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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SFC监管新规:如何在香港运营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

攻略binary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8 11:11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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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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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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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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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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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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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地区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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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彭博社:香港发布加密货币监管新规,以驯服狂野的市场

资讯chain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8-11-02 12:29 • 来自相关话题

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

随着加密货币行业的快速扩张吸引了从散户到华尔街银行的一切投资者,全球已开始加强对这个行业的监管,香港证券监管机构也加入了这股浪潮,释出了加密货币基金新规,并表示自己可能会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

香港证监会 11 月 1 日发布声明称,拟将所管理投资组合至少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公司需要获得牌照。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的交易平台可以选择进入所谓的监管沙盒,即可在遵守反洗钱等规定的前提下展开自由试验。

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他们采取行动的背景是,机构投资者开始投资这一资产类别,一些人认为尽管加密价格 2018 年崩盘,但虚拟货币及其底层的区块链技术将会发现商业用途。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 11 月 1 日在一个香港金融科技论坛上解释监管必要性称。「运转失灵并不罕见,市场操纵、地位滥用也是一样。而且,恐怕还会有彻头彻尾的丑闻和欺诈行为。」

近年来,随着币安、OKEx 和 BitMEX 等世界上最大的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都入驻香港,当地比特币的使用已经井喷。

律师事务所和谘询公司增加了针对该行业的谘询业务,人们早就预料当地有关部门会制定一个正式框架。证监会将观察加入监管沙盒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如何处理风险、确保合规。证监会表示,如果试验成功,那么交易所运营商可能能够申请牌照。

前瑞银 (中国) 行长、现加密交易所营运商 Coinsuper Fintech (HK) Co. Ltd. 的行政总裁陈庆表示,该公司将考虑加入沙箱,一个政府框架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并促进新技术的开发。

但是,这些规定之严格,可能足以吓倒其他一些公司。各公司不准向使用者提供任何财务奖励,也不准交易期货和衍生品合约。证监会还要求交易所遵守公平对待客户的规定,并努力消除市场操纵。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称,这些规定类似于现有的自动交易或暗池相关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驻香港的合伙人 Urszula McCormack 称,尽管力度不轻,但证监会此举对于香港加密货币行业来说是个好讯息;该律所已就首次代币发行 (ICO) 和区块链项目提供过谘询服务。

「实际上未来有两条可能的道路--规管或者禁止,香港选择规管是明智之举,」她说。


撰文:彭博新闻社 编辑:马杰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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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

随着加密货币行业的快速扩张吸引了从散户到华尔街银行的一切投资者,全球已开始加强对这个行业的监管,香港证券监管机构也加入了这股浪潮,释出了加密货币基金新规,并表示自己可能会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

香港证监会 11 月 1 日发布声明称,拟将所管理投资组合至少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公司需要获得牌照。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的交易平台可以选择进入所谓的监管沙盒,即可在遵守反洗钱等规定的前提下展开自由试验。

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他们采取行动的背景是,机构投资者开始投资这一资产类别,一些人认为尽管加密价格 2018 年崩盘,但虚拟货币及其底层的区块链技术将会发现商业用途。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 11 月 1 日在一个香港金融科技论坛上解释监管必要性称。「运转失灵并不罕见,市场操纵、地位滥用也是一样。而且,恐怕还会有彻头彻尾的丑闻和欺诈行为。」

近年来,随着币安、OKEx 和 BitMEX 等世界上最大的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都入驻香港,当地比特币的使用已经井喷。

律师事务所和谘询公司增加了针对该行业的谘询业务,人们早就预料当地有关部门会制定一个正式框架。证监会将观察加入监管沙盒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如何处理风险、确保合规。证监会表示,如果试验成功,那么交易所运营商可能能够申请牌照。

前瑞银 (中国) 行长、现加密交易所营运商 Coinsuper Fintech (HK) Co. Ltd. 的行政总裁陈庆表示,该公司将考虑加入沙箱,一个政府框架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并促进新技术的开发。

但是,这些规定之严格,可能足以吓倒其他一些公司。各公司不准向使用者提供任何财务奖励,也不准交易期货和衍生品合约。证监会还要求交易所遵守公平对待客户的规定,并努力消除市场操纵。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称,这些规定类似于现有的自动交易或暗池相关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驻香港的合伙人 Urszula McCormack 称,尽管力度不轻,但证监会此举对于香港加密货币行业来说是个好讯息;该律所已就首次代币发行 (ICO) 和区块链项目提供过谘询服务。

「实际上未来有两条可能的道路--规管或者禁止,香港选择规管是明智之举,」她说。


撰文:彭博新闻社 编辑:马杰

重磅!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

地区chain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8-11-01 16:18 • 来自相关话题

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原文标题为「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分为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以下是原文内容,后续链法团队会带来对「声明」的整体解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证监会识别到投资虚拟资产所引起的重大风险,并于下文载述。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一个以不记名的方式数码化地记录虚拟资产拥有权的途径,并有助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具备不同形态并不断演变,意味着它们既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现在或日后的盈利,或让其获得某产品或服务,或同时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从最广为人知的数码代币比特币(Bitcoin)于 2008 年面世后,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与其他数码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创下高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目前有超过 2,000 种不同的数码代币在世界各地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虽然数码代币的合计市值与高峰时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断增长。

纵使虚拟资产未有为金融稳定性带来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广泛共识是,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风险。视乎监管权力范围、有关活动的规模及它们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当作为适宜加以规管的金融产品,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对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


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线上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介面的网上环境),而线上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澄清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通函(4)内提醒中介人,假如它们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注册)(资料) 规则》下的通知规定。

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地,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亦不受证监会规管。尽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I. 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

证监会在应用监管权力时,若根据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一个成功机会较高的做法,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下文概述有关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i) 监察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须受证监会的监察: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

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藉此进行监察;及

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6)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8)。

为此,证监会已制订一套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当中包含现有规定的重点条文,并已按需要对该等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举例说,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该等条款及条件是以原则为本的,因此一般应适宜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须视乎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部分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声明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iii) 发牌程序

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9);证监会知悉有关情况后,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如适合),而证监会将会与该公司商讨及基于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修改,确保建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干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在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进一步指引。

在这个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选择的虚拟资产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 I(a)(i) 部分提述的该等公司所管理,则这些基金仍将会由第 I(b) 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销,而这些公司全部均受证监会的监察。这样,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II. 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于本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10)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个概念性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举例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这个关键特点,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平台营运者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证监会亦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演变,以及国际监管发展,包括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进行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在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营运者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它们能藉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事项。证监会亦可在该等营运者于沙盒运作时,透过与它们的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规管及监察方针。经过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12)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在这阶段施加的发牌条件(与条款及条件)将会如常公开。

有关概念性框架的详情载于附录 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证监会将会留意虚拟资产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市场参与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fintech@sfc.hk)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1 CoinMarketCap 网站:

https://coinmarketcap.com/charts/

2 金融稳定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刊发的标题为《加密资产市场──可能对未来的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渠道》

(Crypto-asset markets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报告: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01018.pdf。

3 包括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5 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及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

4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遵守通知规定》。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

6 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 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才须受证监会监察。

7 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虚拟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类别,不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亦具有类似的特质及风险特点。

8 这是指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所载的现有法律及监管规定(统称为「现有规定」)。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意图是将投资组合中少于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或 (ii) 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点,此通知规定都适用。

10 就并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的平台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11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的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12 例如有关持续汇报责任的发牌条件。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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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原文标题为「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分为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以下是原文内容,后续链法团队会带来对「声明」的整体解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证监会识别到投资虚拟资产所引起的重大风险,并于下文载述。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一个以不记名的方式数码化地记录虚拟资产拥有权的途径,并有助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具备不同形态并不断演变,意味着它们既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现在或日后的盈利,或让其获得某产品或服务,或同时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从最广为人知的数码代币比特币(Bitcoin)于 2008 年面世后,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与其他数码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创下高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目前有超过 2,000 种不同的数码代币在世界各地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虽然数码代币的合计市值与高峰时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断增长。

纵使虚拟资产未有为金融稳定性带来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广泛共识是,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风险。视乎监管权力范围、有关活动的规模及它们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当作为适宜加以规管的金融产品,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对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


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线上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介面的网上环境),而线上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澄清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通函(4)内提醒中介人,假如它们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注册)(资料) 规则》下的通知规定。

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地,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亦不受证监会规管。尽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I. 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

证监会在应用监管权力时,若根据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一个成功机会较高的做法,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下文概述有关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i) 监察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须受证监会的监察: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

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藉此进行监察;及

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6)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8)。

为此,证监会已制订一套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当中包含现有规定的重点条文,并已按需要对该等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举例说,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该等条款及条件是以原则为本的,因此一般应适宜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须视乎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部分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声明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iii) 发牌程序

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9);证监会知悉有关情况后,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如适合),而证监会将会与该公司商讨及基于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修改,确保建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干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在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进一步指引。

在这个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选择的虚拟资产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 I(a)(i) 部分提述的该等公司所管理,则这些基金仍将会由第 I(b) 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销,而这些公司全部均受证监会的监察。这样,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II. 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于本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10)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个概念性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举例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这个关键特点,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平台营运者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证监会亦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演变,以及国际监管发展,包括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进行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在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营运者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它们能藉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事项。证监会亦可在该等营运者于沙盒运作时,透过与它们的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规管及监察方针。经过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12)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在这阶段施加的发牌条件(与条款及条件)将会如常公开。

有关概念性框架的详情载于附录 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证监会将会留意虚拟资产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市场参与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fintech@sfc.hk)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1 CoinMarketCap 网站:

https://coinmarketcap.com/charts/

2 金融稳定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刊发的标题为《加密资产市场──可能对未来的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渠道》

(Crypto-asset markets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报告: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01018.pdf。

3 包括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5 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及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

4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遵守通知规定》。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

6 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 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才须受证监会监察。

7 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虚拟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类别,不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亦具有类似的特质及风险特点。

8 这是指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所载的现有法律及监管规定(统称为「现有规定」)。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意图是将投资组合中少于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或 (ii) 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点,此通知规定都适用。

10 就并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的平台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11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的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12 例如有关持续汇报责任的发牌条件。

【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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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地区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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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重磅!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

地区chain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8-11-01 16:18 • 来自相关话题

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原文标题为「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分为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以下是原文内容,后续链法团队会带来对「声明」的整体解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证监会识别到投资虚拟资产所引起的重大风险,并于下文载述。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一个以不记名的方式数码化地记录虚拟资产拥有权的途径,并有助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具备不同形态并不断演变,意味着它们既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现在或日后的盈利,或让其获得某产品或服务,或同时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从最广为人知的数码代币比特币(Bitcoin)于 2008 年面世后,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与其他数码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创下高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目前有超过 2,000 种不同的数码代币在世界各地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虽然数码代币的合计市值与高峰时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断增长。

纵使虚拟资产未有为金融稳定性带来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广泛共识是,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风险。视乎监管权力范围、有关活动的规模及它们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当作为适宜加以规管的金融产品,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对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


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线上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介面的网上环境),而线上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澄清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通函(4)内提醒中介人,假如它们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注册)(资料) 规则》下的通知规定。

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地,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亦不受证监会规管。尽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I. 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

证监会在应用监管权力时,若根据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一个成功机会较高的做法,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下文概述有关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i) 监察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须受证监会的监察: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

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藉此进行监察;及

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6)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8)。

为此,证监会已制订一套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当中包含现有规定的重点条文,并已按需要对该等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举例说,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该等条款及条件是以原则为本的,因此一般应适宜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须视乎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部分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声明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iii) 发牌程序

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9);证监会知悉有关情况后,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如适合),而证监会将会与该公司商讨及基于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修改,确保建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干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在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进一步指引。

在这个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选择的虚拟资产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 I(a)(i) 部分提述的该等公司所管理,则这些基金仍将会由第 I(b) 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销,而这些公司全部均受证监会的监察。这样,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II. 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于本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10)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个概念性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举例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这个关键特点,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平台营运者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证监会亦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演变,以及国际监管发展,包括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进行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在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营运者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它们能藉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事项。证监会亦可在该等营运者于沙盒运作时,透过与它们的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规管及监察方针。经过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12)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在这阶段施加的发牌条件(与条款及条件)将会如常公开。

有关概念性框架的详情载于附录 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证监会将会留意虚拟资产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市场参与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fintech@sfc.hk)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1 CoinMarketCap 网站:

https://coinmarketcap.com/charts/

2 金融稳定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刊发的标题为《加密资产市场──可能对未来的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渠道》

(Crypto-asset markets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报告: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01018.pdf。

3 包括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5 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及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

4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遵守通知规定》。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

6 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 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才须受证监会监察。

7 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虚拟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类别,不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亦具有类似的特质及风险特点。

8 这是指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所载的现有法律及监管规定(统称为「现有规定」)。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意图是将投资组合中少于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或 (ii) 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点,此通知规定都适用。

10 就并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的平台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11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的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12 例如有关持续汇报责任的发牌条件。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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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原文标题为「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分为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以下是原文内容,后续链法团队会带来对「声明」的整体解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证监会识别到投资虚拟资产所引起的重大风险,并于下文载述。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一个以不记名的方式数码化地记录虚拟资产拥有权的途径,并有助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具备不同形态并不断演变,意味着它们既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现在或日后的盈利,或让其获得某产品或服务,或同时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从最广为人知的数码代币比特币(Bitcoin)于 2008 年面世后,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与其他数码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创下高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目前有超过 2,000 种不同的数码代币在世界各地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虽然数码代币的合计市值与高峰时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断增长。

纵使虚拟资产未有为金融稳定性带来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广泛共识是,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风险。视乎监管权力范围、有关活动的规模及它们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当作为适宜加以规管的金融产品,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对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


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线上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介面的网上环境),而线上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澄清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通函(4)内提醒中介人,假如它们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注册)(资料) 规则》下的通知规定。

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地,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亦不受证监会规管。尽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I. 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

证监会在应用监管权力时,若根据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一个成功机会较高的做法,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下文概述有关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i) 监察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须受证监会的监察: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

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藉此进行监察;及

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6)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8)。

为此,证监会已制订一套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当中包含现有规定的重点条文,并已按需要对该等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举例说,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该等条款及条件是以原则为本的,因此一般应适宜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须视乎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部分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声明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iii) 发牌程序

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9);证监会知悉有关情况后,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如适合),而证监会将会与该公司商讨及基于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修改,确保建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干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在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进一步指引。

在这个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选择的虚拟资产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 I(a)(i) 部分提述的该等公司所管理,则这些基金仍将会由第 I(b) 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销,而这些公司全部均受证监会的监察。这样,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II. 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于本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10)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个概念性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举例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这个关键特点,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平台营运者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证监会亦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演变,以及国际监管发展,包括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进行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在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营运者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它们能藉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事项。证监会亦可在该等营运者于沙盒运作时,透过与它们的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规管及监察方针。经过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12)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在这阶段施加的发牌条件(与条款及条件)将会如常公开。

有关概念性框架的详情载于附录 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证监会将会留意虚拟资产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市场参与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fintech@sfc.hk)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1 CoinMarketCap 网站:

https://coinmarketcap.com/charts/

2 金融稳定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刊发的标题为《加密资产市场──可能对未来的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渠道》

(Crypto-asset markets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报告: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01018.pdf。

3 包括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5 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及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

4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遵守通知规定》。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

6 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 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才须受证监会监察。

7 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虚拟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类别,不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亦具有类似的特质及风险特点。

8 这是指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所载的现有法律及监管规定(统称为「现有规定」)。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意图是将投资组合中少于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或 (ii) 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点,此通知规定都适用。

10 就并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的平台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11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的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12 例如有关持续汇报责任的发牌条件。

解读SFC监管新规:如何在香港运营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

攻略binary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8 11:11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1

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2

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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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晚,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发布关于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简称“立场书”)。立场书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介绍当前全球虚拟资产发展背景及SFC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方针变化历程,第三部分系统叙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及发牌条件,最后阐述未来走向,并发布长达四十余页的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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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在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多次会面并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SFC此前口中的“适宜时机”似乎已经到来。此次出台的立场书明确了监管范围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1)只要存在证券型代币交易,就属于SFC监管范围

立场书表明,只有对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SFC监管范围。SFC无权对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做出监管。立场书发布当天,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这就意味着,如果虚拟资产交易所仅买卖比特币,在香港无须受SFC监管。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不属于SFC监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区营运,且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买卖的交易平台,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中只包含一种证券型代币,都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之列。

(2)6项发牌条件,12条合规要求

此次SFC准备为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的牌照是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相较去年11月1日的《声明》,此次SFC发布的立场书进一步明确的发牌的核心原则和条件。根据立场书,交易平台要想在SFC申领牌照,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a、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b、必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c、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其中,第二项发牌条件中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在附录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包括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12个重要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等。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为投资者虚拟资产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台运营者确保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即离线钱包),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得超过2%。此外,平台运营方需要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虚拟资产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

对于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SFC已经制定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但SFC也表示,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SFC发牌照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SFC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另外,平台一旦成功申领SFC的牌照,该平台所运营的所有业务范畴都将被SFC纳入监管范畴,即使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只占平台整体业务的一小部分。

同时,所有持牌机构将会被SFC纳入监管沙盒,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这也是对去年11月1日《声明》内容的进一步延续。

(4)部分平台不申领牌照是它们的自由选择

SFC在立场书中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范围、发牌条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系统阐述,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部申领牌照。这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部分平台可能认为SFC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监管的业务,所以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SFC申领牌照。SFC表示,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但如果交易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未获得SFC牌照或许可时,在香港销售或者买卖证券型虚拟代币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对应的刑事制裁。

(5)3类不被接纳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

除了对发牌条件和监管框架的阐述,立场书中还指出了至少三类无法向SFC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分别是:a、直接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但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b、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SFC拒绝批给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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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块链和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始终走在全球前沿。SFC对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也一直随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最早SFC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与全球大部分地区类似,通过厘清各种虚拟资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受到现有监管制度的规管。这要求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进行性质分类。但加密资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中,每种代币的条款和特点也会随着时间不断演变。所以,为了阐明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当时SFC发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包括,2017年9月5日《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等。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是逐渐找寻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运营的方式。为了应对变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采取了新的监管方针,将部分牵扯到众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当时SFC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这一方针使得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层面和分销层面得到保障。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当时并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方针,仅制定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时隔一年之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早已今非昔比。ICO热潮虽有所减退,但STO和IEO显著增加,稳定币概念引发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包括比特币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类虚拟资产衍生品应运而生,虚拟资产已经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场,和某些证券监管的范畴之内。同时,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整个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步扩张并日益复杂。

在这种背景之下,SFC再次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发监管指引文件,开始接受有意愿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履行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在SFC看来,对部分虚拟资产交易配套批发牌照,能使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于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但是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最终使这份监管文件看起来更为严格和全面化。

他还认为,立场书的内容说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STO。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也撰文称,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文章表示,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作者:照生

【全文】(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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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在公布了完整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的同时,还在立场书中从官方视角详尽描绘了当下虚拟资产的全球环境。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中文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监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或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明,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注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在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的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新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第 II 部—背景


A. 全球环境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 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约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证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 IEO一般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的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会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产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产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务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产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及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部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产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有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态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如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度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少,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行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及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针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有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A. 发牌及监管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B. 监管标准

发牌条件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 有关报 告必须 在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稳妥保管资产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合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信托架构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至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


线上及线下钱包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私人密匙管理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 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 会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风险管理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利益冲突

76. 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开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的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附件全文
 英文全文:Position paper: Regulation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演讲全文 | 金融科技:在行业不断变化下的监管策略

地区gongxiang 发表了文章 • 2019-11-07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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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全文:


在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我谈到了一些关于金融服务技术的新兴监管观点,尤其是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方面。

一年改变了多少啊!

2018年,人们认为加密世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基本上是G20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去年得出结论称,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存在问题,但它们尚未构成任何重大的金融稳定风险。

但随后出现了Facebook的Libra,国际监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所以,今天我想从监管的角度来回顾一下过去12个月里发生的事情。正如我去年所做的,我将概述我们今天晚些时候将发布的有关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一些重要公告。 

首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应对金融服务领域技术引发的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在自动化程度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被采用的背景下应用现有法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引入全新的规则集来管理基于新技术的活动。

许多监管机构也对外包给少数“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感到担忧。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份声明,阐述了我们对企业使用云计算时记录可访问性的预期。最重要的是,数据隐私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同样重要的还有,当机器(而非人类)在做决定时,如何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行为。

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对创新的好处持开放态度,但我们的底线是,我们需要对新技术的风险保持警惕。基本方法是技术中立的。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 


加密资产的最新趋势


但正如我所说的,涉及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活动往往比其它行业都多。

这些货币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包括“加密货币”——尽管官方部门刻意避免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意味着加密货币、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代币等都等同于货币,但它们不是货币。在香港证监会,我们一直将“虚拟资产”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标签。 

毫无疑问,这些虚拟资产已经进一步进入了传统金融市场,更多的虚拟资产落在了现有证券监管范围内。一个例子是比特币期货,目前美国的成熟交易所都提供这种期货。

在其它领域,传统上为人们熟悉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提供安全托管的公司,如今正考虑为虚拟资产提供类似的服务。保险公司更愿意提供保险范围,来自虚拟资产业务的需求促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扩展到这一领域。

另外,一些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正寻求在私有区块链上开发自己的密码令牌,以便为它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廉价、即时的跨境支付。

这让我对所谓的稳定币,尤其是Libra,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机构通常声称拥有一种机制,通过用法定货币、大宗商品或一篮子其它加密资产支持虚拟代币(或硬币)来稳定其价值。这并不是说它们是100%稳定的。但与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资产(这种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此非常不稳定)相比,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声明)是一个关键属性。他们的宣传口号是,他们可能会在非银行市场加速金融包容,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

但你不能不从媒体报道中注意到,稳定计划已经引起了一系列政界人士、央行行长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重关切。他们特别关切的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通过的提案。 

你还会读到,Facebook的Libra项目自6月宣布以来一直面临阻力,一些参与者最近几周离开了。

但不管其未来前景如何,Libra项目已激励全球监管机构更加努力地审视虚拟资产固有的机遇和风险。与去年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充分认识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官方回应,都将首次需要在两个重要方面进行适当协调:

首先,需要在国内数据隐私、金融稳定、竞争、反洗钱以及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空前规模的合作。这是因为稳定币倡议,尤其是那些由拥有大型生态系统的科技企业提出的方案,涉及所有这些领域的风险。 

除了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外,第二个方面是,所有这些机构还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以应对监管套利的真正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批准零售稳定币,无论是作为一个证券、支付系统、基金、交易平台,还是其他类别(或这些类别的组合),如果它依托于大型科技平台的庞大用户基础,那么它很容易迅速走向全球。甚至有人担心,全球稳定可能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市场——失去对本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控制。

事实上,稳定币提出了有关货币数字化和潜在私有化的根本性问题,这已促使各国央行、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启了一种新的全球多边方式,香港证监会也密切参与其中。 

因此,请注意这一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变化。 


证监会金融科技措施的最新情况


但今天,我想重点谈谈香港证监会为应对新技术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最引人注目的是虚拟银行。对于证监会而言,我们的工作重点一直是是否监管虚拟交易平台(俗称“加密货币交易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各种虚拟资产。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这类平台在香港已经大量出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因此,如果一个平台只提供这些“非证券”类型的加密资产用于交易,平台本身的运营就不会受到任何投资者保护法规的约束。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

例如,我们在几个案例中进行了干预——主要涉及首次发行代币——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提供了监管指导,发出了警告,在某些情况下还采取了正式的监管行动。

但我们的政策工作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世界与金融服务和广大公众最密切互动的企业。首先,这些是拥有虚拟资产敞口的投资基金。其次,正如我所提到的,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交易虚拟资产。

至于基金,我们从去年的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发布的公告开始,不久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基金的经纪商的详细行为准则,以及基金经理自己的预期标准。

这些措施意味着,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既可以在基金管理层面得到保护,也可以在分配层面得到保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留下了虚拟资产平台的关键领域需要处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些平台,公众才能获得虚拟资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香港有大量这样的平台。

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们将发布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并建立在我去年在金融科技周(FinTech Week)上概述的潜在发展道路之上。当时,我们非常清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带来的特殊风险。用户密码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网络安全是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例子,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加密市场容易受到操纵。 

公众通常通过这些平台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受证监会监管的经纪人或顾问,否则他们将提供宝贵的保护。从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其他技术特性是一个主要的担忧。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风险,我们与一些密码平台运营商会面,看看我们是否能设计一个可信的监管响应,以及一些平台是否真的能够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在深入研究了这些平台独特的技术和操作特点后,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有些平台是可以被我们监管的。

所以我们今天要宣布的是密码平台管理的详细方案。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系统的标准。但它也会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以专门应对该行业所依赖的技术。

市场操纵。它也瞄准了许多我们正在习惯的新概念,比如热、冷钱包、分叉、空投等等。我们亦会制定平台的准则,以决定是否纳入新的虚拟资产作交易。 

我们将确保平台运营商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且只能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这一领域有足够投资知识的人提供服务。

最后,所有获得许可的平台都必须投保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的风险。

现在,非常重要的一点。我提到过,证监会只有权监管一个交易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这些虚拟资产或代币在法律上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比特币和其他更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是证券。

在我们的新框架中,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立场。它只适用于那些决定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交易的安全加密资产或令牌的平台。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的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平台操作,即使在平台上交易的其他虚拟资产绝大多数不是证券。

因此,本质上,这是一个允许平台运营商选择加入监管的框架。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对所有客户说,它是一家受监管的企业。一旦向选择加入的平台发放牌照,投资者就能轻松区分受到适当监管的平台和所有其它平台。 


新的许可应用程序 


结果是,证监会将由今日起,邀请平台营办商提出牌照申请,而这些平台营办商必须承诺并有能力遵守我们的牌照准则及持续的操守规定。 

现在,尽管我们已经为那些选择被监管的平台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制度,但事实是,我们是在现有的立法下这样做的,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加密世界。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差距和局限性。

首先,在证监会授权的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虚拟资产将不受适用于传统证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监管。 

例如,对于提供非合法证券的虚拟资产没有披露要求——这些虚拟资产仍将在许可平台上交易的大多数产品。 

此外,香港证监会通常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一权力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因为这些平台不是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市场。

我们还认识到,香港拥有数十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虽然对投资者保护构成严重担忧,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它们可能决定不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

正如我所说的,他们可以通过确保在他们的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都不是“安全的”来做到这一点。他们很可能认为,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预期过于困难或成本过高,他们宁愿继续作为一家完全不受监管的企业。

我们认识到,这仍然是最重要的限制,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目前能做的最多的就是提供一个选择进入的解决方案。

尽管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断发展,但我们当然可以完全推迟任何监管方面的回应。我们本可以等到任何覆盖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新立法出台。

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全面的答案而逃避现实是错误的。立法通常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在就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允许投资者选择只参与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加密平台或“交易所”。 

但我也应该强调,这只能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使创新能够在适当处理新风险的环境中使有利于投资者和经济体的创新蓬勃发展。

正如我在开头所提到的,围绕稳定币提出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提议,可能会促使人们加快思考一套总体的、全球一致的监管预期。

另外一个事情。我们非常关注向公众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尤其是杠杆率较高的合约。它们波动剧烈,风险极高,估值极其困难。提供这些合约的平台也因在期货合约期内改变交易规则而受到批评,包括暂停交易或回滚交易。

因此,我们今天将发布第二份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风险。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期货进行交易的机构,很可能进行非法活动。 


结论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的规则是基于原则和技术中立的。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应用始终如一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并就创新技术的使用提供有用的、详细的指导。我们和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希望,金融科技能够蓬勃发展,提高所有参与者的信心。 

至于某些虚拟资产——尤其是那些没有内在价值的资产——是否具有有用的社会功能,或者是否可以被视为与传统金融资产等同,目前尚无定论。但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实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门相同的标准。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今天宣布的措施将鼓励负责任的新技术发展,影响国际辩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结果。 

谢谢大家,祝大家享受接下来的金融科技周。


编译:共享财经Neo

彭博社:香港发布加密货币监管新规,以驯服狂野的市场

资讯chain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8-11-02 12:29 • 来自相关话题

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

随着加密货币行业的快速扩张吸引了从散户到华尔街银行的一切投资者,全球已开始加强对这个行业的监管,香港证券监管机构也加入了这股浪潮,释出了加密货币基金新规,并表示自己可能会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

香港证监会 11 月 1 日发布声明称,拟将所管理投资组合至少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公司需要获得牌照。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的交易平台可以选择进入所谓的监管沙盒,即可在遵守反洗钱等规定的前提下展开自由试验。

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他们采取行动的背景是,机构投资者开始投资这一资产类别,一些人认为尽管加密价格 2018 年崩盘,但虚拟货币及其底层的区块链技术将会发现商业用途。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 11 月 1 日在一个香港金融科技论坛上解释监管必要性称。「运转失灵并不罕见,市场操纵、地位滥用也是一样。而且,恐怕还会有彻头彻尾的丑闻和欺诈行为。」

近年来,随着币安、OKEx 和 BitMEX 等世界上最大的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都入驻香港,当地比特币的使用已经井喷。

律师事务所和谘询公司增加了针对该行业的谘询业务,人们早就预料当地有关部门会制定一个正式框架。证监会将观察加入监管沙盒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如何处理风险、确保合规。证监会表示,如果试验成功,那么交易所运营商可能能够申请牌照。

前瑞银 (中国) 行长、现加密交易所营运商 Coinsuper Fintech (HK) Co. Ltd. 的行政总裁陈庆表示,该公司将考虑加入沙箱,一个政府框架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并促进新技术的开发。

但是,这些规定之严格,可能足以吓倒其他一些公司。各公司不准向使用者提供任何财务奖励,也不准交易期货和衍生品合约。证监会还要求交易所遵守公平对待客户的规定,并努力消除市场操纵。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称,这些规定类似于现有的自动交易或暗池相关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驻香港的合伙人 Urszula McCormack 称,尽管力度不轻,但证监会此举对于香港加密货币行业来说是个好讯息;该律所已就首次代币发行 (ICO) 和区块链项目提供过谘询服务。

「实际上未来有两条可能的道路--规管或者禁止,香港选择规管是明智之举,」她说。


撰文:彭博新闻社 编辑:马杰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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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

随着加密货币行业的快速扩张吸引了从散户到华尔街银行的一切投资者,全球已开始加强对这个行业的监管,香港证券监管机构也加入了这股浪潮,释出了加密货币基金新规,并表示自己可能会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

香港证监会 11 月 1 日发布声明称,拟将所管理投资组合至少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公司需要获得牌照。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的交易平台可以选择进入所谓的监管沙盒,即可在遵守反洗钱等规定的前提下展开自由试验。

对于这个刚刚诞生 10 年、最著名产物为比特币的行业,全球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当局正在努力加强监管。他们采取行动的背景是,机构投资者开始投资这一资产类别,一些人认为尽管加密价格 2018 年崩盘,但虚拟货币及其底层的区块链技术将会发现商业用途。

「虚拟资产市场仍然非常稚嫩,交易规则可能不透明、不公平,」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 11 月 1 日在一个香港金融科技论坛上解释监管必要性称。「运转失灵并不罕见,市场操纵、地位滥用也是一样。而且,恐怕还会有彻头彻尾的丑闻和欺诈行为。」

近年来,随着币安、OKEx 和 BitMEX 等世界上最大的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都入驻香港,当地比特币的使用已经井喷。

律师事务所和谘询公司增加了针对该行业的谘询业务,人们早就预料当地有关部门会制定一个正式框架。证监会将观察加入监管沙盒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如何处理风险、确保合规。证监会表示,如果试验成功,那么交易所运营商可能能够申请牌照。

前瑞银 (中国) 行长、现加密交易所营运商 Coinsuper Fintech (HK) Co. Ltd. 的行政总裁陈庆表示,该公司将考虑加入沙箱,一个政府框架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并促进新技术的开发。

但是,这些规定之严格,可能足以吓倒其他一些公司。各公司不准向使用者提供任何财务奖励,也不准交易期货和衍生品合约。证监会还要求交易所遵守公平对待客户的规定,并努力消除市场操纵。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称,这些规定类似于现有的自动交易或暗池相关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驻香港的合伙人 Urszula McCormack 称,尽管力度不轻,但证监会此举对于香港加密货币行业来说是个好讯息;该律所已就首次代币发行 (ICO) 和区块链项目提供过谘询服务。

「实际上未来有两条可能的道路--规管或者禁止,香港选择规管是明智之举,」她说。


撰文:彭博新闻社 编辑:马杰

重磅!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

地区chain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8-11-01 16:18 • 来自相关话题

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原文标题为「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分为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以下是原文内容,后续链法团队会带来对「声明」的整体解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证监会识别到投资虚拟资产所引起的重大风险,并于下文载述。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一个以不记名的方式数码化地记录虚拟资产拥有权的途径,并有助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具备不同形态并不断演变,意味着它们既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现在或日后的盈利,或让其获得某产品或服务,或同时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从最广为人知的数码代币比特币(Bitcoin)于 2008 年面世后,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与其他数码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创下高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目前有超过 2,000 种不同的数码代币在世界各地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虽然数码代币的合计市值与高峰时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断增长。

纵使虚拟资产未有为金融稳定性带来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广泛共识是,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风险。视乎监管权力范围、有关活动的规模及它们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当作为适宜加以规管的金融产品,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对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


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线上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介面的网上环境),而线上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澄清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通函(4)内提醒中介人,假如它们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注册)(资料) 规则》下的通知规定。

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地,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亦不受证监会规管。尽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I. 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

证监会在应用监管权力时,若根据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一个成功机会较高的做法,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下文概述有关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i) 监察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须受证监会的监察: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

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藉此进行监察;及

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6)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8)。

为此,证监会已制订一套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当中包含现有规定的重点条文,并已按需要对该等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举例说,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该等条款及条件是以原则为本的,因此一般应适宜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须视乎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部分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声明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iii) 发牌程序

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9);证监会知悉有关情况后,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如适合),而证监会将会与该公司商讨及基于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修改,确保建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干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在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进一步指引。

在这个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选择的虚拟资产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 I(a)(i) 部分提述的该等公司所管理,则这些基金仍将会由第 I(b) 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销,而这些公司全部均受证监会的监察。这样,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II. 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于本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10)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个概念性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举例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这个关键特点,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平台营运者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证监会亦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演变,以及国际监管发展,包括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进行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在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营运者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它们能藉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事项。证监会亦可在该等营运者于沙盒运作时,透过与它们的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规管及监察方针。经过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12)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在这阶段施加的发牌条件(与条款及条件)将会如常公开。

有关概念性框架的详情载于附录 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证监会将会留意虚拟资产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市场参与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fintech@sfc.hk)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1 CoinMarketCap 网站:

https://coinmarketcap.com/charts/

2 金融稳定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刊发的标题为《加密资产市场──可能对未来的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渠道》

(Crypto-asset markets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报告: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01018.pdf。

3 包括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5 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及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

4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遵守通知规定》。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

6 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 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才须受证监会监察。

7 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虚拟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类别,不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亦具有类似的特质及风险特点。

8 这是指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所载的现有法律及监管规定(统称为「现有规定」)。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意图是将投资组合中少于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或 (ii) 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点,此通知规定都适用。

10 就并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的平台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11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的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12 例如有关持续汇报责任的发牌条件。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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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原文标题为「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分为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以下是原文内容,后续链法团队会带来对「声明」的整体解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证监会识别到投资虚拟资产所引起的重大风险,并于下文载述。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一个以不记名的方式数码化地记录虚拟资产拥有权的途径,并有助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具备不同形态并不断演变,意味着它们既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现在或日后的盈利,或让其获得某产品或服务,或同时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从最广为人知的数码代币比特币(Bitcoin)于 2008 年面世后,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与其他数码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创下高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目前有超过 2,000 种不同的数码代币在世界各地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虽然数码代币的合计市值与高峰时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断增长。

纵使虚拟资产未有为金融稳定性带来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广泛共识是,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风险。视乎监管权力范围、有关活动的规模及它们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当作为适宜加以规管的金融产品,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对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


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线上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介面的网上环境),而线上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澄清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通函(4)内提醒中介人,假如它们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注册)(资料) 规则》下的通知规定。

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地,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亦不受证监会规管。尽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I. 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

证监会在应用监管权力时,若根据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一个成功机会较高的做法,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下文概述有关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i) 监察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须受证监会的监察: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

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藉此进行监察;及

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6)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8)。

为此,证监会已制订一套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当中包含现有规定的重点条文,并已按需要对该等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举例说,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该等条款及条件是以原则为本的,因此一般应适宜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须视乎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部分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声明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iii) 发牌程序

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9);证监会知悉有关情况后,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如适合),而证监会将会与该公司商讨及基于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修改,确保建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干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在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进一步指引。

在这个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选择的虚拟资产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 I(a)(i) 部分提述的该等公司所管理,则这些基金仍将会由第 I(b) 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销,而这些公司全部均受证监会的监察。这样,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II. 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于本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10)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个概念性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举例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这个关键特点,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平台营运者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证监会亦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演变,以及国际监管发展,包括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进行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在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营运者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它们能藉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事项。证监会亦可在该等营运者于沙盒运作时,透过与它们的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规管及监察方针。经过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12)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在这阶段施加的发牌条件(与条款及条件)将会如常公开。

有关概念性框架的详情载于附录 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证监会将会留意虚拟资产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市场参与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fintech@sfc.hk)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1 CoinMarketCap 网站:

https://coinmarketcap.com/charts/

2 金融稳定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刊发的标题为《加密资产市场──可能对未来的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渠道》

(Crypto-asset markets - potential channels for future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报告: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01018.pdf。

3 包括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5 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及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

4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遵守通知规定》。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新闻稿,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

6 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 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才须受证监会监察。

7 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虚拟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类别,不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亦具有类似的特质及风险特点。

8 这是指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所载的现有法律及监管规定(统称为「现有规定」)。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意图是将投资组合中少于 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或 (ii) 涉及的虚拟资产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点,此通知规定都适用。

10 就并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的平台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11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的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12 例如有关持续汇报责任的发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