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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对区块链相关公司引入新的反匿名性监管法规

地区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1-11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中国网络空间管理局(CAC)针对在该国经营的区块链公司引入了新的法规。该公告于1月10日星期四在该监管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根据CAC的说法,这份指导方针将于2月15日生效,旨在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该文件描述称,公司将作为使用区块链技术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受相关监管政策管理。一旦法规生效,他们将有义务在20天内在CAC登记公司名称、域名和服务器地址。

该准则要求区块链初创公司允许当局访问其存储的数据,并引入了要求相关公司登记其用户ID卡或手机号码的注册表程序。此外,他们还有义务监督、审查这些公司是否发布了中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信息内容。

违反规定的公司可能会面临20,000到30,000元的罚款(分别为2,900美元和4,400美元)。如果发生连环犯罪,该公司可能面临刑事调查。

中国于10月首次针对区块链公司发布了准则草案,其中还包含了试图消除区块链匿名性的建议。

当时,《南华早报》撰写了一篇匿名公开信,内容涉及4月份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发布的发生在一所国内顶尖大学的性骚扰事件。媒体机构认为,这封信的公开可能是促使新规定出台的动机。

中国目前主要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试行区块链立法。根据当地金融刊物《证券日报》12月份的一份报告,有11个与区块链相关的政策项目集中在这些地区。

与此同时,该国自2017年以来一直坚持在事实上禁止国内加密货币交易,该措施于2018年2月完成。当时政府将国际加密货币交易所和ICO网站添加到其防火墙。该决定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原文:China Introduces New Anti-Anonymity Regulations for Blockchain-Related Companie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Ana Berman
编译:Maya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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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空间管理局(CAC)针对在该国经营的区块链公司引入了新的法规。该公告于1月10日星期四在该监管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根据CAC的说法,这份指导方针将于2月15日生效,旨在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该文件描述称,公司将作为使用区块链技术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受相关监管政策管理。一旦法规生效,他们将有义务在20天内在CAC登记公司名称、域名和服务器地址。

该准则要求区块链初创公司允许当局访问其存储的数据,并引入了要求相关公司登记其用户ID卡或手机号码的注册表程序。此外,他们还有义务监督、审查这些公司是否发布了中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信息内容。

违反规定的公司可能会面临20,000到30,000元的罚款(分别为2,900美元和4,400美元)。如果发生连环犯罪,该公司可能面临刑事调查。

中国于10月首次针对区块链公司发布了准则草案,其中还包含了试图消除区块链匿名性的建议。

当时,《南华早报》撰写了一篇匿名公开信,内容涉及4月份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发布的发生在一所国内顶尖大学的性骚扰事件。媒体机构认为,这封信的公开可能是促使新规定出台的动机。

中国目前主要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试行区块链立法。根据当地金融刊物《证券日报》12月份的一份报告,有11个与区块链相关的政策项目集中在这些地区。

与此同时,该国自2017年以来一直坚持在事实上禁止国内加密货币交易,该措施于2018年2月完成。当时政府将国际加密货币交易所和ICO网站添加到其防火墙。该决定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原文:China Introduces New Anti-Anonymity Regulations for Blockchain-Related Companie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Ana Berman
编译:Maya

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及官方答记者问

地区chain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9-01-10 18:47 • 来自相关话题

据中国网信网消息,《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期实施。

核心要点如下:

1、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为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2、界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者和执法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辖区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使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3、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或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不进行身份认定的用户,不得为之提供服务。

4、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 10 日内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此之前,已经提供服务的,应该规定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通过备案后,服务者将获得备案编号。

5、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将得到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后,(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专门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深入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要求。建立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制定《规定》,是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

二是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是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防范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相关应用蓬勃涌现,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便利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作为存储、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亟需依法推动服务提供者主动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预警防范效果。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落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
《规定》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同时明确备案信息审查、备案信息变更、备案编号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一是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二是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三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四是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五是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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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网信网消息,《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期实施。

核心要点如下:


1、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为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2、界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者和执法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辖区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使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3、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或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不进行身份认定的用户,不得为之提供服务。

4、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 10 日内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此之前,已经提供服务的,应该规定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通过备案后,服务者将获得备案编号。

5、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将得到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后,(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专门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深入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要求。建立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制定《规定》,是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

二是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是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防范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相关应用蓬勃涌现,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便利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作为存储、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亟需依法推动服务提供者主动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预警防范效果。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落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
《规定》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同时明确备案信息审查、备案信息变更、备案编号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一是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二是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三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四是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五是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8-10-20 17:09 • 来自相关话题

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区块链新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研读了区块链新规,认为有必要与广大区块链创业者分享心得:


1、确立监管机构

区块链行业,一直也在寻找婆家。我们观察,此前工业与信息化部及下属单位对于区块链行业的技术标准多有涉猎。我们有幸参与了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编的《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在其中担任法律内容的撰写等工作。

此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发声,让行业内对于监管机构的确定,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当然,我们认为,对于技术标准还是归工信部管理;虚拟币原理及探索,还在央行研究所进行研究。

各地网信办会成为地方监管机构。


2、区分行业边界

成文法系国家,对于法律所表述的概念,必然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区块链新规也不例外。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狭义区块链行业就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人(含法人),例如:区块链软件的云服务(BAAS),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技术的云服务等。


3、采取备案制

摒弃“许可制”,采取“备案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科学选择。

许可制往往会把行业管得太死,放任自流又会导致不可预估的风险,取用中间的“备案制”,可能是监管机构希望区块链行业,既有规矩又有活力。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材料:主要包括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经调整后,进行公示。

公示后,接下来各地网信办根据备案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备案的,说明理由。这一点非常重要,备案与否在规定时间内给个准信儿,而不是无限期地拖延,影响整个行业的营商环境;对于不备案的,说明不备案的理由,这样也防止“权力滥用”让大家对于备案标准有“共识”。

备案后,每年有年审。备案后,有专属“备案编号”,在网站和APP显著位置标明,请脑补电影院一开场的“电影放映许可证编号”,当然,我们这个是备案编号。


4、并行不悖

并不是取得备案就万事俱备,从事特定行业信息服务,还需要其他监管机构的特别授权或许可。

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区块链备案手续前,应该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门的批准。


5、重视信息内容安全

不得利用区块链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我们建议设“专岗”从事网络安全和内容合法的审核和确保工作。以防区块链社区成为不受法律规制的“法外之地”,有些区块链创业项目涉及海外通信或国际社区搭建的,请自检。


6、确保用户投诉通畅

区块链创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同时,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执法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实就是说区块链社区不是法外之地,也被界定为:公共场合。


7、行政处罚是缓冲带

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的初期监管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

传统法律规制中,民商法普遍发达,刑法保底功能突出,行政法往往缺位。本次区块链新规,将行政处罚明确列出,有利于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及时“悬崖勒马”,不至于直接进入刑事案件身陷囹圄。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办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飒姐有一位来自前法院系统的同事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中如果不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系统就认为该行为不需要刑法这种最严厉的法律手段的保护,因此没有这句话,一般不会直接采取刑法进行保护。所以说,这样表明了发布者即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

综上,我们建议区块链创业者认真研究新规征求意见稿,抓住机会,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表达一线从业者的想法。我们相信,新规将在不远的将来出台,将影响区块链行业的创业者们!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作者: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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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区块链新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研读了区块链新规,认为有必要与广大区块链创业者分享心得:


1、确立监管机构

区块链行业,一直也在寻找婆家。我们观察,此前工业与信息化部及下属单位对于区块链行业的技术标准多有涉猎。我们有幸参与了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编的《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在其中担任法律内容的撰写等工作。

此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发声,让行业内对于监管机构的确定,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当然,我们认为,对于技术标准还是归工信部管理;虚拟币原理及探索,还在央行研究所进行研究。

各地网信办会成为地方监管机构。


2、区分行业边界

成文法系国家,对于法律所表述的概念,必然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区块链新规也不例外。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狭义区块链行业就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人(含法人),例如:区块链软件的云服务(BAAS),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技术的云服务等。


3、采取备案制

摒弃“许可制”,采取“备案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科学选择。

许可制往往会把行业管得太死,放任自流又会导致不可预估的风险,取用中间的“备案制”,可能是监管机构希望区块链行业,既有规矩又有活力。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材料:主要包括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经调整后,进行公示。

公示后,接下来各地网信办根据备案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备案的,说明理由。这一点非常重要,备案与否在规定时间内给个准信儿,而不是无限期地拖延,影响整个行业的营商环境;对于不备案的,说明不备案的理由,这样也防止“权力滥用”让大家对于备案标准有“共识”。

备案后,每年有年审。备案后,有专属“备案编号”,在网站和APP显著位置标明,请脑补电影院一开场的“电影放映许可证编号”,当然,我们这个是备案编号。


4、并行不悖

并不是取得备案就万事俱备,从事特定行业信息服务,还需要其他监管机构的特别授权或许可。

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区块链备案手续前,应该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门的批准。


5、重视信息内容安全

不得利用区块链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我们建议设“专岗”从事网络安全和内容合法的审核和确保工作。以防区块链社区成为不受法律规制的“法外之地”,有些区块链创业项目涉及海外通信或国际社区搭建的,请自检。


6、确保用户投诉通畅

区块链创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同时,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执法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实就是说区块链社区不是法外之地,也被界定为:公共场合。


7、行政处罚是缓冲带

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的初期监管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

传统法律规制中,民商法普遍发达,刑法保底功能突出,行政法往往缺位。本次区块链新规,将行政处罚明确列出,有利于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及时“悬崖勒马”,不至于直接进入刑事案件身陷囹圄。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办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飒姐有一位来自前法院系统的同事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中如果不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系统就认为该行为不需要刑法这种最严厉的法律手段的保护,因此没有这句话,一般不会直接采取刑法进行保护。所以说,这样表明了发布者即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

综上,我们建议区块链创业者认真研究新规征求意见稿,抓住机会,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表达一线从业者的想法。我们相信,新规将在不远的将来出台,将影响区块链行业的创业者们!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作者: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中国针对区块链相关公司引入新的反匿名性监管法规

地区chainb 发表了文章 • 2019-01-11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中国网络空间管理局(CAC)针对在该国经营的区块链公司引入了新的法规。该公告于1月10日星期四在该监管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根据CAC的说法,这份指导方针将于2月15日生效,旨在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该文件描述称,公司将作为使用区块链技术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受相关监管政策管理。一旦法规生效,他们将有义务在20天内在CAC登记公司名称、域名和服务器地址。

该准则要求区块链初创公司允许当局访问其存储的数据,并引入了要求相关公司登记其用户ID卡或手机号码的注册表程序。此外,他们还有义务监督、审查这些公司是否发布了中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信息内容。

违反规定的公司可能会面临20,000到30,000元的罚款(分别为2,900美元和4,400美元)。如果发生连环犯罪,该公司可能面临刑事调查。

中国于10月首次针对区块链公司发布了准则草案,其中还包含了试图消除区块链匿名性的建议。

当时,《南华早报》撰写了一篇匿名公开信,内容涉及4月份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发布的发生在一所国内顶尖大学的性骚扰事件。媒体机构认为,这封信的公开可能是促使新规定出台的动机。

中国目前主要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试行区块链立法。根据当地金融刊物《证券日报》12月份的一份报告,有11个与区块链相关的政策项目集中在这些地区。

与此同时,该国自2017年以来一直坚持在事实上禁止国内加密货币交易,该措施于2018年2月完成。当时政府将国际加密货币交易所和ICO网站添加到其防火墙。该决定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原文:China Introduces New Anti-Anonymity Regulations for Blockchain-Related Companie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Ana Berman
编译:Maya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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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空间管理局(CAC)针对在该国经营的区块链公司引入了新的法规。该公告于1月10日星期四在该监管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根据CAC的说法,这份指导方针将于2月15日生效,旨在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该文件描述称,公司将作为使用区块链技术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受相关监管政策管理。一旦法规生效,他们将有义务在20天内在CAC登记公司名称、域名和服务器地址。

该准则要求区块链初创公司允许当局访问其存储的数据,并引入了要求相关公司登记其用户ID卡或手机号码的注册表程序。此外,他们还有义务监督、审查这些公司是否发布了中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信息内容。

违反规定的公司可能会面临20,000到30,000元的罚款(分别为2,900美元和4,400美元)。如果发生连环犯罪,该公司可能面临刑事调查。

中国于10月首次针对区块链公司发布了准则草案,其中还包含了试图消除区块链匿名性的建议。

当时,《南华早报》撰写了一篇匿名公开信,内容涉及4月份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发布的发生在一所国内顶尖大学的性骚扰事件。媒体机构认为,这封信的公开可能是促使新规定出台的动机。

中国目前主要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试行区块链立法。根据当地金融刊物《证券日报》12月份的一份报告,有11个与区块链相关的政策项目集中在这些地区。

与此同时,该国自2017年以来一直坚持在事实上禁止国内加密货币交易,该措施于2018年2月完成。当时政府将国际加密货币交易所和ICO网站添加到其防火墙。该决定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原文:China Introduces New Anti-Anonymity Regulations for Blockchain-Related Companies
来源:cointelegraph
作者:Ana Berman
编译:Maya

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及官方答记者问

地区chainnews 发表了文章 • 2019-01-10 18:47 • 来自相关话题

据中国网信网消息,《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期实施。

核心要点如下:

1、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为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2、界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者和执法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辖区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使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3、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或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不进行身份认定的用户,不得为之提供服务。

4、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 10 日内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此之前,已经提供服务的,应该规定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通过备案后,服务者将获得备案编号。

5、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将得到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后,(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专门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深入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要求。建立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制定《规定》,是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

二是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是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防范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相关应用蓬勃涌现,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便利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作为存储、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亟需依法推动服务提供者主动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预警防范效果。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落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
《规定》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同时明确备案信息审查、备案信息变更、备案编号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一是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二是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三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四是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五是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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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网信网消息,《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期实施。

核心要点如下:


1、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为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2、界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者和执法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辖区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使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3、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或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不进行身份认定的用户,不得为之提供服务。

4、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 10 日内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此之前,已经提供服务的,应该规定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通过备案后,服务者将获得备案编号。

5、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将得到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后,(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专门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深入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要求。建立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制定《规定》,是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

二是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是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防范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相关应用蓬勃涌现,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便利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作为存储、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亟需依法推动服务提供者主动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预警防范效果。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问:《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落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
《规定》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同时明确备案信息审查、备案信息变更、备案编号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问:《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一是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二是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三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四是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五是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地区leek 发表了文章 • 2018-10-20 17:09 • 来自相关话题

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区块链新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研读了区块链新规,认为有必要与广大区块链创业者分享心得:


1、确立监管机构

区块链行业,一直也在寻找婆家。我们观察,此前工业与信息化部及下属单位对于区块链行业的技术标准多有涉猎。我们有幸参与了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编的《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在其中担任法律内容的撰写等工作。

此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发声,让行业内对于监管机构的确定,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当然,我们认为,对于技术标准还是归工信部管理;虚拟币原理及探索,还在央行研究所进行研究。

各地网信办会成为地方监管机构。


2、区分行业边界

成文法系国家,对于法律所表述的概念,必然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区块链新规也不例外。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狭义区块链行业就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人(含法人),例如:区块链软件的云服务(BAAS),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技术的云服务等。


3、采取备案制

摒弃“许可制”,采取“备案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科学选择。

许可制往往会把行业管得太死,放任自流又会导致不可预估的风险,取用中间的“备案制”,可能是监管机构希望区块链行业,既有规矩又有活力。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材料:主要包括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经调整后,进行公示。

公示后,接下来各地网信办根据备案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备案的,说明理由。这一点非常重要,备案与否在规定时间内给个准信儿,而不是无限期地拖延,影响整个行业的营商环境;对于不备案的,说明不备案的理由,这样也防止“权力滥用”让大家对于备案标准有“共识”。

备案后,每年有年审。备案后,有专属“备案编号”,在网站和APP显著位置标明,请脑补电影院一开场的“电影放映许可证编号”,当然,我们这个是备案编号。


4、并行不悖

并不是取得备案就万事俱备,从事特定行业信息服务,还需要其他监管机构的特别授权或许可。

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区块链备案手续前,应该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门的批准。


5、重视信息内容安全

不得利用区块链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我们建议设“专岗”从事网络安全和内容合法的审核和确保工作。以防区块链社区成为不受法律规制的“法外之地”,有些区块链创业项目涉及海外通信或国际社区搭建的,请自检。


6、确保用户投诉通畅

区块链创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同时,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执法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实就是说区块链社区不是法外之地,也被界定为:公共场合。


7、行政处罚是缓冲带

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的初期监管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

传统法律规制中,民商法普遍发达,刑法保底功能突出,行政法往往缺位。本次区块链新规,将行政处罚明确列出,有利于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及时“悬崖勒马”,不至于直接进入刑事案件身陷囹圄。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办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飒姐有一位来自前法院系统的同事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中如果不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系统就认为该行为不需要刑法这种最严厉的法律手段的保护,因此没有这句话,一般不会直接采取刑法进行保护。所以说,这样表明了发布者即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

综上,我们建议区块链创业者认真研究新规征求意见稿,抓住机会,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表达一线从业者的想法。我们相信,新规将在不远的将来出台,将影响区块链行业的创业者们!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作者: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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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区块链新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研读了区块链新规,认为有必要与广大区块链创业者分享心得:


1、确立监管机构

区块链行业,一直也在寻找婆家。我们观察,此前工业与信息化部及下属单位对于区块链行业的技术标准多有涉猎。我们有幸参与了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编的《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在其中担任法律内容的撰写等工作。

此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发声,让行业内对于监管机构的确定,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当然,我们认为,对于技术标准还是归工信部管理;虚拟币原理及探索,还在央行研究所进行研究。

各地网信办会成为地方监管机构。


2、区分行业边界

成文法系国家,对于法律所表述的概念,必然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区块链新规也不例外。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狭义区块链行业就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人(含法人),例如:区块链软件的云服务(BAAS),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技术的云服务等。


3、采取备案制

摒弃“许可制”,采取“备案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科学选择。

许可制往往会把行业管得太死,放任自流又会导致不可预估的风险,取用中间的“备案制”,可能是监管机构希望区块链行业,既有规矩又有活力。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材料:主要包括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经调整后,进行公示。

公示后,接下来各地网信办根据备案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备案的,说明理由。这一点非常重要,备案与否在规定时间内给个准信儿,而不是无限期地拖延,影响整个行业的营商环境;对于不备案的,说明不备案的理由,这样也防止“权力滥用”让大家对于备案标准有“共识”。

备案后,每年有年审。备案后,有专属“备案编号”,在网站和APP显著位置标明,请脑补电影院一开场的“电影放映许可证编号”,当然,我们这个是备案编号。


4、并行不悖

并不是取得备案就万事俱备,从事特定行业信息服务,还需要其他监管机构的特别授权或许可。

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区块链备案手续前,应该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门的批准。


5、重视信息内容安全

不得利用区块链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我们建议设“专岗”从事网络安全和内容合法的审核和确保工作。以防区块链社区成为不受法律规制的“法外之地”,有些区块链创业项目涉及海外通信或国际社区搭建的,请自检。


6、确保用户投诉通畅

区块链创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同时,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执法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实就是说区块链社区不是法外之地,也被界定为:公共场合。


7、行政处罚是缓冲带

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的初期监管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

传统法律规制中,民商法普遍发达,刑法保底功能突出,行政法往往缺位。本次区块链新规,将行政处罚明确列出,有利于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及时“悬崖勒马”,不至于直接进入刑事案件身陷囹圄。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办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飒姐有一位来自前法院系统的同事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中如果不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系统就认为该行为不需要刑法这种最严厉的法律手段的保护,因此没有这句话,一般不会直接采取刑法进行保护。所以说,这样表明了发布者即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

综上,我们建议区块链创业者认真研究新规征求意见稿,抓住机会,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表达一线从业者的想法。我们相信,新规将在不远的将来出台,将影响区块链行业的创业者们!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作者: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