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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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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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人民日报海外版:“数字人民币”初露真容

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8-21 11:20 • 来自相关话题

 移动支付高速普及,令人们对“无现金社会”产生丰富遐想。中国是全球移动支付应用最广泛的国家,也是最接近“无现金社会”的国家之一。然而,仅仅依靠移动支付还无法满足数字金融时代的变革要求,着眼于更深层次的“数字货币”概念应运而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公开场合表示正在进行数字货币系统开发,“数字人民币时代”即将到来。央行为何要推出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与网络支付及所谓“虚拟货币”又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数字货币有啥不同?
 

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央行下属的数字货币研究所早于2018年就开始了数字货币系统的开发,央行数字货币已是“呼之欲出”,随后引发了互联网和金融界广泛热议。

央行研究发行数字货币并非一时之举。据悉,从2014年至今,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已经进行了5年。2017年,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成立。目前,该所已经申请了74项涉及数字货币技术的专利。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科技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全球涌现出不少所谓的“虚拟货币”,如近年来争议较大的比特币、莱特货币等。那么,此番央行提出的数字货币与这些商业“虚拟货币”有何不同?

从货币属性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并非货币。“虚拟货币”不像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有国家信用支撑,其投机性受到监管趋紧和技术问题等因素影响,价格常常大起大落,并在很大程度上干扰本国乃至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的正常秩序。

从货币流通原理看,为保证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宏观调控,只有国家才能对货币行使发行的最高权力。因此,央行数字货币是基于国家信用、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

 
真能替代流通现金吗?
 

中国电子支付已十分发达,央行为何还要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对老百姓而言,基本的支付功能在电子支付和央行数字货币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但央行未来投放的央行数字货币在一些功能实现上与电子支付有很大的区别。”穆长春表示,以往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传统银行账户才能完成,而央行数字货币可脱离传统银行账户实现价值转移,使交易环节对账户依赖程度大为降低。通俗地讲,央行数字货币既可以像现金一样易于流通,有利于人民币的流通和国际化,同时也可以实现可控匿名。

据了解,现有流通中的现金容易匿名伪造,银行卡和互联网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又不能完全满足公众对匿名支付的需求。因此,央行数字货币的设计主要针对流通中现金的替代性,既保持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特征,也满足人们对便携性和匿名性的需求。

央行研究局兼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在中国主要是对现金进行一定程度的替代,将有助于优化央行货币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货币地位和货币政策有效性。

由此看来,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既不是当下流行的电子钱包或网上支付,也不是完全“推倒重来”取代现有的人民币体系,而是对流通现金具有一定替代性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伏军表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会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能提升对货币运行监控的效率、丰富货币政策手段。

据悉,央行数字货币主要用于小额零售高频的业务场景。央行原行长周小川曾指出,研究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要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快捷性和低成本。

 
研发处于“赛马”状态
 

近年来,商业虚拟货币饱受争议,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未来数字货币发展趋势还是基于国家信用、由各国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据了解,目前全球还没有一家央行正式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包括英格兰银行、加拿大央行以及瑞典央行在内的多国央行正在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计划根据特别提款权机制推出一个全球数字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IMFCoin)。

目前,中国在数字货币方面还处于加快研发阶段。比如,央行8月2日召开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步伐”。而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明确表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

据了解,未来央行将不会直接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而是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前期或先在部分场景试点,待较为成熟后再进一步推广,出于稳妥考虑,会做好试点退出机制设计。

穆长春透露,目前央行数字货币的开发处于“赛马”状态,几家指定运营机构采取不同的技术路线进行研发。“不一定是区块链,任何技术都可以。无论区块链还是集中账户体系、电子支付或所谓的移动货币,你采取任何一种技术路线,央行都可以适应。”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08月21日   第 08 版)
作者:卢泽华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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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支付高速普及,令人们对“无现金社会”产生丰富遐想。中国是全球移动支付应用最广泛的国家,也是最接近“无现金社会”的国家之一。然而,仅仅依靠移动支付还无法满足数字金融时代的变革要求,着眼于更深层次的“数字货币”概念应运而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公开场合表示正在进行数字货币系统开发,“数字人民币时代”即将到来。央行为何要推出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与网络支付及所谓“虚拟货币”又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数字货币有啥不同?
 

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央行下属的数字货币研究所早于2018年就开始了数字货币系统的开发,央行数字货币已是“呼之欲出”,随后引发了互联网和金融界广泛热议。

央行研究发行数字货币并非一时之举。据悉,从2014年至今,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已经进行了5年。2017年,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成立。目前,该所已经申请了74项涉及数字货币技术的专利。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科技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全球涌现出不少所谓的“虚拟货币”,如近年来争议较大的比特币、莱特货币等。那么,此番央行提出的数字货币与这些商业“虚拟货币”有何不同?

从货币属性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并非货币。“虚拟货币”不像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有国家信用支撑,其投机性受到监管趋紧和技术问题等因素影响,价格常常大起大落,并在很大程度上干扰本国乃至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的正常秩序。

从货币流通原理看,为保证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宏观调控,只有国家才能对货币行使发行的最高权力。因此,央行数字货币是基于国家信用、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

 
真能替代流通现金吗?
 

中国电子支付已十分发达,央行为何还要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对老百姓而言,基本的支付功能在电子支付和央行数字货币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但央行未来投放的央行数字货币在一些功能实现上与电子支付有很大的区别。”穆长春表示,以往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传统银行账户才能完成,而央行数字货币可脱离传统银行账户实现价值转移,使交易环节对账户依赖程度大为降低。通俗地讲,央行数字货币既可以像现金一样易于流通,有利于人民币的流通和国际化,同时也可以实现可控匿名。

据了解,现有流通中的现金容易匿名伪造,银行卡和互联网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又不能完全满足公众对匿名支付的需求。因此,央行数字货币的设计主要针对流通中现金的替代性,既保持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特征,也满足人们对便携性和匿名性的需求。

央行研究局兼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在中国主要是对现金进行一定程度的替代,将有助于优化央行货币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货币地位和货币政策有效性。

由此看来,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既不是当下流行的电子钱包或网上支付,也不是完全“推倒重来”取代现有的人民币体系,而是对流通现金具有一定替代性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伏军表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会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能提升对货币运行监控的效率、丰富货币政策手段。

据悉,央行数字货币主要用于小额零售高频的业务场景。央行原行长周小川曾指出,研究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要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快捷性和低成本。

 
研发处于“赛马”状态
 

近年来,商业虚拟货币饱受争议,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未来数字货币发展趋势还是基于国家信用、由各国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据了解,目前全球还没有一家央行正式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包括英格兰银行、加拿大央行以及瑞典央行在内的多国央行正在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计划根据特别提款权机制推出一个全球数字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IMFCoin)。

目前,中国在数字货币方面还处于加快研发阶段。比如,央行8月2日召开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步伐”。而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明确表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

据了解,未来央行将不会直接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而是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前期或先在部分场景试点,待较为成熟后再进一步推广,出于稳妥考虑,会做好试点退出机制设计。

穆长春透露,目前央行数字货币的开发处于“赛马”状态,几家指定运营机构采取不同的技术路线进行研发。“不一定是区块链,任何技术都可以。无论区块链还是集中账户体系、电子支付或所谓的移动货币,你采取任何一种技术路线,央行都可以适应。”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08月21日   第 08 版)
作者:卢泽华

泰国正开放加密货币市场,并逐步合法化ICO和STO

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4-23 11:36 • 来自相关话题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自7月以来表示已经有意将本地ICO活动合法化并向初创公司开放。

此前,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在国际市场上与泰国有关的STO活动是非法的,并表示将对试图在泰国创建并销售的STO的公司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据报道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副秘书Tipsuda Thavaramara说:

    “监管机构将不得不考虑如何处理STO以解决股权,投票权和股息等问题。目前,我们尚未决定STO是否归属于SEC法案或数字资产法案,但这取决于STO的条件和白皮书中的细节。“


当地政府将STO定性为非法的初步立场与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ICO合法化并允许公司从公共市场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计划相矛盾。

据报道,本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推出该国首个ICO门户网站,计划在不久的将来批准更多ICO项目。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科技部门主管Archari Suppiroj表示,ICO门户网站的推出可能会导致STO在当地市场获得批准:

    “下一步是将STO推向主流市场。”



原文:Thailand Is Opening Up to Crypto, One Step Closer to ICO and STO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Joseph Young
编译:Penny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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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自7月以来表示已经有意将本地ICO活动合法化并向初创公司开放。

此前,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在国际市场上与泰国有关的STO活动是非法的,并表示将对试图在泰国创建并销售的STO的公司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据报道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副秘书Tipsuda Thavaramara说:


    “监管机构将不得不考虑如何处理STO以解决股权,投票权和股息等问题。目前,我们尚未决定STO是否归属于SEC法案或数字资产法案,但这取决于STO的条件和白皮书中的细节。“



当地政府将STO定性为非法的初步立场与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ICO合法化并允许公司从公共市场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计划相矛盾。

据报道,本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推出该国首个ICO门户网站,计划在不久的将来批准更多ICO项目。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科技部门主管Archari Suppiroj表示,ICO门户网站的推出可能会导致STO在当地市场获得批准:


    “下一步是将STO推向主流市场。”




原文:Thailand Is Opening Up to Crypto, One Step Closer to ICO and STO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Joseph Young
编译:Penny

通胀引发加密货币热,巴西竟成BTC资金流入最大“金主”

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4-22 10:33 • 来自相关话题

图片来源:Pixabay 


数据显示,随着全球第九大经济体巴西的通货膨胀率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巴西民众正在投入比特币的怀抱。

 
巴西通胀率达到4.5%
 

自巴西现任总统Jair Messias Bolsonaro于2019年1月1日就职,巴西的通货膨胀率开始呈上升趋势。

巴西当地媒体里奥斯时报在报告中写道:

    “IPCA(广义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最新数值达到2015年以来历年3月份中的最大值。IPCA用于衡量该国官方通胀率,在今年2月上升了0.43%,在去年3月仅上升了0.09%。”


巴西统计和地理研究所(IBGE)的报告称,过去12个月累计通货膨胀率达到4.58%。






 
通胀引发更加活跃的加密交易
 

巧合的是,在通胀率发布的前几天,Cointrader Monitor(一个分析该国比特币价格变动的监测工具)在推特上表示,巴西加密货币交易所在2019年4月10日的交易量超过100,000个BTC。

同时,根据Coinlib的数据,巴西法定货币——巴西雷亚尔(Real)在过去24小时内是流入比特币的资金中资金量最大的法币,总额达3.15亿美元。






 
邻近的阿根廷也同样出现比特币热
 

商品和服务总体价格水平的持续上涨,再加上其他经济方面的困境,不仅影响了巴西,也影响了阿根廷——拉丁美洲第二大经济体,仅次于邻国巴西。

许多人提出,经济问题导致了比特币交易量的急剧增长。里约时报就写道:

    “经济下滑可能是巴西加密货币崛起的原因。”


在阿根廷,经济形势更加严峻。阿根廷央行在上个月被迫三次收紧货币政策。尽管如此,3月通胀率仍然连续第三个月加速上升。彭博报道称:

    “3月份,近12个月的通胀率上升至近55%,当月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4.7%,超过分析师预测。”


据加密货币场外交易所平台LocalBitcoins发布的数据显示,过去几周,阿根廷投资者也将注意力转向了加密货币,比特币交易量出现大幅增加。






同样,在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威胁要限制非法移民的汇款之后,LocalBitcoins在墨西哥的交易量也在飙升。

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加密货币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最具吸引力的还是比特币,抛开其他属性不谈,它本质上是无国界的,且是抗胀的——到2140年,将只创造2100万枚数字货币。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brazil-highest-inflation-in-4-years-amid-record-bitcoin-trading-volume/
作者:JULIO GIL-PULGAR
编译:Apatheticc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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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数据显示,随着全球第九大经济体巴西的通货膨胀率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巴西民众正在投入比特币的怀抱。

 
巴西通胀率达到4.5%
 

自巴西现任总统Jair Messias Bolsonaro于2019年1月1日就职,巴西的通货膨胀率开始呈上升趋势。

巴西当地媒体里奥斯时报在报告中写道:


    “IPCA(广义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最新数值达到2015年以来历年3月份中的最大值。IPCA用于衡量该国官方通胀率,在今年2月上升了0.43%,在去年3月仅上升了0.09%。”



巴西统计和地理研究所(IBGE)的报告称,过去12个月累计通货膨胀率达到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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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胀引发更加活跃的加密交易
 

巧合的是,在通胀率发布的前几天,Cointrader Monitor(一个分析该国比特币价格变动的监测工具)在推特上表示,巴西加密货币交易所在2019年4月10日的交易量超过100,000个BTC。

同时,根据Coinlib的数据,巴西法定货币——巴西雷亚尔(Real)在过去24小时内是流入比特币的资金中资金量最大的法币,总额达3.1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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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近的阿根廷也同样出现比特币热
 

商品和服务总体价格水平的持续上涨,再加上其他经济方面的困境,不仅影响了巴西,也影响了阿根廷——拉丁美洲第二大经济体,仅次于邻国巴西。

许多人提出,经济问题导致了比特币交易量的急剧增长。里约时报就写道:


    “经济下滑可能是巴西加密货币崛起的原因。”



在阿根廷,经济形势更加严峻。阿根廷央行在上个月被迫三次收紧货币政策。尽管如此,3月通胀率仍然连续第三个月加速上升。彭博报道称:


    “3月份,近12个月的通胀率上升至近55%,当月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4.7%,超过分析师预测。”



据加密货币场外交易所平台LocalBitcoins发布的数据显示,过去几周,阿根廷投资者也将注意力转向了加密货币,比特币交易量出现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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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威胁要限制非法移民的汇款之后,LocalBitcoins在墨西哥的交易量也在飙升。

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加密货币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最具吸引力的还是比特币,抛开其他属性不谈,它本质上是无国界的,且是抗胀的——到2140年,将只创造2100万枚数字货币。


原文:https://bitcoinist.com/brazil-highest-inflation-in-4-years-amid-record-bitcoin-trading-volume/
作者:JULIO GIL-PULGAR
编译:Apatheticco

美国证交会最新方针和发言表明该机构正逐渐接受ICO

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3-15 10:14 • 来自相关话题

现在,ICO或许不如STO那么流行了,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证交会紧紧盯住它们。从2017年7月SEC发布了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调查报告并宣布ICO代币可以被视作(且通常被视为)证券后,该机构已经向投资者发布了一系列针对ICO的方针和警告。

最初,这些信息被用于强调ICO潜在的诈欺风险或者说其危险的本质,ICO首个致投资人公告将这些消息总结为“对投资欺诈事件的警告”。然而,即使SEC之后曾陆续发布了一些投资者“警报”,其当前的指导方针已经采取了一种更为平衡的基调,将ICO视为金融领域的既定特征,但可能需要投资者付出一定程度的努力。

总的来说,业界欢迎目前这种平衡,也乐于看到美国SEC对加密货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尽管如此,某些行业组织正在呼吁SEC提供更多更明确的指导,因为委员会对加密货币的分类仍然存在某些灰色地带,区块链协会称解决此类问题的需求也在变得越来越迫切。


当前的指导方针


据报道,尽管SEC自去年3月起就有了更新后的指导方针,该机构直到最近才把它们发布在社交媒体上。2月时发布了一些推文,去年11月底则呼吁公众学习关于ICO需要了解的五件事。

关于这五件事,大多数内容并不是什么爆炸性的新消息,即使它们对ICO新手而言确实很有用。尤其是,SEC把这些信息通过易于消化的模块,而不是长篇大段的报告或者发言呈现出来的做法表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了一点,那就是“普通”客户和对金融工具替代产品感兴趣的经验丰富的交易员都在参与加密货币市场。而这种认识在SEC五项指导方针简单易懂的形式中也得到了证实,具体内容如下:

    · “ICO可能属于证券发行。” 基本上来说,这可以算是一个警告,通过代币销售的形式发行的加密货币可能会受到SEC的监管,且可能会因此需要在该委员会进行注册。

    · “ICO可能需要注册。” 这是再一次警告,一些代币可能需要在SEC进行注册。

    · “通过ICO发售的代币可以有不同的归类。” 这是为了警告,使用不同的名字并不能阻止SEC把某种代币归类为证券。

    · “ICO或许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警告一些ICO可能是垃圾项目。这一条还包括了一个警告,即使一次ICO并非是欺诈性的,出售的代币也存在丢失、受到黑客攻击或者价格被操纵的风险。

    · “投资钱先多提问。” 敦促投资者在购买代币前,先搞清楚所有问题。


SEC的方针还包括分别给投资者以及“市场专业人员”(例如交易所、券商)的四项额外忠告。关于额外的投资者建议,是基于以上五项方针展开的。举例来说,SEC鼓励投资者研究如何进行代币交易,发行代币的个人和公司,从而充分意识到代币交易的国际性(因此可能会脱离SEC的司法辖区),同时学会质疑那些“条件太过美好”的ICO。

相反,SEC特别建议专业的市场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在出售证券类产品时进行注册,并确保他们能够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正如SEC为投资者和一般大众发表的方针一样,其中多数内容的重点在于,考虑到代币销售往往会承诺未来的收益,代币可以被—并且经常被—归类为证券(Howey Test 的关键内容之一)。

虽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见下文),但SEC对证券法适用性的强调获得了区块链协会的Kristin Smith的认同支持,Kristin是这个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游说团体的外部事务主管,他告诉Cointelegraph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新方针是对该行业而言是积极的一步。

    “美国证交会明确表示,使用代币筹集资金的组织必须遵守证券法,这是有帮助的,但这些项目的性质意味着某些代币仍然存在灰色地带。一些代币被归类为证券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缩小投资者与项目创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对此很认同。这是一个复杂的环境,因此关键在于要对这个行业更明确。”



态度软化


尽管充满了对ICO风险的警告,SEC最新的方针似乎意味着该机构向着把加密货币作为合法的投资领域迈出了切实的一大步。回顾2018年上半年,SEC主席Jay Clayton在谈论他对SEC在ICO领域发现的欺诈事件之多感到“震惊”,同时表示他为加拿大和美国的证券机构官员在打击ICO相关的垃圾项目方面的成果感到自豪。四月,他在芝加哥的一次会议上表示:

    “诈骗者纷纷涌入这块充满吸引力的新领域。我本以为结果不会出乎我的意料,但现实却令我大吃一惊。”


这样的公开发言给人们留下了一种印象,那就是SEC认为ICO是一片充斥着违法行为的空白地带,在这机会主义者大肆掠夺那些容易上当的投资者的财富。即使Clayton早期的一些评论表明SEC看到了代币销售真正的潜力,该机构的官方发言和公告都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印象。例如,2017年7月,SEC发布了一则致投资者公告,其中包含了许多最新的方针中已经给出的建议,然而最后的两个总结板块唯独集中在了欺诈问题上。

    “如果欺诈或者盗币导致发行虚拟代币的个人或者企业损失了虚拟代币、货币或者发币,能追回损失的方法会非常有限。第三方钱包服务、支付处理商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所,这些在虚拟货币的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可能会在海外选址或者非法运营。”


类似地,2017年8月,SEC发布了另一则致投资者警告,不仅设计了ICO垃圾项目,还警告潜在投资者称,出售的代币可能会沦为“哄抬股价”和市场操纵的工具。该警告宣称:

    “SEC投资者教育及支持办公室警告投资者小心潜在骗局,包括声称与ICO相关或者参与ICO的许多公司。这些骗局中,包括‘哄抬币价’和市场操纵,都包括了声称能够提供新兴技术敞口的上市公司。”


2018年期间,尽管该委员会在11月时报告称在过去12个月里调查了数十笔代币销售,尽管它甚至终结了一些代币发行,SEC确实已经开始逐渐放宽对ICO和加密货币的监管和怀疑态度。这种相对软化在其最新指导方针中非常明显,在其专员最近发表的一些演讲和声明中也是如此,例如Smith专员。

    “总的来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评估如何监管加密代币时采取了一种谨慎的方法。作为一个行业,我们认为最近的几次演讲设定了正确的基调:负责人Bill Hinman去年6月就权力下放发表的讲话,Hester Peirce专员本月早些时候对监管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评估。”


史密斯提到的评估是指,当Peirce 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推迟采取明确、果断的监管,将给予加密行业更多的余地根据其内部的多元化和逻辑发展成熟。虽然Peirce—或者说“加密之母”,正如她经常被提到的那样—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对加密货币更友好的人之一,而她的评论至少表明SEC内部现在有人积极地看待这个行业,并不希望限制或禁锢行业发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情绪软化可能会与两件事情的发生有关。首先,由于该机构在2017年底和2018年之前对ICO采取了更强硬的立场,现在SEC认为能够确保更好地处理币发行,并且可以在其声明中采取更加温和、谨慎的基调。

其次,ICO和更广泛的加密市场在过去几个月内都逐渐稳定了下来,这也有助于软化SEC的态度,即使该机构依旧倾向于强调ICO的风险而不是它可能带来的好处。例如,英国的监管机构就是这样做的,交易所和代币发行方也助长了这种情况。双方都在积极寻求获得SEC的正式许可或者豁免地位。

举例来说,MarketWatch在1月发布的研究发现,2018年希望获得SEC的批准发行代币的公司数量增加了550%。不论如何,这种增长至少向SEC表明了,即使存在一些诈骗项目,加密行业从整体而言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行业。


更多细节


然而,即使SEC在慢慢减少对ICO中潜在的骗局的强调,加密行业对其目前的方针和态度并不是全然满意的。例如,区块链协会,虽然对SEC关于ICO的最新建议感到满意,Smith报道称该协会依旧呼吁SEC对如何精确区分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更详细的指导方针,来明确如何对我们在去中心化网络中使用的代币进行分类。有很大一部分声音认为这些代币不应该被归类为证券。这是当前加密行业和监管机构在努力解决的最大的问题。”


至今为止,SEC至少已经认可部分加密货币并不属于证券(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同时在其近期演讲也对加密货币表现出了更亲和的立场。然而,Smith坚持,这对加密行业来说还远远不够,无法为该行业的未来提供足够的确定性。

    “这些讲话并不是正式的方针,然而我们对与目前的问题的答案的渴求却日益迫切,因为缺乏明确性使开发者无法在美国展开项目。SEC面前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他们的态度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但是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目前尚不明确这些问题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这令所有希望销售代币的初创公司和企业都感到不安。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行业中的声音同意区块链协会的看法,认为SEC或多或少对iCO和加密货币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态度,并没有过分严苛。CryptoUK的主席Iqbal V. Gandam就是这样想的。

    “我认为SEC的方法是平衡的。他们没有说这种投资很差劲/风险太高,他们只是简单地陈述投资者需要谨慎—这在所有投资中都是成立的。我也不认为他们把所有加密货币都当作证券。他们联系到了最近的一次听证会/文章,其中突出了一个特殊的加密币—2017年DAO事件调查,以及它为什么被归类为证券。他们很谨慎,但同时也给予了代币创造者一定的自由。”


美国证交会或许没有就ICO发布正式的指导方针或法规,但Gandam的评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尽管SEC最初对ICO持谨慎态度,但仍然给其留下了运营和发展的空间。当然,详细的正式指导方针是否有助于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仍然是有争议的,但就目前而言,SEC给出的建议表明该机构已经勉强接受了代币销售的行为,否则它就会警告投资者和消费者远离此类产品。 


原文:The SEC’s Guidelines and Statements Show That It’s Slowly Learning to Accept ICO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Simon Chandler
编译:Maya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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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ICO或许不如STO那么流行了,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证交会紧紧盯住它们。从2017年7月SEC发布了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调查报告并宣布ICO代币可以被视作(且通常被视为)证券后,该机构已经向投资者发布了一系列针对ICO的方针和警告。

最初,这些信息被用于强调ICO潜在的诈欺风险或者说其危险的本质,ICO首个致投资人公告将这些消息总结为“对投资欺诈事件的警告”。然而,即使SEC之后曾陆续发布了一些投资者“警报”,其当前的指导方针已经采取了一种更为平衡的基调,将ICO视为金融领域的既定特征,但可能需要投资者付出一定程度的努力。

总的来说,业界欢迎目前这种平衡,也乐于看到美国SEC对加密货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尽管如此,某些行业组织正在呼吁SEC提供更多更明确的指导,因为委员会对加密货币的分类仍然存在某些灰色地带,区块链协会称解决此类问题的需求也在变得越来越迫切。


当前的指导方针


据报道,尽管SEC自去年3月起就有了更新后的指导方针,该机构直到最近才把它们发布在社交媒体上。2月时发布了一些推文,去年11月底则呼吁公众学习关于ICO需要了解的五件事。

关于这五件事,大多数内容并不是什么爆炸性的新消息,即使它们对ICO新手而言确实很有用。尤其是,SEC把这些信息通过易于消化的模块,而不是长篇大段的报告或者发言呈现出来的做法表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了一点,那就是“普通”客户和对金融工具替代产品感兴趣的经验丰富的交易员都在参与加密货币市场。而这种认识在SEC五项指导方针简单易懂的形式中也得到了证实,具体内容如下:


    · “ICO可能属于证券发行。” 基本上来说,这可以算是一个警告,通过代币销售的形式发行的加密货币可能会受到SEC的监管,且可能会因此需要在该委员会进行注册。

    · “ICO可能需要注册。” 这是再一次警告,一些代币可能需要在SEC进行注册。

    · “通过ICO发售的代币可以有不同的归类。” 这是为了警告,使用不同的名字并不能阻止SEC把某种代币归类为证券。

    · “ICO或许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警告一些ICO可能是垃圾项目。这一条还包括了一个警告,即使一次ICO并非是欺诈性的,出售的代币也存在丢失、受到黑客攻击或者价格被操纵的风险。

    · “投资钱先多提问。” 敦促投资者在购买代币前,先搞清楚所有问题。



SEC的方针还包括分别给投资者以及“市场专业人员”(例如交易所、券商)的四项额外忠告。关于额外的投资者建议,是基于以上五项方针展开的。举例来说,SEC鼓励投资者研究如何进行代币交易,发行代币的个人和公司,从而充分意识到代币交易的国际性(因此可能会脱离SEC的司法辖区),同时学会质疑那些“条件太过美好”的ICO。

相反,SEC特别建议专业的市场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在出售证券类产品时进行注册,并确保他们能够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正如SEC为投资者和一般大众发表的方针一样,其中多数内容的重点在于,考虑到代币销售往往会承诺未来的收益,代币可以被—并且经常被—归类为证券(Howey Test 的关键内容之一)。

虽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见下文),但SEC对证券法适用性的强调获得了区块链协会的Kristin Smith的认同支持,Kristin是这个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游说团体的外部事务主管,他告诉Cointelegraph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新方针是对该行业而言是积极的一步。


    “美国证交会明确表示,使用代币筹集资金的组织必须遵守证券法,这是有帮助的,但这些项目的性质意味着某些代币仍然存在灰色地带。一些代币被归类为证券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缩小投资者与项目创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对此很认同。这是一个复杂的环境,因此关键在于要对这个行业更明确。”




态度软化


尽管充满了对ICO风险的警告,SEC最新的方针似乎意味着该机构向着把加密货币作为合法的投资领域迈出了切实的一大步。回顾2018年上半年,SEC主席Jay Clayton在谈论他对SEC在ICO领域发现的欺诈事件之多感到“震惊”,同时表示他为加拿大和美国的证券机构官员在打击ICO相关的垃圾项目方面的成果感到自豪。四月,他在芝加哥的一次会议上表示:


    “诈骗者纷纷涌入这块充满吸引力的新领域。我本以为结果不会出乎我的意料,但现实却令我大吃一惊。”



这样的公开发言给人们留下了一种印象,那就是SEC认为ICO是一片充斥着违法行为的空白地带,在这机会主义者大肆掠夺那些容易上当的投资者的财富。即使Clayton早期的一些评论表明SEC看到了代币销售真正的潜力,该机构的官方发言和公告都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印象。例如,2017年7月,SEC发布了一则致投资者公告,其中包含了许多最新的方针中已经给出的建议,然而最后的两个总结板块唯独集中在了欺诈问题上。


    “如果欺诈或者盗币导致发行虚拟代币的个人或者企业损失了虚拟代币、货币或者发币,能追回损失的方法会非常有限。第三方钱包服务、支付处理商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所,这些在虚拟货币的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可能会在海外选址或者非法运营。”



类似地,2017年8月,SEC发布了另一则致投资者警告,不仅设计了ICO垃圾项目,还警告潜在投资者称,出售的代币可能会沦为“哄抬股价”和市场操纵的工具。该警告宣称:


    “SEC投资者教育及支持办公室警告投资者小心潜在骗局,包括声称与ICO相关或者参与ICO的许多公司。这些骗局中,包括‘哄抬币价’和市场操纵,都包括了声称能够提供新兴技术敞口的上市公司。”



2018年期间,尽管该委员会在11月时报告称在过去12个月里调查了数十笔代币销售,尽管它甚至终结了一些代币发行,SEC确实已经开始逐渐放宽对ICO和加密货币的监管和怀疑态度。这种相对软化在其最新指导方针中非常明显,在其专员最近发表的一些演讲和声明中也是如此,例如Smith专员。


    “总的来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评估如何监管加密代币时采取了一种谨慎的方法。作为一个行业,我们认为最近的几次演讲设定了正确的基调:负责人Bill Hinman去年6月就权力下放发表的讲话,Hester Peirce专员本月早些时候对监管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评估。”



史密斯提到的评估是指,当Peirce 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推迟采取明确、果断的监管,将给予加密行业更多的余地根据其内部的多元化和逻辑发展成熟。虽然Peirce—或者说“加密之母”,正如她经常被提到的那样—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对加密货币更友好的人之一,而她的评论至少表明SEC内部现在有人积极地看待这个行业,并不希望限制或禁锢行业发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情绪软化可能会与两件事情的发生有关。首先,由于该机构在2017年底和2018年之前对ICO采取了更强硬的立场,现在SEC认为能够确保更好地处理币发行,并且可以在其声明中采取更加温和、谨慎的基调。

其次,ICO和更广泛的加密市场在过去几个月内都逐渐稳定了下来,这也有助于软化SEC的态度,即使该机构依旧倾向于强调ICO的风险而不是它可能带来的好处。例如,英国的监管机构就是这样做的,交易所和代币发行方也助长了这种情况。双方都在积极寻求获得SEC的正式许可或者豁免地位。

举例来说,MarketWatch在1月发布的研究发现,2018年希望获得SEC的批准发行代币的公司数量增加了550%。不论如何,这种增长至少向SEC表明了,即使存在一些诈骗项目,加密行业从整体而言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行业。


更多细节


然而,即使SEC在慢慢减少对ICO中潜在的骗局的强调,加密行业对其目前的方针和态度并不是全然满意的。例如,区块链协会,虽然对SEC关于ICO的最新建议感到满意,Smith报道称该协会依旧呼吁SEC对如何精确区分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更详细的指导方针,来明确如何对我们在去中心化网络中使用的代币进行分类。有很大一部分声音认为这些代币不应该被归类为证券。这是当前加密行业和监管机构在努力解决的最大的问题。”



至今为止,SEC至少已经认可部分加密货币并不属于证券(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同时在其近期演讲也对加密货币表现出了更亲和的立场。然而,Smith坚持,这对加密行业来说还远远不够,无法为该行业的未来提供足够的确定性。


    “这些讲话并不是正式的方针,然而我们对与目前的问题的答案的渴求却日益迫切,因为缺乏明确性使开发者无法在美国展开项目。SEC面前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他们的态度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但是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目前尚不明确这些问题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这令所有希望销售代币的初创公司和企业都感到不安。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行业中的声音同意区块链协会的看法,认为SEC或多或少对iCO和加密货币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态度,并没有过分严苛。CryptoUK的主席Iqbal V. Gandam就是这样想的。


    “我认为SEC的方法是平衡的。他们没有说这种投资很差劲/风险太高,他们只是简单地陈述投资者需要谨慎—这在所有投资中都是成立的。我也不认为他们把所有加密货币都当作证券。他们联系到了最近的一次听证会/文章,其中突出了一个特殊的加密币—2017年DAO事件调查,以及它为什么被归类为证券。他们很谨慎,但同时也给予了代币创造者一定的自由。”



美国证交会或许没有就ICO发布正式的指导方针或法规,但Gandam的评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尽管SEC最初对ICO持谨慎态度,但仍然给其留下了运营和发展的空间。当然,详细的正式指导方针是否有助于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仍然是有争议的,但就目前而言,SEC给出的建议表明该机构已经勉强接受了代币销售的行为,否则它就会警告投资者和消费者远离此类产品。 


原文:The SEC’s Guidelines and Statements Show That It’s Slowly Learning to Accept ICO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Simon Chandler
编译:Maya

马绍尔群岛不顾IMF忧虑,将推出数字货币SOV作为国家法币

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3-12 10:33 • 来自相关话题

马绍尔群岛政府不顾IMF反对通过创建SOV的法案

马绍尔群岛表示,它将是第一个接受加密货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国家。本周,该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推出SOV的关键法案。根据Haaretz报道,马绍尔群岛领导人几天来一直在热烈讨论这些计划。

人们对将分配给SOV创造者Neema的SOV数量表示担忧。

马绍尔群岛总统Hilda Heine表示:

    对我们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除了美元之外,我们最终发行并将使用我们自己的货币… … 这是展现我们民族自由的又一步。”


作为计划的一部分,政府将向马绍尔居民发放240万SOV。 此次发布可筹集3000万美元,其中约一半的价值将用于投资创业公司Neema。


马绍尔群岛可能承担的后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评了这些计划,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担忧,其中包括洗钱的风险,以及马绍尔群岛可能失去与美国唯一的相应银行业务关系(CB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称:

在没有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的情况下,发行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作为第二法定货币不仅会增加宏观经济和金融完整性风险,还会增加失去美元CBR的风险。

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似乎无法阻止SOV的发行,但马绍尔群岛可能会因此失去一些过去依赖的国际援助。

美国每年会向马绍尔群岛提供约7,000万美元的援助。然而,美国财政部已提出其担忧,包括匿名性可能助长非法活动。尽管如此,SOV将要求用户完成身份注册,因此该货币不会遵循比特币的伪匿名性质。


以色列初创公司NEEMA领导SOV项目

Neema的合伙人Barak Ben Ezer表示,他列出了可能接受加密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这位企业家告诉The Marker,他排除了像瑞典这样的国家,而把目光放在了一些更小的国家上:

    一个国家越小,采用这种货币就越容易。我添加了另一个参数:那就是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货币,这就是我选择马绍尔群岛的方法。


据报道,Neema的律师事务所Yigal Arnon&Co正在帮助马绍尔群岛中央银行制定运营本国货币所需的立法。该公司的Yuval Shalhevet说:

    马绍尔群岛的统管理者从未处理过货币监管问题。因此我们帮助他们制定了相关法律。



加密货币市场缺乏动量导致SOV发行延迟

《以色列时报》报道称,Neema仍在研究该货币的相关技术和后勤问题,同时回应美国在监管方面的忧虑。Ben Ezer确认SOV计划于2019年推出。但他补充说,只有“利益相关者被说服”,“风险得到缓解”的情况下,SOV才能发行。该计划还进一步受到了2018年加密货币寒冬的影响:

我们正日以继夜地工作,以便为SOV进行ICO的基础做好准备,我们的目标是一旦市场出现正面的动量效应就推出SOV。

Ben Ezer表示,SOV买家将通过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进行核实,以确保其合法性。

1月,瑞士智能卡钱包制造商Tangem透露将为SOV制作实体钞票。这些“钞票”实际上是一个智能卡,包含一个支持区块链的微处理器,允许用户随身携带SOV。

马绍尔群岛和Neema期待的正动量效应可能即将出现。部分加密货币的价格正在升高。比特币的价格仍相对稳定,但分析师认为近期其他加密货币的成功和即将到来的比特币“减半”可能带来新一轮的比特币“暴涨”。 


原文:https://www.ccn.com/marshall-islands-launch-digital-currency-legal-tender
来源:CCN
作者:Melanie Kramer
编译:Maya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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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尔群岛政府不顾IMF反对通过创建SOV的法案

马绍尔群岛表示,它将是第一个接受加密货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国家。本周,该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推出SOV的关键法案。根据Haaretz报道,马绍尔群岛领导人几天来一直在热烈讨论这些计划。

人们对将分配给SOV创造者Neema的SOV数量表示担忧。

马绍尔群岛总统Hilda Heine表示:


    对我们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除了美元之外,我们最终发行并将使用我们自己的货币… … 这是展现我们民族自由的又一步。”



作为计划的一部分,政府将向马绍尔居民发放240万SOV。 此次发布可筹集3000万美元,其中约一半的价值将用于投资创业公司Neema。


马绍尔群岛可能承担的后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评了这些计划,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担忧,其中包括洗钱的风险,以及马绍尔群岛可能失去与美国唯一的相应银行业务关系(CB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称:

在没有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的情况下,发行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作为第二法定货币不仅会增加宏观经济和金融完整性风险,还会增加失去美元CBR的风险。

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似乎无法阻止SOV的发行,但马绍尔群岛可能会因此失去一些过去依赖的国际援助。

美国每年会向马绍尔群岛提供约7,000万美元的援助。然而,美国财政部已提出其担忧,包括匿名性可能助长非法活动。尽管如此,SOV将要求用户完成身份注册,因此该货币不会遵循比特币的伪匿名性质。


以色列初创公司NEEMA领导SOV项目

Neema的合伙人Barak Ben Ezer表示,他列出了可能接受加密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这位企业家告诉The Marker,他排除了像瑞典这样的国家,而把目光放在了一些更小的国家上:


    一个国家越小,采用这种货币就越容易。我添加了另一个参数:那就是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货币,这就是我选择马绍尔群岛的方法。



据报道,Neema的律师事务所Yigal Arnon&Co正在帮助马绍尔群岛中央银行制定运营本国货币所需的立法。该公司的Yuval Shalhevet说:


    马绍尔群岛的统管理者从未处理过货币监管问题。因此我们帮助他们制定了相关法律。




加密货币市场缺乏动量导致SOV发行延迟

《以色列时报》报道称,Neema仍在研究该货币的相关技术和后勤问题,同时回应美国在监管方面的忧虑。Ben Ezer确认SOV计划于2019年推出。但他补充说,只有“利益相关者被说服”,“风险得到缓解”的情况下,SOV才能发行。该计划还进一步受到了2018年加密货币寒冬的影响:

我们正日以继夜地工作,以便为SOV进行ICO的基础做好准备,我们的目标是一旦市场出现正面的动量效应就推出SOV。

Ben Ezer表示,SOV买家将通过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进行核实,以确保其合法性。

1月,瑞士智能卡钱包制造商Tangem透露将为SOV制作实体钞票。这些“钞票”实际上是一个智能卡,包含一个支持区块链的微处理器,允许用户随身携带SOV。

马绍尔群岛和Neema期待的正动量效应可能即将出现。部分加密货币的价格正在升高。比特币的价格仍相对稳定,但分析师认为近期其他加密货币的成功和即将到来的比特币“减半”可能带来新一轮的比特币“暴涨”。 


原文:https://www.ccn.com/marshall-islands-launch-digital-currency-legal-tender
来源:CCN
作者:Melanie Kramer
编译:Maya

印度最高法院辩护律师称加密货币不可能被监管

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3-07 10:21 • 来自相关话题

加密货币不可能被监管

Abraham C. Mathews律师称自己是“最高法院辩护律师及特许会计师”,他在“最高法院以及高等法院和德里的一些法庭”执业。他撰写的一篇文章于周一在Money Control上发表,表达了他对加密货币的看法以及印度政府在监管上的努力。据他介绍:

就其本质而言,加密货币是不能被监管的......最高法院应该遏制介入加密市场的冲动。

他写道:

    “毫无疑问,加密货币并没有实现其早期支持者预测的广泛使用,因为货币的使用仍局限于一些爱好者。” 尽管他赞扬区块链技术,认为它“已经成功”,但他声称“被称为加密货币的革命几乎已经失败了”。


这位辩护律师解释了他的立场,指出加密监管根本无法执行,因为当交易所被黑客入侵时,“收回硬币或发现肇事者”的概率“惊人地低”。他强调说:“政府引入或要求的任何内容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他接着谈到印度储备银行(RBI)迄今为止“如何禁止银行与处理加密货币的实体进行交易”,并详细地讨论道:

不幸的是,中央银行不可能走得更远了。你没办法监管… ...不在你控制范围之内的东西。

他进一步断言:“这并不是说加密货币必须被宣布为非法。必须从其本质出发来处理目前的状况:一个闪亮的新玩具。让他们玩吧。然而,赋予其法定或监管合法性不仅是不谨慎的,而且是蛮干的。”


社区渴望积极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行业参与者呼吁采取积极的加密监管。由加密交易所Wazirx首席执行官Nischal Shetty发起的社交媒体活动已进入第124天。“每天都有100多个转发和点赞以及成千上万条评论,”他之前告诉news.Bitcoin.com。

2月,一些印度政策制定者聚集在区块链峰会上。讨论的主题是加密监管。会后的公告表明,活动结束时,与会者一致认为,“监管计划在金融任期结束时落实”。

有关该国加密货币监管框架的若干提案已提交给政府。1月,财政部邀请知名律师事务所Nishith Desai Associates提出建议。上个月,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Nasscom)发布了一份报告,呼吁加密监管确定性。

上周,最高法院要求政府在四周内提出加密监管法案。政府当时告诉法院,负责起草法规的委员会正处于审议的最后阶段。 


原文:Indian Supreme Court Advocate Says Cryptocurrencies Cannot Be Regulated
来源:news.bitcoin.com
作者:Kevin Helms
编译:Maya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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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不可能被监管

Abraham C. Mathews律师称自己是“最高法院辩护律师及特许会计师”,他在“最高法院以及高等法院和德里的一些法庭”执业。他撰写的一篇文章于周一在Money Control上发表,表达了他对加密货币的看法以及印度政府在监管上的努力。据他介绍:

就其本质而言,加密货币是不能被监管的......最高法院应该遏制介入加密市场的冲动。

他写道:


    “毫无疑问,加密货币并没有实现其早期支持者预测的广泛使用,因为货币的使用仍局限于一些爱好者。” 尽管他赞扬区块链技术,认为它“已经成功”,但他声称“被称为加密货币的革命几乎已经失败了”。



这位辩护律师解释了他的立场,指出加密监管根本无法执行,因为当交易所被黑客入侵时,“收回硬币或发现肇事者”的概率“惊人地低”。他强调说:“政府引入或要求的任何内容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他接着谈到印度储备银行(RBI)迄今为止“如何禁止银行与处理加密货币的实体进行交易”,并详细地讨论道:

不幸的是,中央银行不可能走得更远了。你没办法监管… ...不在你控制范围之内的东西。

他进一步断言:“这并不是说加密货币必须被宣布为非法。必须从其本质出发来处理目前的状况:一个闪亮的新玩具。让他们玩吧。然而,赋予其法定或监管合法性不仅是不谨慎的,而且是蛮干的。”


社区渴望积极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行业参与者呼吁采取积极的加密监管。由加密交易所Wazirx首席执行官Nischal Shetty发起的社交媒体活动已进入第124天。“每天都有100多个转发和点赞以及成千上万条评论,”他之前告诉news.Bitcoin.com。

2月,一些印度政策制定者聚集在区块链峰会上。讨论的主题是加密监管。会后的公告表明,活动结束时,与会者一致认为,“监管计划在金融任期结束时落实”。

有关该国加密货币监管框架的若干提案已提交给政府。1月,财政部邀请知名律师事务所Nishith Desai Associates提出建议。上个月,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Nasscom)发布了一份报告,呼吁加密监管确定性。

上周,最高法院要求政府在四周内提出加密监管法案。政府当时告诉法院,负责起草法规的委员会正处于审议的最后阶段。 


原文:Indian Supreme Court Advocate Says Cryptocurrencies Cannot Be Regulated
来源:news.bitcoin.com
作者:Kevin Helms
编译:Maya

乌克兰完成国家数字货币E-Hryvnia试点计划

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2-26 11:42 • 来自相关话题

当地新闻机构Interfax Ukraine于2月22日报道,乌克兰中央银行已完成其国家数字货币e-hryvnia的试点计划。

据支付网络和创新增长部门负责人Aleksandr Yablunivskiy透露,对这个概念,乌克兰国家银行(NBU)已经考虑了至少一年,并于2018年12月开始试点。

“去年年底,我们开始了一项实用性试点,当时我们按照现行方法向NBU的员工发放了这个新的货币,以评估其实际使用方面和中央银行未来落实项目的能力,同时从使用者处获得反馈,”Intefax引用他的话表示。

乌克兰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金支付,从该国政府之前关于e-hryvnia计划的声明来看,乌克兰似乎很希望就此作出改变。

乌克兰立法者正在继续努力制定适当的立法,以涵盖更广泛的加密货币市场。但针对这些做法的评论褒贬不一,NBU本身声称目前有过多的监管机构活跃在这一领域。

Yablunivskiy补充说,随着NBU完成对试点结果的分析,该银行现在将考虑其下一步行动。

他评论道,“可以说,我们已经处于国家数字货币领域的头部队伍的前列了,因为我们已经迈出了进行实际研究的一步,尽管只是一小步。”

Yablunivksy还指出,不应将e-hryvnia与加密货币混为一谈:

“我们不是在谈论加密货币,我们谈论的是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它既可以通过中心化注册技术,也可以利用去中心化的技术来实现。”

2018年1月,NBU宣布它正在考虑不使用区块链作为其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

正如Cointelegraph报道的那样,在各国希望推出数字版本法定货币的愿望背后隐藏着不同的原因。最广为人知的是委内瑞拉备受争议的Petro币,这个数字代币是在委内瑞拉中央政府支持下的第二流通货币。


原文:Ukraine Completes Pilot Scheme for E-Hryvnia National Digital Currency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William Suberg
编译:Maya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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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新闻机构Interfax Ukraine于2月22日报道,乌克兰中央银行已完成其国家数字货币e-hryvnia的试点计划。

据支付网络和创新增长部门负责人Aleksandr Yablunivskiy透露,对这个概念,乌克兰国家银行(NBU)已经考虑了至少一年,并于2018年12月开始试点。

“去年年底,我们开始了一项实用性试点,当时我们按照现行方法向NBU的员工发放了这个新的货币,以评估其实际使用方面和中央银行未来落实项目的能力,同时从使用者处获得反馈,”Intefax引用他的话表示。

乌克兰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金支付,从该国政府之前关于e-hryvnia计划的声明来看,乌克兰似乎很希望就此作出改变。

乌克兰立法者正在继续努力制定适当的立法,以涵盖更广泛的加密货币市场。但针对这些做法的评论褒贬不一,NBU本身声称目前有过多的监管机构活跃在这一领域。

Yablunivskiy补充说,随着NBU完成对试点结果的分析,该银行现在将考虑其下一步行动。

他评论道,“可以说,我们已经处于国家数字货币领域的头部队伍的前列了,因为我们已经迈出了进行实际研究的一步,尽管只是一小步。”

Yablunivksy还指出,不应将e-hryvnia与加密货币混为一谈:

“我们不是在谈论加密货币,我们谈论的是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它既可以通过中心化注册技术,也可以利用去中心化的技术来实现。”

2018年1月,NBU宣布它正在考虑不使用区块链作为其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

正如Cointelegraph报道的那样,在各国希望推出数字版本法定货币的愿望背后隐藏着不同的原因。最广为人知的是委内瑞拉备受争议的Petro币,这个数字代币是在委内瑞拉中央政府支持下的第二流通货币。


原文:Ukraine Completes Pilot Scheme for E-Hryvnia National Digital Currency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William Suberg
编译:Maya

一个委内瑞拉人的自白:庆幸拥有比特币

8btc 发表了文章 • 2019-02-25 12:02 • 来自相关话题

本文为委内瑞拉经济学家Carlos Hernández在纽约时报观点专栏刊登的文章,讲述了作者在委内瑞拉日常生活中与Bitcoin的故事:当你居住在一个经济濒临崩溃的国家,“无国界的货币”绝不只是一个流行语。


星期二,我去买牛奶。由于委内瑞拉长期的粮食短缺,这个差事已经非常困难,但对我来说还有一个额外的困难:我没有委内瑞拉的官方货币玻利瓦尔(bolívar)。

我把所有的钱都换成了比特币,留着玻利瓦尔是一种财务上的自杀:我上一次查看时,每日的通货膨胀率约为3.5%。这是每日的通货膨胀! 2018年的年通货膨胀率接近百分之170万。我在国外没有银行账户,再加上委内瑞拉的货币管制,使用像美元这样的传统外币对我来说是很难的。

更糟糕的是,委内瑞拉现在有两位总统。其中一位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Nicolás Maduro)拒绝了英国亿万富翁理查德·布兰森(Richard Branson,英国维珍集团董事长,发起“委内瑞拉拯救生命”大型慈善演唱会)的慈善援助。当我们委内瑞拉人挨饿时,大量的人道主义援助却被迫堆积在哥伦比亚边境。在我买牛奶之前,我需要将比特币转换为玻利瓦尔。

实际上,这部分工作比你想象的要容易。我浏览了LocalBitcoins.com(委内瑞拉人使用最多的加密场外交易所)上的列表,寻找和我的银行账户是同家银行的买家;这样,电汇可以立即通过。一旦我接受了这个交易,比特币就会从我的钱包中扣除,并由网站托管。我将银行信息发送给买方并等待。

在买方通过电汇向我发送了玻利瓦尔之后,我从托管中释放比特币,然后将它们转移到买方的比特币钱包中。我们给对方一个积极的评分,就是这样。整个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

事实证明,我不是唯一一个使用加密货币的委内瑞拉人。据彭博社报道,比特币交易量在4月17日创下纪录,当天达到100万美元。委内瑞拉在LocalBitcoins.com上的交易量排名全球第二,仅次于俄罗斯。根据Coin Dance的数据,在2月16日结束的一周内,委内瑞拉人在LocalBitcoins.com上的交易额约为690万美元,而俄罗斯则为1380万美元。

但是我不能一次兑换太多的比特币。政府不监控加密货币交易(但是它确实监控了玻利瓦尔交易)——任何价值约50美元或更多的交易都会使你的账户冻结,直到你可以向你的银行解释资金来源。

不过,你可以说加密货币拯救了我们的家庭。我现在自己承担家庭的开支。我的父亲是一名政府雇员——在没有纸张可用的印刷部门——每月收入约6美元。我母亲是一个没有收入的全职妈妈。加密货币让我28岁的哥哥胡安去年夏天成功逃离了委内瑞拉。

多年以来,他一直在努力成为一名律师,但在恶性通货膨胀的时代,每个人都在变得越来越穷,包括律师的客户。胡安的收入很少,以至于他实际上是花钱去工作(购买文具,出租车费等)。最终他放弃了。

去年年初,他开始做平面设计和线上翻译工作。但大多数网站通过PayPal进行支付,我们无法使用,因为这里的外汇管制只允许委内瑞拉银行使用本地货币。所以胡安不得不转向加密货币来获得报酬。

多亏了这些收入,他开始考虑离开委内瑞拉。他买到了他去哥伦比亚所需的东西:衣服、背包、智能手机。他留下一部分钱。他甚至增加了一点体重,而委内瑞拉大多数人的体重都因为食物不足而不断减轻。

加密货币也在他为期4天的旅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委内瑞拉边境的军事人员一直都会没收离境人员的钱财,但胡安的比特币只能用他记忆的密码才能使用。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一个经济濒临崩溃的国家中的人,“无国界的货币”不仅仅是一个流行语。

胡安的计划是他在赚到钱之后把钱汇回家——通过加密货币。西联汇款以官方政府汇率将汇款兑换为玻利瓦尔,这通常约为黑市汇率的一半。一些中间人按照黑市汇率进行兑换,我居住在国外的许多委内瑞拉朋友都使用这种方式。但如果你没有一个值得信赖的交易者,你很容易被骗。政府多年来一直试图关闭这些中间交易。使用比特币更便宜,更快捷,更安全。

我们都计划好了。但后来胡安在哥伦比亚找不到一份体面的工作。 三个月后,他没钱了,我不得不给他转比特币,以便他可以回到委内瑞拉。

但是加密货币能帮到我的也就到这里了。

星期二,在将我的比特币换成玻利瓦尔(价值约5美元)之后,我出去买牛奶。 我去了我家的步行距离内的每一家商店,20家商店里中没有一家有牛奶。

但我必须在玻利瓦尔失去价值之前,买些东西回去。 所以我从一家只有奶酪的商店买了奶酪。 嗯,店里还有装在透明绿色塑料袋的东西,没有标签,卖家说的是玉米粉。 但我不敢买。


原文:https://www.nytimes.com/2019/02/23/opinion/sunday/venezuela-bitcoin-inflation-cryptocurrencies.html
作者:Carlos Hernández
编译:Apatheticc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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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委内瑞拉经济学家Carlos Hernández在纽约时报观点专栏刊登的文章,讲述了作者在委内瑞拉日常生活中与Bitcoin的故事:当你居住在一个经济濒临崩溃的国家,“无国界的货币”绝不只是一个流行语。



星期二,我去买牛奶。由于委内瑞拉长期的粮食短缺,这个差事已经非常困难,但对我来说还有一个额外的困难:我没有委内瑞拉的官方货币玻利瓦尔(bolívar)。

我把所有的钱都换成了比特币,留着玻利瓦尔是一种财务上的自杀:我上一次查看时,每日的通货膨胀率约为3.5%。这是每日的通货膨胀! 2018年的年通货膨胀率接近百分之170万。我在国外没有银行账户,再加上委内瑞拉的货币管制,使用像美元这样的传统外币对我来说是很难的。

更糟糕的是,委内瑞拉现在有两位总统。其中一位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Nicolás Maduro)拒绝了英国亿万富翁理查德·布兰森(Richard Branson,英国维珍集团董事长,发起“委内瑞拉拯救生命”大型慈善演唱会)的慈善援助。当我们委内瑞拉人挨饿时,大量的人道主义援助却被迫堆积在哥伦比亚边境。在我买牛奶之前,我需要将比特币转换为玻利瓦尔。

实际上,这部分工作比你想象的要容易。我浏览了LocalBitcoins.com(委内瑞拉人使用最多的加密场外交易所)上的列表,寻找和我的银行账户是同家银行的买家;这样,电汇可以立即通过。一旦我接受了这个交易,比特币就会从我的钱包中扣除,并由网站托管。我将银行信息发送给买方并等待。

在买方通过电汇向我发送了玻利瓦尔之后,我从托管中释放比特币,然后将它们转移到买方的比特币钱包中。我们给对方一个积极的评分,就是这样。整个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

事实证明,我不是唯一一个使用加密货币的委内瑞拉人。据彭博社报道,比特币交易量在4月17日创下纪录,当天达到100万美元。委内瑞拉在LocalBitcoins.com上的交易量排名全球第二,仅次于俄罗斯。根据Coin Dance的数据,在2月16日结束的一周内,委内瑞拉人在LocalBitcoins.com上的交易额约为690万美元,而俄罗斯则为1380万美元。

但是我不能一次兑换太多的比特币。政府不监控加密货币交易(但是它确实监控了玻利瓦尔交易)——任何价值约50美元或更多的交易都会使你的账户冻结,直到你可以向你的银行解释资金来源。

不过,你可以说加密货币拯救了我们的家庭。我现在自己承担家庭的开支。我的父亲是一名政府雇员——在没有纸张可用的印刷部门——每月收入约6美元。我母亲是一个没有收入的全职妈妈。加密货币让我28岁的哥哥胡安去年夏天成功逃离了委内瑞拉。

多年以来,他一直在努力成为一名律师,但在恶性通货膨胀的时代,每个人都在变得越来越穷,包括律师的客户。胡安的收入很少,以至于他实际上是花钱去工作(购买文具,出租车费等)。最终他放弃了。

去年年初,他开始做平面设计和线上翻译工作。但大多数网站通过PayPal进行支付,我们无法使用,因为这里的外汇管制只允许委内瑞拉银行使用本地货币。所以胡安不得不转向加密货币来获得报酬。

多亏了这些收入,他开始考虑离开委内瑞拉。他买到了他去哥伦比亚所需的东西:衣服、背包、智能手机。他留下一部分钱。他甚至增加了一点体重,而委内瑞拉大多数人的体重都因为食物不足而不断减轻。

加密货币也在他为期4天的旅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委内瑞拉边境的军事人员一直都会没收离境人员的钱财,但胡安的比特币只能用他记忆的密码才能使用。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一个经济濒临崩溃的国家中的人,“无国界的货币”不仅仅是一个流行语。

胡安的计划是他在赚到钱之后把钱汇回家——通过加密货币。西联汇款以官方政府汇率将汇款兑换为玻利瓦尔,这通常约为黑市汇率的一半。一些中间人按照黑市汇率进行兑换,我居住在国外的许多委内瑞拉朋友都使用这种方式。但如果你没有一个值得信赖的交易者,你很容易被骗。政府多年来一直试图关闭这些中间交易。使用比特币更便宜,更快捷,更安全。

我们都计划好了。但后来胡安在哥伦比亚找不到一份体面的工作。 三个月后,他没钱了,我不得不给他转比特币,以便他可以回到委内瑞拉。

但是加密货币能帮到我的也就到这里了。

星期二,在将我的比特币换成玻利瓦尔(价值约5美元)之后,我出去买牛奶。 我去了我家的步行距离内的每一家商店,20家商店里中没有一家有牛奶。

但我必须在玻利瓦尔失去价值之前,买些东西回去。 所以我从一家只有奶酪的商店买了奶酪。 嗯,店里还有装在透明绿色塑料袋的东西,没有标签,卖家说的是玉米粉。 但我不敢买。


原文:https://www.nytimes.com/2019/02/23/opinion/sunday/venezuela-bitcoin-inflation-cryptocurrencies.html
作者:Carlos Hernández
编译:Apathetic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