

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于各种区块链应用程序的兼容性至关重要。开源许可证在区块链应用程序中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结合,可以提高应用程序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使投资更加安全。国际上各种组织机构都在研究开发区块链技术联合标准的问题。据此,德国工业标准化组织(DIN)作为德国国家标准制定组织及联邦共和国在各个ISO工作组中的代表,正在参与ISO/TC 307“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工作,涉及诸如区块链应用的互操作性和IT安全性等主题;DIN还参加了“智能合约及其应用程序”工作组,该工作组的目标是验证缔约方并执行智能合约。关于区块链领域的环境可持续性,联邦政府将评估欧洲或国际可持续性标准及其认证程序的制定和建立。

联邦政府欢迎初创企业、中小企业、民间倡议的社会组织以及开发者参与到区块链技术创造的机会中,例如在公民科学/市政技术的框架内。为了维持这些参与机会,联邦政府致力于确保区块链的应用解决方案具有开放的、可互操作的接口,以便与其他(区块链)应用相连接。其前提条件是,这么做不会使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受到限制。在申请研究和开发项目时,在适用的开发环境下提供可互操作的接口以及使用免费的软件和硬件许可证书,都是获得正面评估的有利因素。

3.12 联邦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以打开医疗保健行业的学科体系接合点

原则上,医疗保健中使用的接口也对未来技术开放,例如区块链。因此,持续考虑使用未来技术,使健康数据的数据安全和IT安全性要求保持一致。联邦政府还使创新医疗保健行业的应用程序能够访问远程的信息处理基础设施。

C. 安全保障

在构建信息安全法规和要求时,联邦政府总是将技术中立作为一个先决条件。在这方面,我们认为“信息安全”是一项全面的任务,必须从一开始就渗透到技术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设计环节就保证其安全。在线上咨询中,要求信息安全必须适用于区块链技术的呼声也很高。联邦政府将在进一步制定有关信息安全的法规和要求时充分考虑到这一点。2019年5月,联邦信息安全局(BSI)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发布了对区块链技术的分析,即《安全地构建区块链:概念、要求与评估》。当中涉及数据安全性、长期安全性和常见的攻击等方面。此外,这份文件还讨论了影响区块链应用程序设计的法律要求。

3.13 联邦政府正在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区块链技术

BSI正在运用其专业知识来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安全开发和运营。在基础安全方面,已经在前述的《安全地构建区块链:概念、要求与评估》文件中指出,这位开发人员和潜在用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他们能够充分评估区块链解决方案带来的机会和风险,并从一开始就考虑到信息安全性(即“设计安全性”)。联邦政府在执行其措施时将考虑采纳这些建议。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BSI会继续更新其分析。

3.14 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创新的密码算法和协议的开发

在“数字世界中的自主与安全”信息安全框架研究计划中,联邦政府正在资助在后量子密码领域开发创新的密码算法和协议,以及用于简单交换密码的程序(加密敏捷性)。在适当的开发环境下,这些算法和协议也可以应用于区块链技术领域。加密敏捷性对于区块链应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4. 技术应用:数字化公共管理服务

A:个人的数字标识

个人的数字标识,作为数字网络的重要基础,需要跟行业实践保持一致,因为它们将实现通信、数据交换和交易。当构建这些数字标识时,需要考虑不同的目的,例如实用性和用户友好,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数据保护、滥用避免和信息的自治性等。

本报告的咨询过程显示区块链技术包含数字标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私有市场玩家认为它们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数字标识。同时,数字标识功能化包含区块链应用的先决条件。然而咨询过程同时也澄清了政府被认为个人数字标识的中央管理者或监管者。有必要检查基于区块链流程的合理性,包括生日注册、结婚和死亡;登记公民的居住地、身份证;以及外国人的管理事务等。

4.1 联邦政府使数字标识可用和考虑跟区块链应用联系起来的可能性

联邦政府使标识可获得,并持续进行开发,保持用户友好和保证最高级别的安全(例如,eID等新ID技术)。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公共管理流程中,联邦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检查是否接受私营行业的数字标识,这包括公共管理流程或对应的法律交易。

4.2 联邦政府试点基于区块链的数字标识和评估相关合适的应用

联邦政府试点基于区块链的数字标识。它将检查基于区块链的数字标识是否提供了跟已有解决方案相比的增加值,以及它们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构化,满足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合适的其他应用也应该基于以上原则进行评估。作为原则,联邦政府代表标识的安全原则和技术中性要求。

4.3 在资助项目中,联邦政府将测试为个人数字标识提供安全保障的系统的互联互通

数字标识解决方案已经在市场上存在了一段时间。没有任何解决方案在各种应用场景中自己证明自己。随着基于区块链的自我主权数字标识应用,一种更先进的解决方案正在开发中。在针对数字标识保障创新竞争中,联邦政府计划在区域展示中提供不同技术(集中或非集中)和提供商的互联互通测试。

B:信任服务

欧盟发布的《eIDAS管理规定》推出了欧盟范围、单一的数字信任服务。这使得在不同国家进行可行的电子交易成为可能。本报告的在线咨询结果也确认了《eIDAS管理规定》在数字化业务流程提供了信任,这也使访问公共资源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对eIDAS基础设施的需求也出现了,它需要跟自我主权标识概念联系在一起。由《eIDAS管理规定》提供的中央运行者,被认为是区块链技术的障碍。

4.4 联邦政府在考虑测试区块链运行,已保障基于电子信任服务的信息可获取持久化

联邦政府在争取从技术角度来看,在区块链基础上提供信任服务的再生目标。这可以通过区块链的测试运行来实现。进一步的应用领域,在给定的公共权限内,可以融合到这个运行中去。

同理,联邦政府瞄准提升一些未知的电子信任服务,这些服务存在于公共部门、个人和企业之中。应该建立一个网站,展示需要可信交易的模拟流程怎么重组称数字流程。

在欧盟的层面,基于《欧盟区块链计划》,联邦政府应加入瞄准构建自我主权数字标识。《eIDAS管理规定》将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C:各州的区块链基础设施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是非中心化的技术设施,在此基础上可以提供大量不同的应用。本报告在线咨询强调了区块链应用对公共基础实施的需求。区块链基础设施必须支持企业或组织开发特定的应用。与此相反,其他参与者认为州政府不应该加入到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中去,他们认为州政府运行一些节点即可。国家基础设施活动跟设定互联互通标准息息相关,同时也意味着建立非集中化网络的政府架构希望。

对于基础设施,还有一个需求,那就是一个非集中式的公钥基础设施,它将保障认证的安全交换。

联邦政府欢迎在市一级建立区块链基础设施,由此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提供行政服务成为一种选择。

4.5 联邦政府参与建设欧盟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

欧盟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EBSI,European Blockchain Services Infrastructure)通过欧盟区块链网伙伴计划(European Blockchain Partnership)在推进中。德国是该伙伴计划的医院。第一批应用将在2020年初部署在EBSI上面。这些应用包括认证交换和基于区块链欧盟审计法庭的注册。最让人兴奋的是该基础设施也将对私营行业开放。联邦政府将确保德国积极参与EBSI的工作。

D: 公共管理项目

在本项目咨询过程中,大量可应用于个公共管理的区块链技术被提及。大家重点关注通过横向和纵向管理层级的数据交换简化带来的潜在效率提升,降低数据重复,更低的交易成本等。同时也有对公共管理流程的透明性、参与度和可追溯等期待。

然而联邦政府没有把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应用作为公共管理流程和现有公共注册服务等的终结。相反,应该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需求进行审查,并考虑其是否具有意义。例如,当公共注册者可以通过现有方法填写内容(特别是土地登记、公司登记、生日登记、婚姻和死亡等),那么区块链应用就显得不是那么必要了。更具希望的区块链应用包括汽车拥有或非集中化存储的数字化原始文档验证,例如证书和推荐信等。

除了公共领域,电子政务的区块链展示项目可以对德国有正面效应;它们私营单位开发应用的标杆,同时也是一种有价值经验的来源。对这些行为的辅助和协同可以保障欧盟层面、德国层面和地区层面的互联互通。

4.6 联邦政府将推出、推进和支持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展示项目,例如在公共服务领域

在单个案例中,联邦政府将推出、推进和支持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展示项目,特别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项目。加速区块链项目应用的选择包括设立一个公共服务区块链应用的能力中心。联邦政府移民和难民办公室(BAMF)在德累斯顿试点AnkER区块链项目,提供申请难民流程中的通信和协作流程,这些流程设计到跨部门协作。例如,基于区块链的公共管理平台TruBudget已经在Burkina Faso应用起来,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应用。Kreditanstalt fur Wiederaufbau使用的开源项目采用了区块链特性,使得以前难以实现的透明、安全和可追溯的捐款方式成为可能。

4.7 联邦政府考察一种可能的应用,它来自传统填写表格的需求

公共管理服务作为在线获取法案(Online Access Act)的一部分,联邦政府正在考察国家层面的应用,它可能从表格填写的需求;这种场景不在《公共服务流程法》(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s Act)范畴。通过区块链技术在公共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可以涵盖个人对公共管理服务的需求。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来达到该目的。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政府可以降低书面通信的负担,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和个人和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书面通信需要,例如,国际学生交流或教育资格等。对于通信的安全和保密的基本信任,数据和IT架构,同样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降低建设的复杂度,与此同时,现有的标准、惯例和界面都可以实现端到端加密。

4.8 联邦政府正在考察和测试相关应用领域通证可验证性的开发、资助和使用

数字化验证通证将被部署到证书和公共文档中,以实现数字验证文档,例如工作绩效参考和其他,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给管理流程带来潜在价值,简化和加速公民和公共管理机构的工作。联邦政府将考察安全验证通证的开发、资助和应用。作为“保障数字教育空间”(Secure Education Spaces)计划的一部分,联邦政府与教育界合作方在欧盟项目Europass框架下协作。这包括试点测试“数字化签署信用”,对端到端的能力和工作绩效参考验证(2019-2020)。基于此,利用电子签章可以保障数据的可信和隐私。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高度可行的方式,值得关注。对此将对区块链的灵活性进行测试。

4.9 联邦政府正在实施试点项目,这些项目对第三国电子商务的通关价值的高效和透明性确定

与私营企业合作,联邦政府正在考察对第三国电子商务的通关价值的高效和透明性确定,这些系统应用了区块链技术。基于这个目的,非洲的第一个试点项目正在建设中,它将继承第三国海关部门,同时作为贸易供应链的国际化先行者。

4.10 联邦政府将考察汽车持有的区块链应用

联邦政府正在考虑设立一个项目,该项目将检查基于区块链的系统对汽车数据的连接,这将以管理部门使用汽车数据的视角来完成。这个项目跨度6年时间。


5. 分布式信息:知识、网络和协作

区块链是一个较年轻但高度复杂的技术。特别对中小企业来讲,复杂应用案例出现在技术专门应用的地方。这是为什么本项目在线咨询时,不少人支持在中小企业、创业企业、大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间交换意见的原因。建立研讨会网络,可以凸显区块链技术的最佳实践和应用可能性。

全面的技术理解是开发区块链技术的前提。联邦政府意识到大家对区块链领域专家的需要,基于此,联邦政府欢迎地区政府的“数字世界的教育”(Education in the Digitized World)战略来决定目标和行动。联邦政府正在推进各区域数字化所需的专业人才培养认证,同时也帮助地区政府的教学资源合格。基本的数字能力中心作为达到教学资源目标的基础。

5.1 联邦政府将举办区块链技术系列对话

一系列的对话将推动区块链技术观点的交流,在政治家、商业、社会和专家之间的开启更多样的工作组和在线咨询活动。在这一系列对话中,基于主题的区块链技术将进行讨论。

5.2 联邦政府基于数字中枢计划和中小企业4.0能力中心推动信息交互

联邦政府的数字中枢计划是推动大中型企业内部的创业网络,同时包括在该数字生态的参与者。这包括了针对区块链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创业企业。不仅如此,中小企业4.0能力中心(针对中型企业)力求传播创新技术和中小企业的开发实践。中小企业4.0能力中心把区块链技术集中到服务内容中去,作为推动新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的技术创新和驱动。

5.3 联邦政府基于应用相关提供协作模式的支持

在资助项目框架中,联邦政府支持客户和数字化平台之间的协作,同时也支持应用相关的区块链企业。不仅如此,区块链也被部署在非大学研究机构的特定应用中,利用来自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支持。这包括科学应用(Max Planck Society的应用),部分是通过跟企业(例如Fraunhofer Blockchain Labs)合作实现的。通过把“新知识的新来源”列入其愿景,联邦政府加强了“高科技战略2025”的跨部门协作,以保证把握开放式创新的机遇。通过提高资助金额,联邦政府将大幅提高新的开放式合作的数量,同时包括学会联盟和科研机构等。

5.4 联邦政府将扩大已有的开放数据计划,把握开放数据应用的机遇

区块链解决方案可以通过满足法律要求的安全数据访问,提供实质性的增值。这种解决方案的开发依赖于数据的获取。然而,特别是对于小型企业来讲,这种数据获取仍然是困难的。联邦政府将扩大已有的开放数据计划。另外,联邦政府将提升开放数据的重用度,这主要基于欧盟Directive(EU)2019/1024开放数据和公共部门信息重用的规定。基于此,联邦政府欢迎欧盟高价值数据的包容性开放,这可以指定具体的实施动作。

国家级的研究数据基础设施将突进研究数据的协同和提升数据的可获取性,开放获取和开放出数据同时构成了研究和创新的一部分。

能源行业产生了大量的数据。特别是生产者数据和消费数据可以为第三方(研究、商业和社会)应用。根据GDPR规定,对第三方需要的额外数据也可以考虑提供。作为整体计划一部分,目前正在开发一个试点项目验证一个数据平台,以分析商业应用情况,这个项目提供特定区域的二氧化碳含量状况。

5.5 联邦政府正在对区块链应用的技术评估进行检查

联邦政府正在审核关联和延续技术评估选项(从2021年开始),同时包括场景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这事关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应用(例如,在能源关系中的能源消耗,联合国2030议程框架目标的持续性)。


译者:工业4.0研究院
来源: 数字孪生体研究中心

【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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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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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3万家中国区块链公司图谱:77%近两年成立 半数以上“落户”广东

pa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9-10-31 11:31 • 来自相关话题

10月25日,最高层领导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突然而至的政策春风让区块链这个有点“过气”的风口直接刮起了飓风。

10月28日A股开盘后,区块链板块现涨停潮,文化长城、先进数通、汉威科技等近百股在竞价阶段就一字板涨停。据证券日报,区块链概念股数量更是一夜翻倍,从80余只个股猛涨到170余只。

这些A股区块链概念公司只是中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冰山一角。根据PAData联合企业信息查询工具企查查对中国区块链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的全面盘点,目前我国注册公司中,经营业务涉及区块链概念的已有30688家。

这么多区块链相关公司主要分布在哪里,规模如何,都从事哪些相关业务的经营?


77%近两年成立 注资多为百万级人民币


根据此次统计,在币价快速上涨的2017年,我国一共注册了4136家区块链相关公司,2018年则成立了14836家区块链相关公司,占比高达48.34%。但受到2018年下半年开始的行业寒冬影响,今年截至10月28日只成立了8717家,占比约为28.41%,较2018年下降41.24%。虽然今年区块链相关注册公司数量锐减,但一年超8000家新增注册公司说明仍然有不少企业看好区块链领域。

在统计中还有201家公司成立于2008年以前,彼时区块链技术并未问世,这些公司很可能是在这两年新增了区块链相关服务。






从3万多家区块链相关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来看,15334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在100-1000万人民币,占比高达49.97%。可以说,百万级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规模是我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主流。

还有超过1万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在1000万人民币至10000万人民币之间,占比约为34.42%。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人民币的公司仅有983家,占比约为3.20%。

其中,成立于1996年的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高,达到了289933.77万人民币(28.99亿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区块链技术开发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其他技术开发。另外,成立于1995年的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和成立于2002年的天地正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也非常大,分别约有179589.04万人民币(17.96亿人民币)和90000万人民币(9亿人民币),涉及区块链的业务分别是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和互联网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的技术,无论是技术研发成本还是人力成本都存在一定的行业溢价,需要有很大投入,从注册资本来看,规模小于100万人民币的区块链相关公司非常少,3139家仅占比10.23%。

从公司组织形式来看,我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共有15196家,占总数的49.52%。有限合伙企业有248家,占比 0.81%,个人独资企业仅有110家,占比0.36%。







50%以上“落户”广东 一人最多有28家区块链公司


3万多家涉及区块链业务公司在地域分布上已呈现明显的特征。

广东省独领风骚,共有18601家公司“落户”广东 ,占比达到60.61%,其中广州有13635家,深圳有4184家。而同为超一线城市的京沪已经在区块链领域“失色”,相关公司数量远远低于广深,北京仅有345家区块链相关公司,上海仅有82家区块链相关公司。

浙江省和山东省替补京沪,携手广东成为区块链相关公司数量最多的三省。其中,拥有阿里巴巴和网易等互联网巨头的浙江省已有1796家区块链相关公司,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山东也已有1178家,位居全国第三。

另外,海南、安徽、湖南、陕西、江苏、重庆也都拥有超过500家区块链相关公司,这6省构成了中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第二梯队。

区块链相关公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不止广东、浙江和山东这样的传统经济大省,新疆、西藏、云南、四川、贵州等中西部省份也已经有了不少区块链相关公司。

但不同省份由于发展的区位条件不同,吸引到的区块链相关公司也不同。比如四川、新疆等地由于电力资源比较丰富,电费较低,对矿业更有吸引力,而广东、浙江、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人才、商业、技术积累等方面更有优势,对技术开发类的区块链公司更有吸引力。

在对所有区块链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进行统计后发现,全国拥有区块链相关公司多的25人每人都拥有11家以上相关公司。其中,拥有区块链相关公司数量最多的个人是姚永兴,一共拥有28家相关公司。这 28家公司全部成立于今年年初,全部都处于存续/在营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全部都经营担保或租赁相关业务。







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成热点


根据这些公司披露的行业门类来看,目前我国30688家区块链相关公司主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共有11606家公司,占比37.82%,其次还有8484家相关公司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新机技术服务业,占比约为27.65%。另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的相关公司也比较多,分别有3941家、3484家和658家。






关于公司的行业门类分类是比较宽泛的,从大类中很难窥见这些区块链相关公司实际开展经营的相关业务是什么。因此,PAData对30688家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详细分析,从各关键词的比重来看,“技术”、“开发”、“研究”、“咨询”是出现频率较高的四个词,但“区块(链)”、“数字”、“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词出现的频率则很低。






这意味着,这些区块链相关公司中很大一部分只是在经营范围中泛泛提及区块链技术的开发或咨询服务,是公司众多经营业务中的一部分而已,甚至不排除这些公司是在“蹭热点”的可能。如果去掉这些水分,实际专注于区块链业务的公司可能远远少于3万家。


相关诉讼从北上广向全国蔓延


根据企查查的数据,区块链相关公司共涉及149起法律诉讼问题。PAData统计了这149份法院公告后发现,区块链相关公司的诉讼问题近年来呈现从北上广向全国其他地区蔓延趋势。

在2014年,相关诉讼仅发生于上海和浙江,各仅有1起。到了今年,相关诉讼已经发生于全国16个省份,其中湖南省今年发生的区块链相关公司的法律诉讼最多,共有9起,其次是浙江省,共有7起,京沪各有6起。

从总数上来看,北京、上海、广东发生的区块链相关公司的诉讼案件最多,分别共有22起、21起和17起。






区块链相关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清算破产和名誉纠纷。

比如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今年10月裁定受理杭州溯博链鑫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要求杭州溯博链鑫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还受理Huobi Global Limited与广州亿利莱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案,要求广州亿利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不属实文章并在其他媒体平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受理赵丽丽与湖南饭饭金服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等等。

实际上在区块链行业,尤其是加密货币领域还有很多涉及数字资产的纠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于对数字资产性质的不明确,公安无法立案,法院无法受理的纠纷比比皆是。虽然区块链行业的政策红利已经到来,但是无论作为个人投资者还是项目发起人,都应审慎应对法律风险。


文字、数据与可视化 | Carol  编辑 | 毕彤彤Tong  
数据合作 | 企查查 来源 | PANews.i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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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最高层领导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突然而至的政策春风让区块链这个有点“过气”的风口直接刮起了飓风。

10月28日A股开盘后,区块链板块现涨停潮,文化长城、先进数通、汉威科技等近百股在竞价阶段就一字板涨停。据证券日报,区块链概念股数量更是一夜翻倍,从80余只个股猛涨到170余只。

这些A股区块链概念公司只是中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冰山一角。根据PAData联合企业信息查询工具企查查对中国区块链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的全面盘点,目前我国注册公司中,经营业务涉及区块链概念的已有30688家。

这么多区块链相关公司主要分布在哪里,规模如何,都从事哪些相关业务的经营?


77%近两年成立 注资多为百万级人民币


根据此次统计,在币价快速上涨的2017年,我国一共注册了4136家区块链相关公司,2018年则成立了14836家区块链相关公司,占比高达48.34%。但受到2018年下半年开始的行业寒冬影响,今年截至10月28日只成立了8717家,占比约为28.41%,较2018年下降41.24%。虽然今年区块链相关注册公司数量锐减,但一年超8000家新增注册公司说明仍然有不少企业看好区块链领域。

在统计中还有201家公司成立于2008年以前,彼时区块链技术并未问世,这些公司很可能是在这两年新增了区块链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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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万多家区块链相关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来看,15334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在100-1000万人民币,占比高达49.97%。可以说,百万级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规模是我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主流。

还有超过1万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在1000万人民币至10000万人民币之间,占比约为34.42%。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人民币的公司仅有983家,占比约为3.20%。

其中,成立于1996年的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高,达到了289933.77万人民币(28.99亿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区块链技术开发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其他技术开发。另外,成立于1995年的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和成立于2002年的天地正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也非常大,分别约有179589.04万人民币(17.96亿人民币)和90000万人民币(9亿人民币),涉及区块链的业务分别是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和互联网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的技术,无论是技术研发成本还是人力成本都存在一定的行业溢价,需要有很大投入,从注册资本来看,规模小于100万人民币的区块链相关公司非常少,3139家仅占比10.23%。

从公司组织形式来看,我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共有15196家,占总数的49.52%。有限合伙企业有248家,占比 0.81%,个人独资企业仅有110家,占比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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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落户”广东 一人最多有28家区块链公司


3万多家涉及区块链业务公司在地域分布上已呈现明显的特征。

广东省独领风骚,共有18601家公司“落户”广东 ,占比达到60.61%,其中广州有13635家,深圳有4184家。而同为超一线城市的京沪已经在区块链领域“失色”,相关公司数量远远低于广深,北京仅有345家区块链相关公司,上海仅有82家区块链相关公司。

浙江省和山东省替补京沪,携手广东成为区块链相关公司数量最多的三省。其中,拥有阿里巴巴和网易等互联网巨头的浙江省已有1796家区块链相关公司,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山东也已有1178家,位居全国第三。

另外,海南、安徽、湖南、陕西、江苏、重庆也都拥有超过500家区块链相关公司,这6省构成了中国区块链相关公司的第二梯队。

区块链相关公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不止广东、浙江和山东这样的传统经济大省,新疆、西藏、云南、四川、贵州等中西部省份也已经有了不少区块链相关公司。

但不同省份由于发展的区位条件不同,吸引到的区块链相关公司也不同。比如四川、新疆等地由于电力资源比较丰富,电费较低,对矿业更有吸引力,而广东、浙江、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人才、商业、技术积累等方面更有优势,对技术开发类的区块链公司更有吸引力。

在对所有区块链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进行统计后发现,全国拥有区块链相关公司多的25人每人都拥有11家以上相关公司。其中,拥有区块链相关公司数量最多的个人是姚永兴,一共拥有28家相关公司。这 28家公司全部成立于今年年初,全部都处于存续/在营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全部都经营担保或租赁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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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成热点


根据这些公司披露的行业门类来看,目前我国30688家区块链相关公司主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共有11606家公司,占比37.82%,其次还有8484家相关公司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新机技术服务业,占比约为27.65%。另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的相关公司也比较多,分别有3941家、3484家和65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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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行业门类分类是比较宽泛的,从大类中很难窥见这些区块链相关公司实际开展经营的相关业务是什么。因此,PAData对30688家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详细分析,从各关键词的比重来看,“技术”、“开发”、“研究”、“咨询”是出现频率较高的四个词,但“区块(链)”、“数字”、“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词出现的频率则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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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这些区块链相关公司中很大一部分只是在经营范围中泛泛提及区块链技术的开发或咨询服务,是公司众多经营业务中的一部分而已,甚至不排除这些公司是在“蹭热点”的可能。如果去掉这些水分,实际专注于区块链业务的公司可能远远少于3万家。


相关诉讼从北上广向全国蔓延


根据企查查的数据,区块链相关公司共涉及149起法律诉讼问题。PAData统计了这149份法院公告后发现,区块链相关公司的诉讼问题近年来呈现从北上广向全国其他地区蔓延趋势。

在2014年,相关诉讼仅发生于上海和浙江,各仅有1起。到了今年,相关诉讼已经发生于全国16个省份,其中湖南省今年发生的区块链相关公司的法律诉讼最多,共有9起,其次是浙江省,共有7起,京沪各有6起。

从总数上来看,北京、上海、广东发生的区块链相关公司的诉讼案件最多,分别共有22起、21起和1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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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相关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清算破产和名誉纠纷。

比如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今年10月裁定受理杭州溯博链鑫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要求杭州溯博链鑫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还受理Huobi Global Limited与广州亿利莱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案,要求广州亿利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不属实文章并在其他媒体平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受理赵丽丽与湖南饭饭金服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等等。

实际上在区块链行业,尤其是加密货币领域还有很多涉及数字资产的纠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于对数字资产性质的不明确,公安无法立案,法院无法受理的纠纷比比皆是。虽然区块链行业的政策红利已经到来,但是无论作为个人投资者还是项目发起人,都应审慎应对法律风险。


文字、数据与可视化 | Carol  编辑 | 毕彤彤Tong  
数据合作 | 企查查 来源 | PANews.io 

研究:美国加密货币持有者数量年增长81%

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10-28 12:34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尽管美国远非最仅仅加密货币的国家,但美国是持有加密货币的人口最多的国家。最引人注目的是,根据Finder委托进行的一项研究,拥有加密资产的美国人数量还正在增加。


自2018年以来,美国加密货币拥有者增长了81%
 

许多国家开始认识到比特币及其区块链技术的重要性。美国未必肯定是其中之一。但是,持有加密货币的美国人数量正在增加。根据Finder委托的最近发布的Pureprofile调查显示,

    “去年,拥有加密货币的美国人数量几乎翻了一番,从2018年的7.95%增加到2019年的14.4%,一年内增长了81%。”


结果,约3650万美国人拥有某种形式的加密资产。

调查还显示,持有加密资产的美国人平均拥有5447美元的加密货币。但是,美国人钱包中的加密货币中位数仅为360美元。

此外,比特币并不是吸引美国加密货币投资者兴趣的唯一资产。调查数据指出,有55.4%的比特币所有者还投资了其他类型的加密货币。

 
比特币处于早期采用阶段
 

比特币的采用虽然还远远没有普及,但它一直受到投资者和加密社区成员的广泛关注。

比特币仍处于早期采用阶段。通用汽车公司首席比特币架构师Michael B. Casey表示,比特币正在迅速遵循典型的技术采用曲线。特别是,Casey写道,

    比特币采用率的增长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比特币价格上涨遵循了技术采用率的S曲线,其特征是分形重复,Gartner炒作周期呈指数增长。








因此,在这一阶段,大多数美国人尚未投资加密资产。

另外,就此而言,由Nobl Insurance LLC在2019年8月22日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数百万美国人将在未来12个月内考虑投资加密货币。根据Nobl新闻稿,

    “研究表明,大约2500万美国人正在考虑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加密货币。 37%的加密货币持有人拥有超过5,000美元的资产,另外8%的持有超过50,000美元的加密货币。”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crypto-owners-in-us-have-risen-81-ytd/
作者:JULIO GIL-PULGAR
译者:夕雨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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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尽管美国远非最仅仅加密货币的国家,但美国是持有加密货币的人口最多的国家。最引人注目的是,根据Finder委托进行的一项研究,拥有加密资产的美国人数量还正在增加。


自2018年以来,美国加密货币拥有者增长了81%
 

许多国家开始认识到比特币及其区块链技术的重要性。美国未必肯定是其中之一。但是,持有加密货币的美国人数量正在增加。根据Finder委托的最近发布的Pureprofile调查显示,


    “去年,拥有加密货币的美国人数量几乎翻了一番,从2018年的7.95%增加到2019年的14.4%,一年内增长了81%。”



结果,约3650万美国人拥有某种形式的加密资产。

调查还显示,持有加密资产的美国人平均拥有5447美元的加密货币。但是,美国人钱包中的加密货币中位数仅为360美元。

此外,比特币并不是吸引美国加密货币投资者兴趣的唯一资产。调查数据指出,有55.4%的比特币所有者还投资了其他类型的加密货币。

 
比特币处于早期采用阶段
 

比特币的采用虽然还远远没有普及,但它一直受到投资者和加密社区成员的广泛关注。

比特币仍处于早期采用阶段。通用汽车公司首席比特币架构师Michael B. Casey表示,比特币正在迅速遵循典型的技术采用曲线。特别是,Casey写道,


    比特币采用率的增长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比特币价格上涨遵循了技术采用率的S曲线,其特征是分形重复,Gartner炒作周期呈指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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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一阶段,大多数美国人尚未投资加密资产。

另外,就此而言,由Nobl Insurance LLC在2019年8月22日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数百万美国人将在未来12个月内考虑投资加密货币。根据Nobl新闻稿,


    “研究表明,大约2500万美国人正在考虑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加密货币。 37%的加密货币持有人拥有超过5,000美元的资产,另外8%的持有超过50,000美元的加密货币。”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crypto-owners-in-us-have-risen-81-ytd/
作者:JULIO GIL-PULGAR
译者: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